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管理情况汇报

时间:2022-04-25 04:14:43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1723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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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17辅警入党思想汇报

思想汇报

尊敬的党组织:

作为2017年入党积极分子,我必须不断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共产主义道德的教育,加强党性教育,党的纪律教育,在思想意识上筑就一道拒腐保廉的防线。要坚持廉洁自律,经得住各种诱惑的考验。坚持廉洁自律是党员领导同志的立身之本。俗话说:"人生最大的敌人是自己。"自律最重要的就是要战胜自我,这是一个很高的精神境界。我们每一个同志都要强化严于律己意识,不折不扣地执行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要"不以奢为乐,不以廉为悲。",俭以养德,戒贪求廉,坚持和发展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同时须强化监督意识,把自觉监督和组织监督,自律与他律有机地结合起来,虚心接受群众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做到心正去私欲,公正无贪心,身正抑邪念。常言道:以事为鉴,可以明心智;以人为鉴,可以正言行。应该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一身正气,鞠躬尽瘁,无私奉献。

一、努力加强思想政治学习,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

本人要很好地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提高政治上的坚定性、敏锐性和鉴别能力,摆正正常工作和业务学习的正确关系。在对待人民群众报警求助方面总的来说,坚决抵制"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或生冷硬顶、粗暴蛮横等现象,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的意识。在接待群众方式上做到仇书记在动员报告上所提到的对待群众要做到"一杯热茶、一张椅子、一张笑脸"。有些群众法制意识淡薄,群众不理解、不支持,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工作中要始终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增强群众观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和意见,一切从维护人民利益和国家利益出发。

二、大力加强业务技能的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作为一名辅警,辅助民警是自己的本职工作,树立服务人民为本的意识,利用工作间隙和业余时间,抓好业务技能的学习,全面掌握办案程序以及治安管理的各项基础知识,潜心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要做到"及时、客观、全面、细致"的总要求,开展巡逻防控为主要工作,形成点、线、面相结合,全方位、全天候、快速反应的巡逻防控体系。今后我要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坚决杜绝各类徇私枉法现象,做到严格公正文明,顶住压力,克服特权思想,维护公安机关良好的形象。为确保全区的社会治安稳定、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我们在震撼于这些感人的事迹的同时,也应该想想自己到底该怎么做。并不是说要做一名合格的党员就一定要牺牲,但至少我们应该学习他们这种不朽的精神,鞭策自己更好地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价值观,比一般人更敏锐地发现人民的需要,并从现实生活中的一点一滴做起,为人民多做贡献,向一名合格的党员不断地靠拢!

此致

敬礼

第二篇:辅警辞职报告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写这封辞职信的。自我进入――-派出所工作之后,承蒙领导您对我的信任、关心、照顾和指导,使我获得了很多机遇和挑战,经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以及工作以外的为人处事等做人的道理,对此我深表感激。

20xx年我毕业于xxxx学院物理系计算机专业后,20xx年外出务工回来,承蒙领导们看中我的不才,分别被xx派出所、xx派出所聘请为临时协勤;后又有领导你的抬举与错爱我才有幸进入xx派出所交协这个岗位,在这个行业里一呆就是4年了,在此期间,虽然也学到了不少的知识,各种业务知识也略有所知,可是工作始终没有做好,而且再也找不到当初工作的那份激情。

一、派基信息维护方面

1、人口基本信息。目前,服务处所空缺数915人,特长空缺830人,空缺比例占人口总数的3.29%。人口照片空缺2157人,空缺比例占总数的8.54%。

2、工作对…4人,其中列…两人,工作…信息已全部修改完成。

3、暂住人口。目前我所暂住人口录入共14人,信息已全部修改完成。

4、单位场所32个信息已修改完成。

5、房屋租赁4家也全部修改完成。派基此项工作,目前在全局排名应该在前6名左右,倘若平均每天修改10人,三个月后并已全部修改完成。

二、常住待定人口方面

我所常住待定人口目前尚有1300人左右,分别已分村制作表格并存入微机保存,后又增加一些待定人员,稍加修改并可完成。

三、报表方面:

我所月报表已进行每月上报并已存入户籍室微机,尚未打印及归档。

虽然在这个行业工作有几年了,但我并不是一个很聪明的人,甚至有些笨,不太善于调节安排自己的时间,总是很难把自己的事情处理的伦理清晰、条理分明、一心难以二用,辅警辞职报告范文顾此失彼;所有这些都是我自身经验与能力不足,这让我在工作间总觉得力不从心。为此,我进行了长时间的思考,总觉得自己为什么要工作?工作是为了什么?为人民,为家人,为自己;也许大家都知道最直接的答案就是为了能活下去吧。

刚才开始我原以为:我能有时间孝顺父母。父母现在都在农村,偶尔也有时间回家看看家里,帮帮家里的忙,作为儿子来说,孝顺父母的靠什么?那就是在父母吃、穿、病等等需要花钱的时候,我能有钱给。那就是在父母思念儿子的时候,能回到家看一看,能与父母聊一聊,能与家人聚一聚。年纪也不小了,看看身边的朋友都已有自己的事业,而我却什么都没有。有时父母生病了都不敢跟自己说,甚至都不敢去住院,父亲终究要老的,我一个月600元的工资在这里是否能撑起一个家?

