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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学本科开题报告范文
法学本科开题报告范文
论文题目:国家管辖豁免制度的新近发展及对中国的启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2004年12月2日,《联合国国家管辖豁免公约》获得联大一致通过,这标志着国家管辖豁免制度获得国际承认。可以说,《公约》的通过来之不易,从1977年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到草案在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历时二十多年,跨越两个世纪。《公约》的整个起草过程大体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1977-1991年,主要是由国际法委员会进行草拟工作。最早在 1977年国际法委员会第28届会议上提出制定“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规则的建议,国际法委员会于 1978年开始起本科论文写作需要帮忙的同学可以联系论文辅导老师丁老师在线球球1550116010,开题报告其实很简单!专业知识涵盖广,为你轻松解忧。草该草案,先后历经14年的审议,终于在1991年完成了《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以下简称《 1991年豁免条款》),并提交联大进一步审议。
二、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本论文的将基于本文对《联合国国家管辖豁免公约》对国家管辖豁免制度的规定阐述国家管辖豁免制度的新发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国家豁免例外的规定;二是《公约》的关键词解释及适用范围。笔者对此还进一步提出了待解决的问题。
三、研究框架
引言
1、国家管辖豁免制度的新发展
2、国家管辖豁免制度的意义
3、国家管辖豁免制度的进程
四、参考文献
[1]《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2]1991年《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款草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5]王铁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6]黄想要在发表论文的同学可以咨询荐刊编辑柴编辑,恭候您的咨询在线球球766085044,横扫竞争我能行!进.《国际私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7]黄进.《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8]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9]黄进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几个悬而未决的问题》[J].中国法学,2009.4
[10]黄进、邹国勇.《展望21世纪国际法发展:武汉研讨会综述》[J].法学评论,2001.4
五、指导老师意见及建议:
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例【最新】
由于开题报告是用文字体现的论文总构想,因而篇幅不大,但要把计划研究的课题、如何研究、理论适用等主要问题说清楚,应包含两个部分:总述、提纲。 1 总述 开题报告的总述部分应首先提出选题,并简明扼要地说明该选题的目的、目前相关课题研究情况、理论适用、研究方法、必要的数据等等。 2 提纲 开题报告包含的论文提纲可以是粗线条的,是一个研究构想的基本框架。可采用整句式或整段式提纲形式。在开题阶段,提纲的目的是让人清楚论文的基本框架,没有必要像论文目录那样详细。 3 参考文献 开题报告中应包括相关参考文献的目录 4 要求 开题报告应有封面页,总页数应不少于4页。版面格式应符合以下第3部分第2)项“格式”的规定。 开 题 报 告 学 生: 一、 选题意义 1、 理论意义 2、 现实意义 二、 论文综述 1、 理论的渊源及演进过程 2、 国外有关研究的综述 3、 国内研究的综述 4、 本人对以上综述的评价 【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题目: 庞德法律与道德思想研究 一、 选题意义 1、 理论意义 以庞德为代表社会法学派产生于十九世纪末期,此时的法学界,正处于分析法学派、哲理法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三足鼎力的时期。庞德认为分析法学派只注重法律规则的内部逻辑演进,忽视了法律的目的;哲理法学派仅仅关注法律的伦理和道德基础,也即过分强调了法律的理想要素;历史法学派则将法律视为发现的物品,没有认识到社会中人的主动性。庞德在他的《法律与道德》一书中,通过这三个视角对法与道德的关系予以阐述,本文通过对法律与道德理论分析,将更有助于使我们清晰的认识各个法学流派的观点以及各个历史阶段下人类的法哲学认知。 2、 现实意义 社会法学派起源于美国垄断经济时期,其观点认为,法律是国家重要的社会调整方式,在高度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正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现代化建设时期,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日趋显著,庞德曾以其法律目的论为基础指出,法律法律以调整社会利益为核心,促进社会文明,保障社会安全为法律的任务。从我国的社会现状以及我国的法制建设而言,对该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 二、 论文综述 1、 理论的渊源及演进过程 罗斯科・庞德的是美国社会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代表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法学基本的发展方向,庞德先生一生著述颇多,关于庞德的法律与道德理论,主要集中于他的两部著作中,即《法理学》五卷本和《法律与道德》,同时,在《普通法的精神》一书中也有所涉及。庞德在他的书中从法律目的出发,在法律的发展角度以及法律思想史的角度,逐步的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认知发展,同时通过对三大法学流派的批判,提炼自身的社会法学理念,构建社会目的下的法律与道德观。 2、 国外有关研究的综述 罗斯科・庞德的是美国的社会法学家,除了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和律师外,庞德先生惊人的阅读量同样为人敬佩,正如Oliver Wendell Holmes所言,庞德孜孜不倦的学习和阅读视野的广泛,使自己记住庞德“知道”的数目都很累。更值得称赞的事,尽管庞德先生的思想带有一定的的时代色彩,但也充分意识到了新价值在未来出现的可能,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各种新的社会公共问题不断出现,例如民权、环保和医疗问题等等,由此而产生的罢工、*、起义等一系列的反社会行为,从形式上看这些行为很大程度上和庞德的社会工程理念并不相容,对此A.Jaier Trevino在他的文章中指出,庞德的法律目的理念旨在取得社会的秩序稳定,对各种社会利益和价值进行“衡量、平衡和有序化”,已达致“和解与和谐”,因此,哪怕时至今日,庞德先生的法律思考还“完全没有过时”。 