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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大学生调查报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就业的激烈竞争,近年来,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出现了很多新动向,在社会实践的目的、组织、时间、内容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很多学生针对社会实践领域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取得了显著成绩,对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方式、偏好不同,对参与社会实践的重要性程度认识不同。面对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挑战,加上我校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精神,让学生正确面对社会现实,引导学生观念;更深入有效地开展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如何激励更多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如何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创造更好条件并提供优质服务等诸多问题需要认真思考与探索。我们将就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现状进行调查与分析,为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一定参考。
一. 调查概况
为了了解本校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基本状况,了解大学生对参加社会实践的意见,态度和看法,以便更好地引导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适应当今社会严峻的就业形势。进行了本次调查,调查的对象为西南政法大学全体学生。此次调查对象,我们根据年级、性别、专业划分出了三个维度进行具体的调查。10级的学生比例为34%,09级的学生比例为30%,08级学生的比例为20%,07级学生的比例为16%左右。男生占43%左右,女生占57%左右。法学专业学生占48%左右,管理学专业占11%左右,经济学专业展13%左右,刑侦专业占10%左右,新闻学专业占6%左右,语言学专业占6%左右,政治学专业占8%左右。
二. 调查方式
此次调查采取的是系统抽样方法,以全校学生所住宿舍号为样本,抽取1518个宿舍作为样本进行调查。 此次调查以问卷调查为主,以访谈为辅。此次调查问卷一共1518份,收回1300份,其中有效问卷为1244份,有效回收率为82%左右;此次访谈随机抽取了15个访谈对象。
三. 调查时间:
xx年x月x日―――xx年x月x日
四. 调查内容
1. 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基本情况,包括大学生对参加社会实践的态度、意见和看法,参加社会实践的主要形式和内容,以及参加社会实践的场所取向等。(此次问卷调查我们一共设计了15个问题 )
2. 访谈主要调查了一下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实践工作、实践困难、实践目的、对实践的态度、意见、看法。
五. 调查说明
1. 此次调查,我们发现在调查的实际状况中,有一部分拒访和不在宿舍的情况,还有一部分宿舍是辅导员办公室,由此导致我们的样本有小幅度减少。
2. 此次数据统计,我们采取了控制变量法(年级)进行统计,因此我们的调查结果也将以年级为标准进行说明。
3. 此次调查,我们是面向广大会员征召调查员和统计员,由于一部分调查员对问卷调查和统计并非十分了解,是本次调查的不足之处。
六. 调查结果
(一)问卷调查结果:
从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经历来看,其中参加过社会实践的同学占四分之三左右,28%(没有参加过社会实践)
从大学生认为参加社会实践的必要性来看,超过一半的同学认为非常有必要参加社会实践,那是必修课;也有较大一部分人认为参加社会实践是值得尝试一下的,只有一小部分同学认为参加社会实践是没必要的或者是抱着一种无所谓的态度的。
从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目的来看,各大年级的学生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社会经验,锻炼自己的能力,较大部分的同学是为了充实自己的大学生活,突出表现在09级和08级。这说明大学生都很自然地把参加社会实践和就业、社会接触联系在一起了。同时,各年级大约有将近五分之一的同学参加社会实践是为了减轻家庭负担、挣取零花钱。当然为就业做准备更是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主要目的之一,这方面突出表现在08级和07级。还有一大部分同学是为了增长见识、广交朋友。
从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途径来看,各年级有超过一半的人数会选择学校的途径,这可能是因为他们来自不同的地方,对周围环境不熟悉,因此对学校的依赖比较大。还有大部分同学会选择自己找,只有较少的同学会选择广告和就业中介的途径。由此可见,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还是比较强的。
从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形式和内容来看,绝大多数同学会选择与自己的专业相关的实践内容,只有较少数的同学不会选择与自己的专业相关的内容。其中以兼职为主要形式的,10级、09级、08级、07级的学生比例依次为63%、67%、70%、71%;以主题调研作为主要形式的10级、09级、08级、07级的学生比例依次为24%、29%、33%、40%;以参观交流为主要形式的10级、09级、08级、07级的学生比例依次为28%、33%、40%、36%;以 自主创业为主要形式的10级、09级、08级、07级的学生比例依次为21%、22%、25%、21%;还有一小部分会采用其他形式。
