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开题报告范文

时间:2024-02-20 03:51:09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919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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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选题的缘由和目的

(1)培养21世纪新型人才的需要;

(2)新世纪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3)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需要;

(4)实施幼儿素质教育的需要。

本课题是在认真学习有关政策及理论的基础上,就幼儿园开展科技教育活动,促进师生素质发展方面做些积极的探索与实践。

文献综述

一、研究概述

幼儿园的自然常识教学满足不了时代的要求和需要。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外早期儿童教育理论、发展心理学理论的引进,活跃了幼教界的思想。重视早期儿童的智力发展成为当时的需要。这一时期的自然常识教育基本上是为智力服务的,内容局限于自然现象,教学方法仍未摆脱教师讲、幼儿观察与听讲的模式。90年代初期,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化,幼教界借鉴了国外现代儿童科学教育的有益经验,在自然常识教育原有经验的基础上,对幼儿科学教育进行了科学研究和较全面的改革。幼儿园科学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幼儿全面的初步的素质。这种素质不是单纯的表现为个体掌握科学知识量的多少,也不是单纯的表现为个体

对知识的学习能力,而是个体表现出的一种热爱科学、理解科学、运用科学知识和方法创造性的解决问题的内在综合品质。本课题的实验研究,旨在通过在幼儿园开展以科技活动的方式进行的科学教育活动,促进师生科学素质的发展和提高。

二、目前国内外关于本课题的研究

1.美国的2061计划及有关科学教育研究

2.国内开展科技教育活动的研究

(1)在全国教育科学“七五”和“八五”规划中,幼儿科技教育活动均为重点研究课题。

(2)受传统的教学观念及幼儿教师素质的制约,幼儿科技教育活动始终未能开展。

①我国幼儿教育现状。

②幼儿教师科技素质现状。

a.幼儿教师职前科技知识教育是薄弱环节(调查说明)。

b.幼儿师范学校在校生科技素养水平不高(调查说明)。

c.幼儿教师的科技教育能力和现代科技知识水平有待提高(调查说明)

三、幼儿科技教育活动的界定

(1)关于幼儿科学教育。

(2)关于美国国家科学教育标准的科学教育含义。

(3)关于幼儿科技教育活动的界定。

第二篇: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内容摘要:

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消费心态的日益成熟,我国旅游业已经出现了由较低层次的"观光旅游"向更为高级的消费模式"体验旅游"逐步过渡的趋势。本文通过对体验旅游和我国导游现状的分析,提出了适应体验旅游发展的导游发展方向。

关键词:

体验旅游 导游 新型要求

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消费心态的日益成熟,在经历了多年"黄金周"的培育之后,我国旅游业已经出现了由较低层次的"观光旅游"向更为高级的消费模式―以情景化、体验化为特征,融高品味吃、住、行、游、购、娱活动为一体的"体验旅游"逐步过渡的趋势。美国两位著名学者约瑟夫派恩和詹姆斯吉尔姆在《体验经济》中认为,当前世界经济已经步入"体验经济"时代。所谓"体验"是以服务为舞台,以商品为道具,围绕消费者创造出值得消费者回忆的活动。"体验旅游"是在体验经济规模不断膨胀的大背景下产生的一种崭新旅游产品,其最大的特征是注重旅游者的体验效能,本质是"以人为本",终极目标是快乐感、亲切感、自我价值。因此,"体验旅游"特别强调游客自身的积极参与和自身体验,使游客真正感受到旅游中的乐趣。

旅游从本质上讲就是人们离开常住地到异地去寻求某种体验的一种活动。"体验旅游"将"体验"的概念单独提炼出来,意在突出"体验"的强烈性。从旅游业的发展表明,近年来随着人们旅游观念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现代旅游更多的是一种旅游心情的分享,一种生活方式的体验,一种自我价值的实现。体验旅游,已成为现代旅游最具开发潜力的部分,它强调游客对旅游地文化的、生活的、历史的体验,强调参与性与融入性。体验旅游将是体验经济时代旅游消费的必然需求。

