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实践与调查报告

时间:2022-09-09 01:03:01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18658字

无忧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社会实践与调查报告》范文,希望对您的工作学习有帮助,你还可以在无忧范文网网可以找到更多《社会实践与调查报告》。

第一篇:大学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

时下,大学生通过利用课余时间找份兼职工作打打工或在假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打暑期工、实习体味生活已经成为了一股热潮。对大多数学生而言,挣钱是打工的首要目的。有的却认为挣钱并不是大学生打工的惟一目的,不少同学把打工看作是参加社会实践、提高自身能力的机会。许多学校也积极鼓励大学生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一方面可以把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提高各方面的能力;另一方面可以积累工作经验对日后的就业大有裨益。通过调查可以了解当代大学生对社会实践的看法以及透析大学生生活实践情况,从而结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分析大学生社会实践所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解决方法,使大学生能正确对待社会实践,在实践中见真知。在往后实践中能更好地接触社会、实践自己的专业技能,寻找发展的机会。

调查对象:

大学生成长成才,是高等院校普遍关注的问题。而大学生社会实践已成为培养合格大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决不能忽视或放弃大学生社会实践。因此这次调查就选择了在读大学生5名,其中广州大学名,中山大学1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1名,华南理工大学5名,广东工业大学5名。年级分别为大一学生5名,大二学生3名,大三学生15名。调查内容:本次调查通过对大学生有否参加过暑期工、兼职或实习,最想参与何种社会实践,所参与的打工或实习是否与所学专业相符,能否体现实践与理论知识相结合以及在工作或实习中获得了什么等问题进行展开。

调查方法:

通过派发问卷进行调查,发放问卷共5份,收回有效问卷5份。(调查问卷及数据统计详见附录)

调查结果:

从调查中发现,许多大学生都认为兼职是大学生的第二个“课堂”,通过兼职可以学到许多宝贵的东西。“存在就是合理”,职业没有高低之分,无论什么职业都有其可取与不可取之处,就看自己的需求。不少大学生觉得只要是能够赚钱的工作,就可以去试一试,品牌代理,促销等以前不会是大学生从事的工作,现在都成为了大学生们可以接受的工作。

有5%的同学认为如果要参加社会实践,最理想的就是到企事业单位进行实习交流,其次是打工或做兼职占4%;而56%的同学有做过兼职,%打过暑期工,14%参与过实习,表示从未做过的仅占1%;现在大学生兼职、打工,除了做家教(14%)、网络的实习实践(6%)外,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兼职或打工时从事派传单、商品促销(%)、校园销售(14%)、当餐厅服务员(8%)等简单、不需要特殊技能的工作,但却与所学专业知识相去甚远,6%学生认为所实习或兼职的工作与自己专业不全相符或完全不符,仅4%的人认为完全或基本相符。能够使大学里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去的只占38%,在实习或工作中66%的人满意自己的课外

实践能力心得体会;1%的学生认为兼职是为以后的求职做准备,在选择实习或打工目的是什么的时候,有3人选择“接触社会,积累工作经验”,占了总数的64%,选择“赚取生活费”,占了%。从选项人数中显示,大学生兼职以赚钱和充实自己为主要目的。现在的大学生已经将打工看得很重了,钱虽然是一定因素,但是希望通过打工获取的经验对将来就业时有所帮助应该是更多学生考虑的问题。大学生在打工时间上的弹性还是很大的,这应该和他们宽松的学习环境有一定关系。56%的人会选择在假期实习或打工,3%会选择任何没有课的时间,1%会选择周末。有31人认为在不影响学习的基础上赞成合理兼职或打工实习,19人很赞成兼职、打工,没有人反对。54%的人都提出学校除了提供就业指导以及专业课程外,还应该提供实习机会,%觉得学校应该提供就业体验,至于选择素质拓展和职业生涯规划的各占1%。

调查结果分析:

在调查中发现没有人在参加社会实践上选择“参加‘三下乡’活动”一项,说明当代大学生与以往的大学生相比较,他们的求学经历、生活条件、所处社会大环境都相对优越,也没有经过必要的挫折教育,因此,他们意志往往比较脆弱,克服困难的能力也较差,常常是对社会的要求较高,对自我的要求较低。