参加社会实践) 居多数。选择政府机关、学校、公益性组织作为自己的实习单位的大一、大二的同学相差不大,但是大三、大四的同学此时则偏向于选择政府机关作为自己的实践单位。这可能与大学生的专业联系比较大。
从大学生选择实践地点来看,绝大部分的同学会选择在商业区附近和学校附近,有较大一部分同学会选择在居民区附近,还有一小部分同学会选择在其他地点参加社会实践。
从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选择来看,选择在寒暑假进行社会实践的同学占绝大多数,也有较大一部分同学会选择在课余实践和周末进行社会实践,还有较少一部分同学会选择在节日进行社会实践。
从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天数来看,参加不到一天的同学10级、09级、08级、07级的比例分布依次为8%、7%、4%、21%;参加天数在1―15天的同学10级、09级、08级、07级比例分布依次为33%、43%、37%、36%;参加天数在16―30天的同学10级、09级、08级、07级比例依次为14%、18%、26%、27%;参加社会实践天数在30天以上的同学10级、09级、08级、07级比例依次为8%、11%、19%、26%,这则数据显示个年级的同学参加社会实践的天数集中在1―15天左右,而大三、大四的同学可能是因为课程比较少的缘故,参加社会实践的天数明显大于大一、大二的同学。
从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面临的困难来看,联系合适的实践单位是各大年级同学参加社会实践面临的最大困难,由此我们可以多在联系实践单位方面对大学生加以帮助;同时各年级也有五分之一左右的同学认为在确定实践项目方面比较困难,这种情况突出表现在08、07级;而认为在组织实践团队、资金投入、政策保障方面还需加大力度的同学10级占21%左右,09级占27%左右,08级占35%左右,07级占30%左右。
从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存在的问题来看,极大一部分同学认为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时 间太短,无法真正进入角色;较大一部分同学认为相关的组织管理有待提高,活动不务实,形式主义较强,没有什么创新性。
当涉及到学校可以为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问题时,绝大部分同学希望学校应该多为大学生创造一些实践机会,联系实践单位;也有一部分同学希望可以进行相关方面的培训(讲座)进行正确引导;还有一部分同学希望可以多提供一些安全方面的保障。
(二)访谈调查结果:
据此次访谈结果显示:接受访谈对象都有过参加参加社会实践的经验,还有极个别学生经常参加各种各样的社会实践。他们通常会选择在寒暑假、周末、节假日参加一些兼职、支教、实习、三下乡活动之类的社会实践活动。通过了解访谈对象参加社会实践的目的,他们大部分是为了积累社会经验,锻炼自己的能力,为参加工作做准备。也有少部分人是为了挣零花钱补贴家用。通过对受访者参加社会实践所遇困难的了解,
主要有兼职机会少、交通不便等客观困难,也有受访者个人毅力不够、缺乏耐心等主观因素。不过在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方面的政策,大部分受访者都不了解或是不太了解。通过对受访者参加社会实践的看法的了解,我们发现大多数受访者都很积极地参加社会实践,并希望以此锻炼自己的能力。
七. 调查建议
1. 学校多为广大同学联系合适的实践单位,以疏通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渠道。
a. 学校可以与各大商场建立合作关系,为其提供兼职人员,商场为学生提供兼职机会,做一些节假日促销、销售类的工作。
b. 学校可以根据广大学生的专业诉求,提供一些对口的实习单位。比如为法学专业的同学联系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专业的同学联系企事业单位等。
2. 学校能够开设相关方面的课程,举行相关方面的讲座,进行正确的理论引导。
a. 学校可以开设关于大学生实践方面的指导课程,让同学打好理论基础。
b. 学校可以邀请一些知名企业的领袖现身说法,分享走向成功的社会实战经验。
3. 学校能加大在组织和管理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投入和支持。
a. 学校可以在财力上加大对大学生参加实践的投入和支持,并制定成文的管理制度。
b. 学校可以设立专门的大学生实践管理机构,对有意愿参加社会实践的大学生登记注册管理。
c. 学校应该为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提供相关的证明。
4. 大学生也要加强自己参加社会实践方面的能力锻炼与培养。
a. 学生本身应该在夯实理论的基础上,加强对实践能力的锻炼。
b. 学生应该强化自己的专业素养,以便找到对口的实习机会。
第二篇:大学生调查报告
调查提纲
一、调查时间:20xx年xx月15日D05月08日
二、被调查单位:重庆第二公共交通公司
三、被调查人:重庆第二公交公共交通公司办公室
四、被调查人:宋良远重庆市第二公交公共交通公司办公室主任
五、时间安排:
1、xx月15日至xx月23日,收集有关资料,作好调查准备;
2、xx月23日至xx月30日,到被调查单位向被调查人进行调查;
3、05月01日至05月06日,整理调查记录,起草调查报告初稿,经指导教师辅导修改后定稿;
4、05月07日至05月08日,按市电大要求进行打印装订。
调查记录
一、时间:20xx年xx月28日下午14时至17时
二、地点:重庆市第二公交公共交通公司办公室
三、调查人:江涛(以下简称江)
四、被调查人:宋良远重庆市第二公交公共交通公司办公室主任、(以下简称宋)
五、调查内容:重庆市公交客运中安全问题的有关情况
六、调查记录:
江:宋主任,最近看到几则有关公交车上的人身伤害的报道,想了解一下公司就营运安全义务方面的情况
宋:好你主要想了解哪些方面的问题。
江:我首先想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