体验旅游同观光旅游的比较

体验旅游与观光旅游是在体验经济和服务经济两种不同的经济形态下的产物,二者在产品形态、消费心理、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之间的关系等诸多方面都有着不同。体验旅游用个性化旅游产品代替原来的标准化旅游产品。面对同样的景区景点或娱乐设施,不同的游客亦可能有完全不同的体验;即使为了同样的一种体验(如同样的道教旅游的体验),不同的游客也会选择不同的实现方式、地点等。因此,体验旅游时代,旅游者将不再满足被动接受设计好的、标准化的旅游产品,而是希望能亲自参与设计自己的旅游线路,和旅游经销商共同完成其所需旅游产品的生产。个性化特征由此凸现。

从游客追求的价值目标看,体验旅游不仅重视旅游结果,更重视旅游过程。观光旅游阶段,游客的旅游观念尚处于较低水平,基本是"白天看庙,晚上睡觉,走到景点拍拍照",旅游体验不深,重游率不高。体验旅游时期的旅游者不仅关注得到什么样的旅游产品,而是更加重视在哪里、如何得到这一产品。

在体验旅游中,旅游消费心理转向更高级的情感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马斯洛需要层次中提出,"自我价值的实现"是人类的最高需要。注重以人为本的体验旅游将使人们的旅游消费心理从消极的逃避转向积极的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

体验旅游更加强调与旅游者的沟通,并以此触动其内在情感,加强旅游体验。体验旅游的第二个终极目标是使游客产生亲切感,而亲切感产生的首要条件就是与旅游者的沟通。只有导游与游客之间有了良好的互相沟通,才能使游客全身心的放松,充分融入到景物中,情景交融,从而加强旅游体验。

我国导游行业发展现状

导游行业现在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行业,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现在导游的社会声誉不佳,普遍印象是"素质不高",工作雷同。根据国家旅游局人教司对全国导游队伍人力资源状况的调查,截止xx年8月底,全国已有197375人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导游队伍内部结构不合理。从等级结构来看,低等级(资格和初级)导游人员占导游队伍的绝大多数,为96。3%;中、高、特级导游员人数尚不到4%。从学历结构来看,我国导游人员的学历普遍偏低,其中高中、中职、中专学历者占41。7%,大专学历者占39。4%,本科以上学历者占18。9%。外语类导游人员的学历比中文导游员稍高,但大专及以下学历仍占52%。此种现状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导游就是导购",以及宰客、甩团、强行索要小费等不文明行为屡见不鲜。而千篇一律的导游辞、线路安排、游玩项目等等,使得游客在旅游过后,对导游工作的认同更无从谈起。

尽管如此,不论导游自身或旅行社对体验旅游时代导游环节都未引起充分重视。导游作为连接旅游主体和旅游客体的中介因素,是旅游目的地、旅行社、旅游者三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体验旅游时代的到来,导游的作用会越来越重要,对高素质的新型导游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大。

体验旅游对导游的具体要求

(一)提升文化素养

从景区景点的层面看,体验旅游是观光游更深层次的挖掘和更广层面的拓展;从游客的层面看,日益成熟的游客消费心态以及日益提高的游客文化品味是"体验旅游"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体验旅游阶段,导游应该让游客体会到美在其中,乐在其中,轻松在其中,感悟在其中。由此,导游就必须针对景区景点所需要、所能够传递给游客的体验,自己先进行的深入思考,并揣摩不同游客的审美特点、心理习惯、消费观念乃至身体状况,来"量身定做"旅游产品(包括景点选择、导游辞的选择、线路的选择、景点停留时间的选择,景区内互动项目参与程度的选择,甚至导游自己组织开展的小活动的选择等等)。 "体验旅游"呼唤高素质的导游,也只有高素质导游能够让游客深刻理解旅游景区的文化内涵,使"体验"更深。