当前,大学生的责任意识日益成为社会问题,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成为不少地方采用人才的两个新标准。大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是促进大学生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青年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和成才的重要举措,是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服务社会,培养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的重要途径。参与“三下乡”实践,其目的是为了支援农村的教育事业,同时给农民带去相应的指导,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同时把自己在学校学到的知识与劳动实践相结合,并从群众中学到做人做事的道理,用于知道自己的将来的学习生活工作。现在大学生,除了一部分学生来自农村以外,很有一部分是来自城市的,往往这些学生家庭环境好,父母亲更是不允许或者不支持自己的孩子参加所谓的“三下乡”实践活动,热门思想汇报这样,学校所提倡的通过“三下乡”实践活动来提高学生素质的目的就未能够达到。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三观指的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而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个体价值观体系中,人生价值观处于主导地位,决定着总的价值取向,对价值观系统中其它价值观起着指导和制约作用。由于当代大学生的价值观主要是围绕自己出发,致使大学生自身社会阅历和实践经验不足,更不用说参与“三下乡”活动服务人民了。

另外,没有人选择反对大学生兼职、打暑期工或实习,大家都认为只要不影响学习能够积攒经验可以为以后的工作打基础。对于当代大学生来说,应当刻苦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运用知识的技能。从大学生活的开始到走进社会的大圈子中,就只有短短的几年时间,谁不想在将来的社会中能有一席之地呢所以大家认为大学生必须投身校园内外的各类实践活动,有助于锻炼品质,提高能力。可见其对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不可抵触的重要性。不能否认有过打工经历的同学,看起来要比其它同学更成熟、社会适应力更强,但对于学生,社会适应力只是一方面的衡量指标,大学期间主要的任务是学业结构的搭建,即知识结构、专业结构的搭建,为了打工影响甚至放弃了专业知识的学习,结果是得不偿失的。结论与建议: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实践是人自觉改造客观世界,使外部对象发生某种改变的现实的物质性活动。实践是人的活动,而人是社会的人,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因此,实践不是单个人孤立的行为,而是社会的活动。所以,实践作为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一个阶段,是在社会历史中不断发展演变的。实践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三下乡”是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在新时期的深化发展,是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有益补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实践出真知,社会实践活动是大学生活的重要组成部份,培养当代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感、社会责任感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充分发挥实践育人的作用,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也是检验所学理论知识的标准,社会实践不但为大学生提供了一个发挥自我才能,展现自我风采的舞台,也是培养和锻炼同学们综合能力的一个阶梯,更是一个大学生进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前的演练场地。了解国情是年轻人的首要任务,这就需要放眼96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对占人口8%以上的农民有所了解才行。学生利用假期时间参加“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这样可以使同学在实践中更好的认识国情,个人简历贴近社会,从而确定比较正确的人生前进方向。

作为高校教育者,如果能引导大学生将强烈的使命感转化为学习、服务、实践、奉献等实实在在行动,把行动变为责任,将会使大学生在人生轨迹上树立起更高的起点。

第二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我国农村中小学所取得的成绩是众所周知,有目共睹的。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后,我国农村教育事业驶入了又好又快科学发展的健康轨道。目前,在我国农村普遍实施了根本意义上的九年义务教育免费机制,不仅巩固和加强了农村义务教育“普九”成果,同时还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与和谐社会的创建进程。

然而,由于受传统教育的束缚和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农村教育结构单一,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薄弱,应试教育积重难返,一些地方往往把升学率作为评价教育工作近乎的目标,致使农村教育与当地生产和群众生活脱节,忽略了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

农村中小学教育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逐步浮出水面,并且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障碍。为此在为期二十多天的社会实践里我对农村义务教育现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调查。

一:调查方式

我们选择了访谈和问卷相结合的调查方式。问卷式调查用于收集标准化的定量资料,访谈式调查用于收集非标准化的无结构的定性资料。通过调查,得到丰富的、个性化的信息。然后经过归纳、分析、综合、整理,得出带有规律性的结论。本次调查我们重点采用访谈法,正是想通过这种面对面的交谈的方式,探询我乡农村义务教育的现状,共谋改进我乡义务教育的大计。

在访谈人群选择上,我们依据典型性、广泛性原则,采取发散的方式,寻找可以影响到乡村义务教育的各大主体,分别和一部分学生、教师、家长等进行了访谈。

二:农村中小学教育现状及成因分析:

通过访谈和问卷调查,经过分析整理,我们概括出了我乡义务教育的现状如下:

(一)、现状一:教育经费严重短

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资源的严重短缺首先体现在教育经费的严重不足。最近几年,国家对教育的投入仅占GDP 2%的比例。就这2%而言,绝大部分都投入到了高等教育和城市中小学教育中,等到本来就十分有限的经费到了区、县、镇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手中,他们中的一些好大喜功者却充分利用这一经费,在城区大兴“示范校”、“窗口校”,不遗余力地标榜个人政绩。我在一篇教育调研报告中看到了一个仅有60万人口的小县,不顾百姓的反对,不惜斥资近亿元将原本就修建得相当不错的一所重点中学易地重建。这般层层卡扣,最后到达农村中小学尤其是义务教育学校的几乎是微乎其微。

由于教育经费的严重短缺,加之某些教育官员的政绩膨胀,农村中小学基础教育教学设施缺乏、落后,造成正常的教学活动无法开展,音体美劳等不少课程都因教学设施的缺乏而无法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所谓现代化的教育设施也是绣花枕头,成了摆设。由于信息渠道不畅,能熟练或基本熟练使用电脑的不足半数,远程教育资源的共享成为了梦想。

(二)、现状二:师资力量薄

我所处的乡,九处完全小学中,除了中心小学师资力量相对较为雄厚一点外,其他小学,没有几个是个正规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的,几乎是清一色的“民转公”。他们中只有极少数受过专业培训,大部分是凭借自己日积月累的教学经验开展工作的,相当一部分教师教法陈旧、观念落后。教师队伍整体存在着年龄偏大、知识结构老化、知识面窄的问题。通过查阅所在乡镇的教师档案资料,发现全镇中小学教师平均年龄47岁,其中,50岁以上占41.2。不仅年龄老化,而且学历偏低,知识结构老化,教育观念落后,教学方法陈旧。九处小学中,市、区级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几乎为零;初中学校,稍有改观。面对新形势下的素质教育,面对改革后的义务教育新课程,他们往往显得力不从心。试想,这样一支队伍担负着我镇中小学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和教育改革的繁重而艰巨的任务,谈何容易?

造成农村中小学师资力量薄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是受经济发展水平和事业人员编制的制约,难以注入“新鲜血液”,使得一些学校不得不临时招聘代课教师,以解燃眉之急。

(三)、现状三:应试色彩浓郁,师生不堪重负。

“考、考、考教师的法宝,分、分、分学生的命根”。数十年来,农村中小学教师一直无法走出这一应试教育的怪圈,究其原因是一些区、县、镇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学年末,拿中考升学率、非毕业班优秀率、合格率,统一排位,排位的名次、学生成绩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老师的晋级加薪。于是乎老师们也顾不了“千呼万唤始出来的素质教育”,一味汗水加时间,有道是:“不管黑猫白猫,考得高分就是好猫”。我的家乡是一处偏僻的农村小镇,老师们早晨5:30天蒙蒙亮,就要早起跟班辅导,晚上初中部的老师还要辅导到9:30。一天下来,师生心力交瘁,苦不堪言。

(四)、现状四:德育教育令人堪忧。

重智育轻德育是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在一些学校,有的老师可以公开容忍成绩优秀的学生犯错误,少数学生家长在自己孩子与同龄孩子发生冲突时,竟然给予纵容和支持。不少学生心理欠缺甚至扭曲,打群架、偷财物、出入网吧、集结团伙、侮辱师生等现象。记得不久前有报道称:某地某校发生了震惊全国的中学生“灭门惨案”。由此可见,造成一些农村中小学生法制观念淡薄,道德品质败坏的主要原因是学校、家庭、社会都没有对之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学校德育教育的严重缺失。

(五)、现状五:升学无望,就业无路,致富无术。

农村学生“升学无望,就业无路,致富无术”是农村教育的主要症结。据有关统计资料,全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初高中毕业生中60%以上要回到农村,尤其是农业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这一比例更高,达到80%以上。这些学生大多返乡务农或外出打工。但农村普通初中教育,尤其是课程设置、教材编写与农业生产经营、城乡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相脱节,学到的基础文化课,就连劳动技能课也都解决不了很多农村产业技术与经营管理问题。毕业后的农村青年不能尽快融入到当地的经济建设中,造成农村劳动力的巨大浪费和盲目流动。一些初中毕业后不能升入重点高中的孩子,宁可融入了滚滚打工洪流,也不愿到职成教育学校学习深造。因而出现了“升学无望,就业无路,致富无术”的教育怪圈。