因此我决定于…年…月…日辞掉这份工作,或外出?或转行?或何去何从我也不知道?终有太多的无奈。

在这期间或许会因为我个人的原因而影响单位的工作进度,我知道这个过程会给领导您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不便,对此我深表抱歉。我相信会有更好的同事来代替,并做出更好的成绩。

我会在这段时间里完成工作交接,以减少因我的离职而给单位带来的不便。

非常感谢领导您及同事们在这段时间对我的教导和照顾。辅警辞职报告在单位的这段经历对于我而言非常珍贵。将来无论什么时候,我都会为自己曾经是领导您属下的一员而感到荣幸。我确信在单位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是我整个职业生涯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在这里呆有两年了,真的好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对我的关心、照顾、及尊尊教诲,舍不得同事们对我的关怀与帮助;但由于我自己原因无法胜任当前的工作而特提交辞呈,请领导批准为盼,祝领导您和所有同事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再次对于我的离职给单位带来的不便表示抱歉,同时我也希望领导能够理解我的实际情况,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第三篇:辅警管理情况汇报

关于公安辅警队伍建设管理情况的报告

市公安局政委 沈明亮

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我受市政府宋文元副市长委托,就近年来公安辅警队伍建设管理向市人大常委会作情况报告,请予审议。

一、公安辅警队伍的发展

公安辅警是政府出资组建、公安机关直接管理使用的社会性专业化警务辅助力量。我市公安辅警队伍起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治安联防组织。八十年代初,队员主要由企事业单位选派;九十年代初,采取“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形式,之后又以收取联防费等形式向社会招聘。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面对日趋严峻的治安形势和警力严重不足的实际,全市公安机关积极构建新型警务辅助力量,公安辅警队伍发展逐步呈现职业化、正规化的良好态势。长期以来,我市公安辅警队伍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费保障、教育管理等机制得到不断完善,队伍规模逐年壮大,目前我市公安辅警队伍已发展至2835名。同时,教育管理日趋规范,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主要表现在:

一是职责逐步予以明确。为确保辅警人员更好地履职尽责,更好地发挥辅助公安管理的作用,2008年,我局专门出台了辅警队伍管理规定,进一步限定了辅警在非执法、非涉密类岗位从事技术保障、辅助管理等工作范围,明确了工作职责。目前,辅警主要从事治安巡逻、交通秩序维护、110接警、治安监控监看、网络维护以及打字、驾驶、训犬、制发证件等工作。

二是经费逐步得到保障。建立了人头经费保障机制,由党委政府核定人数,由市、镇两级财政落实保障。按照岗位技术要求和工作量,分类确定工资标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社会保险,保障其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同时,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关心下,公安辅警经费标准正逐年提高。

三是招录逐步趋于规范。我们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招聘原则,由政工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根据岗位需求和条件,严格按照报名、初审、面试、体检、政审、录用等程序进行招录。对拟聘用人员,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后,由用人单位组织岗前培训,合格后正式上岗。

四是管理逐步走向有序。我们在工会专门下设了辅警管理办公室科,负责全市公安辅警管理工作。本着“先审批、后使用”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单位的辅警管理要求。健全和完善了辅警管理机制,先后制订了《辅警队伍管理三项制度》、《辅警队伍规范化建设考核办法》、《辅警队伍警容风纪规定》、《规范辅警工伤认定程序规定》等规章制度,通过建章立制规范辅警队伍教育管理。同时,出台了带薪休假、定期体检、伤病慰问等善待辅警举措,努力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更好地关心辅警,增强他们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营造拴心留人的工作环境。

二、公安辅警队伍的作用

1.辅警队伍已成为我市群防群治的主体力量。当前,道路交通日益发达,周边地区治安对我市辐射明显,流窜犯罪突出,社会面治安防控面临较大压力。在全市治安防控体系中,辅警队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他们在民警的带领下,承担着全市外围及市内各级治安卡口的堵控任务;另一方面,承担着市区街头、乡村道路、居民小区、企业周边等地区的治安巡逻任务,同时还是各派出所勤务指挥室二级指挥体系的主要力量,从事着全市治安监控系统的监看工作,担负着“空中治安巡逻”的任务。户口协管员也是全市实有人口管理的重要辅助力量,他们协助社区民警承担了对全市外来人员的登记和管理,在挤压违法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全市投入治安巡逻防控、人口协管的辅警达到2000多名,成为群防群治工作的主力军。

2.辅警队伍有效缓解了警力严重不足的矛盾。辅警队伍中,除了参与治安巡逻防控外,还有从事交通管理、技术保障、窗口服务、维稳处突、行政事务等各项工作,盘活了现有警力资源,使我们最大限度地将民警置换充实到执法管理一线,缓解了警力不足的问题,降低警务运行成本。目前,在2835名辅警中,交警辅警677名,派出所辅警1238名、协管员380名,巡防大队辅警329名,特勤辅警121名,机关其他辅警90名。