宋:好的,重庆市公共汽车始于1932年5月,1933年9月成立重庆市公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946年筹建电车,1955年底试运行。公司目前拥有营运车辆644辆,公司现下辖16个大公共汽车营运路队,5个小公共汽车营运路队,1个大型一级汽车保修(场)。公司下设安监科专门负责安全责任的管理。
江:在请问一下公司服务中涉及安全责任主要集中在哪几个方面。
宋:主要是因营运车辆运送中的乘客的人身损害方面。
江:那么主要是什么原因引起的?
宋:主要是两个方面引起的,一方面是因营运车辆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运送责任,另一方面是由于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
江:那么,这两个方面谁占比重大,
宋:目前是营运车辆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事故占比重大,但是近来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安全事故有上升趋势。
江:与往年相比,今年的安全事故有什么特点。
宋:与往年相比,今年的安全事故有两个特点:一是因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事故,比往年逐步下降。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40%。但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安全事故有所上升。近来公司处理的此类安全事故有所增加。
江:那么,公司是怎么处理此类安全事故的?
宋:公司处理的原则的依法办事,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民法通则》以及重庆市相关规定处理,至于具体的办法涉及到公司商业秘密,就不便说老。
江:那么,就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安全事故,公交公司有没有责任,宋主任个人认为该怎么看。
宋:这个问题如果站在企业的方面,当然是要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可以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来实现。当然消费者的权益也要维护,所以我们的处理此类问题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解决。
江:今天占用宋主任这么多时间,非常感谢,再见。
宋:不用客气,再见。
本文对公交公司因安全义务引发的人身伤害的原因、特点,及相关争议进行了调查,分析了因安全义务引发的人身伤害主要原因和突出特点,并就如何处置和适用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了分析,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对因安全义务引发的人身伤害法律适用提出了肤浅的看法。
一、公司概况及相关慨念
重庆市公共汽车始于1932年5月,1933年9月成立重庆市公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946年筹建电车,1955年底试运行。
重庆公交二公司,前身为重庆市公共交通公司第二行车总站,始建于1986年,拥有营运车辆644辆,公司职工4303人,退休职工631人,下辖营运线路44条。到2001末,公司已拥有固定资产近2亿元年营运收入达8200万元,年运营里程4500万车公里,年载客能力为2。7亿人次。营运线路达到了52条。昔日单一的黄河、解放客车已被如今的豪华空调巴士、普通绿色巴士和小公共汽车等取而代之,且营运车总数已发展到了872辆。公司现下辖16个大公共汽车运营路队,5个小公共汽车运营路队,1个大型一级汽车保修(场)。
根据公路法对《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公交公司是从事公路营业性乘客运输服务的经营者,承运人。乘客是为了自身的需要以给付票款,乘坐公交车,接受公交公司运输服务的自然人。根据《合同法》第293条的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车票是乘客乘车的有效凭证,也是作为承运人与乘客之间运输服务合同的表现。在公交客运合同中,公交公司对乘客负有告知、救助和安全送达等合同义务。乘客则负有支付约定票款,按承运人要求乘坐公交车等义务。因此,公交客运纠纷在我国原先的司法审判实践中一直是作为合同纠纷来处理的。而且由于公交客运纠纷是发生在交通运输领域,是在道路交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故又多援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二、承运人的安全义务范围
从与宋主任谈话中得知,营运车辆运送中的乘客的人身损害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部分是因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运送义务引发的,如保证交通工具无不适行的机械故障,司乘人员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等,这部分在公交公司安全处理的客运事故中占绝大多数。另一部分是由于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如车上乘客之间引发的人身损害事故及因小偷对乘客的人身损害侵犯等,这部分在公交公司处理的客运事故中占少部分。
