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调查报告格式范文(合集)

时间:2022-10-31 15:55:15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102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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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事件经过调查报告

一、事件概况

事件地点:锅炉脱硫区

事件发生时间:2017年1月25日至2月23日

事件类别:一般环境事件

二、事件经过

2017年1月19日14时,公司生产部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说明低硫煤库存仅剩3000吨,由于临近年关,好多煤矿被强制关停,及时采购不到低硫煤,被迫将锅炉燃料煤暂按高、低硫1:1比例进行掺烧,要求各部门(中心)作好相关准备及工艺调整。在2月23日停脱硫装置之前近一个月的时间内,由于过春节、下雪等原因,燃料煤不能稳定供应,频繁更换煤种。自从1月下旬以来,脱硫装置运行一直不够稳定,1月25日以后,运行状态进一步恶化,总排SO2连续超标,并有失控迹象。安环部发现后,及时向公用工程中心提出控制要求,并发书面隐患整改通知单(2017)001号。同时,安环部会同生产部共同催促协调物资采购部尽快采购低硫煤,于1月30日,低硫煤购进并投用。在公司分管生产副总乌忠理组织指挥下,通过各生产职能部门及公用工程中心相关人员的共同努力,于2月2日,将总排SO2处理在最高允许排放指标200mg/m3以下,但一直不够稳定,总排SO2含量时有超标现象。这种工况一直维持在春节过后(2月14日),经反复调整试验,得不到任何改善,反而继续恶化。直到2月23日,脱硫装置无法继续运行,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并报靖边县和榆林市环保局批准后,组织对两套脱硫装置进行停车检修。

三、引发后果

本次冲击过程对脱硫装置本身造成非常大的伤害,高浓度脱硫浆液在系统内长时间循环,因(NH4)2SO4结晶导致部分设备堵塞,造成脱硫装置无法正常运行;更换低硫煤后,SO2排放浓度仍达不到之前的水平,甚至不能满足200mg/m3高限外控指标,被迫停工检修;引发一系列的环保问题,因排放总量的增加需缴纳高额排污费。

四、事件性质认定和事件原因分析

(一)事件性质

一般责任事件

(二)事件直接原因

在低硫煤中掺入高硫煤后,原烟气SO2含量逐步升高,脱硫装置负荷逐步加大,原本脆弱的脱硫装置在打破原有工艺平衡之后,由于操作人员缺乏经验,对脱硫装置性能掌握不够,未能及时调整到新的平衡点,致使工艺运行状况逐步恶化,脱硫效率急剧下降,导致锅炉烟气SO2连续严重超标。

(三)事件间接原因

1、江苏和亿昌设计施工的锅炉脱硫装置处理能力不足。因脱硫塔内径偏小,烟气流速过高,反应停留时间不足,后处理浓缩系统设计偏小,整体操作弹性较小,施工质量缺陷等原因,给工艺运行操作带来较大困难。

2、脱硫烟气旁路挡板关闭不严实,致使原烟气内漏直接进入总排口,加重了超标状况。

3、公用工程中心对掺烧高硫煤而可能引发的后果认识不足,未能及时制定出有效的应对措施。

4、公用工程中心将涡旋泵长时间停运,造成浆液固含量升高而影响后处理系统结晶。

5、生产部对SO2超标排放后果严重性认识不足,低硫煤储备量预警不及时,协调不力;SO2严重超标后,未能果断降低锅炉负荷。

6、安环部虽在SO2超标后要求公用工程中心进行及时有效的调整,作为环保监督管理部门执行相关环保管理制度不严格,处置不果断。

五、事件责任认定、责任单位及责任者处理建议

(一)公用工程中心

1、公用工程中心作为锅炉直接管理部门,对本次锅炉烟气SO2连续严重超标负主要责任。依据公司《事故事件管理制度》规定,扣罚公用工程中心月度HSE考核分10分,折合人民币约8107.8元(参照5月份月度奖金)。

2、公用工程中心副书记王永锋分管锅炉工作,对本次连续超标排放事件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3000元。

3、公用工程中心经理惠军旗作为中心负责人,对本次连续超标排放事件负有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2000元。