3、 国内研究的综述 1946年自庞德罗斯科・庞德担任中华民国司法部顾问以来,其著作的中译本相继在我国出现,在法律与道德领域,张文伯老师在五八年就完成了《Law and Morals》的翻译。后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很多译本相继散失,改革开放来,对庞德的研究又重新相继展开,例如,陈林林老师《法律与道德》的重译,邓正来、余履雪等法学人士对《法理学》五卷本的翻译等,给我们当下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学术条件。 就本文所要谈到的视角而言,首先关于社会法学派的兴起,孙文凯在《社会学法学》一书的开头就从经济、政治、法律和观念角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重点提及了当时价值观改变、国家干预经济以及现实主义思想的影响。其次,在法与道德层面,我国学者就庞德关于三大法学流派的批判做了较深入的研究,尤其是针对庞德法律目的说,进行了较深入的思考,正如邓正来老师指出的“不知道目的地,选择走哪条路或确定如何走某条路都是无意义的”,庞德认为社会有其自身存在的目的,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是实现人类社会生活目的的工具。第三,关于庞德对于法律及社会所做的贡献,是十分显著的,庞德学说的兴起,改变了康马杰所说的当下法学界“牛顿力学传统”,将法学从日益抽象化和专业化的道路上拉到了现实面前,从二十世纪头十年的中期到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庞德在社会利益和反对形式主义方面的观点,被大批法学家尤其是法律现实主义者所广泛接受;另一方面,学者也指出,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贫富分化严重,政治改革刚刚起步,环境、犯罪、就业等问题纷至沓来,而庞德的法律目的理论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的借鉴。 4、 本人对以上综述的评价 笔者认为,国内外的研究已就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完整的探讨:⑴社会法学兴起的条件;⑵庞德法律目的思想;⑶对庞德《法律与道德》一书中所述三大法学流派思想的批判。本文正是在上述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更深一步的探讨,首先,将社会法学兴起的众多因素进行道德层面分析,探求其深层次的道德动因;其次,将庞德法律目的和法律与道德思想相结合,以更好的理解法律的理想要素,并最终指导实践。再次,对庞德的法律社会化理想进行理论构建,并从中探寻法律与道德的理想配置;最后,笔者将就以上各方面的论述,对庞德思想进行评价,进而寻找其中对我国法治建设有重要意义的思想和理论。 三、论文提纲 前言、 一、社会法学兴起的道德动因 1、自由经济与道德危机 ①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 ②自由市场发展下的道德危机 ③道德危机下的争论 2、法律社会化下的价值诉求 ①个人自由是现代社会存在的基础 ②个人主义繁荣下的秩序危机 ③法律社会化下的正义诉求 3、’理性认知一切’的观念批判 ①理性主义的兴起和繁荣 ②社会现状下的怀疑与批判 ③法律目的的指引 二、庞德法律与道德思想的内容 1、庞德的法律目的思想 ①耶林目的法学对庞德的影响 ②庞德对法律目的的历史探寻 2、庞德法律目的下的法律与道德观 ①批判的视角(庞德对三大法学流派的批判) ②构建的视角(庞德的法律社会化构想) 三、庞德法律与道德思想的时代影响以及对我国的启示 1、对美国法律和法学的影响 2、对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启示 结论 四、查阅文献: [1]吴昌华.论庞德的法律目的思想.西南政法大学.2008. [2]过洋.庞德社会学法学思想研究.湘潭大学.2006. [3]邓正来.社会学法理学中的‘社会神’―――庞德法律理论的研究和批判[EB/OL],正来学堂.2006. [4]A.Jaier Trevino/著,郭辉/译.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看庞德的法律思想[EB/OL],正来学堂.2006. [5]Roscoe Pound/著,陈林林/译.法律与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Arthur Kaufmann/著,刘幸义/译. 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 [7] Roscoe Pound/著,高雪原/译.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2005. [8]万俊人/主编.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9]蔡宝刚.法律目的下的法律与道德―――庞德的阐释及启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 [10]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11]孙文凯.社会学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 [12] Roscoe Pound/著.余履雪等/译.法理学(第一到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7. [13] Roscoe Pound/著.雷宾南、张文伯/译.庞德法学文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五、总体安排和进度计划 1、毕业论文准备阶段: 2009.11.18――2009.11.20,进行毕业论文选题并确定毕业论文指导老师。 2、毕业论文研究、设计及论文撰写阶段 2009.11.21――2009.12.31,在指导老师的的指导下对所选课题进行调研,完成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2010.1.1――2010.2.28,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毕业论文初稿。 20010.3.1――2010.4.20,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毕业论文二稿。 2010.4.21――2010.5.15,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进行论文修改,并最后定稿。
第三篇:2016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 20 世纪 80 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 风,李 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1.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2. 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3. 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篇: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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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开题报告是用文字体现的论文总构想,因而篇幅不必过大,但要把计划研究的课题、如何研究、理论适用等主要问题说清楚,应包含两个部分:总述、提纲。