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的客运事故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方面是因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运送义务引发的事故大幅下降,比起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40%。因为公交公司近年来大力开展安全教育,加强安全责任的落实,加大对员工的职业培训,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对减少安全事故有较好的作用。以及近年重庆市的道路扩展工程的发展,道路状况得到改善,使交通事故有所下降。但因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安全事故有所增加,一方面,在因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安全事故中,被侵权人(一般都是乘客)往往因难以确定直接侵权主体或难以及时确定直接侵权主体,往往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以往的此类案子大多可以通过调解,公交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而现在则大多要求通过诉讼来处理。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法制不断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往往要求因公交公司不作为的行为而承担各项损失。
三、侵权赔偿的法律依据和赔偿范围
可供适用的民事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根据《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36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乘客人身伤害是承运人在运送途中所造,要求被告公交公司给予各项损失赔偿,并承担诉讼费。关于赔偿问题,公交公司通常要求运用和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不应按《消法》赔偿。
四、承运人的民事责任
一方面是乘客人身伤害是承运人自己在运送途中所造成的,如案例一,2001年3月重庆公交217路驾驶员疏忽大意,在车进站时未注意观察乘客欲下车的情况,径自过猛刹车,导致乘客摔伤致残,原告陈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被告公交公司处理给予10万余元的各项损失赔偿,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公交公司辩称:原告在乘车中疏忽造成了其伤害,故对公安部门认定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有异议。关于赔偿问题,被告认为此事故是行车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应运用和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因没得到有关公交公司的具体处理材料,只能从法律上来分析。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成立客运消费合同关系,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在客运合同关系中,如果承运人的行为既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又违反侵权法规范,则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竞合,对乘客的损害存在过错,承运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是第三人不法侵害导致乘客发生人身损害,承运人不作为,如案例二。因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如乘客的人身伤害来自于承运人以外的第三人时,例如2003年王洁乘坐114路公共汽车;
途中有一名小偷用刀划破其裤袋欲行窃,原告发觉后即与之抗争。不久,王洁要求司机把车开到公安局,此时,车到站司机开门,小偷下车后跑掉。王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公交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等。《民法通则》第106条:“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1)可见,合同当事人之间本应适用过错责任;
但就客运合同而言,法律又对之特别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即承运人违约造成乘客人身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要承运人不能证明乘客的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就应当负责赔偿,而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承运人赔偿后,可以以第三入侵害债务关系为由,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也就是说,此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实际是垫付责任。此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公交公司承担医药费的20%,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经调查,公交公司认为责任不应该由公交公司全部承担,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来解决。目前也没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双方在赔付上产生较大的分歧。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另外关于本案中精神损失的赔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第8条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5)因客运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是否赔偿精神损失费,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伤害不予主张,造成严重伤害的,应该给予主张,但具体的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害人的获利情况等因。