4、公用工程中心对本中心其他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安环部备案。

(二)生产部

生产部经理陈琪对低硫煤储备协调不力,在锅炉烟气 SO2严重超标的情况下,工艺调整不果断,对本次连续超标排放事件负有生产组织不力责任。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1000元。

(三)安环部

安环部经理贺存葆在锅炉烟气 SO2严重超标的情况下,不能坚持原则,容忍超标排放,对本次连续超标排放事件负有监管不力责任。扣罚安全风险抵押金1000元。

六、防范措施和事件教训

1、对脱硫装置停工检修,将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进行逐项整改消除。

2、适时对脱硫旁路进行彻底封堵。

3、公用工程中心需加强培训学习,摸索总结脱硫装置操作特性,使脱硫相关人员都能熟练掌握脱硫装置性能,操作人员应根据不同负荷、不同工况作出快速有效调整操作,提高应对异常工况的综合能力。

4、物资采供部需进一步提高生产服务意识,根据生产实际储备足量的生产原材料,提高生产供应保障能力。

5、生产部要高度重视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将其作为主装置纳入生产运行管理,组织调度装置生产时需统筹考虑环保设施的安全平稳运行,随时掌握影响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的原材料库存,如库存降到规定量时及时作出预警。

6、安环部要加强对有关环保处理设备设施及工艺流程的学习,加强环保监督检查及考核力度,坚持原则,确保各项环保指标达标排放。

7、技术部要加强对生产运行存在问题的技术支撑力度,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

8、公司各部门、中心以此次环保事件为教训,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进一步提高各级人员的环保意识,将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按照生产主装置的标准进行管理,将各项环保指标按照主产品质量来要求。

第二篇:事件经过调查报告

一、调查背景

水是生命之源,也是生命的杀手。当前,溺水死亡已成为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的头号杀手,给家庭、学校和社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随着天气越来越炎热,中小学生溺水事故进入了危险期和高发期。5月份以来,我市发生各类学生溺水事故12起,导致十多人溺水身亡,我市中小学生因溺水死亡的人数占意外死亡总人数的66.4%。因此,我校开展对校园周边地区进行实地调查工作,通过调查掌握情况,排查安全隐患,杜绝学生溺水事故,避免不必要的不幸和遗憾。

二、调查时间

20XX年6月21日

三、调查人员

王健 邱芸莲

四、调查方法

实地考查

五、调查路段

河堤路、栎木坑、普同塔、横街上(东门)、文明大道

六、调查发现

通过重点路段的实地考查,发现以下地方存在学生溺水安全隐患:

1、河堤路周边工地施工,将土方倒在河的两岸,雨天湿滑,

一不小心便会滑入河里。

2、文明大道东工地施工,挖了较多面积较大的坑,雨天易积水。横街上、栎木坑一带,有面积较大的农田洼地、池塘,雨天也易积水。若有学生去玩耍,存在溺水隐患。

七、调查建议

为了学生的安全,杜绝溺水事故的发生,现提出如下学生溺水防控举措:

1、河堤路应加强防固措施,避免土方塌方。竖立安全警示牌,提醒人们注意安全。

2、工地施工处,池塘旁边也可竖立安全警示牌。

3、学校和家庭加强对学生的防溺水安全教育。

第三篇:案件调查报告格式范文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大,城镇经济不断发展,大量的农民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成为城市建设的生力军。农民工群体为中国城镇化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不可否认现阶段我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缺乏,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较为突出。建筑行业(含交通道路建设)的从业人员绝大部分是农民工,解决好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是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关系社会城镇化发展、关系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的问题。为了进一步了解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近日,笔者针对我市市本级20____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投诉、受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探究,形成了如下报告:

一、基本情况

据统计,20____年市本级人社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42件,清欠农民工工资1557万元,涉及农民工1680人。处置欠薪群体性事件18件,涉及农民工1239人。

二、基本特点

(一)拖欠工资主体主要集中在建筑业

从市本级投诉人的从业行业看,建筑业投诉涉及1520人,占投诉涉及总人数的90.48%。建筑业以体力劳动为主,行业进入的门槛低,适合于文化程度偏低的青壮年农民工,这个行业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最严重、最普遍的行业。

