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不文明现象调查报告

时间:2022-10-10 22:28:44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819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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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大学生调查报告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贫富差距的问题成为了中国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地域差异造成的中西部差距,由于工业重工业分布不平衡造成的城乡差距。这些社会的差距直接或间接的导致了当代大学生之间的贫富差距。大学校园作为一个社会的缩影,亦缩略的表现出了贫富差距问题。在表面上面看来,大学生贫富差距问题只是物质性方面的问题,但是究其本质它体现了社会阶层分化,已经涉及到了社会认同等深层次的问题。面对这个表面看似简单实则很严峻的问题,我们作为大学生到底了解多少,对此,我开展了这次社会调查。

此次调查采用网络调查的方式,从日常生活到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均有涉猎。共发放100份调查问卷,问卷共8道题目,均围绕“当代大学生群体贫富差距问题”展开, 在收回调查问卷后进行了总结整理并且制作成了图表,方便对周围的大学生群体贫富差距问题的思想观有了一个初步且较为明确直观的理解。

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多数在校学生的消费状况比较适中,整体看来还是比较乐观的,但是其中也不乏“贫”“富”两种较为明显的对比,后者消费群体每月的平均花费是前者的3倍甚至更多。这是由学生的来源地区、家庭收入差距、城乡差异等诸多方面共同影响的结果。

在调查中还发现,大学生的贫富差距最直接的体现在消费方面。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同学花钱大手大脚,追求另类与时尚,消费多元化。而条件较差的学生却要依靠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方式来维持学业和生活。例如条件较好的同学经常去学校外面吃饭,经常逛街等放松自己;而条件相对较差的同学则几乎每天都在吃食堂,也很少外出游玩等。而就衣着、食物、日常用品而言更是一目了然。调查现象表明,在本校乃至整个中国的各大学校中,贫富差距问题确实较严重的存在于当代大学生群体中。

一、贫富差距问题产生的原因

1、家庭收入的差距是造成大学生贫富差距的最主要的原因

家庭收入的高低直接造成大学生子女的贫富差距。经济条件优越的家庭,为他们的高消费提供了经济基础, 使他们给予子女的钱物较普通家庭的多一些,而有些情况父母的高消费在一定程度上给其子女起到了误导作用。进而家庭收入

的多少直接决定了大学生消费支出的多少,即家庭收入高,其子女则体现为较富;

反之,则体现为比较贫。

2、贫富差距的存在给予贫困生施加了严重的心理压力

针对大学生群体贫富差距问题日益严重,且给大学生心理成长造成的冲击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副教授韩东晖说:“一般是富裕一点的学生在学校要比较活跃,而贫寒一点的学生则相对比较自我封闭一些。”由于自我封闭的错误行为,导致一部分贫困生存在“破罐子破摔”的错误思想,导致他们不能正确面对现状,不能用正确的精神动力去鼓励自己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去改变现状,突破由于家庭环境带来的贫困的状况,于是贫富差距问题愈加扩大。

3、大学校园无法很好的整合身份差距

如今大学生群体贫富差距现象已成为问题,深刻的影响着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现如今“学得好,不如有个好爸爸”等话语逐渐广为流传,如此,大学生进入大学时的身份差距很自然的被带入校园内并影响着同学的日常生活。其中,学校对于大学生消费观的教育确实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大学生由于家庭环境的差距而产生的不平衡心理。

4、炫耀性消费的产生

随着中国社会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很多来自富裕家庭的学生不知创造财富的艰辛,甚至有些带有炫富的心态而毫无顾忌的大把花钱;而来自贫困家庭的学生,有的会对此羡慕不已而激起自己的奋斗热情决定以后也让自己的后代过这种生活,但有的却仇视这些来自富裕家庭的学生而加入“攀比”的行列,不仅为自己的家庭带来巨大的压力,更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校园炫耀性消费。

二、贫富差距问题引发的系列问题

1、人生观价值观带有功利性

虽然大部分的学生能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但仍有小部分学生推崇“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拜金主义”的人生观。这直接导致了部分同学考虑问题不会想大局,只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

2、仇富、显富对立心理

贫富差距使贫穷大学生与富有大学生之间形成了“仇富”和“显富”心理的对立。富有大学生行为言语无意的冲撞或伤害了贫困大学生,而贫困大学生因为自身存在浓厚的自卑感,却表现为极强的自尊心憎恨富裕的学生。这种心理的严重对立最终导致大学生之间人际关系的紧张。

3、以贫富划分交往群体对象

在校园集体生活中,贫困大学生与其他生活优裕的大学生朝夕相处,日常生活消费反差巨大,强烈的自卑感让他们很容易把自己严实的包裹起来。贫困生之间则因为生活都比较拮据,在一起的共同话语比较多;反之家庭条件好的学生也同样经常和一些条件差不多的同学聚在一起吃饭游玩,群体划分逐渐明显。

