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调查报告(合集)

时间:2022-06-23 00:32:40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737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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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旅游调查报告

自去年12月份调到榴园镇工作以来,一直分管农业工作,在将近半年的时间里对榴园镇的整体农业情况有了深入的了解,对榴园镇发展观光旅游农业的优势、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做了详细的调研。具体调研情况如下:

一、榴园镇概况

榴园镇位于XX区西郊,总面积126平方公里,辖54个行政村,人口5.6万人。国家aaaa级旅游风景区――“冠世榴园”景区整体座落在境内,全镇石榴面积10万余亩,林果面积12万亩,2015年被列入世界吉尼斯大全,素有“天下石榴第一镇”之称。榴园镇山川秀丽,景色怡人,人文景观众多,文化底蕴厚重,先后被评为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山东省文明镇、山东省卫生镇、山东省旅游强镇。

二、榴园镇发展旅游观光农业的前景和优势

1、观光旅游农业的前景。旅游作为一门新兴产业,虽在国内兴起只有20年的时间,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近年来迅猛发展,成了一些地区的支柱产业。随着人们对名胜古迹追逐热潮的消减,对景区人山人海的厌烦,拥抱宁静、回归自然成了奢侈和想往。再加上清明、五一、端午、中秋等多个小长假的设立,两、三天的短途游、自驾游成为旅游的主流市场,临近城区的乡村观光游便成了人们的最佳选择。所以未来乡镇的观光旅游市场潜力巨大,前景可观。

2、榴园镇发展观光旅游的优势。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南靠京杭大运河,206国道纵贯南北,郯薛公路横穿东西,距京沪铁路、京福高速公路仅2公里,新加宽的旅游大道工程已经竣工,极大地便捷了高铁旅客出站前往万亩榴园观光。文化底蕴深厚。榴园镇境内文化源远流长、民风质朴热情、山水风格独具、土产品类丰富,具有发展文化旅游业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一代名相”匡衡“凿壁偷光”流芳千古;明代文豪贾三近《金瓶梅》享誉古今;岳飞抗金故事代代相传。境内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相映成趣。三近书院、匡衡祠、权妃墓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与青檀寺、一望亭、万福园等均为省级旅游胜地。石榴仙子、榴花姑娘、石县令、燕王游园等石榴园传说源远流长。风景秀丽,旅游资源丰富。榴园镇物产丰富,山川秀美,气候适宜,全年空气优良率达100%,生态环境极佳。“冠世榴园”风景秀丽宜人,特点鲜明,有"天然氧吧"、"城市之肺"的美誉。青檀寺山清水秀、峰峦叠嶂;大理峪因山就势、清新淡雅;万福园素洁淡雅、景色怡人;空山裂缝、青檀峡谷空灵幽深、郁郁葱葱。这些景点,真实体现了榴园的地方特色、民俗风情和迷人的乡村风光。

三、榴园镇发展观光旅游的情况

近年来,榴园镇党委、政府确立了旅游兴镇的目标,充分挖掘本地农业观光旅游资源,发展旅游朝阳产业,全力打造旅游强镇。

1、大明官庄生态观光园的建设。大明官庄农业观光园是市区重点打造的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该基地位置优越,农业资源丰富,依托现代农业技术,注册成立了“山东峄州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行集约化经营,公司化运作,发展高效生态观光农业。现有标准化中拱棚64个,观光大棚4个。种植射干、知母、薏米等中药材500余亩,樱花、红枫、紫薇、紫叶李、大叶女贞、菊花等苗木、花卉200余亩。

2、娘娘坟社区农家乐项目建设。娘娘坟社区农家乐是依托娘娘社区打造的农家乐新亮点。娘娘社区地处“冠世榴园”XX区,省级著名旅游景点权妃墓座落于此,该社区工程建设整体设计突出旅游景观特色,统一规划建设成徽派风格居住小区,楼房为五层,错落有序,自成景点。在依托优越的山水特色和石榴生态资源的优势基础上,建设“农家乐”服务接待场所,打造旅游服务特色街区,开发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发展花卉园艺,搞好花卉石榴盆景资源的深度开发,为下步北龙塘、贾泉的开发建设提供了示范模式。目前,总投资2098万元娘娘社区基本建成,周围形成了以康居生态园和石榴盆景园为代表的规模化盆景制作基地5处,年产盆景达10000余盆。

