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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旅游调查报告
一、 英国出境旅游及来华旅游简况
根据英国国家统计署(national statistics) 公布的数据,近年来英国经济保持了稳增长、低物价、高就业、福利改善的运行态势。20xx年英国出国旅游总人数为6145.3万人次(XX年英国全国总人口为5920万),比上年同期增长3.5%。出境旅游总消费为289.4亿英镑,比上年同期增长7.3%。英国出国游中在欧洲内部旅游的人数为5063.5万人次,占其出国旅游者总人次的82.4%;欧洲以外的旅游人次为1081.8万人次,占其出国旅游总人次的17.6%。其中赴亚洲的总人次为200万人次,占其出国旅游总人次的3.25%,比上年增长1.16%。
目前英国是中国在西欧地区的第一客源大国。20xx年至20xx年间,旅华人数累计达163.63万人次,占同期外国人市场的2.7%,年均增长10.16%。XX年,英国赴华旅游市场从第二季度起开始恢复,到第三季度,商务、散客和其他客源恢复良好,入境总人数甚至超过了20xx年同期水平。全年旅华人数为41.81万人次,比上年增长45.03%。应该说有良好的经济发展为支撑,英国来华旅游市场的潜力是非常巨大的。
二、 英国出境旅游市场的几个特点
(一)英国出境旅游主要由主流旅游运营商运作
旅游运营商通常被认为是中间人,他的作用就是联系买方和卖方,将两种或以上的旅行服务组合起来作为一种产品或称打包旅游并通过旅行社或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企业。从XX年开始,英国的四大主要旅游运营商(tui uk, my travel, thomas cook and first choice)控制了全英国超过75%的出境团队业务。实际上,英国的12家旅游运营商联合会的成员控制了超过90%团队出境市场。这种情况在欧洲的旅游发达国家十分普遍。
旅游运营商通常从旅游目的地形象设计,产品设计和分销,以及价格等方面入手,很大程度上影响顾客在可选旅游方案中进行选择。简言之,他们可以决定什么产品在英国可以卖什么价格。游客在购买旅游产品时,非常依赖于旅游运营商及向他们提出建议的旅游社。不难发现,旅游运营商在英国出境旅游市场中的作用极为关键。尤其是主流旅游运营商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他们能够显着增加游客接待数量并能够提高游客的“含金量”,从而大幅度增加这些国家的就业机会以及外汇收入。
(二)英国出境旅游产品以休闲度假及观光旅游为主
英国人的假期很多,除了每年20天的带薪假期以外,圣诞节、复活节、英国特有的银行节假日以及学生的二个月的暑假都是英国人出国旅游的黄金时间。旅游目的地旅游资源的差异性是英国出境旅游产品差异的主要基石。由于英国本身自然气候的限制(阳光较少、雨季较长),3s(海水、沙滩、阳光)旅游产品最能吸引英国游客,海滨度假型旅游占了英国出国旅游度假者的最大比例。地中海地区、加勒比海地区、北非以及亚洲的泰国等地皆是英国出境游客比较青睐的旅游目的地。观光型度假排在了英国出境旅游产品的第二位,喜爱历史、文化则是英国旅游者观光型度假的一个重要需求,例如亚洲的印度、中国的旅游产品对英国游客也很具有吸引力。
(三)英国长线旅游有所增长
目前英国是仅次于美国、德国和日本的世界第四大旅游客源国。从上个世纪90年代,英国出境旅游市场的增速远远高于世界其他地区。英国人出境旅游主要是短期度假,即在欧洲内部的旅游。虽然XX年以来,仅有近20%的英国居民到欧洲以外的目的地旅游。然而,英国人长线旅游的增长速度却高于短途旅游。据调查,英国人到中东和南亚等地区进行长线旅游的可能性比德国人、美国人和日本人高一倍。在长线旅游中,英国的旅游者更愿意参加旅游运营商提供的团队旅游项目。由于标准化产品(尤其是3s产品)之间的可替代性强,产品价格往往比旅游目的地要重要的多,英国长线旅游的主要游客,也是主流运营商的主要顾客,对出行价格反映极其敏感。在英国长线出境旅游市场上,商务客人,散客的比例在逐渐增加,尤其是XX年英国来华的商务客人及散客的人数增长幅度比较大。
(四)在出境旅游产品的预定上更加广泛地使用互联网
英国消费者越来越多地通过互联网来购买旅游度假产品。互联网是英国游客的信息主要来源。新的互联网上旅行社如对现有的旅行社在商业街的门市部带来了冲击与挑战。在互联网上进行团队预定的总量虽然不是很大,但增长幅度较大。而散客旅游者也越来越多地通过互联网购买机票和预定住宿,这种消费习惯的转变趋势十分明显。对此,英国的主流旅游运营商也开始提供互联网预定服务作为对策。
第二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随着经济发展,交通更加便利,交通运输等行业更加活跃,人民生活品质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大幅上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越加庞大。但同时,此类案件因争议赔偿项目多,牵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种类繁多,成为法院民事审判的重点和难点。为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提升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增强法官办案的专业性,设立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合议庭,并抽取辖区800余件案件进行调研,梳理审判疑难问题,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主要特点
1.诉讼主体复杂。目前,机动车买卖有的未严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亦不够规范,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且一般还有保险公司参与理赔。而且如果出现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案件当事人涉及多名继承人。经统计,每个案件当事人数量达6人以上的占24%,而3至5人的约占70%。