3.辅警队伍在现实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三年的工作数据充分说明了这一点。2009年,全市辅警队伍共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930名,占抓获对象总数的56.7%,其中抓获刑事打击对象465名,占刑事打击对象总数的50.1%;查获行政拘留对象1465名,占了总数的59%。2010年,辅警队伍共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078名,占抓获对象总数的58.6%,其中抓获刑事打击对象650名,占全市刑事打击对象总数的54%;查获行政拘留对象1428名,占了总数的60.8%。2011年,辅警队伍共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572名,占全市抓获对象总数的43.3%,其中抓获刑事打击对象556名,占全市刑事打击对象总数的39.1%;抓获行政拘留对象1016名,占了总数的46%。同时,他们还认真参与并圆满完成了历次重大活动的安保任务,以及废旧收购业、违法养殖业等专项整治任务。特别是治安大队特勤中队在历次维稳处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一致肯定。近年来,辅警队伍涌现出了一大批表现优秀的队员,特勤中队辅警郭建峰被苏州市局授予了“十佳退役军人”称号,巡防大队辅警杨剑被授予“优秀退役军人”称号,板桥派出所辅警江志平被苏州市局评为“十佳辅警”,城中派出所辅警徐启元荣获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联合颁发的全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还涌现出了一大批临危不惧、危急时刻挺身而出、工作业绩突出的先进典型。

三、目前辅警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

1.骨干年龄段辅警流失率高,队伍不稳定。这是当前辅警队伍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也是长期以来困扰辅警队伍建设和管理的一个难题。全市2835名辅警中,30岁以下的年轻辅警有1324人,约占46.7%,其中大部分为失业青年及应届毕业生,因各种原因一时找不到工作,把辅警作为一种过渡性工作,一旦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丰富了社会关系,就辞职不干,另谋高就。2009年,辞职辅警有319人,其中30岁以下的161人,约占总数的一半,工作3年以上的72人。2010年,辞职辅警358人,其中30岁以下的244人,占总数的68%,工作3年以上的有123人。2011年,辞职辅警449人,30岁以下的348人,占比高达77.5%,工作3年以上的有185人。由此可见,骨干年龄段辅警流失正逐年增多,年轻辅警从事辅警工作只是权衡一时之宜,对辅警这个岗位的依赖度、认同感不高,导致进出频繁,队伍不稳。

2.辅警队员因经济待遇偏低心理失衡。目前,我市辅警的工资待遇实行市、镇二级财政划拨,今年是人均3.3万元,扣除社医保、失业、生育、工伤等保险,每年人均实际收入2万元左右,每月人均工资不足2000元。工资标准按全市最低标准1369元,社医保缴费也按工资最低标准1369元缴纳。尽管在市委、市政府关心下、在财政部门的支持下,辅警待遇每年按10%左右幅度递增,但是相比社会职工每年20%增长幅度及物价上涨等因素,辅警收入增长过缓,待遇过低,很难吸引人。加上在纪律作风方面要求高于其他社会工种,甚至辅警也是职务犯罪的主体,属于高风险行业。很多辅警因工资待遇低、劳动强度大、职业风险高,认为尽的义务和享受的待遇不平等,心理失衡,产生懈怠情绪,影响工作,导致了执行力不强等问题的出现,有的干脆离开,这也是队伍不稳定的重要原因,今年以来已辞职100多人。

3.老队员积极性难以提高,得过且过。因为历史原因,目前辅警队伍中还有一部分是原先联防队员转入的人员,这些人年纪大都超过40岁,有的甚至过了50岁,因为年龄大、健康差,觉得没有其他上升空间,因而工作积极性不高,存在“混日子、等退休”的思想,日常工作被动应付,个别人甚至出工不出力,许多工作任务得不到落实,既影响了其他辅警,也给队伍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因为这些人员中有的是行政区域合并时富余的村干部,当地政府要求落实在辅警队伍,因此派出所也不好辞退,存在着“两难”的问题。

四、今后辅警队伍建设管理的设想

一是加大依法用工力度。我们将进一步规范辅警用工制度和劳资管理,严格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解除、终止辅警劳动合同,依法确定辅警工资待遇结构,尤其是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做好相关工作,依法缴纳辅警各类保险、公积金,依法办理辅警工伤保险,使用工更加符合《劳动法》相关规定。同时,严把“进人关”,以保证队伍整体素质。

二是加大经费保障力度。据了解,目前苏州大市辅警人头经费平均标准为4万元/年,其中特警为5.5万元/年。建议市、镇两级财政进一步加大辅警经费的保障力度,力争使今年我市辅警人头经费达到苏州大市经费标准。同时,通过努力,明年起辅警可支配收入达到全市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以此进一步调动辅警的工作积极性,保持队伍的稳定。

三是加大严管队伍力度。按照《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辅警队伍的教育和管理。成立辅警分工会,组织召开辅警代表大会,对制定的各项制度进行修改、表决,使各项制度更具法律效力,推进以制度管队伍。同时,建立健全辅警教育培训和苗头性问题预警机制,对队伍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组织自查自纠和教育警示,确保苗头性问题及时整改,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坚决予以清退,严肃追究责任,保持队伍的整体形象。