(二)投诉涉及人员劳动合同覆盖率低

20____年,____市本级接到投诉的涉及人员基本上都没有具体的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发生劳务争议时很难提供必要的依据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三)群体性案件发生的比例较高

在市本级受理的被拖欠工资的案件中,群体性的欠薪案件发生比例较高,20____年共立案42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有18件,占所处理案件总数的42.86%。建筑行业农民工,以乡土地缘为纽带形成各个作业班组,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乡土人情往往会使得他们趋向于走在一起,共同讨薪。极个别人员采取堵路、泼汽油、到政府部门__等极端方式讨薪,从而酿成群体性事件。群体性案件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和暴力冲突,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产生原因

(一)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不少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由于农民工求职心切,在受雇用时不知道要与老板签订书面的合同,常常仅是以口头形式和老板约定相关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在法理上很难取得有利对待。

(二)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的资金链出现问题。20____年受银行信贷政策调整及国家限制购房政策的影响,部分建设单位和企业融资困难,流动性资金不足,直接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三)建筑工程项目层层转包、违法发包情况严重,个人承包者无能力支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并要求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一般都是以包代管,将工程劳务发包给包工头,一个工程项目经过3-5次的转包普遍存在。由于包工头资金不充裕,承担风险的能力差,一旦出现包工头之间因结算存在争议或资金不及时到位,或者施工企业将工程款交给包工头,让包工头发放农民工工资,但包工头卷款逃跑工程等情形,都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承包建设者为了扩张经营规模,承揽与自身管理能力不相适应的工程。工程项目的拨款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手续,而且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节点拨付工程款。建筑公司采取层层分包、转包的方式要求包工头垫款施工。在承建单位资金不充足的情况下,只能拖欠包工头的工程款,包工头又将风险转嫁到农民工身上,形成恶性欠薪的循环。

四、对策及措施

(一)广泛宣传,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氛围。各级政府和机关部门应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之一。通过在街道、社区、网络、电视媒体等方式宣传,内容紧贴企业主和劳动者关心的内容,引导企业严格遵循《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二)建立劳动者维权援助制度,提高劳动者增强维权意识。建立完善劳动者维权免费法律援助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增加就业培训的投入,举办各种针对务工的各种就业培训及法律普及培训,增强劳动者的法律素质,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同时还应当尽可能的收集相关就业及工作信息,以及在就业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应对措施,特别是当工资遭受拖欠时,一定及时找相关工会或劳动部门解决,如不能及时取得应得的工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高度重视,整治非法、违法分包行为。一是成立工程专项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分步实施。二是调查摸底,造册登记。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基本概况、在建企业情况、违法违规事实等一个不漏登记在册。特别是弄虚作假,骗取工程的;不具备与工程建设相符的施工能力,经多次督促整改仍无改观的;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等要详细登记,表述清楚。三是明确职责,查处到位。只要认定为转包和违法分包的,一律视为无效。若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四是严格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企业不再审批新建项目。五是严格工程招投标和工程担保管理,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部门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

(四)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机制。要建立健全严格的信用管理机制,完善各行业特别是建筑市场不良信誉记录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公示制度。对各个企业实行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对容易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重点企业和单位,专项登记造册,专人跟踪监控;被监控的用人单位要每月定期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等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合法、科学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对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和企业劳动保障失信行为通过一定的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对多次拖欠工资或拖欠数额巨大的用人单位要在政府网络和新闻媒体公布,向社会曝光。

(五)明确职责,建立健全拖欠工资齐抓共管机制。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联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态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是劳动执法的主体,但是劳动执法并不是完全独立的,需要其它执法部门和职能部门的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涉及面广,复杂多变,仅靠劳动监察部门的力量,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坚持多沟通、多联系、多配合,使各部门在工作中增加理解,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多职能部门的作用,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如:建设行政部门要按照标准严格把好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关,杜绝不够资质、没有经济实力的建筑企业承建工程,严肃查处建筑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等违法行为。对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行为导致集体停工、罢工或集体上访等事件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新项目的投标,并给予相应的企业资质处罚;取消或降低资质等级;经贸、招商等部门要对新办企业严格审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故克扣、拖欠工资的企业,不予办理工商执照年审等。