1 总述
开题报告的总述部分应首先提出选题,并简明扼要地说明该选题的目的、目前相关课题研究情况、理论适用、研究方法、必要的数据等等。
2 提纲
开题报告包含的论文提纲可以是粗线条的,是一个研究构想的基本框架。可采用整句式或整段式提纲形式。在开题阶段,提纲的目的是让人清楚论文的基本框架,没有必要像论文目录那样详细。
3 参考文献
开题报告中应包括相关参考文献的目录
4 要求
开题报告应有封面页,总页数应不少于4页。版面格式应符合以下第3部分第2)项“格式”的规定。
开 题 报 告
学 生:
一、 选题意义
1、 理论意义
2、 现实意义
二、 论文综述
1、 理论的渊源及演进过程
2、 国外有关研究的综述
3、 国内研究的综述
4、 本人对以上综述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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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2016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题目:关于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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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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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希望通过对雇凶杀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研究促进司法界对于该类犯罪的关注,进而明确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判决中形成统一的规定。 意义:将促进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形式的进一步的关注,减少该类犯罪司法过程中过多的死刑判决。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雇凶杀人是一种复杂的犯罪现象,其中涉及人员众多,关系复杂,对其刑事责任的认定面临很大的困难,而且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理论界对于雇凶杀人犯罪概念的界定、雇凶杀人中各个行为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大小、雇主及被雇佣人的刑事责任程度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相应地,司法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处罚要么过重,死刑适用过多,要么过轻,不足以震慑该类犯罪,因此,如何认定雇凶杀人案件中各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小及其分配,成为目前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面对的课题。目前理论界的讨论大多集中在雇佣犯罪这一整体现象,鲜有学者专门针对雇凶杀人案件进行整体梳理。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犯罪形式将展开更进一步的关注的。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本文主要是从雇凶杀人这一特殊的犯罪现象着手,主要通过对雇主、转雇人、杀手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分析,指出各个行为人在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和非典型的雇凶杀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承担依据,对雇凶杀人案件中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展开论述,并着重针对雇凶杀人犯罪中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进行研究。再次,针对如何限制雇凶杀人犯罪中的死刑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构想,主要有以下四点:(1)改善法官的死刑价值观;(2)严格死刑适用的标准;(3)严格区分主犯和从犯;(4)通过扩大适用其他刑罚减少死刑的适用。
研究方法上,主要是通过分析大量国内的雇凶杀人案件,研究各个案件中犯罪实行者承担的刑事责任及最终判处的刑罚,通过分析各个案件的性质及特点来
四、参考文献:
1、王磊:《宪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剑:《监督与司法公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贺卫方:《司法理念与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龙宗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谢鹏程:《人大的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法学》1999年,第3期
第六篇:法学论文开题报告
一、撰写毕业论文的意义毕业论文写作是高校教学的重要实践环节。从一般意义来讲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培养学生初步的研究能力,促进学生学以致用,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来讲,法学本科开放教育试点,其目的是探索多种方式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路子。实践环节进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对试点项目的评价和远程开放教育的未来。
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的写作态度和论文的质量,提出建议成绩,学生经过答辩,由答辩小组根据指导教师的建议及答辩质量,写出答辩评语,经答辩委员会审核,确定最后成绩。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可于当年补做一次。
四、组织机构:学校设毕业论文工作委员会,下设指导组和答辩组,成员分别由学校领导、教师和校外专家担任(名单见附件一)。论文答辩设若干小组,每组由三名教师组成,设答辩主持人一人。答辩小组根据论文研究方向设立,本人的指导教师不担任该答辩小组成员。
五、指导教师、答辩教师的工作职责:
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1、指导学生选题和收集资料,指导论文写作方法,介绍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