四是加大善待辅警力度。进一步落实好各项善待辅警措施,大力培养、选树各个层面的先进典型,通过每月组织“优秀辅警”评比等活动,加大先进表彰奖励力度,激发队伍的争先创优热情,增强他们的荣誉感、归属感;主动向各地党委推荐优秀辅警党员,通过列入基层党组织后备干部库予以重点培养、担任基层党组织干部、到村社区任职等途径,为优秀辅警发展提供平台,以此激励队伍;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比赛活动,丰富辅警的业余文化生活,增强辅警队伍的凝聚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今天专题听取和审议公安辅警队伍建设管理工作情况,必将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安辅警队伍建设。我们将以此为契机,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支持下,进一步抓好辅警队伍的教育管理,确保这支队伍在建设高水平平安太仓、加快推进全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进程中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篇:辅警

辅警/安全/规范/行政辅助/立法

内容提要: 辅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治理力量,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对公安机关而言,辅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替代作用。警察主要从事实质性和高权性的执法工作,而由辅警从事简单事务性和机械程序性的工作,实现有限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公众对辅警主体合法性的质疑一直在持续,辅警的法治化之路势在必行。该路径应该在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应用行政辅助理论,建构辅警合法性基础。辅警的主体立法可以通过公安部的部门统筹立法、地方区别立法的两种具体方案展开,在清理文件的同时规范立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口等生产要素流动性更加普遍化,阶层分化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愈发显现,违法和犯罪严重冲击着正常社会秩序,安全不再是触手可及的公共品,而是需要在精巧设计和严厉执行下的奢侈品。警力不足既是现有安全和秩序不尽如人意的借口,也是警察寻求更多关注、更多宽容,进而谋求制度变革的源动力。应对警力不足的最佳方式当然是无增长改善,[1]苏州的警务创新在很多具体做法上与之契合, [2]但是,无增长改善在大部分时候不具有普遍应用的效果,在创造力短期内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有效应对警力不足的方式就是增加警力。更多的警察需要同比例的扩大财政支出,这与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理念。同时,一个不断膨胀的警察机关既可能创造出更好的安全和秩序格局,也可能成为自由和效率等更高位阶价值的破坏者。因此,长期以来,警察机关采取招募治安联防队员、辅警等称谓不同但内涵一致的警察辅助力量予以应对。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法主体理论匮乏的情况下,警察辅助力量的合法化解释显得捉襟见肘,只做不说、只看效果不看授权,成为警察辅助力量的基本生存样态。

一、定位依据:基于公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治理思路

警察权力来源的依据在于实现法的安全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安全和秩序也是人类不同主体共同捍卫的价值,在实现安全和秩序的目的过程中,警察从来都不是唯一的选择。对于私法主体的安全和秩序而言,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首先承担起自我保护的职责,警察只有在其自身力有所不及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在公共领域,完全开放或者半开放的时空内部,警察是第一责任主体,对于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警察权行使不仅来源于警察法的直接授权,也来源于其他行政法或者公法的间接授权,在城市综合执法中警察往往担当强制力保留的角色,通过行政协助的方式实现城市管理中综合执法的整体目的。当警察、社会中间层、私人等不同主体同时拥有对安全和秩序的诉求时,各自所占据的位阶、比例、原则、方式、手段等即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规范,警察起着重要的示范和引导效能,这也是治安联防、辅警、保安、私家侦探等主体存在的合法性依据。警察辅助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基本任务是协助警察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并逐渐成为国家和民间通力协作的典范,从国家到地方均受到普遍重视。不过在国家强化其控制社会的功能后,协作逐渐变成领导与组织,警察辅助力量基本丧失其自治性,通过国家和地方性文件对治安联防和辅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一发展脉络。

(一)辅警前身—治安联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软法规范

为了应对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5条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治安联防属于群防群治机制的组成部分,在组织领导上凸显公安机关的主导性,在经费来源上强调“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服务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经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后,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一点资,出一点人,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 [3]治安联防队员的选拔,应“充分发挥党员、团员、治保积极分子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协助专门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4]这充分说明治安联防队员应该从政治觉悟和道德素养上具有更高水准的群体里选拔,尤其强调对公共利益的坚决捍卫和自觉履行义务的神圣使命感。这一点在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力量上亦有体现,“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 [5]

(二)辅警渐进:治安联防与社区警务战略的一体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改造与重建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社区警务战略也在不断推进,治安联防成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工作目标和方法则是“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 [6]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在借鉴社区警务的基本理念,同样强调安全防范的立体化和网格化,“逐步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导,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要依托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人员和义务志愿者相结合的邻里守望、看楼护院、看村护家等活动。” [7]治安联防的工作目标显然不同于封闭式空间内部的安全和价值追求,因为“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发挥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积极作用。保安服务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逐步推进保安服务专业化”。 [8]小区的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公司主要靠市场化机制运作,其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工作目标指向的则是封闭的时空,不具有公共性、开放性,这一点全然不同于警察及警察主导的治安联防,他们的存在和使命是以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目标。