3、王府山民族风情农家乐建设。王府山村农家乐充分利用农村有利条件,设置农家桌椅、农用器具,收集民间故事、民间服饰,增设牌坊、亭台、楼阁等旅游配套设施,组建民俗风情表演队伍,展示民间传统文化,挖掘石榴文化、乡土文化特色,精心打造具有浓郁“榴园、榴乡”特色的乡土风情型“农家乐”,该项目已成为我镇农家乐的金字招牌。目前,共发展“农家乐”40余户,年创旅游收入2500余万元,吸纳300余名劳动力就业。

4、6100余亩石榴园景区旅游大道两侧石榴扩种项目建设。该项目涉及旅游大道两侧从逍遥村到王府山村15个行政村。创新经营模式,实行大户承包经营和企业承包经营相结合的土地流转方式,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第一期涉及10个村4000余亩的春季造林工程已经完成,共栽种大小石榴苗木10万株,签订流转合同3000多份,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目前经过精心的培育和呵护,石榴苗木长势良好,成活率在95%以上。第二期2000余亩的雨季造林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该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将为万亩榴园再添一道亮丽的风采,为榴园镇的观光旅游农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榴园镇旅游观光农业下一步发展方向

1、利用丰富的自然资源,打造自然景观观光游。立足独具魅力的生态资源优势,以自身人文环境、山水环境和周边风光环境为基础,以自然观光为目的,以山色为主景点,全力打造自然景观观光游,努力建设生态旅游强镇。以“冠世榴园”景区为依托,实施生态建设工程,把生态林,景区景点与“冠世榴园”融为一体,努力打造绿树成荫,林果飘香,清水长流的绿色生态长廊,构建新的强劲的旅游经济增长点。狠抓精品景区、景点建设,重点建设开发长生泉景区、逍遥峪景区。将这两大景区打造成集休闲、娱乐、餐饮为一体的原生态高档养生基地。

2、挖掘乡土文化内涵,打造“农家乐”民俗文化游。借助浓郁的“榴园、榴乡”特色,抢抓农村旅游发展机遇。推出吃农家饭,居农家院,品榴叶茶的王府山“农家乐”生态旅游项目,努力在完善服务设施、强化管理、挖掘乡土内涵、强化综合整治上做文章。通过民居改造,营造乡土田园气息;设置农家桌椅、农用器具,追求特色民俗;收集民间故事、民间服饰,丰富文化内涵;增设牌坊、亭台、楼阁,组建民俗风情表演队伍,展示民间传统文化;充分凸显“榴园、榴乡”特色。

3、狠抓休闲农业示范区建设,快速发展乡村休闲游。榴园镇内群山逶迤连绵,植被多样,生物资源十分丰富,盛产柿子、板栗、樱桃、核桃、石榴等干鲜果品,大棚果、大棚瓜菜等高产高效农业初具规模。榴园镇要依托冠世榴园景区,发挥区位生态资源优势,创建全国休闲农业示范区,建设康居生态园、石榴盆景园区、奇石园、无公害石榴生产基地和大明官庄农业观光园等一大批休闲农业示范园区。通过园区带动促进以新特农作物观赏、农事体验、垂钓采摘和高新技术种植展示为主要内容的观光休闲乡村游。加大投资建设大明官庄生态农业示范园,围绕大明官庄山水资源,种植石榴、核桃、板栗、柿子、桃树等名优果树,种植各种中药材、名木古树,种植高端有机蔬果,建设现代生态农业展示馆、采摘园、名优花卉苗木种植区,建成一处集餐饮、住宿、娱乐、农业观光、科技示范等为一体的现代农业示范园。

五、加快发展旅游观光农业的建议

1、完善旅游服务设施,综合管理到位。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以旅游道路建设和旅游景区服务性建设为重点,突出抓好旅游道路、景区、景点及“农家饭店”的卫生清理和绿化美化工程。在照明设施、停车场、交通标志、旅游厕所、污水垃圾处理、餐饮卫生等方面进行加快建设、完善配套,确保景区整洁卫生,环境优美。为了更好的服务于游客,进一步规范理顺旅游发展综合管理机制,重点加强旅游管理队伍建设,配有专职旅游管理人员,做到规范管理,秩序井然,力争让管理上台阶,让管理出效益。出台《旅游治安管理条例》,设置旅游投诉电话,制定部门联动制度,抓好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旅游培训等各项制度的落实。切实提高接待质量,改进旅游服务。