4、贫困生的心理问题

校园贫困生与其他同学相比受到外界环境和自身双方面的制约容易造成消极的心理特点。大学之前贫困学生由于成绩优异还是有对自我价值的心里的肯定和认可,但进入大学后,大家都是学习上的精英,原有的优势荡然无存,心理落差极大。近年来,由于贫富差距的问题引发的大学校园犯罪现象屡见不鲜,小则小偷小摸,大则危机人身性命。

三、如何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及其引发的系列问题

1、贫富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态度,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财富的地位是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但是在校园之中,每个同学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没必要因为自己的家庭环境而自卑或者骄傲,即使富裕学生享受的财富也是上一代创造的,每个人都应该依靠自己的奋斗努力,让自己的生活更加好。避免盲目消费和攀比消费,学习理财意识,量力而行,尽自己的能力。

2、完善助学帮困机制,加大对贫困生的物质扶贫力度

目前我国高校基本上建立了“奖、贷、助、补、勤”为主要形式的资助体系,对缓解贫困生的经济困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应鼓励贫困生参加勤工助学,把勤工助学作为高校资助贫困生的重要途径。在设立校内助学岗位的同时,要积极主动的面向社会,拓展更为广阔的助学空间,使每一个贫困生都可以申请到勤工俭学的机会。

3、加强价值观教育和贫困生的心理辅导

面对大学生群体贫富差距的问题,学校必须重视对大学生的价值观教育,要使学生正确对待金钱。要使贫困大学生建立起自强的意识,帮助他们树立成长的信心,把逆境转化为财富,用奋斗改变命运。调整大学生的心态,使他们优化人际关系,调整心态,放宽眼界,塑造健康人格。

4、增强贫困生“从我这一代开始奋斗”的意识

在国外孩子18岁后父母就不再是他们的主要经济来源,而是鼓励孩子自己赚钱来养活自己,此举很好的培养了孩子的独立意识与能力,我们应该倡导并借鉴这一做法。要让学生更多的依靠自己能力来发展生活,“与其用一百个理由证明自己贫困,不如通过自己的努力与劳动战胜贫困”。正如湖南怀化学院特困生洪战辉在20xx年“感动中国”的颁奖典礼上所说:“苦难和痛苦的经历并不是我接受一切捐助的资本,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奋斗改变自己劣势的现状才是最重要的”。

第二篇:校园文明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

20xx年12月2日~20xx年12月10日

调查地点:

南通职业大学

调查对象:

大一、大二、大三的在校学生

调查方法:

走访、问卷调查

调查人员:

xxx

前言:

对于学校出现的一系列不文明现象,我们希望通过走访和问卷调查的形式,了解同学们对此类问题的看法及建议,加强校园文明建设,促进校园文明健康发展。

1、主体:

调查发现:学校60%的同学认为校园现在的文明礼貌现象良好,40%的同学认为状况一般。由此看来,目前校园文明的状况基本达到良好水平,但仍有需要改进的地方。我校大学生不文明现象发生地主要集中在:图书馆、食堂、宿舍和户外场所。有些同学建议可以在公共场所设立几个标语牌,提醒大家注意言行举止。受访者普遍对在教室大声讨论、打电话现象感到厌恶,我们觉得对于这类问题,应该提高个人素质,充分考虑到他人的感受;同样,对于“课桌文化”,受访者都表示不赞同,认为及时制止这些行为比较好。

40%的同学看到垃圾会捡起,放进垃圾桶,50%的同学偶尔会捡,只有10%的同学表示不会捡起垃圾;我们可以知道大家对于校园卫生还是比较关注的,并且大部分人会自觉为校园为生出一份力,希望大家再接再厉,继续保持这种状态。“见到老师问声好”,这是我们在小学甚至幼儿园就受到的教育,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大家却越来越忽视这个问题,大多数受访者表示只有碰到是自己的授课老师的情况下才会主动问好。我们建议学校开设一些礼仪文化课程来引导学生提高自身校园文明意识。

针对“你是否会说脏话”这个问题,50%的同学回答偶尔会,10%的同学回答忍无可忍时会,40%的同学回答不会。我们认为无论何时何地、什么场合,都应该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尽量避免说脏话,对个人形象、公民素质的体现都不是很好。“上课时打电话”,在大学课堂时常发生,大多数人都觉得除非是有急事,不然对老师和同学都是不礼貌的,我们还是学生,就应该履行学生的义务。在食堂,插队或者不倒剩饭这种不文明习惯相对较少发生,这也是因为学校在这方面监督、宣传较多,我们要说的是自觉不插队、倒掉剩饭剩菜这不仅让自己养成良好的习惯,同时也减轻了阿姨们的工作量。