二、辅警主体定位的法治化路径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基本准则。在国家权力中,警察权力横跨行政和刑事领域,最具广泛性、主动性、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与普通民众联系最为紧密,必须成为法律监督的重点。警察权的行使的前提是警察执法主体资格的界定,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均需要通过制定并完善警察组织法,规范警察主体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并对各警察主体的法定职权作明确划分和界定。《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主体及警察权力做了基本规范。基于依法行政的压力,治安联防队员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迫使公安机关调整思路;各地均在探索如何更加规范地运用警察辅助力量,很多地方开始采纳辅警这一源自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改造和规范治安联防队伍。

(一)怀疑、两难、否定:准确定位的必要性

警察辅助力量,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似乎也不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治安联防比较书生气的反问是:为什么要对群防群治的民间力量进行规制呢?如同私人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其边界就不受限制。公安部和各地方公安机关也只能以内部文件的形式概括描述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及职责任务,“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9]实质性问题则是:治安联防队真的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吗?从公安部文件已经可以看出,治安联防队可能根据警察的要求参与到反扒窃等侦查任务中,甚至于在一段时期内,治安联防队员可以像警察一样行使警察权,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违法者冒充警察和冒充治安联防队员的行为之间具有本质区别,“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10]但是毫无疑问,治安联防队员的辅助警察功能其实被大大拓宽,在违法犯罪猖獗肆虐时期,治安联防队员享有警察权,不仅得到了被辅助的警察的承认,而且获得了普通老百姓的默认。

然而,传统行政法观念强调行政主体及行政授权的实体性合法,治安联防的主体定位和权力来源均无明确依据,其执法当然不会获得名义上的合法性。实体性非法执法如果能够披上程序性合法的外衣,辅之以合法律目的性内涵的解释,也许不会遭遇太大的非议。但是实体性违法恰好是程序性违法的一大前提,良莠不齐的治安联防和模糊不清的权力,使得治安联防在执法时流于恣意和无序,以致于到了2000年,公安部还要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凡有合同工、临时工、联防队员、保安人员等非人民警察从事公安行政执法任务的,必须一律停止,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及时清理”。 [11]尽管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来证明治安联防队员和警察在程序性违法上的恶性,但在执法人员比、执法数量比、执法的高权低权比等数据理性参照下,治安联防是否更应该被批判和否定。

(二)合法性障碍与合法律目的性:主体定位的破解之道

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性地位从当下的成文法系统内部很难找到依据,左右摇摆的定位和模棱两可的权限不仅影响警察辅助力量的自身发展和权益,更从根本上动摇其辅助的主体—警察目的性的实现。从规范意义上说,不具有明确法律授权和委托的主体是无法以警察的名义执行法律的,警察辅助力量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其执法效果当然归于警察。问题在于,法律法规通常会明确规范执法主体的权责、程序等要素,也会明确规范具体的执法方式和手段,譬如对于枪支、手铐等警械都有概括的授权和在一定时空内的自由裁量权,警察可以基于不同的情境区别使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警察辅助力量即便没有行政主体地位,也不能彻底剥离其主体性的特征,也会参照警械等警用装备使用的规定来执法。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之所以对警察辅助力量情有独钟,反复清理整顿却又周而复始,主要还是因为辅助力量具有的警力直接替代作用。

行政主体在理论和成文法规定上的匮乏和混乱则进一步加剧了警察辅助力量执法的合法性困局。警察辅助力量和警察之间的表面的皮肉分离,以及内里的骨肉相连,映衬着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理论的阴影,必须打破现有法律文本和实践观念的阻碍,按照合法律目的性予以重塑,让警察辅助力量的光芒正式闪耀。这也契合了王锡锌的观点,“传统意义上的依法行政逻辑,在面对行政立法兴起的现实时,面临着合法化解释能力的匮乏。回应这一挑战,需要对传统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进行扩展,如果能够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机制保障行政规则与法律之间在形式上或者目的上的一致性,那么行政规则依然可以获得形式合法性并具有正当性。” [12]这要求我们必须从关注行政行为及行政主体权力的合法性,回归到行政主体设立时的功能及价值判断中。对于警察辅助力量而言,立足于协作及整合的服务型功能定位,捍卫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建立其合法性的关键。

三、主体定位的相关理论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来自于对警察国的批判和改造,并渐渐形成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必须受法律的拘束,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此处的法律采取广义标准,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在某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能采取行动和做出行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一词,一般仅作狭义的理解,即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但是,“议会民主的发展、给付行政意义的扩大以及基本法对所有国家领域的约束都要求扩大法律保留的范围”。 [13]虽然调整尺度有限,并且必须遵循必要的限度,“完全重要的事务需要议会法律独占调整,重要性小一些的事务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法令制定机关调整,一直到不重要的事务,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 [14]警察权和辅助警察权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安全,满足公民、法人、组织等不断增长的安全需要,在遵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范围的原则下,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就成为安全实现的必经之路。