(二)自身素质专业化

传统观光旅游阶段,旅游者还未摆脱"眼睛旅游"的方式,体验旅游阶段,随着旅游者对个性化旅游产品的购买,对高品质旅游体验的需求,他们希望通过导游的穿针引线来深刻了解、感受旅游区的人文环境和历史脉络,从而加深对景点的印象,提高旅游体验层次。有学者提出,"一流的导游应该是博士水平"。但是,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导游只能千篇一律的复述相同的导游词,真正能深入了解旅游目的地风俗习惯、文化渊源的高素质导游极少。这些现象的出现直接导致了游客感触不深,更别说获得某种终身难忘的体验。其实,不论从景区景点的角度还是从游客的角度,都希望导游能够在深入了解、发掘景区特色的基础上,将景区景点的优势贯穿旅游过程的始终,并不断发挥到极致。因此,培育专业化导游的时机已经成熟,如专业的红色旅游导游,专业的宗教旅游导游。知识的专业化会使导游对某一类旅游资源、某些旅游景点有更深层次的理解,甚至有创新的见解,这样就克服了传统导游什么景点都讲但都讲解不深,不能给游客留下深刻旅游体验的缺点。因此,可以设想,在不久的将来,熟知中国革命史的红色导游将大量出现在井冈山、延安,熟读道教、佛教经典的宗教导游将带领游客领略武当山、普陀山的道义、佛文化;而九寨沟、张家界是山水导游大显身手的地方。同时,景区自身也应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定点导游,并把此纳入旅游景区规划中,这样便可以在最快的时间以最高水平的讲解来向旅行社、旅游者宣传本景区,并以此扩大景区的知名度。

(三)重视差异化服务

这主要是从游客的社会角色来考虑。前面已经提到,体验旅游时代,游客要求个性化,那么具有不同的社会角色的游客参与其中时,即使针对同一旅游项目,也应有不同的服务侧重点。比如,同样的山水旅游,对于一群老年朋友来说,在游玩过程中,就应该多留些时间给他们静静的品味、欣赏;而对于一群青少年而言,导游则应充分调动他们的感观和四肢,与大自然"亲密接触",这样才让他们真正体会到放松的感觉。同样,即使是同一个人重游同一个景点,导游也要因其扮演的具体的社会角色而采用不同的讲解。

(四)具备强健的体魄

体验旅游阶段,从"走马观花"到"下马看花",个性化旅游产品要求导游更多的亲身参与,身体力行的引导游客融入景物中并和他们一起体验。导游只有在和游客一起经历的过程中,才能激发游客的兴致,并在思想上达到共鸣,使两者之间产生信任感,产生如同朋友之间的友谊,最终实现体验旅游的第二个目的――亲切感。

第三篇: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对赌”作为美国式创业融资契约的重点条款之一,当十年前PE进入中国的同时,这一机制便作为舶来品同时被引入到PE与融资公司的谈判桌上。2006年12月,《美国风险投资示范合同》在国内公开出版,对赌协议的相关条款被全面引入,对国内广大企业家和投资者都具有相当大的启发意义。

自从蒙牛与摩根士丹利、鼎晖及英联投资等投资银行签订对赌协议以后,我国兴起了一股前所未有的对赌协议签订热潮,凯雷投资控股徐工集团机械有限公司、德意志银行和美林银行等投资恒大地产、英联投资等投行并购太子奶集团等都签订了对赌协议。

对赌协议作为典型的舶来品,已经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发芽,其生长的土壤,便是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重要参与主体,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最近两年迅速成长。“2007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金额将突破150亿美元,而2006年,私募股权投资金额为117。73亿美元;目前,我国的私募投资基金存量已有1万亿元人民币左右;未来两三年内,私募股权基金将逐步成为影响市场的主力资金之一。”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中经常使用的条款,其发挥的作用可谓翻云覆雨。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在中国的逐渐发展,对赌协议的应用也必将与日俱增。

对赌协议的履行引起现金和财产流动,就可能产生所得税负和一系列所得税问题。然而,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对赌协议下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则;另外,履行对赌协议所产生的支出行为和所得性质的认定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没有其他相关规则可以适用,