2、要挖掘文化资源,凸显地方特色。依托厚重的历史文化,发挥名人效应,弘扬传统文化,深化历史积淀。高标准制定旅游观光农业发展专项规划。立足旅游资源优势,采取超常规的更加有力的措施,整合文化资源、生态资源和行政资源,实现差异化良性发展,在资金、政策、规划、项目、配套设施、产业建设等各个方面予以重点倾斜,集中力量,集中资金,突出特色,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重点建设本区域的核心景区和核心景点,打造名副其实的生态文化旅游胜地。

3、要加大旅游产品促销支持力度。旅游经济是知名度经济、注意力经济,大手笔、多元化的宣传促销是不可缺少的催化剂。建议政府加大旅游产品宣传促销的支持力度,在国家级和省级各大媒体上予以重点推介。

4、要循序渐进,坚持发展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观光旅游农业最大的特点就是原生态,自然化,在发展的同时一定不要以牺牲自然环境为代价,要坚持可持续发展,发展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节约耕地,水土保持,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工作,实现开发与资源环境的和谐发展。

第二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一、机动车交通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的特点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数量大

道路交通案件的数量大有其多重原因,一方面公民的安全意识不强,不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不看红绿灯,甚至还有翻越隔离栏杆的行为,电动摩托车在马路上随意行驶,造成事故频发。另一方面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淡化了交警部门的调解职能,改变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行政调解为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导致案件大量涌向法院。依某地法院为例,20xx审判年度某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计811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419件,占当年民一类案件51%。20xx审判年度该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计730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362件,占当年民一类案件50%。

(二)案件审理期限长

依某地法院为例,20xx审判年度该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362件,其中需要伤残鉴定以及财产损失鉴定的案件为270件,约占总数的3/4。这类案件从立到审,大都经历较长时间的中止程序来进行鉴定,造成大量案件审理期限过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般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人身受到伤害的,一般应自医疗终结后或者作出鉴定之日起一年内起诉;对于财产受到损害的,一般应在二年内起诉。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又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受害人将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会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事故责任方逃避、隐匿、转移赔偿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当事人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尽管此时受害方尚未医疗终结或作出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会采取中止审理的方式,避免案件超过审理期限。待当事人医疗终结后有些案件还需要经过司法鉴定这一个步骤,也就是说治疗终结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无形中将该项程序纳入了法庭的审理步骤。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是,如果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属于提出反驳证据、相反证据、新的证据范围内的,提出鉴定申请的时间可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另外,对申请鉴定的事项涉及重大利益的,为了解决矛盾、平衡双方利益,提出鉴定申请的时间也可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在审理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的也不计入审限。这自然造成了案件审限过长,因此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在审理时往往会因证据来源的条件显得较为繁琐复杂,由简易转为普通审理。

(三)大部分案件相对简单,但双方不容易达成调解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会根据现场情况作出责任划分明确的交通事故责任报告,此份报告是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且证明力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一方要求尽快得到赔偿救治。事故责任一方以及责任主体之一保险公司则表示在责任划分明确后进行合理赔偿。法院的审理往往就是在理清事故的责任、费用等问题后作出裁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该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书。据此,可以理解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程序选择权,即可以选择申请公安机关调解或向法院起诉。在审判实践中责任主体之一保险公司也不认可调解书,交强险是一种社会性质的保险,它区别于商业保险,不盈利、不亏损是其自身特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事故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虽然调解书在执行上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保险公司根据其自身的业务需要拒绝调解,往往双方当事人拿到的是调解而成的判决文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制度缺陷,致使的现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是明确的侵权案件,机动车保险是典型的合同案件,二者属于两种案由。但为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权利。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追加机动车责任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直接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虽然有法释【20xx】19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但法理依据欠缺。

案件自身特点(在这个链条中涉及到案件当事人、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司法工作人员、鉴定机构、审判组织、以及执行机构的参与其中)及监督制度缺失,造成因交通事故各个环节多又缺乏制度约束,各个环节的机构又很难统筹的达成更高的监督体制。造成部分司法及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法律漏洞(即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而进行牟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目前,一些南方城市(已有向北方城市蔓延趋势)已经出现部分人员通过先行垫付治疗费用而盈利的现象。即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方在未得到赔偿又等不到法院判决执行款的情况下,部分人员提供先行垫付治疗费用,待判决生效后提取赔偿执行款中除治疗费用外更多的利益。