(六)、现状六:“国有民办”教育举步维艰,学生家长选择处于两难

我在大山包乡马路村镇,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几年前,一所由多方筹措资金、集九年教育于一体的“国有民办”实验学校应运而生了。这所学校,办学经费和教师工资全部是“公办”性质,并且整合了全镇秀的师资资源,全部充实到了实验学校。而收费标准则是“私立”性质的,导致原本并不富裕的当地农民家庭更加不堪重负,为了给予子女较好的受教育机会,而又别无选择。纵然,这所学校在一定时期受到了应有的关注,也取得了较为突出的办学效益。然而,举债千万元办学基础上的高收费教育,一方面给义务教育学校和学生、家长造成了人为的不公平,加重了当地百姓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恶意争夺了那些名副其实的民办学校的教育资源,限制或者扼杀了真正意义上的民办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在国家强制施行义务教育的今天,暴露出了这类所谓民办教育的种.种问题。

农村家长往往为了让孩子能够得到高质量的教育,学更多的知识,走出农村,而将孩子们送入学费昂贵的私立学校学习,放弃收费较低甚至免费的公办学校。从而得知,国家支持农村的大量教育经费,并没有从实际意义上给广大农民减轻负担,反而使他们中一部分家庭的实际负担较往日大大加重了。恐怕,这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由于农村学校的公用经费拨付不够及时到位,致使很多农村学校向学生家长等私人借款维持学校的正常运作。据调查我所在的乡镇实验学校,截至目前,尚有1300多万元的不同债务。可见,农村学校尤其是“国有民办”学校的负债累累,将严重阻碍农村教育的又好又快科学发展。

面对两种性质的学校,面对两种相差悬殊的教育质量,面对掌上明珠的儿女和捉襟见肘的家庭境况,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家长们处于两难境地。那就是,如果读免费的公办学校,家长将无经济负担,但由于本乡镇质的师资被强行抽调到“国有民办”实验学校,因此孩子要付出自己的前程;如果读“国有民办”实验学校,孩子得到较为优质的教育,但家长要却付出具大的牺牲。这种两难境地,正是目前农村教育的困境。随着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的逐步完善,随着素质教育的不断推进,尤其是中考制度的改革,像我家乡这样的“民办”学校面临的冲击和生存的风险与日俱增。

(七)、现状七:初中学生流失现象死灰复燃

除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这一主要客观原因外,还有教师敬业精神差、教学理念落后、教学方法陈旧、教学质量低下等,也是导致学生厌学进而流失的一些主要原因。近年来各级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为了引进和稳定人才普遍重视了提高教师待遇,却往往放松了对教师的思想教育工作,教师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意识淡薄,追逐个人名利、动辄跳槽厌教的现象时有发生。

教师厌教的表现不仅不利于良好校风的建立,同时也是导致学生厌学之风的重要诱因之一。家长们认为孩子升学无望,纷纷通过各种关系把孩子转到区直学校就读,家庭条件较差的便索性让孩子辍学。

三、改变农村教育现状的策略略:

根据调查的情况,我和我的老师同伴们建议,为改变农村教育现状,应当采取以下策

(一)、加大农村教育资源的投入,限度地改变农村教育资源不足的状况。首先要把教育经费的挪用作为重点抓,把有限的教育资源用到实处。迅速成立一个调查小组,查清农村中小学的负债状况以及教师的工资待遇落实情况,对因负债建校舍的,要通过财政拨款支付,使学校能较好地运转;其次完善对农村教育投资的监督机制,严防中间环节的克、挪、卡、要,确保专款专用,并且还要力保各校将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从而逐步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二)、全面提升农村中小学教师整体的综合素质。加大师资培训力度,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清退或分流不合格教师,招收有大专学历的毕业生回乡任教,同时对教师的福利等问题要根据实际给予改善。完善农村教育资源尤其师资资源配置,促进农村教育的公平正义。

