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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营改增
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细则的十八条深
度解读
顾春晓 / 2016-03-29 59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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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导读:营改增后,建筑业受到怎样影响?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老项目如何判定?过渡政策有哪些?违法分包,是否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改变?……
在营改增新政实施前的营业税税制下,建筑业2015纳营业税5136亿占营业税的27%,是营业税税源的主要来源之一。而营改增后,建筑业将受到怎样的影响?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是多少?对于工程老项目如何判定?过渡政策有哪些?对于违法分包,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发生改变?……细则对于上述部分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但也有部分事项未做明确规定,笔者结合以往政策,对建筑业新细则做出深度解读。
No、1纳税人的界定与适用税率 文件规定: I、财税[2016]36号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II、《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3%征收率。 实务解读:
1、增值税征收率是指对特定的货物或特定的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应税劳务在某一生产流通环节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
2、增值税征收率只是计算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一种尺度,不能体现货物或劳务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适用征收率的货物和劳务,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相比较于营业税制下的3%、5%等税率,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在使用一般计税办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下,如果进项不足,同时议价能力有限,可能面临税负增加的风险。
4、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No、2计税方法 文件规定: I、一般计税办法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11%—当期进项税额 II、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确认了建筑施工企业在四种情况下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3)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 (4)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存在上述(2)-(4)情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且会丧失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的抵扣权利。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实务解读:
1、简单说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清包工:一般的,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去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具体是指业主自己购买所有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而施工方并不负责,只收取相关的人工、管理及其他费用。
3、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纳税人给甲供工程去提供建筑服务,也可以采取这种计税方式。
4、小规模纳税人:这类人群发生的应税行为同样适用于这种计税方式
5、老项目:为建筑工程的一些所谓的"老项目"提供的一些建筑服务,同样适用。
6、采用简易征收并不绝对有利于降低税负,建筑施工企业应考虑进项抵扣因素,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计税方法。 No、3建筑服务范围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实务解读: 具体包括:
1、工程服务。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No、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实务解读:
1、从税法上看,纳税义务发生后,经营者的行为就被纳入税收征管的视线内了,就要按照纳税申报期限、方式。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重要,一是要合规,否则面临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二是要进行合理的规划,通过合同条款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带来资金的时间价值。
2、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No、5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文件解读:
I、据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II、向境外提供建筑服务
附件4第二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实务解读:
1、"跨地"经营该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虽然分总公司之间的汇总纳税可以有效解决集团内不同纳税主体间增值税进项、销项互不匹配的问题,但会改变不同省市上缴和分得的税收收入,从目前的税法实践来看,税务机关往往不认可存在多个分支机构的法人实体适用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
"营改增"后,为减轻"营改增"对于实体经济的冲击,缓解企业承受的压力,税务机关可能会放宽政策适用口径。建筑施工企业若希望进行汇总纳税,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关注税务机关的执法口径,争取有利政策。
3、对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管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均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预缴基数为总分包的差额。这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按照总分包差额进行缴纳,并将税款归入到当地财政。
