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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评审、审批、签约四个基本程序。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实际需要,于每年下半年发布次年《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确定项目申报的方向、时间、渠道和方式。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国家《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与我市合作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二)具有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地位、技术优势和研究积累;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需人才和配套经费,必备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条件;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六)是项目的直接实施者。
第十条 申请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科技政策,符合市科技发展规划,并以当年《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所确定的'支持方向为主。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者经有关行业或基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向市科技局申报,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由市科技局提供统一格式);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项目可不提交);
(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按照发布的《科技计划项目指南》及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对申报的重点项目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条件的专业机构进行立项评估。
第十三条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并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管理规定及年度科技项目计划拨付科技项目资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