社会实践教育调查报告

时间:2022-09-09 01:10:49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619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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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调查对象:当地村民、当地办厂企业者

一、引言

安吉,我们美丽的家乡。她赋予了我们生命,赋予了我们生活,让我们过得无忧无虑。近几年来,安吉的经济突飞猛进,如今的安吉早已成为一个经济发达、交通便利、高楼林立的现代化城市。然而,经济的发展和工厂的一座座建设让我们的自然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影响。我们身为家乡的一员,我们热爱自己的家乡,关心身边的环境,想用自己的一己之力来为自己的家乡做贡献。

二、调查过程

我通过各种方式经过了一系列的调查,在茫茫书海中寻找着答案,以便更好的了解家乡概况,历史沿革、发展规划:走进了一家家企业,摸索着环境变化的原因;走访了当地的村民,了解村民对污染的认识以及对保护环境的看法。

(1)实地观察

我这次调查一共选取了三个观察点(小河、工厂、花园)。我发现第一个观察点――小河和原来有了巨大的变化:在原来,那本是一条清澈见底的小河,鱼儿在水中欢快地嬉戏、玩耍。偶尔还有一些小孩在河中捉鱼、翻螃蟹、钓龙虾。但现在,小河周围的一些工厂把污水全部排进了这条小河中。现在的小河已经臭气熏天,再也没有鱼儿在小河中嬉戏玩耍,更没有小孩的笑声,偶尔有人走过小河,都捂着鼻子快速的逃过。第二个观察点――工厂里那更不用说了,木屑、废纸……有时甚至还会有西瓜皮存在。第三个观察点――花园原本干干净净的地方不一会儿就变成了垃圾堆,那些清洁工时而扫一扫,但时间长了,也开始了“罢工”现象。

(2)企业调查

我们走访的工厂大部分都能及时清理垃圾,做到保护环境。但个别企业将废弃物丢弃一旁,形成了垃圾堆,那可算是臭气熏天,希望能及时改正。

(3)村民调查

根据调查,大部分人认为,目前临安吉的环境已经大大不如十年前了。还好近年来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加强以及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经过环保部门和广大市民的努力,臭气熏天的小溪渐渐地变得清澈,污浊的空气渐渐地变得清新。我们周围的环境改善了许多,但还是存在着一些难以解决的难题。如,还有一些河水任然存在这一定的污染,有时候市区内的空气质量也不能尽如人意……我们应该做到“能省则省”,而不是过度的浪费。

三、调查结果

通过了这次调查,我了解到:随着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为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财富的同时,也使环境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已经构成了严重威胁。解决环境问题早已成为了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改变目前的这种环境状况,光靠环保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不是一个人造成的,保护环境也应该是全社会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同时,我们也懂得了:我们就是社会的主人,改善地球环境,是我们这代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应该增强环保意识,节约水。如果所有人天天破坏环境,地球就会变成垃圾场;如果所有人天天环保,就能创造一个美好的世界。让我们携起手行动起来,保护好我们的家园――地球!

第二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20xx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20xx年1月的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20xx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xx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xx年5月作出(20xx)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xx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20xx)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20xx)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0xx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xx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四、调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认为:

(一)交通大队事

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合法性

该东风大货车在101国道主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查是由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翻,车上货物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货车司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隐患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尹某等人无能力自行搬运货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组织清运。当时正值深夜,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运,交通堵塞也不允许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间停留。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为的是保证车载货物少受损失。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行人会带来极大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车上装载的800余只箱子随即散落在道路上。当时现场的紧急情况不允许,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搬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赶赴现场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抢救财产"和"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的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现场是101国道,这条路是首都东北部连接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唯一通道。经我局指挥调度中心测算,当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平均每小时的车流量四,五千辆,每天七至八时的高峰时段,每小时的车流量二,三千辆。当日又赶周末,如果该事故车辆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在当时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比"抢救财产"更为重要。交通大队事故科在时间紧急,车,货整体吊装又失败的不得已情况下,紧急征用车辆,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恢复交通,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现场的行为方式也并无不当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这种行为的具体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实施这种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急情况,受事故直接影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所具备的人力物力条件,来决定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个清理过程是在动态变化之中,其间也常常会发生事先不能预料的情况,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客观需要。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不能仅仅以结果定论,而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在车货整体吊装不能的情况下,紧急征用,调用铲车和自卸车,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情况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可以设想若干个最佳方案可以实现的

