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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和解协议书范本
甲方: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__市__区__镇__村__号。
乙方: ,男,汉族, 年 月 号出生,住__市__县__镇__村__号。
甲乙双方就甲方受伤一事,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友好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______年 月 日在工地因受伤遭受的损失,经双方核算,共计70000元(柒万元整),该损失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费用。
二、乙方自愿向甲方支付70000元,其中______年 月 日付款______年 月 付款___元,______年 月 日付款___元,______年 月 日付款 元。
三、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款后,甲乙双方不得再有任何纠纷,甲方不得再找乙方提出赔偿。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按捺手印后即生效,双方不得反悔。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简单的和解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于20xx年8月26日因故发生打架事件,造成三方各有受伤但甲方受伤相对较重,为妥善解决此事化解矛盾,三方根据有关规定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三方就各自不理智行为表示遗憾并对对方表示道歉和相互谅解。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补偿甲方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元)。本赔偿包括了甲方所有损失,甲方承诺全额得到此赔偿金后,不得再向乙方及乙方相关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3、甲方请求公安机关不再处理本案,并不再追究乙方及乙方相关方所有法律责任。
4、丙方系乙方的朋友,也在本次事件中受伤,乙方同意全额负责丙方医药费等费用,并同意给与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丙方声明在本协议签订后,不得再向甲方及甲方相关方追究此事。
5、丙方请求公安机关不再处理本案,并不追究甲方及甲方相关方所有法律责任。
6、本协议签订后乙方立即将赔偿金交付给甲方,甲方出具收款收据。
7、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及公安机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第三篇:和解协议书范本
甲方(单位):__X,法定代表人:__X
乙方(工人):__X,男,身份证号: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元(大写:人民币),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3、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余款人民币元(大写:)于付清。
4、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5、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6、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3‰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
7、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的违约金。
8、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9、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11、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______年___月___日
第四篇:和解协议书
甲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双方因一般琐事致使甲方受到伤害,事后经乙方及其家属赔礼道歉,双方就此事达成和解,乙方自愿赔偿甲方的各项损失。甲方鉴于乙方的悔过表现,对乙方的行为表示谅解,双方在自愿友好的氛围下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第一条:乙方自愿赔偿甲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万元(小写: ),该赔偿自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第二条:鉴于乙方事后能够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甲方的各项损失,属于有悔过表现,甲方对乙方的行为表示谅解,同意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并向有司法机关出具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书面谅解书。
第三条:甲方已经收到乙方全部赔偿款共计人民币 万元(小写: ),甲方自愿放弃其他权利,不再追究乙方的民事赔偿等责任,双方就此事一次性结清,再无其他任何经济纠纷。
第四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相关机关留存备案,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五篇:调解协议书范本
一、调解成为必经程序
发生林权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调处;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条)
二、权属凭证的证据效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
当事人未取得前款规定的证书的,1981年至1983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所有证、自留山证,以及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第九条)
(二)没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处理依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调处林权争议的权属来源证据:
1、土地改革时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发证的档案清册或者林权登记的土地清册;
2、1961年至1963年将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四项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的时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归集体组织所有或者归农民个人使用的凭证、决议、决定、登记清册和其他文件材料;
3、国有单位设立时,经依法批准或者上级部门指定设计单位制定的确定经营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任务书、规划书及其设计文本;
4、国家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签订的生效的调解协议书;
5、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的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和调解书;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林地的有关说明书、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和交付有关价款的凭证;
7、林木林地权属登记换发证以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台帐;
8、1986年至1992年土地详查时期,土地权利人之间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及附图;
9、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书或者赠与凭证;
10、当事人管理使用林木林地的有关凭证和事实状况证明;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第十条)
(三)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与发证机关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不一致的,以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为准,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确有错误的除外。(第十四条)
(四)对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真伪。鉴定权属凭证为真实的,费用由主张方承担;鉴定权属凭证为虚假的,费用由出具虚假凭证方承担。鉴定期间不计入调处期限。(第十六条)
三、调处程序和工作规范
(一)发生林权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林木林地权属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收到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组织调解。
当事人可以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林权争议调解员名单中选择调解员,或者选择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由调处机构协调进行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处机构可以推荐调解员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林权争议调解员参与调解的交通劳务费由调处机构支付。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调处。(第三十四条)
(二)林权争议受理后,调处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解,调解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
调解期限自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算,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的,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第三十五条)
(三)林权争议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协议的,调处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下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自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第四十条)
(四)人民政府及其调处机构应当在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办结时,告知权利人凭生效的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处理决定书、复议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判决书等文书依法办理林木林地的不动产权登记。(第四十四条)
四、强化问责追究,解决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林权争议申请不受理的;
2、在受理、调处林权争议过程中,未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在林权争议期间,违反规定发放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林木采伐许可证、生态公益林损失性补偿资金,办理相关林木林地权属变更手续和批准使用林地的;
4、伪造、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或者协助、指使他人伪造、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
5、未按照规定时限调解和处理林权争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6、在林权争议调处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行政机关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权属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的;
2、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人数众多拒不按规定推举代表扰乱调处活动的;
3、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伪造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4、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阻碍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或者以林权争议为由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人身等权利的。(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