(三)、彻底摆脱应试教育的桎梏,在为学生“减负”的同时也要为教师“减负”。在我国大部分农村中小学,由于受现代企业制度的影响,曾经风靡一时的推行所谓的“末位淘汰”机制,广大农村教师因担心自己本就来之不易的“铁饭碗”砸在质量上、丢在“末位”上,不惜起早贪黑长时间同学生泡在一起,致使应试教育愈演愈烈,一些学生由此产生厌学、逃学的现象。有的教师生怕下岗,便以透支身体健康为代价,长期自主加压,延长工作时间,更有甚者造成了严重的心理障碍。据调查,在农村中小学教师中由于担心教学质量而整日吃不好睡不香者大有人在,尤以45岁左右中年教师最为突出。此外,在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半边户”(夫妻只有一人有固定工作)由于工作压力大,家庭负担重,个人收入有限,他们往往身心俱疲。我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农村中小学教师身上大力弘扬人文精神,落实人文关怀,不遗余力地为他们减轻工作压力,消除心理障碍,为在广大农村全面推行素质教育铺平道路。

(四)、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健康个性和谐发展。

加强和改进农村中小学学生德育工作,首先要把握好中小学教育阶段青少年身心成长发育的特点,把握好不同学生个体的个性心理特征和思想、学业基础,从而有的放矢的对他们进行道德情操、心理品质和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帮助他们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确立健康向上的人生目标。抓紧这时期的德育工作,将对他们一生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当前社会生活发生着复杂而深刻的变化,传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伦理道德观正受到商品经济大潮的不断冲击,致使现阶段农村中小学德育工作一时无所适从。因此,我们的德育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并有机结合传统美德,把握新时代特点,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要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思想道德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教育的全过程。要把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有机统一于教材之中,积极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和形式,把传授知识、训练技能、培养创新精神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努力营造出宽松、和谐、愉悦的“三位一体”德育教育环境,为培育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深化教育改革,彻底改变农村学生“升学无望,就业无路,致富无术”的局面。农村中小学教育要与农村实际相结合。国家要着力改革农村中小学课程,设置一些体现农村教育特点的实用性课程,使之在提高农村人口整体素质的同时还能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六)、针对我乡“国有民办”实验学校举债办学、举步维艰,而且对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冲击较大,造成教育资源配置不公的状况,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意见的基础上,依法进行收购,恢复公办学校的名分,并且将优质的师资资源与另外几所义务教育中小学进行平衡的基础上重新整合,分期偿还建校债务,全面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免费机制,促进我乡义务教育全面健康和谐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进程。

(七)、针对初中学生辍学现象死灰复燃的现象,一方面要加大义务教育宣传和实施力度,确保困难学生不会因贫失学;一方面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活跃课堂气氛,促进学生乐学善学,确保学生不会因厌学而辍学。同时,要完善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机制,切实把“减负控辍”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序列并不断提高评价指数。从而把“减负控辍”工作纳入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四位一体的一盘棋工程,限度的控制学生流失。

(八)、回归农村之路和走向城市之路。

1、“回归农村之路”的历史实践。

上世纪20年代,晏阳初、梁溟和陶行知等人发起近代的“乡村教育运动”,力图改变农村的边缘化境遇。

晏阳初提出要以文艺教育救愚,以生计教育救穷,以卫生教育救弱,以公民教育救私,期望能使中国农民成为富有智识力、生产力、强健力和团结力,能够创建新中国的“新民”。

梁漱溟借助中国乡村治理的传统资源,在农村创办村学、乡学和乡农学校,试图以乡村学校为载体,综合性地解决农村社会的政治、经济、教育和自卫等问题。

陶行知提出“生活教育”的理念,并立下“募集一百万元基金,征集一百万个同志,创设一百万个学校,改造一百万个乡村”的计划,发誓要从根本上改造“把农夫子弟变成书呆子”,不会生产劳动,只想往城里跑的农村教育。为此,他提出“教育与农业携手”、“为农民服务”等原则,作为改造乡村教育的纲领。

“乡村教育运动”虽然没有改变农村教育边缘化的境遇,但其意义是深远的,提出的以农为本的农村教育理念,对当今的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

2、当今“回归农村之路”的观点。

一些学者认为,要解决农村问题,必须重新重视发展农业,推出“新重农主义”,通过努力,使农业收入从总体上有可观的增长前景。而农村发展最需要的是人才,所以农村教育应该培养出更多能够建设新农村需要的人。

