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图片(合集)

时间:2022-09-09 01:04:53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734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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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前言: 信息时代的到来带来了计算机使用周期的革命,一般家用计算机的更新周期从三到五年缩短到了二到三年,硬件的技术发展与家用计算机对硬件的需求呈现出正相关的状态,家用计算机市场表现出了对硬件新技术的追逐态势,同时也有以前的单一需求转变为多元化需求。

实践内容: 本次社会实践将分两部分进行,包括第一部分的公务员小区对计算机的需求调查和需求分析,以及第二部分的针对相应的需求分析进行的技术支持。其中第二部分的实施与否取决与第一部分进行的需求分析的结果。使用状况调查: 主要进行的对计算机使用状况的调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硬件服务与软件服务。

其中硬件服务包括:是否拥有计算机;是否需要购置计算机;是否需要对已有计算机进行硬件升级;是否需要购置计算机周边物品等。软件服务包括:系统服务和功能软件需要两个方面。其一系统服务包括:对现有系统是否满意;对现有计算机的速度是否满意;对病毒的防护是否满意等。其二功能软件需要包括:现有平台上的软件是否可以满足日常需要;现有平台上的软件是否满足个性化需求;是否需要新的软件来满足现有软件还没有实现的功能。

调查分析: 对收集上来的调查报告进行系统的分类整理,初步得出本小区对计算机使用状况的大致需求,并进行相应的准备。 其中,若对硬件需求较大,则考虑下一步进行深入社区的技术支持,包括硬件升级选购建议,帮助购买,及代理购买等。同时与计算机市场联系,成为双方沟通的平台。若对软件需求较大,则进行相应的上门服务,包括上述调查中的一系列技术支持。 若小区整体对计算机需求不大,则分析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并得出相应结论以论证是单个小区的原因还是整个市场的原因,并进一步确定接下来继续选择下一个小区进行调查还是得出结论结束实践。技术支持: 初步进行软件相关技术支持准备,包括系统服务以及相应的功能软件的筛选。简单进行硬件市场的接触等待相应的调查结果。附录:社区调查问题页调查统计页调查结果分析页

第二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20xx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20xx年1月的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20xx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xx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xx年5月作出(20xx)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xx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20xx)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20xx)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0xx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xx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四、调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认为:

(一)交通大队事

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合法性

该东风大货车在101国道主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查是由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翻,车上货物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货车司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隐患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尹某等人无能力自行搬运货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组织清运。当时正值深夜,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运,交通堵塞也不允许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间停留。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为的是保证车载货物少受损失。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行人会带来极大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车上装载的800余只箱子随即散落在道路上。当时现场的紧急情况不允许,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搬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赶赴现场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抢救财产"和"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的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现场是101国道,这条路是首都东北部连接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唯一通道。经我局指挥调度中心测算,当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平均每小时的车流量四,五千辆,每天七至八时的高峰时段,每小时的车流量二,三千辆。当日又赶周末,如果该事故车辆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在当时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比"抢救财产"更为重要。交通大队事故科在时间紧急,车,货整体吊装又失败的不得已情况下,紧急征用车辆,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恢复交通,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现场的行为方式也并无不当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这种行为的具体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实施这种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急情况,受事故直接影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所具备的人力物力条件,来决定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个清理过程是在动态变化之中,其间也常常会发生事先不能预料的情况,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客观需要。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不能仅仅以结果定论,而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在车货整体吊装不能的情况下,紧急征用,调用铲车和自卸车,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情况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可以设想若干个最佳方案可以实现的

经验和教训是事后总结的,指挥和决策是现场最需要的现实的交通执法活动中,交通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经常是为了抢救伤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损坏事故车辆的方式来实现;也常常为了清理因违章超高被卡在桥下阻断交通的大货车,经常采取切割车辆的方式以实现恢复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为的结果来评价行为方式的正确与否,那么将会出现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现场的法定职责后,其所属的交通管理机关确因其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当事人角度看是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对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造成一定的误导,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方式应当有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这种标准应当是法治层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正当地履行了法定职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免受损害。

(三)对清理现场过程中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财物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国家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就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行政侵权通常起源于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行为不产生行政侵权。在此种情况下,国家给予受损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补偿属于行政职责或义务范畴,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当确认为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

交通民警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为了抢救伤者有时会造成事故车辆的二次损坏;有时为了道路畅通,不得不采取解体事故车辆的等方法,这当中都不可避免会给当事人的财产带来损失。对这种损失,交通管理机关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了解,我国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将这种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公共利益受损,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清理的,有过错的当事人还要承担清理费用。如果当事人无过错,行政机关对其遭受的损失,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此案中,原告由于自身过错致使车辆发生故障造成侧翻,使其车载财物遭受损失,清理的过程中再次造成损坏,如前所述是不可避免的;清理后的货物存放在停车场,由于原告方的保管不善和下雨,又使货物发生部分丢失和雨淋,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是多因一果。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承担适当行政补偿。

在当今依法行政,国家强调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法治大环境下,如何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调动最快捷,最科学的人力,物力资源清理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当事人的损失,更合理地兼顾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最大社会效益,是交通管理机关不断思考和总结的一个重要课题。

第三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一、导言

20xx年起,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大量企业出现了歇业和倒闭的结果,导致就业压力增大,特别是农民工就业面临近更大的挑战,相当数量的农民工选择了返乡。农民工转移难,就业难的状况,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困扰农民收入增加,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一大难题。针对此问题,我们在本校针对来自农村的学生,采用一对一谈话的方式对其当地农民就业问题展开调查。

