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法宣传总结(合集)

时间:2022-03-14 22:30:42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643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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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16反间谍法宣传总结

11月26日下午,团结巷社区组织领导干部开展《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学习宣传活动,要求领导干部以多种形式认真学习,提高认识,以全面增强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

社区党总支书记马世全从《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的总则、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责任、附则五个方面进行了认真学习,对其中的内容进行了逐条贯彻,重点强调了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通过学习,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学习贯彻《国家安全法》和《反间谍法》的重要意义,对《国家安全法》和《反间谍法》的内容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了解,国家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有了更进一步的提高。

第二篇:反间谍法宣传活动总结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青少年的国家安全意识。11月3日,息烽县第一小学组织开展了主题为“筑起人民防线,维护国家安全”反间谍法宣传教育活动。

此次宣传教育活动学校领导高度重视,特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出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学校充分利用政治业务学习时间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相关内容,让教师明确在反间谍工作中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责任等。法规明确规定每个中国公民都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该校还通过国旗下讲话、各班开展《反间谍法》主题班会、收看反间谍电视影片、办黑板报、撰写观后感及心得等形式,让学生对《防间谍法》有所了解,对反间谍形式有所认识。

该宣传教育活动还通过“小手牵大手”形式,让学生把了解到的反间谍相关知识讲给家长和身边的人听,让大家都了解此法,希望大家共同为保障国家安全、构筑人民防线做出自己的努力。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第五条 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七条 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部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第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第二十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二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二十九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一条 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三条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二)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三)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

反间谍工作总结

反间防谍活动总结

反间谍法主题班会教案模板

普法宣传工作总结

政法宣传工作总结

第四篇:反间谍法宣传活动总结

为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蒲场镇切实做好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工作,根据县国安办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学习宣传周活动通知要求,集中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动员各村(居、社)、各单位部门和广大群众、师生积极参与,营造了浓厚的社会宣传氛围,启动宣传周活动。

精心筹备组织,确保宣传活动扎实有效。该镇专门召开了综治专题会,对宣传周活动作了详细安排部署,成立了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对宣传周活动进行了全面安排。由专人抓具体工作,形成了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统筹安排,全力落实各项活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宣传活动是一项全民性的教育活动,要使这项工作取得成绩,必须广泛宣传发动,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此,蒲场镇主要采取了以下宣传形式:

一是充分利用党委中心学习组组织全镇党员干部学习《反间谍法》,特别是与《国家安全法》新旧对照学习,从而引导广大干部学法、懂法、守法,逐步提高广大干部依法行政意识。11月10,蒲场镇组织干部学习了反间谍法,并观看了普法宣传剧集。

二是充分发挥综治办的`牵头作用,组织好集中宣传。镇综治办、司法所、法庭在赶场天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活动中,共悬挂标语2条,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

三是充分发挥“小喇叭”宣讲队的作用,通过班子成员组织队伍进村入户、组织群众会开展宣传活动。

四是发挥“小手拉大手”的作用,通过向在校的学生宣传反间谍法相关知识,最终将宣传知识传播到千家万户。

为了进一步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六五”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增强居民维护国家安全的自觉性。5月21日上午,沿江司法所联合路西社区法治宣传志愿者走进辖区宣传反间谍法。

志愿者根据上级下发的《反间谍法》宣传内容,利用橱窗,社区公众平台、讲座、发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共发放《法律援助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宣传资料80余份。热心解答群众法律咨询15余次,达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按照云岩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增强广大群众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和观念,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涉外、涉密人员的国家安全防范意识,营造“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筑牢反渗透、反策反、反窃密、反恐怖、反颠覆、反破坏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维护好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我社区根据区维稳办对宣传工作的的要求,在20xx年11月1日在辖区人流较多的文昌阁广场开展《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的宣传活动,此次宣传活动,主要以散发宣传资料、摆放宣传展板、悬挂横幅标语等形式,增加了广大群众对《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的了解。宣传活动的开展,再次掀起了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的热潮。

社区高度重视《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的宣传工作,充分认识到当前开展《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宣传的重大意义,为抓好宣传活动,社区领导精心部署,把宣传活动抓到实处,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提高了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积极性。

第五篇:2016《反间谍法》颁布两周年宣传活动小结

今天上午,我县在沁州影院前组织开展《反间谍法》颁布两周年宣传活动。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郭爱斌出席活动并现场解答群众提问,向过往群众讲解如何提高反间谍与自觉维护国家安全意识,并根据《反间谍法》相关条款进行现场普法。

郭爱斌要求,要增强组织和公民的反间防谍意识,构筑坚实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要开展广泛深入的普法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间谍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危害,以及国家法律对间谍行为的惩治措施,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和维护国家安全的良好氛围,提升广大市民对国家安全工作与《反间谍法》的认知,有效推动《反间谍法》在我县的贯彻落实,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本次活动通过摆放宣传展板、播放宣传片、设置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的方式向广大市民宣传《反间谍法》。

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间谍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危害,以及国家法律对间谍行为的惩治措施,在公民中形成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共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活动。

第六篇:小学反间谍法活动总结

为切实做好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反间谍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增强同学们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意识,吸引同学们投身法治宣传教育实践活动,不断提升法治意识。根据文件精神,某小学积极开展《反间谍法》宣传活动,现将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10月25日起,我们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各班级召开主题班会等形式宣传国家安全知识,各班班委积极向同学们宣传有关国家安全知识,在主题班会上,大家也十分认真学习这些知识。通过这次关于《反间谍法》宣传教育活动,让广大学生了解国家安全知识,清楚国家安全的含义和国家安全机关在依法执行公务时的有关权利义务,切实增强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责任感,掌握防止手机、网络途径泄露国家秘密等涉及国家安全的基本常识。

学习宣传贯彻反间谍法,是新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的客观要求,是加强隐蔽战线反奸防谍斗争的`迫切要求,是贯彻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对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起到了基础性保护作用。

通过学习,同学们明确了学习反间谍法的迫切性和重要性,从同学们的反映来看,开办反间谍法学习宣传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今后,我们将继续深入地开展反间谍法学习宣传活动,把反间谍法学习宣传活动不断引向深入,引入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全体同学们的国家安全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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