这给对赌协议双方支出与所得的所得税处理造成不确定性。在我国典型的“对赌协议”案例中,可知且已明确的税务处理是:创元科技D司贵成对赌一案中,司贵成对全部转让股权所得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期为履行对赌协议,向投资目标公司DD高科电瓷“补偿”的673、57万并未获得退税的待遇。对获得“补偿”的目标公司或投资人应当进行何种所得税处理,并没有充足的先例和资料,税务机关也未给出权威的规则,对赌协议所得税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一方面,根据国内的对赌协议案例,业绩补偿金额少则百万,多则数亿,可能产生的所得税金额亦十分巨大。有学者将国内较为熟知的对赌项目及其运作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及不完全统计分析,截止2011年对赌协议成功的比例仅为23%,失败和中止合计占63%,

另有14%还处于运行之中。对赌协议的失败率之大,可能导致更多不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随着对赌协议的发展,成功的对赌协议还可能产生投资者向管理者或目标公司的现金和股份流动,所得税问题将会成为对赌协议设计必须考虑的因素。

另一方面,对赌协议所得税问题涉及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主体。对赌协议进入国内初期,投资主体主要是外资背景的大型金融投资机构,如摩根士丹利、鼎晖、高盛、英联、新加坡PVP基金等,随着对赌协议被广泛运用,国内私募基金也逐渐成为对赌协议中的投资主体。

融资方一般都是国内具有良好成长性的民营企业,如蒙牛、永乐、雨润、太子奶等。这些民营企业的大股东多数兼任经营者,拥有企业股份,也是企业的实际操纵者。根据国内案例,签订对赌协议的融资者除个人股东外,还有为数不少的持股公司。巨大的所得额和25%的税率,使对赌协议的主体不得不考虑所得税对履行对赌协议和公司资金流的影响。不确定的所得税处理规则,不仅会造成税负上的不公,还会影响资本市场和民营企业的长远发展。

基于以上背景,本文以对赌协议关系下的所得税处理为主题,在区分不同对赌协议类型、分别确定业绩补偿性质的基础上,对投资者、目标公司、股东或管理者的所得和支出涉及的所得税处理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该选题有以下几点意义:

1、完善对赌协议相关的法律规范

对赌协议在我国法律背景下运行遭遇诸多障碍,需要立法或执法机关作出明确规范。税务处理的不确定性也给对赌协议的运行造成了法律风险。对该主题进行研究,可以为相关法律规则的出台提供参考,减少对赌协议的法律障碍,促进对赌协议在更加规范的轨道上运行。

2、统一纳税机关的征税行为,提高征缴效率

由于对赌协议的所得税处理存在分歧,税务机关的征缴行为也将面临混乱的状态。对该主题进行研究,能够发掘更加合法、合理、公平的处理规则,统一税务机关的征缴行为,并为其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同时,了解对赌协议税务处理的理论和实际操作问题,有助于税务机关加强征缴能力,提高征缴效率。

3、确定企业的融资成本,减少企业的税收风险

不管是对赌协议中的哪个主体缴纳所得税,巨额的税款都可能转嫁到融资企业身上,大大增加其融资成本,加大融资困难。直接的税负对融资企业的资金流动会造成重大的影响,甚至可能决定一个企业的命运。税务处理的确定能够使企业确定融资在税务上的成本,减少税收风险,避免突然到来的巨额税款打乱企业的经营计划,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4、为企业的对赌安排提供税收筹划上的参考

由于对赌协议具有丰富的形式供投融资双方选择,而不同的对赌安排可能产生不同的税务处理,因此,可以选择税负较轻的对赌形式,减少企业负担。通过对对赌协议所得税处理的研究,可以从税法的角度对不同的对赌安排进行分类,确定其具体的税务处理,供企业选择适合自己且税负较的额对赌安排。

5、丰富税务研究内容,为资本市场的税务研究提供切入点

实务中的对赌协议形式繁杂,并具有复杂的法律关系,能够为税法学者提供丰富的研究课题。对赌协议已成为跨国投资和国内私募中被广泛使用的规则,税法学者可以此做为切入点,对资本市场上的税收问题进行更为深入和广泛的研究。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国内研究现状

对赌协议首先成为中国企业界和投资界的热门话题。但国内市场上关于对赌协议的专著并不多见。除了在期刊网上可以看到关于对赌协议的论文外,有关对赌协议的论述散见于风险投资书籍的某一章节或某研究机构的研究报告以及新闻报道或从事非诉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刊物里。