(六)在建筑工地推行“一卡通”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发放。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银行办理“一卡通”农民工工资专户,并根据实名制用工信息为农民工办理“一卡通”工资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工资性工程款必须按月支付。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进度或工程量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存入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一卡通”工资专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通过工资专户直接拨付到农民工本人工资卡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一卡通”工资专户,并监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通过工资专户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本人工资。

(七)依照法律规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份子坚决打击。人社部门及相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________自治区人社厅、公安厅、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处理“恶意欠薪”案件,增强法律的震慑力,保障农民工权益。在打击不支付报酬犯罪分子的同时,坚决遏制农民工恶意讨薪。各部门在解决拖欠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极少数企业或一些不法分子弄虚作假、伪造拖欠证据索取不当利益,或为达到其他目的,以讨薪名义,敲诈勒索,制造群体事件,给社会带来负面、甚至恶性影响的“不法讨薪”行为,要予以曝光并严惩;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篇:事件调查报告范文

事件名称:

事件单位:热点生产中心电气装置

事件时间:

2#炉2#磨跳停事件 2015年10月26日

关于动力中心2#炉2#磨跳停事件的调查报告

一、事件发生单位概况。

1、热电生产中心总共四组机组,每号机组配有四台磨煤机。每台磨煤机配有两组稀油站高速油泵电机、低速油泵电机。高速油泵与低速油泵连锁,整个润滑油系统与磨煤机连锁。

二、事件发生的时间。

2015年10月26日

三、事件的类别和级别。

四、事件发生的经过。

2015年10月26日上午12时左右,电气二次班长___接到2#炉2#磨煤机1#高速油泵无法启动的通知,应运行班组要求着手进行此缺陷处理。二次班长___安排员工___作为工作负责人办理相关工作票进而准备处理该缺陷。一切准备就绪后,班长___又接到热电中心__的通知:安排人手进行对化水装置3#、4#、5#、6#废液泵电动空气阀的更换。随即班长___安排员工___、__二人进行该项工作,而自己则协同员工___在工作负责人___忙于其他工作不在场的情况下继续处理2#炉2#磨煤机1#高速油泵无法启动的缺陷。此时设备正在运行不具备倒磨条件,但该项紧急缺陷仍需处理。___在缺陷处理过程中发现1#高速油泵电机热继电器常闭触点96松动,继而对该触点进行紧固,在紧固过程中零线公共端虚连,导致润滑油系统失电,随即连锁使2#磨煤机动作跳闸。

五、事件应急救援情况。

快速紧固96常闭触点,恢复零线公共端正常连接。

六、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

七、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八、事件发生的原因。

直接原因:

检修人员工作过程中未意识到热继电器常闭触点96端子的重要性,风险预控措施分析不到位。

间接原因:

1、检修人员违反电气工作票操作规程,在工作负责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缺陷进行处理。

2、检修人员对系统的运行状态掌握不清,未意识到部分端子重要性,风险预控分析不到位,在不具备倒磨的情况下带电消缺。

3、热电生产中心安排监护人员不合理,监护人没有电气专业工作相关经验,无法对检修人员额外动作的隐形风险进行辨识和制止。

4、维保单位电气专业对此次的缺陷处理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明确的处理方案、步骤和方法。

九、事件责任分析、事件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件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十、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

1、加强维保单位电气检修人员电气工作票操作规程的培训工作,

严格遵守“两票三制”进行工作。

2、电气专业培训必须加强二次控制回路连锁的相关内容,提升检修人员的整体素质和风险预控分析,提高风险辨识能力。

3、热电生产中心加强对消缺过程中的监护力度,合理安排有相关经验的监护人进行监护再许可工作。

4、维保单位加强专业检修人员的管理,要求检修人员在进行重要设备消缺或者维修时必须具备明确的检修方案方可开工。

十一、事件调查组成员单位、人员签字。

十二、附件(包括:现场照片、录相、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设备图,技术鉴定结论、化验分析结果、询问笔录、会议记录、旁证材料,伤亡人员诊断证明或死亡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事件结案申请、事件结案批复,其它事件材料)。