4、预缴税款的依据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以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扣除分包的金额作为纳税基数。但对于税务机关而言,其怎样控制该税款的缴纳,未做详细规定,以后可能会陆续出台政策,保证预缴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
但如果分包违反《建筑法》,比如主体分包,能否进行抵扣后预缴,文件未明确规定。 No、6新老项目的划分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对营改增前后的新老项目进行了划分,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的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实务解读:
1、对于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方法,但与房地产老项目的判定存在差异,房地产老项目仅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而建筑工程老项目,对于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以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作为判定。
2、文中对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是采用"可以"字眼。也就是说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但对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其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节点未做说明,税企势必产生较大分歧,所以对于老项目很可能要求全部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
3、新老项目交替随之出现,在共同经营、生产的情况下,采购、核算、决算都要分开。全面营改增后,由老项目而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能够在新的项目中进行抵扣。
No、7挂靠、承包经营方式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实务解读:
1、挂靠、承包经营纳税人面临的风险
在实务中由于我国对工程的承揽资质要求比较严格,导致实务中出现了很多专门依靠出卖资质生产的企业。营改增后由于凭证要求比较严格,给这两类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税收风险。
在实务中大都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只有把挂靠人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人的财务核算,相关发票都开给被挂靠人,并与被挂靠人签订合同,款项也是支付给被挂靠人,这样被挂靠人才可能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被挂靠企业把款项支付给挂靠企业也要取得相关的合法凭证。
上述规定从挂靠的法律实质出发,认为若同时符合"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及"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两个要件,此时实际仍是由发包人对业主方提供建筑施工服务,应当由发包人为纳税人。
2、"营改增"后建筑业挂靠、承包经营方式依然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但应关注增值税发票征管等带来的税务风险,传统的挂靠、承包经营方式下,发包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很可能并未取得与成本有关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凭证,将承担高额的增值税税负,而实际支出成本的承包人空有进项税额而未能取得销项税额,不得抵扣,整体税负较重。
3、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对于清包工方式的计税,文件明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即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如果不选用简易计税,则按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清包工来说,由于仅少许的辅料能取得进项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其税负比较低。
但是工程报价也存在差异,报价是选择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对于和甲方的谈价肯定存在差异,所以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找出最适合的缴税方式。 No、8免征增值税的有哪些 文件规定:
据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下列3种建筑业情形可以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实务解读:
税费的减免是很多人关注的一个重点,就新颁布的"营改增"细则而言,目前部分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 No、9关于材料提供的问题 文件规定:
I、原材料的税率大都是17%,建筑业、不动产业的税率是11%,这个相当于用17%的增值税进项税来抵扣11%的销项税。这导致可能甲方要求材料由其自己提供(当然原营业税政策中的甲方提供原材料,施工方依旧计入营业额的政策肯可能取消),企业在业务处理中考虑这方面的问题,以合理确定整体税负。 II、提供甲供工程的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实务解读:
1、对于甲供材的工程项目,文件提到全部或部分材料甲供,建筑业即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文件未规定甲供的比例,如果甲供材的比例为20%或80%,两种情况对于建筑业的税负产生较大影响。一般情况,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 对于甲方提供甲供材是否需要认定销售,是之前税企争议较大的事情,文件未对于此方面做明确规定。是否作为甲方的销售额,需要根据工程报价合同等事项,具体分析才可以判定。
2、同时,提醒房地产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约定提供什么样的发票,是3%征收率的还是11%税率的。 No、10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 文件规定:
据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实务解读:
可抵扣进项管理非常重要,直接决定税负的大小,企业应高度重视抵扣凭证的获取和管理,同时对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续出现新政中罗列的七种不得抵扣的法定情形,将面临"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的法律后果,因此,未来建筑业对发票等抵扣凭证的管理应在公司管理中应提到更加重要的层面。 No、11进项税额中不动产抵扣销项税额的问题 文件规定:
据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实务解读:
1、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3、自购买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后,增值税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新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但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必须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No、12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实务解读:
1、没有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合同收入中包含营业税,这样不用提示是否含税;而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是价外税,如果没有特别注明,合同收入中应当是不包含增值税的。为了避免歧义,企业最好在合同中明确交易额是否含税,并明确提供多少税率的发票。
2、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你获得的抵扣就比较少,这样会导致企业的税收负担加重。
3、在合同中要明确增值税发票的提供时间,因为只有取得了对方的增值税发票,纳税人才可以抵扣。
4、在原有的营业税体系下,虽然也有发票开具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对而言,增值税体系下对服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将更为严格。比如纳税人识别号信息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中是必须列示的,在开具营业税发票时,则不需要提供。因此,服务接受方需要把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信息主动提供给服务提供方,用于服务提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拟定合同时,要注意信息的准确性,并明确由于信息的不准确造成的不可挽回损失,应当如何承担。 No、13增值税发票的处理 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实务解读:
1、抵扣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非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与专票上的税率无关;
2、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代开或开具的专票也是抵扣票的"增值税额";
3、一张专票开具多个税率,也是抵扣票的"增值税额";
4、180天:仅指开票之日起到认证期限,含节假日;
5、认证完须及时申报:认证当月计算抵扣,并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 No、14混合销售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实务解读:
新规定改变了之前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概念,工程总承包业务中总承包企业在销售设备货物的同时提供相应的安装劳务,建议结合自身主营业务性质,对总承包模式或范围进行合理调整,以降低税负。 No、15兼营业务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实务解读:
新文件将原先混业经营纳入了兼营行为的范畴,工程总承包企业在总承包业务中可能同时提供多种不同税率的增值税应税服务。为避免统一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总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区分不同税率对应应税行为的具体金额 No、16服务业视同销售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建筑施工服务,视同销售服务,视同销售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实务解读:
1、之前营业税"视同销售"仅针对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和自建建筑物后销售行为,并未规定服务业也存在"视同销售"。
2、财税[2016]36号正面回应了税务实践中饱受争议的无偿提供服务是否属于价格明显偏低的问题,明确将无偿提供服务行为的性质应为"视同销售",并明确了销售额的确定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应充分警惕为关联企业无偿提供建筑施工服务构成视同销售的税务风险。 No、17价格调整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对按既定规则确定销售额。相对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的价格调整规定有如下特点:
(一)用合理商业目的替换不具有正当理由,并明确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将流转税、所得税领域的合理商业目的概念予以趋同;
(二)允许对价格明显偏高进行调整。但财税[2016]36号依然未明确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的判定标准,有待税务机关进一步明确。 实务解读:
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应充分重视服务定价的公允性,对于价格不公允的情形,应积极收集自身定价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依据,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避免被税务机关调整销售额的税务风险。 No、18财务管理 文件规定:
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实务解读:
增值税管理体系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加大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完善企业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同时需要对非财务人员提供营改增相关培训,转变思维,提高整体管理水平。同时建行业交易复杂,交易金额大,需要完善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管理将极大的降低企业风险。 文章部分来源:施工会计网、税言税语、中国建筑防水杂志社
第二篇:21年税务个人工作总结
20__年,___机构在县局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始终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牢牢把握税收工作主题,紧紧围绕市局“__”工作思路,积极推进依法治税工作,圆满的完成了全年各项税收工作任务。回顾一年,我工作总结如下:
基本情况:20__年,市场税务所税收任务226万元,相对于我所税源分散,量大面广、收入零星的实际,难度是不言而喻的。为确保完成县局下达的税收任务,我所在年初就明确工作思路,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规划,按照岗位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人,经过全体同志不懈努力,截止年末共组织税收收入265万元,超额完成计划的115%。