五、调查体会
通过以上调查分析,我们认为,公交赔偿客运纠纷中安全义务的争议重点在于适用法律和运送关系的接触而产生的安全义务。其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一般伤害不予主张,如果造成严重伤害应该给予主张,但具体数额则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虽然目前公交公司安全工作中的人身伤害赔偿做到了依法、合理处置,有专门的安监部门,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法制不断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目前随着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的观念在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接受,以法律手段特别是通过民事责任制度来保护人权,尤其是作为人格权的基础和最高人格利益的生命健康权。对人身伤害的归责原则趋向严格化、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确认、对人身伤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都表明了现代民法对人格权的特殊保护。以后消费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将会越来越多,处理难度将越来越大,就要求公交公司应当充分考虑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损害后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人身伤害赔偿的规定,做到妥善处置。
第三篇:毕业调查报告范文
春节之后,为了积极响应学校要求的在毕业前需进行工作实习的政策号召,并为我以后的正式上岗作必要的热身准备,我主动联系了我的签约单位巨化集团公司。在与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相关领导进行了热忱的磋商之后,我被安排到了集团公司下属的电化厂财务科成本室进行会计实习工作。
在与该厂人事科的主管人事调配的领导进行相关的交流之后,我便被其领到了财务科科长处,并与诸位同事见了面。初来乍道,我当然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一无所知,所以一切都理所当然地应该从最基本的事情做起。看凭证当然是最基础也是最为实在的行为选择与开展工作的入手点。虽说在以前的实习经历中,我已经看过相当多的凭证了,但对于一个全新的实习工作周期来说,其还是十分必要的,毕竟各个企业之间的会计科目与凭证样式的设置几乎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我所要做的就是从这之中看出差异,并总结出其间相通的原理点。
经过我几天的不懈努力,我终于对本岗位的各类凭证有了一个较为全面的认知。由于本集团公司采用了较为先进的德国sap公司开发的erp(企业资源管理计划)r/3系统,其意在应用信息技术实现对整个企业资源的一体化管理,为整个集团公司提供跨地区、跨部门的实时信息整合服务,为企业经营管理层及员工提供一个运行手段和工具的有效管理平台。
erp系统集信息技术与先进的管理思想于一身,以权变理论联动内部控制,优化业务流程,成为现代企业信息化建设的运行模式,反映了企业对合理调配资源,最大化地创造社会财富的要求,从而成为企业在信息化时代生存与发展的基石。该应用系统实现了很好的集成性和层次丰富的功能,其应用系统一般分为财务系统、供应链管理系统、制造资源管理系统、项目管理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等几大系列。其中的财务信息系统已经涵盖了企业会计和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能。财务管理模块也已经完成了从事后财会信息的反映到财务管理信息的处理,再到多层次、异地化财务管理支持的转变。
据单位领导介绍,巨化集团公司是一个拥有总资产达55亿、下设40多个分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国有特大型化工企业。除在浙江衢州本地设有一个大型生产基地之外,还在浙江兰溪、温州、宁波、杭州以及北京、深圳、上海、厦门、香港等地设有分子公司与联络处。对于这样一个大型企业来说,要是没有erp系统的协助,想要实现整个集团公司内的运营信息尤其是财务信息的及时、有效整合,势必会面临非常大的挑战性,其不可避免地会暴露出信息传递滞后、管理指令难以及时下达等诸多弊病,呈现出“上不通,下不达”的混乱局面,这也正是以前我们国有大型企业所面对的一个共同症结。
在集团内部各部门之间逐步实现了 erp系统上线联网之后,企业的信息传递状况及运营状况已得到显著的改善。不仅在生产经营方面企业的原材料采购、库存控制、生产规划以及销售管理周期得到大幅的缩减;更为重要的是在企业管理方面,尤其是财务管理的效率得到了大幅的提升。由于系统能在月末自动汇总相关的数据并生成相应的报表,从而极大地促进了帐目的结帐进度、解放了财务人员的双手。
最为显著的成果就是集团公司的计财部门可以方便、及时地统驭、汇总下属各单位的各项财务指标数据,而不用再像以往那样需要人为地去上报各项数据。对于各厂的财务科来说,则更真切地体会到了erp的推广应用所带来的便捷性。仅拿处理领料单这一项来说,以往在从仓库取得领料单后,财务部门都需要自行将其数据一个个地录入财务系统之中,而如今由于仓库部门与财务部门同处于erp的信息共享之下,财务部门就可以直接从系统中提取仓库部门输入的相关原材料变动数据,使得以前那种自成体系、各自奋战的局面得以彻底改善,大大地节约了企业的人力物力。同时,成本控制岗位所下的生产用料定单亦可通过erp物料管理系统及时地送达生产车间,使得生产用料情况得以被及时地控制与掌握。
另外,实施erp企业管理信息化管理方案之后,亦便于公司实施网络营销战略。公司同全球五大洲33个国家和地区200余家大商社建立了贸易关系,极大地拓展了公司的市场范围。