部分教育学家和学者提出,农村教育,应该紧密联系当地的自然、文化环境,联系当地人的生存和发展背景,为他们提供在当地就业所必需的知识和能力,使农村学生在接受学校教育后能改变自身生存状态和当地面貌。因此,应该积极推行以教授“本土化知识”为职志的素质教育,改革农村学校的课程设置,让教材适合农村是重要的,让教育适合农村,培养农村孩子具备适应外部和本土两种环境的知识与能力。

3、“走向城市之路”的观点。

与“回归农村之路”观点形成鲜明对比的,有学者尖锐地指出,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任何试图维系“田园风光”的浪漫幻想,任何“反城市化”的主张,都会被现代化的大潮席卷而去。一些学者认为,农村问题和农村教育问题的根本解决,有待于加速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进程,通过职业意义上“消灭农民,将数量庞大的农村人口逐渐融入社会产业分工、并逐渐提升其劳动技能的过程,它是社会现代化无法避免、不可或缺的环节。可以预期,当城市化率达到75―80%的时候,长期困扰中国社会的“三农”问题和城乡差距问题也就基本上解决了。

在这一思路下,农村教育问题就会在“消灭农民”后,被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自然而然地“拆解”掉。从统计调查来看,我国现在每年有1000多万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这是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所以,学校要担负起社会“上升阶梯“的职能,把更多的农民子弟送到城市去;传授的知识,是能使未来的民工更好地适应城市打工生活的要求。农村教育要配合经济体制的转轨,积极跟进与创新,使农村学生─未来的农民工,有效地完成的城市化过程,完成其从职业、身份、文化心理向城市社会的转化过程,防止一种脱离主流社会的边缘化群体蔓延扩大,从而防止出现贫民社会,实现公平、和谐的社会格局。

四、调查过程中的收获与反思:

通过这次社会实践活动,我不仅对家乡农村中小学教育的现状有了较为明晰的了解和分析,而且对改革发展家乡农村义务教育提出了粗浅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增强了对家乡的热爱和向往,增强了发奋学习、顽强拼搏的信心和毅力,为日后报效家乡、报效祖国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可以说,受益匪浅。在此,真诚感谢学校团委给予我这次难得的接受锻炼教育的机会,真诚感谢家乡父老给予的配合支持。

五、结束语: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我将珍惜火热的青春年华,珍惜书声琅琅的大学时光,在学校党委和团委的正确领导下,在恩师谆谆教诲和学友的相互勉励下,发奋苦学,顽强拼搏,待学有所成,为创建和谐社会无私奉献自己全部的光和热!

第三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20xx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20xx年1月的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20xx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xx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xx年5月作出(20xx)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xx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20xx)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20xx)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0xx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xx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四、调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认为:

(一)交通大队事

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合法性

该东风大货车在101国道主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查是由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翻,车上货物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货车司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隐患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尹某等人无能力自行搬运货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组织清运。当时正值深夜,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运,交通堵塞也不允许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间停留。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为的是保证车载货物少受损失。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行人会带来极大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车上装载的800余只箱子随即散落在道路上。当时现场的紧急情况不允许,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搬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赶赴现场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抢救财产"和"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的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现场是101国道,这条路是首都东北部连接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唯一通道。经我局指挥调度中心测算,当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平均每小时的车流量四,五千辆,每天七至八时的高峰时段,每小时的车流量二,三千辆。当日又赶周末,如果该事故车辆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在当时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比"抢救财产"更为重要。交通大队事故科在时间紧急,车,货整体吊装又失败的不得已情况下,紧急征用车辆,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恢复交通,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现场的行为方式也并无不当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这种行为的具体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实施这种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急情况,受事故直接影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所具备的人力物力条件,来决定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个清理过程是在动态变化之中,其间也常常会发生事先不能预料的情况,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客观需要。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不能仅仅以结果定论,而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在车货整体吊装不能的情况下,紧急征用,调用铲车和自卸车,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情况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可以设想若干个最佳方案可以实现的

经验和教训是事后总结的,指挥和决策是现场最需要的现实的交通执法活动中,交通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经常是为了抢救伤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损坏事故车辆的方式来实现;也常常为了清理因违章超高被卡在桥下阻断交通的大货车,经常采取切割车辆的方式以实现恢复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为的结果来评价行为方式的正确与否,那么将会出现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现场的法定职责后,其所属的交通管理机关确因其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当事人角度看是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对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造成一定的误导,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方式应当有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这种标准应当是法治层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正当地履行了法定职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免受损害。