这些研究成果集中于对赌协议的基础理论、运行机制、风险防范、利弊比较、在我国运行中产生的问题和具体案例分析等。例如任栋的《玩味对赌君》、深圳证券交易所匡晓明的研究报告《创业投资制度分析》的对赌协议一章、夏翊的《“对赌协议”的运行机制分析DD以蒙牛乳业为例》、姚泽力的《“对赌协议”理论基础探析》、徐光远的《创业企业签订“对赌协议”的风险控制》、王燕等的《对赌协议:天使与魔鬼的博弈》、陈淑卿的《“对赌协议”在我国企业中的运用》等。

法学界对对赌协议的法律属性进行了比较广泛研讨,实务领域也对对赌协议在适用中的法律障碍进行了全面的介绍,这其中有杨占武先生的《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谢海霞女士的《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探析》以及李岩先生的《对赌协议法律属性之讨》,但是全面介绍对赌协议的专著还没有,大多是附在私募股权研究之中,作为一个小节进行介绍。这之中主要有李听肠、杨文海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理论与操作》、周炜先生的《解读私募股基金》以及李寿双先生的《中国式私募股权投资D基于中国法的土化路径》。数篇硕士论文对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相对全面介绍和分析,例如殷荣阳的《对赌协议法律问题研究》和唐蜜《中国法律环境下的对赌协议研究》等。上述文献资料对对赌协议的法律属性在我国大陆的法律风险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介绍,并对对赌协议使用程中融资方如何降低自己的风险提了不少好的建议。

对赌协议进入税务界的研究视野起因于2011年末到2012年初肖宏伟、赵国庆、王骏、李利威等几位税收实务专家对几起对赌协议所得税问题的讨论。目前对对赌协议所得税问题的研究还仅限于实务界。笔者查到最早的相关文章是肖宏伟于2011年中期发表的《定向增发收购股权后发生补偿利润的税务处理》,之后的研究成果有赵国庆的《定向增发资产收购D业绩不达标触发补偿的税务探讨》,肖宏伟的《愿赌服输、覆水难收国美诉陈晓案与以股权定向增发业绩补偿税务管理评析》,李利威的《税务律师视角:定向增发业绩补偿款税务处理的实证分析》以及王骏对赵国庆、肖宏伟观点的评析等。

另外还有数篇不能得知作者姓名的网络文章,也对对赌协议的税收问题进行了研究。以上文章以创元科技收购高科电磁等一系列定向增发股权发生补偿的案件为切入点,对对赌协议中补偿款在所得税法上的性质认定和税务处理进行了分析,并对具体案件的税务处理提出了建议。

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五种的观点:

1、捐赠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款的性质为捐赠。接受方应将该款项作为接受捐赠收入,当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支付方如为企业,作为非公益性捐赠,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支付方如为个人,不存在退税。

2、违约金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款的性质为违约金。支付方可以作为费用在当期扣除,接受方作为当期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3、保证合同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实为原股东对投资人提供的一种盈利保证,法律上应视为担保条款。业绩不达标时的补偿款应作为履行保证赔偿责任。该业绩补偿款,接受款项一方将其纳入当期收入,并当期缴税,支付方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判断是否能够税前扣除。

4、合同价款调整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本质为原合同价款的调整。该种观点认为,接受方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支付方冲减以前年度收入,涉及退税,税务机关应予办理。

5、衍生工具说

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约定实为嵌入式衍生工具D看跌期权(该期权的行权价格为合同上承诺的预期净利润,行权需待到期后才可行使,属欧式看跌期权)。该种观点认为,业绩补偿款可简化处理,接受方作为投资收益,支付方作为投资损失,根据财损25号公告清单申报扣除。

以上观点均以补偿行为和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相互独立为研究起点,其中“捐赠说”的逻辑前提是补偿行为在税法上独立于股权转让行为,后四种观点则将补偿行为和股权转让行为看做一项交易行为,但对对赌协议在整个交易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持有不同看法。其中,“衍生工具说”趋于主流。不过,由于衍生工具的理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给税法学者的研究造成了一定的阻碍,“衍生工具说”的发展也遇到“瓶颈”。