(一)法律保留原则在辅警法治化中的应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不能准确区分组织法和行为法,一般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拥有某方面的事务的管辖权,就可以采取实现管辖权目的的一切必要措施,一度喧嚣尘上的城管可能是这一观念现实映照的极致。不惟城管,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辅助人员,也有类似的疯狂举动,交通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和治安联防队员等也深受此观念的影响。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安全和秩序主要赋予警察承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逾越法律授权,行使维护安全和秩序的职责。但是随着社会变迁,警察无法面对爆发性和突发性增长的安全事件,增加执法主体成为必然的选择。由于国家基本治理理念和现实法律的双重限制,警力不能随意增长,将一些不重要的事务直接赋予辅助警察人员执行,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我国《立法法》给予国务院以较大的立法权限,公安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同时该法第73条还对地方性规章予以概括授权,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制定规章;以及制定属于本行政辖区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15]辅警的部门或地方立法是为了实现警察维护秩序和安全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在制定辅警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时,只要遵从《立法法》等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就可以通过清晰定位和明晰职责帮助警察主体更好地履行其职能。

(二)行政协助理论对辅警立法的借鉴意义

辅警的主体和行为定位似乎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悖论,但实际上相辅相成,无分彼此。在有的学者看来辅警的行为应该是一种行政协助,“行政协助人是指在行政机关执行特定行政任务给予协助的人。与被授权人的区别在于,行政协助人不是独立活动,而是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和指令从事某种辅助性的工作,其活动归属于行政机关。例如,某公民在出现交通事故时受交通警察的委托,用相应的手势指挥交通。” [16]事实上,行政协助通常是指“行政机关为发挥共同一体之行政机能,应于其权限范围内互相协助。” [17]在我国已有的立法中,也存在大量有关行政协助的语焉不详的概括式规定,如协助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矿产资源法》第11条),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第3款)等。“这些规定由于立法语言过于概括,请求主体和被请求主体各自从自身利益考虑而作不同理解,从而造成这些立法在实践中无法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应进一步将这些规定具体化,对提供协助的条件、手段等进行详细规定。” [18]

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各有所司,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职权、执行其职务,以共同达成国家行政目的,但是基于行政一体化的要求,必要时,赋予行政机关请求其他机关予以职务上协助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之间在职务上相互协助的义务。如《行政监察法》第22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海关法》第7条规定:“海关在执行公务受到抗拒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职务协助。”在行政协助关系中,“协助主体与被协助主体均以各自独立的名义进行行为或以共同的名义实施共同行政行为,而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或共同对它们的共同行政行为负责。” [19]据此,警察行政协助,是指非警察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遇有特定情形,而依法请求与其无隶属关系的警察机关予以协助,警察机关不得任意拒绝。当然,依据相关法律,警察也会请求其他机关协助其执行行政事务。从行政法理论来判断,这些行为都是属于典型的公权力之间的互助,与私人和社会毫无干系。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偶然请求公民、法人、组织的协助以实现执法目的,在行政协助理论的内涵确定无疑后,应该另谋他路,而行政辅助理论恰逢其时。

(三)行政辅助理论在辅警规范中的应用

我们姑且将临时响应警察命令、指示或授权的私人视为偶然性的行政辅助人,这与经过合同签约而成为长期性的行政辅助人本质并无区别,都是私人辅助警察之公务行为,并且一般会有一定的报酬和奖励。无论是偶然性还是长期性的行政辅助,均“意指私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的帮手,其并非如被授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公权力,而是直接受行政机关的指挥命令从事活动,犹如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 [20]“行政助手系在行政机关指示下,协助该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包括公权利之行使),性质上为机关之辅助人力。” [21]行政辅助人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交通协管员、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城管部门聘用的城管员等,但是由于其公私不明,理论上一直未有明确定性和显著突破。

行政辅助人产生的前提是合同的订立,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从社会上招聘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订立合同,行政辅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职责、义务,行政主体依据合同对行政辅助人进行监督、管理。有时候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就主要事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仍然视为行政辅助合同成立。其次,通常实践中的行政辅助人不享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由于行政辅助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履行相应的职权。以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7月6日发布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中第6条明确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2003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对必须聘请协税员的,要制定严格的聘用标准,经过规定的聘用程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要写明:协税员不得直接征收税款,如有违反,一经查明,立即解聘。”最后,行政辅助人的行为结果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 [22]行政辅助人只在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辅助参与执法,其行为应被视为行政机关行为的延伸,行为的结果也理应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

关于行政辅助的契约性质当无异议,无论是临时性的协助抓捕、扣押,提供工具、信息,参与疏导、引导等警察行为,还是长期性的固定职业合同,均需要警察和辅警对从事的辅助行为意思表示一致。但是武断认定行政辅助人完全不具有独立的执法权,并不妥当。通常,辅警的辅助行为的履行方式和限度有别于警察正式行为,但在一些不涉及到合法公民权益的事例中,尤其是紧急事件的处理中,辅警应该被赋予更多的代理公权力,这一方面是基于法治国家的私人权利需求,也是作为警察辅助公权力的需求。毕竟,辅警作为行政辅助人,是由政府部门统一招聘或公安机关自行招聘并以合同的形式加以规范,协助公安机关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性力量,协助的分寸和尺度只有在具体事例中才会有准确清晰的判断。无论辅警是在公安机关和警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一定的辅助工作,还是特定情形下,独立和部分地参与执法,其行为结果都同样归属于公安机关。