经验和教训是事后总结的,指挥和决策是现场最需要的现实的交通执法活动中,交通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经常是为了抢救伤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损坏事故车辆的方式来实现;也常常为了清理因违章超高被卡在桥下阻断交通的大货车,经常采取切割车辆的方式以实现恢复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为的结果来评价行为方式的正确与否,那么将会出现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现场的法定职责后,其所属的交通管理机关确因其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当事人角度看是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对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造成一定的误导,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方式应当有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这种标准应当是法治层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正当地履行了法定职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免受损害。

(三)对清理现场过程中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财物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国家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就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行政侵权通常起源于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行为不产生行政侵权。在此种情况下,国家给予受损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补偿属于行政职责或义务范畴,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当确认为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

交通民警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为了抢救伤者有时会造成事故车辆的二次损坏;有时为了道路畅通,不得不采取解体事故车辆的等方法,这当中都不可避免会给当事人的财产带来损失。对这种损失,交通管理机关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了解,我国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将这种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公共利益受损,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清理的,有过错的当事人还要承担清理费用。如果当事人无过错,行政机关对其遭受的损失,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此案中,原告由于自身过错致使车辆发生故障造成侧翻,使其车载财物遭受损失,清理的过程中再次造成损坏,如前所述是不可避免的;清理后的货物存放在停车场,由于原告方的保管不善和下雨,又使货物发生部分丢失和雨淋,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是多因一果。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承担适当行政补偿。

在当今依法行政,国家强调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法治大环境下,如何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调动最快捷,最科学的人力,物力资源清理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当事人的损失,更合理地兼顾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最大社会效益,是交通管理机关不断思考和总结的一个重要课题。

第三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汪同学是美国密歇根大学商学院的高材生,在他大二回国的暑假里,他参加了一个支教活动,前往贵州山区一个半月帮助那里教育设备条件落后的孩子们。同样在美国,他也积极参加各类义工活动。在公益活动这方面,美国大学比中国大学更看重学生参加义工、志愿者活动的情况,认为只有积极参加各类社会活动,对他人对社会有帮助的学生才是好学生。

“我在美国的义工活动主要是去福利院陪伴孩子与老人,偶尔也会去教堂帮忙,或者去政府做一些清洁工作。其实我很欣赏老美在公益这方面的态度,每个人都需要为社会为公众服务,毕竟有了美好互助的社会才会有个人更好的发展。中国现在也在慢慢鼓励大家参加公益类活动,但和老美相比还缺乏经验和系统的服务制度,这也是今后要进步的地方。”

“这次去贵州支教,我感触挺大的。以前在家里觉得一切都很理所应当,但是到了贵州,发现连打水洗脸洗澡都是个大问题。而且刚开始的时候我发现和孩子们交流存在一些障碍,他们与外面世界交流不多,思维观念和我很大差别,我花了2天去熟悉他们的思维模式。不过在条件这么艰苦的条件环境下,还能看到那么多可爱的孩子渴望获得知识的眼神,我真的非常感动。”

“在贵州的一个多月,我衣食住行都很差,但是我用心备课,用他们能理解的方式慢慢讲解给他们听,放学后陪他们玩教他们打球,很快就玩成一片。40天很快就过去了,走的时候孩子们都很舍不得我,很多和我同去的支教志愿者都哭了,我强忍着泪水没哭,但是鼻子酸酸的。”

“这次支教让我学到了很多以前没有学到的东西,也体会到了现在的生活来之不易。那些孩子,在那么艰苦的条件下生活,还能天天开心地笑,有着那么纯粹的笑容,让我以后在面对无论多大困难时都有了奋斗的决心。”调查总结:

结合我采访的几个参加过公益活动的大学生志愿者来看,参加公益类活动越来越成为大学生锻炼自身能力、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随着社会进步,大学生参加有益于社会和谐稳固向前发展的活动,尤其是社会公益活动,愈发获得社会的认可和公众的支持。众多大学生都愿意并且积极参加社会活动,这对大学生认识自身价值、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都大有裨益,许多大学生都希望通过参加社会活动提升自己。

不过,部分大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的目的也不够单纯,比如获得学位加分、增加个人精彩的活动经历、为了方便今后找工作等。

另外,虽然我采访的同学没有提到,但是据我上网了解,有部分组织打着“公益活动”的幌子,骗取大学生信任,让大学生甘愿做“免费”志愿者。而组织自己却暗地里收钱,从中牟利。

针对以上,我个人认为,在活动组织的问题上,社会应形成一个公共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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