(二)国外研究现状

“对赌协议”虽由外国投资者引进而来,但外国做法和研究中并不存在该说法。估值调整机制(ValueAdjustmentMechanism)[1]一词在外国文献中也并未出现。笔者目前找到的同对赌协议相类似的机制有三个:棘轮条款(RatchetProvision)、价格调整条款(PriceAdjustmentClause)和非股权支付额(Boot)。

1、棘轮条款

(三)发展趋势

随着对赌协议数量的增多,其所得税问题也会愈来愈凸显,而税务机关也必须及时作出税务处理的决定。税收实务界特别是税务官对该问题的研究成果,能够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提供重要参考。但是由于各观点分歧较大,如果在未来短时间内无法形成主流观点,税务机关可能会颁布相关文件,以对征收行为进行统一。另一方面,由于所得税缴纳对投融资双方甚至第三方将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赌协议的税收筹划也将进入研究范围。

税法理论界也将参与到该主题的研究中来。一方面因为实务界的讨论缺乏体系性,从税法理论上进行研究,能够形成全面完整的体系,弥补实务界在讨论中可能出现的漏洞;另一方面,对赌协议所得税问题的研究对丰富税法学研究内容和为对赌协议税务处理提供理论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理论界的研究,将会促进主流观点的形成。我国目前流行的对赌协议仅限于现金和股权补偿,而随着对赌协议的发展,其形式也会愈加丰富,所得税问题可能会变得更加复杂。该主题的研究可能还会有更加长的路要走。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一)论文的主攻方向

本文拟运用税法的分析方法,对对赌协议的本质进行剖析,并确定对赌协议关系下各个主体的所得税处理办法。

(二)论文的主要内容

本文主要探讨了对赌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所得税问题,主要集中于对赌协议中“补偿”的所得性质认定和处理。文章拟定六章。

第一章介绍了对赌协议的概念、运作机制以及分类等基本问题,为下文进一步开展所得税问题研究奠定基础。

第二章梳理了对赌协议履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所得税问题、国内外的做法以及国内的主要观点。由于对赌协议和所得税处理本身都具有复杂性,对相关的基本问题进行梳理,能够提炼出问题的本质和关键点;对“‘补偿’的所得税性质”这一关键点进一步分析,确定全文主要的论证方向;通过介绍国内外相关问题的做法以及国内的主要观点,分析可供借鉴的做法、观点以及尚需解决的问题。

第三、四章是本文的关键,运用税法中的实质课税原则对对赌协议中的“补偿”进行定性,确定其在所得税法上的处理规则。实质课税原则是税法的重要原则,对确定交易性质、解决税务处理的分歧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该原则对“补偿”定性后,运用税收中性、税收公平等税法中的基本原理对结论进行验证,保证结论的正确性和全面性。确定了“补偿”的性质后,以此为原则对对赌协议的所得税处理进行具体的分析,解决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实现的时点、支付方成本费用的扣除以及退税问题、计税基础的调整等问题。

第五章对税务机关处理对赌协议所得税时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试图提出改善的建议。

第六章基于第三、四章的分析结果,向对赌协议的签订双方提出税收筹划的建议,以帮助其在合法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税务支出,减少融资成本。

(三)研究方法

1、比较研究的方法

本文对对赌协议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成熟做法与对赌协议在我国的运用进行比较分析,指出对赌协议引进我国后,从名称到内容及运作方式都发生了变化。本文对这些变化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2、理论分析与实务操作相结合的方法

经济学家和法律学者都对对赌协议有研究,本文主要从法学的视角,分析对赌协议的内涵及性质,并从实务角度重点论述对赌协议的运作模式,对赌协议在实务操作中要注意防范的法律风险。本文的写作希望有利于指导对赌协议的实践运用。

3、案例分析法

本文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结合案例展开对对赌协议的分析。本文主要通过蒙牛乳业这个在境内实施对赌协议最早最成功的案例进行深度剖析,详尽介绍以离岸公司为平台实施对赌协议的一般模式,归纳总结蒙牛乳业与外资机构对赌博弈的成功做法。为后来企业签订对赌协议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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