一、以诚信为本,理顺各个方面的关系。在与纳税人打交道的过程中,纳税人常常会提出一些难以答复的政策问题,遇到这种情况,我总是先把问题记下来,然后就请教同仁或请示上级业务部门,并及时向纳税人作解答,决不糊弄纳税人,向纳税人摆架子。
二、以学习为本,提高政治业务素养。我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点,也时刻把学习作为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的头等大事来抓。在政治学习方面,我重点抓好"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在学习期间,我记下了2万余字的读书笔记,撰写了1万余字的心得体会,熟悉了"金税工程",基本适应了当前国税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需要。
三、以勤奋为本,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我经常深入纳税户调查研究,宣传政策,特别是宣传新征管法,义务辅导纳税人进行账务处理,努力融洽征纳关系。我多次深入挖砂船进行调查摸底,宣传政策,在此基础上对挖砂船进行清理结算,共查补税收万余元,特别是在12月份,在分局领导的支持和其他同志的配合下,经过艰苦的努力,一举查获某单位少缴代扣税款近万元,全额入库。
四、以自律为本,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一是慎欲,"无欲则刚";二是慎权,杜绝"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错误思想,正确处理好权与法、权与责、权与利的关系,坚持依法治税;三是慎微,我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做到不以税谋私、不以权谋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严格按照公务员"五要十不准"准则办事。
五、强化税源管理,不断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1、科学合理划分工作岗位 我所根据每个同志的各自特点,科学划分工作岗位。2、以开展劳动竞赛为切入点,带动税收收入稳步增长。3、强化税源管理。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基础税源和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深入地分析监控,结合实际制定行业税收管理办法。
六、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提高服务质量。把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摆在突出位置。一是所上与每个同志签定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保证书;二是通过自查改进工作作风,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同时,对出现的其他不良现象及时作了纠正。
总之,一年来,本人尽忠职守,但离领导的要求还相去甚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决心加倍努力,克服不足,恪尽职守,为___工作的整体推进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篇:岗位个人工作总结
20xx年即将结束,一年来,本人在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同事的支持和配合下,努力学习,积极工作,在思想上、业务工作水平上都有了一定提高,较为圆满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学习任务。现将一年来个人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方面
1、认真做好工伤案件的立案、调查、认定工作。收到政务大厅转来工伤认定申请203件。其中认定170件,不予受理9件,中止认定2件,终止认定3件,不予认定6件,正在调查13件。行政复议3起,上级机关对工伤认定结果均予以维持。行政诉讼2起,均胜诉。
2、审查申报劳动能力鉴定17件、因工伤残等级评定61件。
3、审查上报特殊工种退休101人。
4、办理正常到龄退休311人。
5、协调做好社保基金的监管工作,及时上报相关数据资料。
二、思想方面
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按照局内部管理规定,做到有事有病按照程序进行请销假,按时参加政治和业务学习,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做到了办事公正、公开、公道,没有任何违反组织纪律的情况。尊敬领导,团结同事,以诚待人,爱岗敬业,勤俭节约,力求成为一名合格的机关公务员。
回顾今年以来的工作,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都取得了较大进步,成长了不少,但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
首先,对于很多理论知识学习理解上还不够透彻,尤其是将理论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的能力还比较欠缺;第二,工作经验尚浅,工作岗位调整以后,对新的工作内容的理论学习不够,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第三,在办公室呆的时间多,深入企业调查的时间较少,多数时间难以独当一面;第四,对待办事群众的热情、耐心不够。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克服缺点,发扬长处,尽心尽力做好日常业务工作。
第四篇:营改增工作总结
营改增工作总结为推进“营改增”工作有序、平稳、顺利开展,日前,盐都地税局认真贯彻市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四项措施确保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
一是树立大局意识,统一思想。该局突出当前“营改增”工作重点,专门召开工作会议,成立“营改增”领导小组,深刻学习和领会上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实质,明确目标工作思路,积极探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营改增”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是做好统筹安排,扎实推进。严格按时间节点推进任务,科学做好人员分工,做好应对人员业务水平的再提高,确保对重点户的核查准确无误。做好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在统筹安排任务的前提下,做好本次专项行动。
三是加强工作督查,强化责任。结合盐都实际,认真梳理“营改增”工作步骤和程序,明确主要责任及完成时限,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纪律。同时,不定期组织督查和抽查工作,要求每周五下午专题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
四是讲究工作方法,有序推进。认真落实宣传牵头部门,要求大家讲究工作艺术,向纳税人宣传开展“营改增”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税法尊严,动员纳税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明确自查自纠的问题可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盐都地税局
第五篇:岗位个人工作总结