事物总是具有其双刃性,erp财务管理系统亦是如此。虽然erp财务管理系统的功能十分的强大,但是其是建立在复杂的数据输入操作程序的前提之下的。它不像以往我们所使用的其他财务软件那样只是单纯地使用“借”和“贷”,其为了更便于搜集、汇总相关的数据,将“借方项目”和“贷方项目”进行了更为精细的划分。其根据消费者、供应商、资产以及商品等科目使用内容的不同,将凭证借贷方分录代码划分为99类。每一个分录代码都代表不同的凭证内容、借贷方向与使用内容。其次,erp系统凭证的类型也根据所反映的对象不同,将其分为42种类型,而不像以往我们平常所使用的“收、付、转”那样的简单分类。另外,erp 财务管理系统人为地将整个会计核算主体划分为若干利润成本中心,用以区分、归结各部门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并设置了wbs索引元素,系统可通过它来自动汇总需要汇总的相关成本费用。这些都抬高了初学者的入门门槛,增加了企业的员工培训成本负担。对于这一点我是深有体会!在我实习的这四十多天当中,我一直没有放弃对erp财务系统的钻研,但也只是学到了一点皮毛而已,而且还只是仅限于成本核算岗位的范围内。要想真正地熟练掌握erp的相关操作,对于这短暂的实习期来说是绝对不可能的,非得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时日才可。
作为巨化集团股份公司下属的规模最大的工厂,电化厂受托管理同是作为股份公司子公司的浙江巨塑有限责任公司和浙江巨鑫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本财务科全面负责这两个单位的日常财务管理核算工作,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我对企业内部业务往来等相关知识的理解。比如某些相关的应交增值税,往往是电化厂为其代为支付,而后电化厂再向他们收取这笔费用。要处理这笔业务,在代交的时候我们按照一般的应交增值税处理程序来执行;在向其收取的时候,就应该通过“借:内部往来;贷: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分录来予以冲减电化厂的应交增值税额。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都要同时进行电化厂和巨塑公司这两个单位的财务核算工作。如果按照传统的方法来做的话,我们得在两套帐本上分别进行记帐及其他的相关工作。但在erp的环境下,事情就变得简单了许多!我们可以在同一个系统、相同的界面下进行工作,只需输入不同的公司代码(如:电化是12、巨塑是51),所记的帐目就会分别记到各自所属单位的数据库当中。虽然这样会成倍地增加我的工作量,但却不失为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这样能使我更为了解同一笔帐目在不同的核算主体立场上应该如何处理。举个简单的例子:电化厂向巨塑公司出售氯化氢,虽说这是一笔相当典型的内部往来业务,但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我们应当将其当作是两个独立核算主体之间的正常供销业务。电化厂是销货方,巨塑公司是购货方。那么,电化厂应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巨塑公司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
而巨塑公司则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电化厂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虽说是同一笔业务,但其间的性质却有着本质的不同,不同的会计核算主体所做的帐目处理都不尽相同,这在一般的情况下是难以遇到的。一般我们只是做其中的一方所做的帐务处理,像这样要同时做购销双方的帐务,那只能在内部交易的情况下才能遇见。这一切都更好地促进了我思考问题的全面性。
在这四十多天的实习生活当中,通过自己的所见、所闻、所学,我的收获还是相当大的。这次会计工作实习是我第一次真正近距离地亲身体验到大企业的财务管理流程,并亲身置身于整个月份的财务核算工作之中,其内容之丰富是我以前从未体验过的。在这期间,我不仅亲自动手参与了日常业务的凭证录入工作,还在月末亲眼目睹了整个结帐与报表制作过程。这不仅更进一步地清晰了我对整个会计核算周期相关流转程序的认识,而且使得我以前所学到的理论知识能够较好地联系于实际,令我能把所学之理论应用于实践当中,又在实践当中更为深入地理解相关的理论知识。
由于以前我所进行实习的公司都是些规模偏小的企业,所以其会计岗位的设置就相对简单,会计职权的分离不够科学,往往难以发挥相互监督、相互控制的作用。而在这次实习当中,我就深刻体会到了会计职权分离的必要性与严肃性。在整个巨化电化厂财务科中就分别设置了成本、销售、材料、出纳等几大类岗位,而在每类岗位中又有数人再进行更进一步的细分,从而形成了一张能有效相互牵制、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网。在这张大网之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限,人们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办事,绝对不能够越权行事,因为每个人都时刻处在其他人的监督之下,同时每个人本身又是监督他人的主体。最典型的就是在erp中,每个人只能通过自己的用户名登录到自己的权限界面,而不能对其他的业务进行操作。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经过这次会计实习工作的实践调查,我虽说不上能有多大的发言权,但至少其极大地增进了我对会计实务工作的深入了解,更进一步地促进了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使得理论得以联系实际,从而最终使我不再像以往那样片面地看待问题,向会计的实务工作又迈进了坚实而重要的一步。更为重要的是,我在这期间熟悉了周边的人文环境、团结了身边的工作同事、融入到此间的工作氛围,所学到的不仅是相关的会计知识,更多的则是待人接物的为人处世之道。这也正是我们在大学的象牙塔中所学习不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