(三)对清理现场过程中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财物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国家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就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行政侵权通常起源于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行为不产生行政侵权。在此种情况下,国家给予受损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补偿属于行政职责或义务范畴,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当确认为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

交通民警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为了抢救伤者有时会造成事故车辆的二次损坏;有时为了道路畅通,不得不采取解体事故车辆的等方法,这当中都不可避免会给当事人的财产带来损失。对这种损失,交通管理机关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了解,我国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将这种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公共利益受损,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清理的,有过错的当事人还要承担清理费用。如果当事人无过错,行政机关对其遭受的损失,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此案中,原告由于自身过错致使车辆发生故障造成侧翻,使其车载财物遭受损失,清理的过程中再次造成损坏,如前所述是不可避免的;清理后的货物存放在停车场,由于原告方的保管不善和下雨,又使货物发生部分丢失和雨淋,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是多因一果。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承担适当行政补偿。

在当今依法行政,国家强调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法治大环境下,如何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调动最快捷,最科学的人力,物力资源清理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当事人的损失,更合理地兼顾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最大社会效益,是交通管理机关不断思考和总结的一个重要课题。

第四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炎热的夏天,天气炎热,各大中小学已经放假了。

旅游社会实践调查报告。为了有一个有意义的暑假,许多学生去各地观光,以丰富他们的知识,提高他们的修养,开阔他们的视野。为此,笔者来到省旅游局,对日本在我省的旅游情况做了详细的调查:

从去年开始,新的休假制度形成了春节。十一”“五一节”三次假日旅游。黄金周”,极大地激发了人们对旅游的热情,国内旅游空前火爆,从去年的国庆到今年的春节,不一而足;五一节”,出现了几次公共旅游消费热的高潮。假日旅游有效地促进了我省铁路、交通、民航、餐饮、商业等旅游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刺激了消费,拉动了内需,增加了财政收入,满足了公众的旅游需求,丰富了假日生活,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繁荣地方经济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欢迎和关注。假日旅游带动了假日经济的大发展,主要表现在:

(一)假日旅游带动旅游业发展。

“五一节”期间,全省接待中外游客320万人次,旅游收入超过20亿元,日均收入近3亿元,比去年国庆增长12%。全省热门旅游区再次火爆。比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厦门,接待境外游客58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超过16亿;武夷山市去年刚刚被列为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接待游客10.5万人次,直接旅游收入超过5000万元,均创历史最高纪录。“五一节”期间,湄洲岛举办了妈祖文化旅游节,7天去岛人数达12万。

三明48个景点售票26.8万人次,比去年多200%,收入5350元,比去年多215%。过去,冷暖区连城的观志山接待过3万人次以上。由于假日旅游的快速升温,旅行社业务蓬勃发展,全国各地的酒店和餐馆频繁急需。

(二)假日旅游带动民航运输业发展。

“五一节”期间,厦门机场头盔留下114343人,比去年同期增长56%;共有837个航班,其中增加了142个。武夷山机场有170个航班。5月1日,福州长乐国际航空出入境人数达到4900人。自5月1日以来,进出福建的专列全天处于高峰期,平均每天有4万多名乘客到达和离开,超过春节旅游高峰,全省已开通30多对专列。福州、厦门、泉州的中短途旅游列车爆满,游客占80%以上。福州到武夷山“武夷山名录;在原列车的基础上增加了四节车厢,依然是30%的拥挤。节假日期间,厦门火车站共运送旅客71294人次,同比增长57.85%。公路客运不逊色。比如厦门特运公司,放假旅客113,065人。据估计,交通费用在旅游支出中的最高比例可达70%以上,铁路、民航、公路、水运成为假日旅游的最大受益者。

(三)假日旅游带动零售业发展。

厦门、泉州等地大型商场销售额平均增长42%以上,客流量比平时成倍增长,一半的顾客是来福建旅游的外国人。1999年,社会零售总额比1998年增长6%,但节假日后的销售额增长了70%。这说明,假日旅游带动旅游消费已经变得很明显,消费者正在逐渐形成假日消费的.习惯。所以假日商场的火爆可以说是假日旅游推动零售业追赶国际潮流的表现。