捡到贵重物品,大家都会送至广播台进行失物招领;做事得到别人帮助时都会主动言谢,从这可以看出大家的道德修养和思想觉悟还是比较高的的。20%的同学认为我校大学生言语文明需要加强,30%的同学认为行为文明需要加强,50%的同学认为精神文明需要加强,我们认为言语、行为、精神文明三方面都很重要,三者需共同建设,共同完善。

2、总结:

我校文明情况从总体上来说较好,希望同学们注意在公共场所的行为举止,建设校园文明不仅仅是为了我们的学校环境更舒适更是为了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为将来走入社会打下坚实基础。在此也建议学校多举办集体活动,比如礼仪讲座、问卷调查、校园文明知识竞答等,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创文明校园,南通职业大学的未来将会更加美好!

第三篇:大学生调查报告

调查提纲

一、调查时间:20xx年xx月15日―05月08日

二、被调查单位:重庆第二公共交通公司

三、被调查人:重庆第二公交公共交通公司办公室

四、被调查人:宋良远重庆市第二公交公共交通公司办公室主任

五、时间安排:

1、xx月15日至xx月23日,收集有关资料,作好调查准备;

2、xx月23日至xx月30日,到被调查单位向被调查人进行调查;

3、05月01日至05月06日,整理调查记录,起草调查报告初稿,经指导教师辅导修改后

定稿;

4、05月07日至05月08日,按市电大要求进行打印装订。

调查记录

一、时间:20xx年xx月28日下午14时至17时

二、地点:重庆市第二公交公共交通公司办公室

三、调查人:江涛(以下简称江)

四、被调查人:宋良远重庆市第二公交公共交通公司办公室主任、(以下简称宋)

五、调查内容:重庆市公交客运中安全问题的有关情况

六、调查记录:

江:宋主任,最近看到几则有关公交车上的人身伤害的报道,想了解一下公司就营运安全义务方面的情况

宋:好你主要想了解哪些方面的问题。

江:我首先想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

宋:好的,重庆市公共汽车始于1932年5月,1933年9月成立重庆市公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946年筹建电车,1955年底试运行。公司目前拥有营运车辆644辆,公司现下辖16个大公共汽车营运路队,5个小公共汽车营运路队,1个大型一级汽车保修(场)。公司下设安监科专门负责安全责任的管理。

江:在请问一下公司服务中涉及安全责任主要集中在哪几个方面。

宋:主要是因营运车辆运送中的乘客的人身损害方面。

江:那么主要是什么原因引起的?

宋:主要是两个方面引起的,一方面是因营运车辆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运送责任,另一方面是由于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

江:那么,这两个方面谁占比重大,

宋:目前是营运车辆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事故占比重大,但是近来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安全事故有上升趋势。

江:与往年相比,今年的安全事故有什么特点。

宋:与往年相比,今年的安全事故有两个特点:一是因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事故,比往年逐步下降。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40%。但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安全事故有所上升。近来公司处理的此类安全事故有所增加。

江:那么,公司是怎么处理此类安全事故的?

宋:公司处理的原则的依法办事,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民法通则》以及重庆市相关规定处理,至于具体的办法涉及到公司商业秘密,就不便说老。

江:那么,就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安全事故,公交公司有没有责任,宋主任个人认为该怎么看。

宋:这个问题如果站在企业的方面,当然是要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可以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来实现。当然消费者的权益也要维护,所以我们的处理此类问题时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解决。

江:今天占用宋主任这么多时间,非常感谢,再见。

宋:不用客气,再见。

本文对公交公司因安全义务引发的人身伤害的原因、特点,及相关争议进行了调查,分析了因安全义务引发的人身伤害主要原因和突出特点,并就如何处置和适用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了分析,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对因安全义务引发的人身伤害法律适用提出了肤浅的看法。

一、公司概况及相关慨念

重庆市公共汽车始于1932年5月,1933年9月成立重庆市公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946年筹建电车,1955年底试运行。

重庆公交二公司,前身为重庆市公共交通公司第二行车总站,始建于1986年,拥有营运车辆644辆,公司职工4303人,退休职工631人,下辖营运线路44条。到20xx末,公司已拥有固定资产近2亿元年营运收入达8200万元,年运营里程4500万车公里,年载客能力为2。7亿人次。营运线路达到了52条。昔日单一的黄河、解放客车已被如今的豪华空调巴士、普通绿色巴士和小公共汽车等取而代之,且营运车总数已发展到了872辆。公司现下辖16个大公共汽车运营路队,5个小公共汽车运营路队,1个大型一级汽车保修(场)。