二、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遇到的问题

(一)部分案件较为复杂,需要具有经验的法官加以审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虽然大部分是经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权责明确的案件,但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复杂情形例如:判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买受人、受赠人责任问题;判定车辆挂靠人、承租人、承包经营人责任问题;判定车辆借用人责任问题;判定驾驶员的责任问题;判定车辆被盗抢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判定车辆维修人、保管人的责任问题;判定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发生事故的责任问题;判定道路施工人、道路产权人、维护人责任问题;判定行为人的违法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或者破坏道路及道路配套设施的问题;判定无偿搭乘人责任问题等情况,这需要富有经验的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运用法律加以解决。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大,审判人员短缺,案件审理期限长且不易调解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大,通过数据已经充分显现出来。法院审判人员在未增加的前提下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面临较大压力。虽然有些案件案情相对简单,但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自身特点造成审理期限过长且案件往往不能以调解结案。这样为审判工作带来很大不便,往往案件当年立案不能在当年审理结案变成积案转而给第二年的工作造成负担,影响法院的综合指标。

(三)案件执行难

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交强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但在实践中往往有很多事故责任者是未参加保险的司机或是摩托车驾驶人员,案件发生后有些人员责任方或逃逸或下落不明,有些人员在事故发生后自身受伤需要治疗,没有能力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往往原告拿着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对责任人不能执行,案件只能中止执行。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案件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固有链条以及审理模式,在法律法规未作改进的情况下很难对案件进行快审快结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依据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固有的模式。在这个链条中涉及到案件当事人、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司法工作人员、鉴定机构、审判组织、以及执行机构的参与,可以说动一发便触动全身。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执行下,这些人员及部门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为保障案件的公正,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质量,即使通过加强管理,调配人员提高某一个环节也难以追赶上这类案件增长的速度。

三、解决问题的办法和一些思考

任何一项好的措施或者制度都是针对问题产生并随着事物的发展而随之变化,应以疏导为主,防治为辅。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随着时代的发展产生新的规律。因此找到这一规律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我们还应大力加强对人民群众对交通安全的意识,完善法律法规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机动车交通案件的审理模式以及这一链条是在处理问题过程中运用法律与实践结合形成的,它已经形成了稳定模式。问题也突显出来,针对法院的实际情况,可以通过优化环节,达到更好的效果。

思考一案件繁简分流,以一个审判庭为例,这个审判庭共9人在面对基数庞大的道路交通事故审理案件中,会遇到案件审理周期平均分摊在这9个人身上,尽管有大部分案件是权责明确极易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与此同时这9个人还负责审理较为复杂的合同及土地纠纷等一系列民事纠纷案件上,每名审判人员都要经过很长审理周期才能将案件审理完毕。这样造成案件无奈的积压,若能根据案件情况,划分出容易和复杂交通事故案件,由1-2名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集中负责这项工作,将审理周期长的交通事故案件由这几名同志负责处理,进而让其余审判员从案件简单且周期长得案件中解放出来审理其他案件,也许会在审判工作中达到很好的效果。但这个办法在实际中也会存在很大的弊端,在整体上看,案件依旧滞留在我院只是将此类转移到几个人员那里去;这样做也会造成权利过于集中,审判工作中会产生带有个人色彩较浓不良的惯性。此法在实际操作中能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还需进一步实践。可以考虑定岗不定员的交流办法加以改进。

思考二案件审理前置,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法院成立机动车交通事故法庭,将此机构直接设立在公安机关的交警部门,这样做会使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久就能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简化了诉讼程序。但这一制度并不适合全部法院,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发生具有多样性、地域性、行政行为先行且分布不均等诸多特点。在操作过程中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以运用。

思考三严控收案范围,为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部分法院采取限制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收案范围,即明确凡此类案件如原告未治疗终结或提出诉前保全便不予立案,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部分案件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就立即立案而在医院接受长时间的治疗,造成案件中止、积压。表面上降低了部分案件的收案数量,但于法无据。造成此类案件社会上的积压,也不利于社会稳定,效果不佳。可以进一步改进为严控收案范围的同时扩大现予执行的受案范围。

思考四加强业务培训。在审判工作中更应加大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应对复杂多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可以加大普通案件简易审理的模式,将双方争议不大且权责明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进行普通案件简化审理,做到案件的快审快结。

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计算设置成如同规范化公式模式上来,并待有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这样可以使案件在审理时更为简便。

思考五完善法律法规。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审判人员适用的主要法律、司法解释是《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法律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强,但取消了调解前置环节,造成大量此类案件涌入法院。《侵权责任法》等部分新法虽然实施,但在审判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改进这一方面的工作。完善交通法规中关于保险规定及执行法规,增强力度。扩大将可能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纳入到强制保险的范围,使得这一社会性质的保险能更大的发挥作用,解决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这一弱势群体的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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