时光荏苒,本人自20xx年8月进入公司本部财务管理部工作至今已有六年,期间从事了财务快报、财务决算、会计主管、税务管理、预算管理等重要岗位。本人在工作岗位上本着努力认真,积极肯干的工作作风,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在领导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支持帮助下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认可,20xx年―20xx年度连续三年获得了财务管理部先进个人的荣誉。不同工作岗位的锤炼,不但丰富了我的工作阅历,更提高了我应对各种财务问题的解决能力。同时在工作之余,本人时刻关注财会政策变动,不断的学习最新的专业知识来充实自己,坚持学以致用,注重融会贯通,使自己综合能力不断得到了提高。
按照工作岗位的不同,本人的工作经历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务快报编制工作
自20xx年8月―20xx年3月负责财务快报工作。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需在月初较短时间内(每月5日前)完成财务报表的编制、上报等内容。为能在较短时间内向公司领导和上级单位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数据,本人每月坚持打好提前量,提前做好大量的准备工作,认真梳理各项经济业务,审核各项账务处理,以保证快报按时按质完成。在近四年的44期财务快报编制工作中,无论是工作日还是节假日,本人均能按时按质完成快报编制工作,并连续四年得到集团快报工作先进的通报。该项工作为公司领导管控经营风险、提升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财务决算工作
自20xx年―20xx年负责填报公司本部财务决算报表工作。财务决算是企业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综合反映,涉及公司各项经济业务。由于该项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过程复杂,在集团下发了决算编制通知后,本人及时解读最新的编制要求,提前做好财务基础的准备工作,并积极与业务部门及各下属单位沟通协调,以确保各项财务与非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口径衔接一致。
三、会计主管工作
自20xx年3月―20xx年3月负责会计主管工作。具体负责工作如下:
(一)认真做好日常的财务基础工作
本人主要负责复核日常会计凭证、付款合同通知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财务收据和发票的开具、以及每周对货币资金、增值税普票、增值税专票的盘点等相关工作。
(二)修订完善部分财务管理制度
结合公司实际,本人于20xx年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具体修订完善了《业务接待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票据管理办法》、《税务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及内部稽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财务制度。
四、税务管理工作
自20xx年―20xx年负责税务管理工作。工作中本人认真学习和研究税收政策法规,加强与税务主管部门的联系和协调,通过合理安排为公司增加效益。
(一)顺利完成“营改增”工作,并进行分享
20xx年5月1日,全国全面实施“营改增”工作。营改增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初期政策不明确,为贯彻落实好该项政策的实施,本人多次组织公司本部及其下属单位财务人员参加相关中介机构、税局组织的营改增培训工作。同时,与税局工作人员多次探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至20xx年8月1日,顺利完成营改增过渡期工作,并结合公司实际,于20xx年12月制订并印发了《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为后期实施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根据公司领导安排,本人于20xx年9月从实际工作出发,结合增值税介绍、营改增实施情况、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营改增面临的问题等五个方面对营改增工作向公司本部及参控股公司的所有财务人员进行了经验分享,并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好评。
(二)吸收合并工作
20xx年5月公司启动吸收合并工作,本人作为财税组的成员参与了启动准备、组织实施、清算申报等阶段的实施工作。其中:
(1)启动阶段中,本人参与制订了佛开吸收合并重组方案,并分别从吸收合并的必要性、可行性、税务效应等方面进行专项分析,为公司领导提供了可行的决策建议。
(2)实施阶段中,本人共组织开展了8次财税组工作会议,完成了18篇财税组工作简报,指导并完成佛开子分公司财务Nc账套迁移等工作。
(3)清算申报阶段中,本人配合佛开公司办理土地、房产产权权属变更至粤高速名下及其他相关税务工作,并最终完成股权处置损失报告等。
(三)税务的其他工作
1、圆满完成公司20xx、20xx年汇算清缴工作。将汇算清缴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实到位,及时准确的进行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2、每月及时完成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申报、缴纳等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的公告,组织完成了个人所得税改革新政培训工作。
3、在负责税务管理期间,每月按时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立增值税申报备查簿;每季度按时办理(董事、监事、劳务专家人员)发票开具等工作。
五、预算管理工作
(一)开展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工作
1、组织召开全面预算工作会议
根据省国资委及集团要求,本人负责组织召开了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会议,并对各部门预算管理员、各直属单位的预算编制人员进行了预算报表填报的相关培训工作。
2、开展预算编制工作
根据预算编制时间安排,及时收集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预算材料,按时完成公司本部、广珠交通、公司合并预算报表编制工作。预算编制期间,通过oa系统将各直属单位的预算分发给各部门审核,并汇总审核意见后进行反馈。
3、根据集团要求,按时上报预算假设、预算情况说明、会议纪要等预算材料。
(二)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确保完成年度预算任务
为强化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推进预算执行工作,根据集团及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办法》要求,本人及时将年度预算分解给各直属单位及本部各业务部门。同时,负责完成季度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及分析报告,及时将预算执行分析报告上报至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委员会审阅。
(三)盈利预测工作
根据公司“十三五”战略规划,本人组织公司本部、下属参控股单位,初步完成了公司20xx―20xx年盈利预测工作。
以上是本人进入公司本部以来负责的主要工作。这些年虽然成长了不少,但需要提升自己的地方仍然很多。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还将继续加强学习,努力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财务专业水平,能有更多的机会为公司的改革发展,付出微薄之力。