四、相关规定的清理和规范

目前对辅警进行规范的绝大部分是内部文件和政策性规定,虽然在内容上基本属于宪法和立法法体系内的法律保留事项,但还是因为制定部门错综复杂,暴露出各自为政,职责不清等问题。辅警规范的混乱必定会导致其协助执法时的尺度不均衡,严重挑战构建公正文明的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并不乏针对辅警进行立法的空间,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辅警法律法规的清理和制定。首先,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部、委规章),因此,公安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辅警规章;其次,省、直辖市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机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辅警的地方性法规;最后,如果可能,在理念统一和现实接纳的情况下,借鉴英美法系对辅助警察的法律规定,将辅警纳入到警察序列,启动修法程序,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规范辅助警察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限等。

(一)统筹立法:公安部制定《辅警条例》

由公安部负责制定《辅警条例》符合《立法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公安部的部门立法可以最大程度的反映公安实践需求。该条例的制定可以参照《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对辅警的性质、组织原则、行为规范、经费来源、责任义务、监督奖惩等做出概括的规定。这就要求该条例应该对各种辅警或者协管员进行统一概括规定,分散在公安部其他文件中的辅警规范必须符合该条例的要求,不得抵牾。

第一,明确性质和区别任务。“辅警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辅助力量,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执行服务群众、巡逻防范、协助社会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任务,纳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统一管理。辅警设置执勤巡逻、协助执法、内勤保障三种岗位。门卫、炊事员、保洁员不纳入辅警管理。” [23]参考各国辅警的实践,同时结合各地的实际需求,可以尝试对辅警岗位和任务作辅助勤务类和辅助执法类的区分。辅助勤务类辅警,意指处理公共事务后勤工作的人员,其工作直接对警察负责,不影响相对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主要在市、县(区)公安机关直属部门、基层公安科、所、队、室从事办公室文字处理工作、窗口接待服务工作、公安机关承担的社会工作、电子监控视频的分析和研判工作等。辅助执法类辅警,意指参与公安机关或警察的执法工作,其辅助行为可能影响相对人或者不特定人员的权利义务,对于公共利益亦有实在的影响,主要在市、县(区)公安机关直属部门、基层公安科、所、队、室配合公安机关和民警从事治安巡逻、守卡堵截、处置突发事件、调解治安纠纷、安全保卫等工作,或从事交通管理、外来人口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特种行业管理等工作。 第二,具体分类和设置权限。辅助勤务类和辅助执法类不同,基本不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公共利益,因此规范的重点在辅助执法类辅警身上。公安部的统筹立法应该明确规范不同类别的辅警执法权限,尤其应该示范性地规定治安巡防辅警和交通协管辅警的权限。治安巡防辅警协助公安民警履行下列职责:“开展治安巡逻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交通管理秩序;协助开展治安检查;协助维持大型活动现场秩序;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和物品。治安辅助人员在岗时,可以履行下列职责:保护案件(事故)现场;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犯罪活动;将现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非执法性工作任务。治安辅助人员不得进入重要的涉密岗位、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岗位、刑事技术等岗位,严禁从事执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人民警察担任的工作”。 [24]交通协管辅警“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25]

与警察执法所面临的主要困惑一样,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辅警辅助行为的依据和分寸,再加上本身的知识储备和训练水平有限,辅警的辅助执法充满挑战。“职权法定”是行政主体获得行政职权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有没有对某项事务进行管理的行政职权,关键要看该行政主体有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依据。以《警察法》第8条为例,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采用强制措施。但是当辅警在此情境下协助公安机关维持辖区治安管理工作时,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如果单独对涉嫌违法行为人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将其带离现场,即属于因没有职权依据而主体违法的情形。从实践来看,辅警显然不能剥离其作为人的主观能动性,类比为警察的执法工具,而应该在区分高权性警察权和低权性警察权、强制性警察权和任意性私权利等的基础上,遵循合法、合理、准确、灵活等原则发挥其实际效能。辅警协助执法同样面临怎么去掌握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尺度,在诸种情形下辅警的职责如何具体行使等依然模糊,这实际上不仅涉及到辅警行为的基本定性、自由裁量权的法理基础和应用规范,也涉及到辅警行为的理想分类和具体展开。

(二)区别立法—地方制定《辅警条例》

在现有制度下,由于公安部不能解决辅警的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这使得《辅警条例》的法律规范必须进一步做出保留,具体的规范和操作则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予以有效解决,在某种意义上,《辅警条例》类似于美国联邦的模范法典,成为地方立法的主要参考。有立法权限的地方应该根据社会管理需要制定《地方辅警条例》,一般情况下,省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条例与《辅警条例》基本原则和体例保持一致,在公安部《辅警条例》允许的概括授权范围内,省级地方立法机关可以结合地方特色予以具体化。在《立法法》等上位法的规定中,我国地方立法主体还包括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它们可以在省级《辅警条例》的权限范围内予以适当调整。已经制定省级政府规章的地方,可以通过人大立法将规章升格为法规的形式,从而解决长期以来辅警法律地位空白或者模糊的问题,正式确定辅警的定位和性质。