第五篇:案件调查报告格式范文

【摘要】为探求再审案件调解工作规律,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率,结合本院五年来的民事再审案件审判情况,对当前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作以探讨。

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难度增大,再审案件调解相较原审更是难上加难,再审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笔者作为从事审判监督工作多年的法官,对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感触颇深。为探求再审案件调解工作规律,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率,结合本院五年来的民事再审案件审判情况,对当前再审案件调解难问题作以探讨。

一、再审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

我院自____年以来,共审理民事再审案件30件,其中调解结案的仅为5件,调解率仅为16.7%。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再审案件调解率很低,造成此结果有诸多原因。

(一)现行法律对再审案件调解的规定有待完善。《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调解工作的总原则,第五十至五十二条规定的是当事人调解请求权和自行和解权,第八十五至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八规定的是法院调解程序。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可以进行调解,而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就没有调解的规定。____年8月18日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再审案件进行调解的规定,当然,民诉法总则第九条的立法精神是调解应贯穿民事审判的始终,对再审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也是法官应做的工作。但对再审案件的调解在理论方面还有争议,在法律规定上还有盲点。

(二)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矛盾相当尖锐,积怨久远。提起再审的案件一般都是经判决结案的案件,这些案件原来就没有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在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申诉、缠诉,信访不断,矛盾是愈演愈烈,冲突较大,调解的平台基本被破坏殆尽,调解难度相当大。这是再审案件调解难的原因。

(三)再审案件来源复杂,当事人存在误解。审判监督程序下的纠错原则是依法纠错。然而很多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变原裁判,由于这种误解的存在使得再审申请人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往往固执己见,不愿接受调解,使调解失去当事人的配合。即使经反复做其工作后能勉强愿意调解,因为误解较深,调解的成功率也很低。

(四)再审案件案情复杂、疑难。再审案件多是经过一审、二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因案件已经多次审判且历时久远,错综复杂的事实更难以查清。加上当事人坚持己见,一争高下,赌气打官司的心态占了上风,所以对这类再审案件调解也是相当难。这类案件一般以合伙纠纷案件居多。如我院审理的薛丽、薛晶与史顺利、史经来合伙纠纷案及郑宏斌与尹前发合伙纠纷案。该两案均属合伙纠纷,因当事人在合伙期间没有规范的协议和帐目导致发生纠纷,且案件事实经一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后更加错综复杂,事实认定难上加难。双方当事人在再审期间已不是纯粹的诉讼,而是打赌气官司,让双方坐下调解都非常难。

(五)再审案件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有社会公众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上级法院的监督、人大、政协、政府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人民法院自身的监督。再审案件的产生来源也是这些监督主体监督的结果,反过来这些监督主体又关注着再审案件的裁判,再审案件承办人审理过程中的言行同样也被监督,所以承办法官有顾虑,庭审合议后交审委会讨论,依审委会意见判决定案,不想惹火烧身。

(六)再审中当事人不到庭造成调解难。有的法人主体灭失,或自然人下落不明,甚至有些当事人故意规避既判义务,或有的申诉方申诉动机就是为拖延或逃避履行义务,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使案件失去调解基础。

二、提高再审案件调解结案率的对策

如何解决再审案件的调解难问题,提高再审调解率,以减少信访,维护稳定。笔者认为,再审案件承办法官必须站在讲大局的高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畏惧心理,摸索经验,扬长避短,做好再审调解工作,提升再审调解成功率。

(一)善用技巧促调解。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激烈,冲突较大,积怨久远,这是再审案件的显著特点,针对这个特点,再审法官要采取先“背靠背”分头做工作,缓和对立情绪,形成了调解的基础和氛围,再“面对面”谈调解方案的办法。若一开始就让这类案件当事人直面相见,进行调解,可能是“仇人相见,分外红眼”,一调即败,使调解工作全线崩溃,这是应值得注意之处。

(二)利用当事人厌战心理,抓住时机促调解。再审案件当事人历经多次诉讼,有的身心俱疲,再审程序正好给这类当事人提供一个言和休战的平台,对此类案件,再审法官要善于把握其心理,抓住时机,找准双方的利益平衡点,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如我院成功调解的张丽与李春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就是此类典型案件。