第六篇:21年税务个人工作总结
20__年,伊犁州地税局稽查局认真贯彻落实全区税务稽查工作的各项部署,紧紧围绕州局“戒虚务实”工作主题,按照“抓学习强素质,建制度转作风,重程序办铁案”的总体要求,不断加强稽查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稽查效能,较好地发挥了税务稽查作用。共安排检查纳税人89 户,已查结69户,查补各类税款3203万元,实际执行入库税款4342万元,滞纳金208万元(含企业自查税款滞纳金71万元),罚款143万元,合计入库4693万元,同比增加1492万元,增长61%。现将稽查局2014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升干部综合素质
一是进一步加大税收业务培训力度。2014年稽查局采用集中授课、分科室组织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充分利用网络教育平台的方式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制订了《伊犁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业务培训激励奖惩办法》,鼓励稽查干部参加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考试,33名干部报名参加了注册税务师的考试。认真组织落实好《小企业会计准则》抽考,获得州直地税系统抽考第三名,我局有6人进入全区抽考前五十名,并获得区局通报表扬。积极探索尝试“师傅带徒弟”“一帮二”结对帮扶方式,加强对选调干部实训,快速提升了选调干部实践能力。
二是做好稽查局选调干部试用期综合评定考核工作。按照《伊犁州直地税系统选调稽查干部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局细化制订了《稽查局选调干部试用期综合评定考核工作方案》,对18名选调干部进行了为期6个月的试用期考核。通过试用期的严格管理考核,选调干部稽查综合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也进一步充实和优化了州直地税稽查力量,有效提升了一级稽查职能作用。
三是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坚定理想信念。制定年度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将政治思想教育贯穿于税务稽查工作全过程。组织召开了选调干部思想交流汇报会,深入了解干部的思想动态,鼓励和激发干部工作热情。深入学习解读报告,系统学习《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条例》。积极参与精神文明零基启动活动,组织干部聆听“道德大讲堂”“健康知识讲座”,组织干部美化环境卫生,组建“学习雷锋志愿服务队”,开展徒步健身活动和“未成年人教育”等实践活动,不断增强队伍凝聚力。
四是及时调整稽查力量,优化部分科室人员配置,加强四环节联动效应,推动工作整体提升。
二、修订完善各类制度办法,夯实稽查基础性工作
按照“建制度管长远”工作理念,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各科室岗位职责,建立完善各类规章制度,细化考核指标,狠抓制度落实,初步构建起协调、高效的稽查工作运行新机制。稽查局出台了《伊犁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选案管理暂行办法》《伊犁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伊犁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执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伊犁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伊犁州地税局稽查局考勤管理办法》等各项制度办法。修订完善了《伊犁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绩效考核办法》,组织开展了一季度各科室绩效试考核和执法督察工作,通过考核和执法督察发现了工作中的不足,并及时进行了整改和过错追究。
三、认真开展税收专项检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除按区局要求开展对证券、基金公司;资本交易项目、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报关公司(报关行)的税收专项检查外,还结合州直征管实际,将银行业、住宿和餐饮业、矿业开发企业、营改增部分行业纳入我州税收专项检查的范围。
截至6月底,我局共实施税收专项检查58户,查结48户,有问题户数48户,其中房地产、建筑安装业19户、中介、培训服务机构6户、住宿和餐饮业等我州自行开展检查行业23户。共计查补税款663.15万元,其中营业税249.14万元、城市建设维护税16.88万元、企业所得税63.77万元、个人所得税87.38万元、土地增值税34.25万元、其他地方各税211.74万元,加收滞纳金32.29万元,罚款44.27万元。
四、创新稽查模式,合理有序开展企业税收自查工作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度伊犁州地税稽查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倡导柔性执法理念,体现和谐稽查工作导向。稽查局今年把组织企业自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进行安排部署。研究下发《伊犁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2014年度税收自查工作方案》,分阶段、分科室、分环节细化相关科室工作职责和各项工作要求,并将该工作纳入了绩效考核。有重点选择部分企业开展税收自查,提示告知纳税潜在风险,实行查前辅导、查中约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提升稽查效率,触动纳税人主动改正,受到纳税人好评,收到良好成效。我局安排自查企业36户,自查查补税款1406万元,已组织入库783万元,加收滞纳金28万元。
二是按照区局稽查局要求,制定了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检查工作方案。4月组织召开了由重点税源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参加的税企座谈会,安排17户重点税源企业开展自查,自查查补税款共计1942万元,已组织入库自查查补税款878万元,滞纳金43万元。
五、加大违法案件处罚和执行力度,不断提升税务稽查质效
树立依法稽查、风险管理、整顿规范的稽查理念,除对查补税款依法追征外,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依法加处罚款。加收滞纳金208万元,加处罚款143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25%,5%。在做好当年案件入库工作的同时,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清理以前年度久拖不决案件8户,清收税款436万元。
20__年,虽然我局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但我们的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考核机制还需进一步明确和加强,制度办法还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二是学习教育和监督机制的作用发挥的不充分;三是实际工作管理与稽查管理软件相脱节的矛盾亟待解决;四是案件执行难的问题还需进一步加强。我们将在下半年的工作中不断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