第一,区别立法的关键是辅警的人事编制和经费。通常,应该根据地方的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经济水平、社会治安状况等科学规划,客观确定辅警的管理流程、人员数量和经费标准等,地方立法可以因地制宜制定合适的规范。“编外人员主要是乡镇街道外聘的协管员和临时工(离退休人员不计算在内)。协管员和临时工的主要区别是乡镇街道需要为协管员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 [26]但因为辅警维护的是公共利益,各省均努力将其纳人到更有保障的法治化轨道。如《贵州省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本乡(镇)具体情况聘请1-2名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管员由乡(镇)政府管理,公安局派出所和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甘肃省也“将交通协管员纳人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依据各地警力配置等因素,核定协管人员定额,由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交通协管员队伍管理办法,规范协管人员的招录、辞退、使用管理和经费保障。” [27]

第二,区别立法必须防止地方利益的非理性以及任意性。地方必须严格遵循立法的基本原则,即便是公安机关内部制定的文件,也不得违反上位法。安徽省滁州市在其政府文件中提出,各区县应依据《安徽省公安机关社会治安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暂行)》,按照、„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分类清理、务求实效”的原则,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对现有社会治安辅助人员进行进一步清理整顿,“将公安机关直接使用管理的协管员、辅警等治安员统一纳人各市、县保安公司管理,身份置换成保安,以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和协管员、辅助人员行为,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 [28]这种方式模糊了辅警和保安的界限,因为保安在性质上是完全不同于辅警的治安力量,保安制度的独立运行对于社会管理创新是一种非常好的机制,而将辅警潜伏进保安队伍,名为保安,实为辅警,很可能使公安机关对安全和秩序的社会管理趋于一元化。不仅没有推进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制度化建设,相反,由于辅警藏身于保安队伍之中,警察和保安的关系,由此前的间接指导变成了直接管理,警察任务被扩大、警察权限则被稀释。对于没有立法权限的地方,必须严格依照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未升格前),不得予以扩大或者限制解释。如甘肃省金昌市在制定交通协管员规定时,明确“依据警力配置等因素,核定协管人员数额”的情况下,提出“适当增加协管人员定额,有效缓解交通管理警力不足的问题”, [29]就超越了上位法规定的权限。区别立法的关键不在于地方的经济、人口基础和人事安排的惯例,而是地方安全和秩序的现实需求,这样,地区的文明程度、历年的发案数目和群众的安全指数等将成为核心评价标准,以此可以相对合理的确定地方辅警总量,也可以确定辅警具体任务和工作权限。

第五篇:最新协警辞职报告

协警辞职报告(一)尊敬的大队领导:

您好!由于您对我的能力的信任,使我得以加入大部队,并且在短短的两年间获得了许多的机遇和挑战。由于个人的原因,我不得不向大部队提出申请,并希望能与今年x月xx日正式离职。

20**年12月我从部队退伍,20**年3月承蒙领导们看中,被交警大队聘请为临时协警,被分配到xx中队这个光荣的集体。虽然只有短短的四个月,在此期间,也学到不少的知识,各种业务知识也略有所知。可是工作也没有做的很出色,不太善于调节安排自己的时间,也不主动和领导沟通,不能及时的、高效率的配合队长开展工作。

对于由此为大部队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时也希望大部队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为盼。

辞职人:chinawenwang 20xx年xx月xx日

协警辞职报告(二)尊敬的大队领导:

您好! 我是怀着十分复杂的心情写这封辞职信的。自我进入xx中队工作之后,承蒙xxx队长对我的信任、关心、照顾和指导。经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以及工作之外的为人处事等做人的道理,对此我深表感激。

20xx年12月我从部队退伍,20xx年3月承蒙领导们看中,被交警大队聘请为临时协警,被分配到xx中队这个光荣的集体。虽然只有短短的四个月,在此期间,也学到不少的知识,各种业务知识也略有所知。可是工作也没有做的很出色,不太善于调节安排自己的时间,也不主动和领导沟通,不能及时的、高效率的配合队长开展工作。

我因有意外出发展,经本人再三考虑。决定在20xx年7月21日申请离职,于20xx年7月9日提交辞职报告。在此期间或许会因为我个人原因而影响中队的工作进度,希望大队能及时找到合适的人接任我的工作。我会在这段时间里完成工作交接,以减少因我的离职而给单位带来的不便。

再次对于我的离职给单位带来的不便表示抱歉,同时我也希望领导能够理解我的实际情况,对我的申请予以批准。

交警辅警辞职报告

协辅警辞职报告

消防辅警辞职报告

公安辅警辞职报告感人

辅警如何辞职报告(共3篇)

《辅警管理情况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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