2.改判率高,调撤率低。20xx年1至9月,重庆一中院改判基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55件,其中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为34件,占改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61.8%。另由于赔偿项目多、责任划分浮动空间较大、死伤者对赔偿期望值过高,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通过诉讼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赔偿,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但这只是影响此类案件调解率的次要原因。更为主要的是保险公司因内部管理产生的原因,到庭的代理人无法对调解作出承诺,导致保险公司参与的案件一般无法达成调解。而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的认可度极低。保险公司认为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系当事人协商达成,并非法院根据法定标准计算而成,可能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不予理赔。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判决760件,占92.8%;调解34件,占4.2%;撤诉25件,占3%。这与基层法院总体60%甚至70%的调撤率相比,明显不是审判人员疏于调解,而是因为客观原因致此类案件无法调解,浪费司法资源,应予重视。
3.农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占比例大。随着农村的富裕,农村道路上的机动车行驶更加频繁,但因交通监管力度较小,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无牌无照驾车、酒后驾车肇事增加,以至于近年来重庆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农村道路上发生的道交事故数量增多,其所占比例已逼近城市道路发生的事故比例。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发生在农村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已占45%。
4.摩托车肇事引发的道交案件比例较大。摩托车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道交案件的比例较大,从审理的情况来看,摩托车无牌无照、驾驶员无证驾驶的情况较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和重伤的情况较多。在抽取的案件中,涉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占30.5%,这一特征与重庆的摩托车产业和山地城市的特点有关,可能属特有情况。
5.挂靠车辆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多。受到营运资格的限制,很多客运和货运实际车主将车辆挂靠在有营运资格的运输公司,由于挂靠关系本身法律性质模糊,挂靠车辆无视安全生产规则,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疏于管理,挂靠车辆肇事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所占比例很大,达28.7%,其中99%认定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疑难问题
1.挂靠关系中车主、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的关系认定。
车主个人购买车辆挂靠在公司,以公司名义进行营运,驾驶员由车主个人负责聘请并支付工资,驾驶员驾驶过程中受到损害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车主、驾驶员、被挂靠公司的关系及责任分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故不能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宜认定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无论驾驶员受害还是第三人受害均应由被挂靠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因被挂靠公司与车主之间往往约定一切责任由车主承担,且被挂靠公司与车主利益共同,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支配、管理共同,基于这种共同关系,应由车主对被挂靠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车辆贬值费能否主张。
车辆贬值费是道交案件中特有的一种损失。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后即使经过修复等措施,其本身的价值会有所贬损,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对于这项损失是否予以赔偿,一直存在广泛争议。因为车辆经过修复仍可正常使用,而造成的其交易价值降低很难确定为直接损失,但对财产的侵权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受害方所受直接损失,加之法律对此项损失赔偿缺乏明确规定,所以各地司法实践也比较谨慎,少有主张。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常会出现新车、高档车被撞后,受害方车辆交易价值确实贬损严重,不支持贬值费又显失公平。因此,建议如果受害方能证明修理后确实存在性能、安全性降低,在有明确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支持合理的贬值费。待售车辆被撞造成交易价值降低和实际损失的,可以适当主张贬值费。
3.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是否系对损害后果的重复补偿。
续医费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并支持或者判决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一个道交案件中通常是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同时主张。赔偿一方当事人认为,经过后续医疗后病情好转,到时受害方的伤残等级较现在情况将有所降低,那么如果主张了续医费就应当降低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否则存在对损害后果重复补偿的可能。所以在同时主张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时,应注意医嘱或鉴定对后续治疗后伤残等级的变化情况,准确计算赔偿金额。