调查对象:本校来自农村的学生。

调查地点:

调查经过:我们通过询问方式对来自农村的学生一对一谈话,询问有关问题。

二、正文

经过调查发现返乡农民工存在以下几方面特点:

1、从农民工的返乡情况看,一是农民工群体庞大。二是农民工返乡后大量滞留。三是返乡时间提前。

2、从返乡农民工的结构看,一是返乡农民工男性多于女性。二是高年龄段的返乡农民工成主体,29岁以下占总数的27.6%,30到40岁占31.2%,40岁以上占总数的41.2%。三是低文化程度的返乡农民工明显较多,返乡农民工小学及以下学历占37.3%,初中40.9%,高中及以上占21.8%。

3、从返乡农民工的影响看,一是影响了农民收入增长。其次,影响农村消费市场的开拓。第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农民工失去工作、收入减少,这本身就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而且,不少农民工在心理上已经认同了城市工人的身份,返回家乡后可能因为缺乏必要的农业生产技能和无法重新适应农村生活而产生失落情绪、出现各种问题,进而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而制约农民工就业的因素主要有:

第一,国际上对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口下降,出口生产企业订单减少,企业遭遇困难,不得不裁员,被解雇的农民工大部分选择返乡。长期以来,中国被称为“世界制造工厂”,而从事加工制造的劳动力供给中以农民工为主。中国大多数企业是加工制造业,因此,我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很高。全球经济环境的变化给我国经济运行带来巨大压力,这也是导致我国大量农民工失去工作的原因。

第二,有很大一部分农民工选择工地等需要体力活的工作,然而受楼市低迷影响,建筑业、搬运业等务工的民工大都失业返乡。

第三,现代企业对当代农民工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现代化大潮中,随着社会对经济发展要求的逐步提高,传统那种只靠力气吃饭的“旧式农民工”已经无法适应现代企业的技术要求和管理理念。由于农民工大部分文化素质偏低,技术能力较差,无法快速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出现了“有人没活干,有活没人干”的尴尬局面。所以,农民工的自身素质和就业技能成为影响其就业的重要内在因素。

第四,受自身能力及文化素质的制约,不少农民工的工资较为低下,由于物价上涨,尤其是医疗成本、教育成本和住房成本等的上涨,导致农民工生活成本成倍增长,除去生活开支后,其实际收入增长十分有限,生活水平改善并不大。受待遇低下的打击,不少民工在城里居无定所,职业稳定性差,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生活压力加大,萌发回乡念头。

第五,受惠农支农政策影响,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提高,面对就业压力,许多农民工选择返乡从事农业。还有一些农民工经过数年拼搏,积累了一定规模的资金,掌握了一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重返家乡进行二次创业。

第六,就业供求信息不对称。他们获取就业信息的主要渠道是通过朋友或熟人介绍,很少参加招聘会或者上网搜索有关招工信息。但是在当今信息社会,大量用人单位要么在网上发布人才需求信息,要么在大中型城市组织专场招聘会。这种招聘途径和农村的现实状况很不对称,以至出现了有些用人单位招不到符合自己需求的人,而大量待业农民工却无法获知相关的招聘信息。

第七,政府及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就业服务水平 。由于长期以来,政府及社会中介人才机构中介服务,诸如就业培训、职业介绍、供需见面会等,多聚焦于本地本市居民,或者有大学以上学历者,所以,大量高中以下学历的外籍农民工群体,其就业指导问题一直被忽略。

第八,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缺乏。近年来,我国在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仍显不足,大多数农民工依然无法享受到基本社会保障。

三、对策与建议

1、建立农民工就业促进组织,达到就业供求平衡机制。城镇人员失业以后可以在社会保险机构或相关的部门进行登记,也可以找工会等组织寻求再就业;大学生群体就业中也有相关的学校、教育机构等部门进行就业促进;而农民工失业以后不但享受不了各种保障,即使再就业也是十分困难的。

2、政府做好“红娘”,促进农民工就业。政府以其特殊地位组织有关用人单位直接到劳务输出大的地区进行面对面的招聘,直接挑选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劳动力;另外,各级政府或民政部门可以带领农民工参与到县、市乃至区组织的各种招聘会,为农民工就业牵线搭桥。

3、健全人才中介服务平台 。进一步健全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信息披露机制,形成企业与当地就业服务机构信息的强制报送,将岗位需求信息统一梳理至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并及时发布,供择业农民工参考。

4、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服务体系。劳动力流出地政府要大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信息渠道,免费为外出就业的农民发放相关资料,提供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劳动力流入地政府就业服务机构要普遍向农民工开放,免费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等基本服务,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收集岗位信息,开发针对农民工的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5、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完善工会组织,使农民工可以通过集体谈判以及组织化的渠道表达意愿、维护合法权益;要建立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制度,并严格执行《劳动法》;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职业中介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为幌子骗取农民工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结语

有效解决农民工就业的问题,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的原则,把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就业共同谋划,纳入各级政府保增长、促就业、保稳定的工作大局。经济上同报酬,政治上同权同责,享有平等的待遇和权益。清理整理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切实改善他们的就业环境。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既定方针不动摇,既要积极引导农民工进城务工,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城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就近转移就业,确保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实现充分就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总之,有效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短期内应依靠国家和地方经济刺激计划,长远主要通过以破解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为主要内容的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推动城市化进城,让大量的农民彻底脱离土地,进入城镇安居乐业才是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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