(三)强化庭审打好基础促调解。再审案件已经过审判,但又被提起再审,有些案件就是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这就要求法官进一步发挥庭审功能,审清案件事实,通过庭审让当事人清清楚楚的明白事理,这就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强化庭审,特别是对提出无理要求、过高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在审前无法作调解工作,通过进一步庭审后,使他们明事实、明法律、明利害,调解可顺势而成。

(四)查清法律事实促调解。客观真实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只是追求的终极目标。再审案件复杂、疑难,通过审理事实不清,此时再审法官应如何入手?笔者认为,通过诉讼机制,限度地确认法律事实,以接近客观事实。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明白,承担败诉的诉讼后果的原因,再审法官要判前释法、判后答疑,以免除认为是“冤案”的一方当事人的思想怨结。

(五)适时转移重心有的放矢促调解。再审案件是经过一审或二审裁判的案件,所以有相当部分案件事实部分是清楚明白无争议的,此时再审法官处理再审案件就不一定要再次开庭审理,因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已无争议,此时争议的焦点,转移至对事实、法律关系的认识、法律的适用上,所以要将工作重心转移,在案件定性、适用法律上下功夫,向当事人作好解释,这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有益于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

(六)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对症下药促调解。再审案件既然已经一审或二审,再审法官在处理再审案件时,要多向原审法官了解案情,案件的背景,当时调解没成功的原因,判决的法律依据及理由等案内、案外的情况,这样才能作到调解工作胸有成竹,并有的放矢,进行调解有时还可在原调解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协议可能会很快的达成。

(七)善于利用监督力量促调解。再审案件涉案背景复杂,社会广泛关注,要区别对待,再审法官这时不要退缩,而是要主动向社会群众作好解释工作,向党委、人大、政协、政府主动汇报案情,他们也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支持法院工作,帮助法院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样你调解的力度就加强了,调解成功率自然就会升高。如我院成功调处的艾滋病患者任某、徐某诉县人民医院、信阳市中心血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再审一案,在办理该案时,承办人和院领导多次向县委、县政法委汇报案情,积极争取县委、县政法委的支持,在两被告给予适当赔偿的情况下,由县里拨付原审原告司法救助款一万元,最终成功地化解了矛盾,使案件调解结案。

(八)巧借抗诉机关力量促调解。再审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检察机关抗诉而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检察机关要参与,还有些再审案件,虽然不是检察院提起抗诉而再审的,但当事人去反映过、信访过,检察院较关心处理结果。对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的这些案件,如何调解结案,就要涉及到与检察机关的工作配合。要多与检察机关协商,交换个案的认识,争取得到检察官对法官调解工作的支持和理解。这样再审案件当事人会在法官和检察官的说服教育下,改变错误的认识,达成调解协议。纠纷解决了,矛盾排除了,这不但是对法院工作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检察工作的肯定。如我院审结的张某与县人保公司劳动争议抗诉再审一案,法检两家联手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终使双方握手言和,该案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九)转变观念寻找观念促调解。再审案件要调解成功,再审法官还有个观念应该转变,就是案件的处理过程不要刻意去追求完美无缺的判决结果,而要去找到纠纷解决的方案。纵观再审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维持原判的比例较大,笔者所在的法院,再审维持率近40%。为什么一审、二审、再审都是同一结果,当事人还不服呢?出现这一情况,应该说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没错,问题出在承办法官只追求了正确的判决结果,忽视了寻找纠纷解决的方案,对待此类问题,再审法官只要跳出一审、二审法官的思维模式,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精神的前提下,以社会公德、道德等作为依据,寻找当事人双方能够接受的案件处理方案,从而调解结案,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善于营造良好氛围促调解。热忱对待当事人,创造调解的良好氛围。进入审判监督程序,有当事人其缠诉、缠访的原因,在处理再审案件时,对当事人法官就热情不起来。外因是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对原裁判有意见,有看法,所以对法院、法官是有意见的。在这些内、外因素的影响下,调解的基础和氛围与一、二审审判比要差得多。因此,再审法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热情接待当事人,营造调解氛围;要从树立维护人民法院整体形象的大局出发,以纠正和改变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偏见为已任,创造调解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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