根据公路法对《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公交公司是从事公路营业性乘客运输服务的经营者,承运人。乘客是为了自身的需要以给付票款,乘坐公交车,接受公交公司运输服务的自然人。根据《合同法》第293条的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1)车票是乘客乘车的有效凭证,也是作为承运人与乘客之间运输服务合同的表现。在公交客运合同中,公交公司对乘客负有告知、救助和安全送达等合同义务。乘客则负有支付约定票款,按承运人要求乘坐公交车等义务。因此,公交客运纠纷在我国原先的司法审判实践中一直是作为合同纠纷来处理的。而且由于公交客运纠纷是发生在交通运输领域,是在道路交通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故又多援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二、承运人的安全义务范围

从与宋主任谈话中得知,营运车辆运送中的乘客的人身损害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部分是因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运送义务引发的,如保证交通工具无不适行的机械故障,司乘人员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等,这部分在公交公司安全处理的客运事故中占绝大多数。另一部分是由于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如车上乘客之间引发的人身损害事故及因小偷对乘客的人身损害侵犯等,这部分在公交公司处理的客运事故中占少部分。

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的客运事故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方面是因运送行为本身所负的安全运送义务引发的事故大幅下降,比起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40%。因为公交公司近年来大力开展安全教育,加强安全责任的落实,加大对员工的职业培训,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对减少安全事故有较好的作用。以及近年重庆市的道路扩展工程的发展,道路状况得到改善,使交通事故有所下降。但因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安全事故有所增加,一方面,在因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安全事故中,被侵权人(一般都是乘客)往往因难以确定直接侵权主体或难以及时确定直接侵权主体,往往要求公交公司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以往的此类案子大多可以通过调解,公交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来处理,而现在则大多要求通过诉讼来处理。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法制不断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往往要求因公交公司不作为的行为而承担各项损失。

三、侵权赔偿的法律依据和赔偿范围

可供适用的民事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根据《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36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如乘客人身伤害是承运人在运送途中所造,要求被告公交公司给予各项损失赔偿,并承担诉讼费。关于赔偿问题,公交公司通常要求运用和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不应按《消法》赔偿。

四、承运人的民事责任有那些

一方面是乘客人身伤害是承运人自己在运送途中所造成的,如案例一,20xx年3月重庆公交217路驾驶员疏忽大意,在车进站时未注意观察乘客欲下车的情况,径自过猛刹车,导致乘客摔伤致残,原告陈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被告公交公司处理给予10万余元的各项损失赔偿,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公交公司辩称:原告在乘车中疏忽造成了其伤害,故对公安部门认定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有异议。关于赔偿问题,被告认为此事故是行车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应运用和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因没得到有关公交公司的具体处理材料,只能从法律上来分析。乘客与公交公司之间成立客运消费合同关系,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在客运合同关系中,如果承运人的行为既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又违反侵权法规范,则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竞合,对乘客的损害存在过错,承运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是第三人不法侵害导致乘客发生人身损害,承运人不作为,如案例二。因第三人侵权所引发的如乘客的人身伤害来自于承运人以外的第三人时,例如20xx年王洁乘坐114路公共汽车;

途中有一名小偷用刀划破其裤袋欲行窃,原告发觉后即与之抗争。不久,王洁要求司机把车开到公安局,此时,车到站司机开门,小偷下车后跑掉。王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公交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等。《民法通则》第106条:“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1)可见,合同当事人之间本应适用过错责任;

但就客运合同而言,法律又对之特别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即承运人违约造成乘客人身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要承运人不能证明乘客的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就应当负责赔偿,而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承运人赔偿后,可以以第三入侵害债务关系为由,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也就是说,此时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实际是垫付责任。此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公交公司承担医药费的20%,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经调查,公交公司认为责任不应该由公交公司全部承担,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来解决。目前也没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双方在赔付上产生较大的分歧。这就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另外关于本案中精神损失的赔偿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第8条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5)因客运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是否赔偿精神损失费,应视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伤害不予主张,造成严重伤害的,应该给予主张,但具体的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害人的获利情况等因。

五、调查体会

通过以上调查分析,我们认为,公交赔偿客运纠纷中安全义务的争议重点在于适用法律和运送关系的接触而产生的安全义务。其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一般伤害不予主张,如果造成严重伤害应该给予主张,但具体数额则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虽然目前公交公司安全工作中的人身伤害赔偿做到了依法、合理处置,有专门的安监部门,但是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法制不断完善,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目前随着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的观念在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接受,以法律手段特别是通过民事责任制度来保护人权,尤其是作为人格权的基础和最高人格利益的生命健康权。对人身伤害的归责原则趋向严格化、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确认、对人身伤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都表明了现代民法对人格权的特殊保护。以后消费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将会越来越多,处理难度将越来越大,就要求公交公司应当充分考虑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损害后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人身伤害赔偿的规定,做到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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