4.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1)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需要适当对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主张数额应确立一定的原则,通常按精神损害赔偿与伤残等级的关系予以确定。构成伤残的一般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根据当地的司法实践,按照当地死亡标准,十级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一级为100%,且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做调整。
(2)交通事故中涉及交通肇事罪,但在刑事部分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驾驶员(机动车所有人)已被判决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害人一方单独起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自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明确,并且条件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即可主张,应按此执行。而就被挂靠公司而言,若判定其承担连带责任则应当连带所有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5.交强险份额分配问题。
(1)同一交通事故中,一车伤多人,仅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金的,对未起诉的赔偿权利人的权益处理:法院通知未起诉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或为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预留份额都不具有可操作性,交强险是对于受害人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障,并不能代替全部的赔偿,未能起诉者并不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只是失去了获得赔偿的保障,故宜按照谁先起诉谁先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方式处理。
(2)同一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相撞致第三人受伤,如两车或多车均向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且在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的事故责任大小明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其应承担的交强险保险金的赔付: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就是让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既然多车已投保多份交强险,受害人就可以获得多份交强险的赔偿。
6.交强险与商业险能否同时受理、同时审理的问题。
因交强险与商业险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商业险涉及内容较为复杂,故在当事人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同一案件中进行诉讼时,案件当事人扩大为受害人、车方、强制险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包括侵权法律关系、强制险合同关系和商业险合同关系,是否合并审理有较大争论。较多的做法是在商业险合同关系较为简单、约定明确、争议不大时,与交强险一并审理,否则即当事人就商业险合同关系另案起诉。基于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上要求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建议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并审理。
三、化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对策建议
1、多措并举,加强调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撤率已经严重影响到此类纠纷的妥善化解。为提高此类案件的调解率,除法官加大调解力度以外,更重要的是与保险公司沟通联系甚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保险公司对内部管理机制进行调整,授予出庭代理人调解权限,以利于案件案结事了。同时,对于事故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经审查,协议内容未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保险公司应认可调解协议,并应依照法律和合同积极理赔。
2、管理宣传,促进规范。农村交通事故的增长应引起高度重视,农村居民法律意识不强,农村交通管理不严与农村交通日益发展、机动车迅猛增长相矛盾。一是加强农村道路和机动车管理,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事故发生,如晾晒谷物占用道路、堆放物未及时清除等引发的交通事故。同时加强农村机动车管理,及时办理牌照、购买保险,以利于安全管理和事故发生后及时足额赔偿。二是加强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强向农村居民宣传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机动车辆管理法律法规,加强行车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三是对上路摩托车加强检查,对无牌无照无证驾驶和违章驾驶等要严查严处,有效督促其上牌照、买保险、规范行驶。
3、联系走访,改善管理。对于交通事故中涉及挂靠关系多的情况,加强走访运管部门,深入了解车辆运营行政规定,对于挂靠这种较为特殊的法律关系,要深入分析,以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向运管部门提出建议,加强挂靠公司及挂靠公司的车辆管理,加强检查规范,以减少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