(四)假日旅游带动餐饮发展。

“五一节”来我省旅游的人数是320万。那么多懂得吃喝的人,必然会给餐饮业带来巨大的商机。如果按照40元/人-日的标准计算,这将是一个相当大的数额。不管是“五一节”“十一”今天是元旦春节。在很多城市和景点,都有人潮涌动、疯狂销售的火爆场面。很多沙龙、餐厅、快餐店都要排队预约。此外,游客可以边吃边享受全省各地的饮食文化。

(五)假日旅游带动休闲娱乐业发展。

随着假日旅游的开始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居民的消费模式逐渐向休闲娱乐转变。休闲娱乐不仅可以让游客参与各种娱乐设施和活动,体验他们的知识和乐趣,还可以将休闲文化、体育等形式与以休闲娱乐为载体的娱乐主题相结合,使“娱乐”它变得丰富多彩,满足了游客休闲、娱乐和健身的愿望。调查显示,50%的人考虑在节假日出游,出国旅游的人中有64.8%参与休闲娱乐。为了满足这种新的需求,许多休闲娱乐行业如茶馆、陶瓷酒吧、酒吧、迪斯科酒吧、氧吧、健身房、射击、水上运动、网球、高尔夫和舞蹈机等应运而生。节日里这些地方到处都是。此外,假日旅游还带动了金融业、网络电信业、农牧业和建筑制造业的发展。

第五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20xx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20xx年1月的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20xx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xx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xx年5月作出(20xx)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xx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20xx)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20xx)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0xx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xx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四、调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认为:

(一)交通大队事

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合法性

该东风大货车在101国道主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查是由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翻,车上货物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货车司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隐患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尹某等人无能力自行搬运货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组织清运。当时正值深夜,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运,交通堵塞也不允许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间停留。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为的是保证车载货物少受损失。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行人会带来极大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车上装载的800余只箱子随即散落在道路上。当时现场的紧急情况不允许,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搬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赶赴现场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抢救财产"和"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的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现场是101国道,这条路是首都东北部连接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唯一通道。经我局指挥调度中心测算,当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平均每小时的车流量四,五千辆,每天七至八时的高峰时段,每小时的车流量二,三千辆。当日又赶周末,如果该事故车辆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在当时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比"抢救财产"更为重要。交通大队事故科在时间紧急,车,货整体吊装又失败的不得已情况下,紧急征用车辆,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恢复交通,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现场的行为方式也并无不当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这种行为的具体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实施这种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急情况,受事故直接影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所具备的人力物力条件,来决定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个清理过程是在动态变化之中,其间也常常会发生事先不能预料的情况,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客观需要。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不能仅仅以结果定论,而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在车货整体吊装不能的情况下,紧急征用,调用铲车和自卸车,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情况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可以设想若干个最佳方案可以实现的

经验和教训是事后总结的,指挥和决策是现场最需要的现实的交通执法活动中,交通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经常是为了抢救伤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损坏事故车辆的方式来实现;也常常为了清理因违章超高被卡在桥下阻断交通的大货车,经常采取切割车辆的方式以实现恢复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为的结果来评价行为方式的正确与否,那么将会出现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现场的法定职责后,其所属的交通管理机关确因其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当事人角度看是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对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造成一定的误导,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方式应当有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这种标准应当是法治层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正当地履行了法定职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免受损害。

(三)对清理现场过程中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财物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国家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就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行政侵权通常起源于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行为不产生行政侵权。在此种情况下,国家给予受损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补偿属于行政职责或义务范畴,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当确认为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

交通民警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为了抢救伤者有时会造成事故车辆的二次损坏;有时为了道路畅通,不得不采取解体事故车辆的等方法,这当中都不可避免会给当事人的财产带来损失。对这种损失,交通管理机关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了解,我国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将这种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公共利益受损,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清理的,有过错的当事人还要承担清理费用。如果当事人无过错,行政机关对其遭受的损失,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此案中,原告由于自身过错致使车辆发生故障造成侧翻,使其车载财物遭受损失,清理的过程中再次造成损坏,如前所述是不可避免的;清理后的货物存放在停车场,由于原告方的保管不善和下雨,又使货物发生部分丢失和雨淋,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是多因一果。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承担适当行政补偿。

在当今依法行政,国家强调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法治大环境下,如何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调动最快捷,最科学的人力,物力资源清理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当事人的损失,更合理地兼顾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最大社会效益,是交通管理机关不断思考和总结的一个重要课题。

《社会实践与调查报告.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