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入股协议书(大全)

时间:2022-07-20 23:29:10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457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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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投资入股协议书

现有_______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昌市共同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以正式工商登记注册为准),特订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的投资各方为:

1、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2、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

二、公司的成立

1、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合同各方同意在___________市建立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公司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各方的责任以其投入资金比例为限,各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公司的利润按各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各方分享。

三、注册资本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捌拾万元人民币。

四、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投资各方出资最低限为 元人民币。投资各方在本合同签字生效3天内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打入全部出资金额。其中:

1、________出资_______元人民币,资金股占_____%;占总股份的_____%;

2、________出资 元人民币,资金股占_____%;占总股份的_____%;

据公司法的规定,制定章程、组成股东大会,投资各方承诺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内容在章程中体现。

五、合资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技术股,项目股在公司未盈利或未满一年的情况下退股不得退股

4、公司解散过程中最先解决资金股的退股问题,如低于起始资金时应全额偿还资金股情况下进行

5、投资人离职及要求退股的,必须提交离职申请和退股申请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离职和退股。在离职期间,公司将分四次退还股份,在一年内退还所有股份,退股的时间为每年的下个季度的月初。根据《公司法》法律制度规定,总经理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相竞争的同类的业务活动。

6、能力股在适当时机将转化为项目股,暂定为一个季度时间,并进行发放日常工资。

六、合同的修改、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但允许投资各方之间或与其他投资股东实行购买、转让、合并等。

2、对合同及其附件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合同各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

七、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南昌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八、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投资各方各一份,共_____份。自投资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投资各方签名盖章: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签约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财务顾问协议书》

《财务顾问协议书》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聘请乙方作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财务顾问。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二、乙方就以下内容为甲方提供服务:

1、确保在2002年5-6月份有申报通道。

2、派出项目人员提供以下财务顾问服务:

(1) 根据相关证券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甲方发行上市条件进行审核,及时跟踪最新政策变化,针对甲方发行上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供甲方决策参考。

(2) 根据相关证券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本次发行申报材料的制作进行审核,提出改进建议,以供甲方和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参考。

(3) 根据发行上市工作的进度及时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等有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4) 协助甲方制定资本市场融资发展战略,根据甲方的生产经营发展情况,制定相应的资本市场融资方案。

三、为保证乙方工作顺利开展,甲方应提供以下条件: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次发行的全套申报材料,并根据乙方工作需要提供真实、全面的有关公司财务及经营方面的材料和必要的法律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甲方给乙方进场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若甲方主承销商在2002年5-6月间无法保证申报通道,甲方需更换主承销商,而乙方可以在此期间提供申报通道,则甲方必须首先选择乙方为甲方发行上市的主承销商。

四、成果提交方式及进度

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供报告或建议书。成果提交的进度根据甲方的需要,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五、保密条款

1、乙方在未经过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提供和转让乙方所完成的成果。

2、甲方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和第三方披露、提供和转让乙方所完成的成果。

六、服务费用及付款方式

1、乙方担任甲方本次发行上市的财务顾问,在甲方本次发行获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并发行成功后十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财务顾问费叁拾万元,由甲方汇入乙方指定帐号。

2、若乙方在协助甲方上市过程中工作卓著有效,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追加财务顾问费。金额具体协商。

七、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提供和转让有关甲方上市申报材料和相关材料的信息,并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如果乙方在甲方主承销商无法保证2002年5-6月期间申报通道的同时,也无法提供申报通道,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执行本协议。

如果甲方没有按前款规定支付应付的款项,甲方应按要求向乙方支付该笔款项从违约日起到实际支付日为止,每日万分之三的利息。

八、本协议经过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在双方没有新的协议规定的前提下,各方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如果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实施,双方应及时通知并协商解决。

九、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财务顾问工作由乙方投资银行部负责执行操作。

十、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本次发行的副主承销商和上市推荐人,由甲乙双方根据发行上市的工作进度另行签订有关协议。

十一、附则

本协议正本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内容

(一)为甲方提供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发展和公司资本经营方面的咨询服务;让甲方及时了解国家金融政策和法规的最新信息,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甲方公司的行为。

(二)评估咨询服务:为甲方解决在项目各个阶段遇到的关键难题,尤其是在项目前期,借助乙方强大的网络和信息优势,为甲方项目决策提供项目评估、咨询及行业分析服务,解决客户在项目立项、可行性分析遇到的各种问题。

(三)项目股权结构设计: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为甲方设计专业化的股权结构方案,确保项目合作成功。

(四)项目贷款意向书、承诺函:在项目前期,乙方经过调查评估,在符合乙方相关规定的情

况下,优先为甲方项目出具贷款意向或承诺,帮助甲方加快项目立项或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五)项目融资方案设计:根据项目类型和股权结构,为甲方设计个性化的融资方案,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为甲方提供项目融资。

(六)为甲方建立合理的财务结构,控制财务风险提供咨询服务;提高资产的运用效率,促使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实现规范运作,提高企业形象。

二、甲方的主要义务

1.甲方应真实、全面、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应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不得向乙方工作人员提供虚假、有误导或重大遗漏的任何信息或资料;

3.甲方应保证专人与乙方工作人员联系,并予合作;

4.甲方应按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用和工作费用;

5.保障乙方工作人员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其他具体条件。

三、乙方的主要义务

1.乙方有义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甲方勤勉、谨慎地工作;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的陈述,以及乙方工作人员因工作所知悉的一切有关甲方的重要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3.乙方工作人员对其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涉及甲方重大经营决策、商业及其他秘密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该项保密仅就不宜公开披露的资料而言。乙方工作人员依法向甲方、特定的部门和人士反映情况,不应视为泄密。甲方就接触到的乙方不宜公开的资料、文件及提供的咨询性意见,负有保密的义务。

四、甲乙双方有责任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其履行保密。

五、费用及支付

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同意按照“xx”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xx元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作为该项目乙方的全部服务费用。

本协议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费用的x%(即 万元人民币)作为乙方的项目前期费用;

甲方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证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总费用的x%(即 万元人民币);项目完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服务费用之余款。

乙方在甲方现场开展工作、制作文件材料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若逾期支付上述费用,按逾期金额每日加收xx的滞纳金。

其他特殊项目的收费将由双方另行协商。

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修改协议:

1.任何一方提出修改协议的建议,另一方不反对;

2.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协议必须修改。

协议修改必须是书面的,须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方能生效。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终止:

1.委托代理工作已完成;

2.甲乙双方同意终止;

3.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协议必须终止。

协议终止必须是书面的。协议终止,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随即终止。

八、本合同于甲乙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签字方各持一份。

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第三篇:婚姻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家庭中夫权地位强势,女方相对处于劣势。夫妻在家庭中分工不同,妇女在心理上对待婚姻有着较脆弱一面,在处理婚姻问题时愿意求得保证,多数婚姻保证书的签署多是由女方主动。由此,就不得不谈到婚姻保证书效力问题。

一般而言,一些当事人由于对未来婚姻不确定性的担忧,往往会在办理法定的婚姻手续之前签署婚姻保证书,以此来增加婚姻的稳定系数,这时的婚姻保证书无意义,绝大多数情况下没有效力,其中以约定的夫妻忠贞条款居多。

在婚后的生活中,夫妻难免会产生矛盾,在出现危机时,当事人双方往往首选的解决途径当属私下协商,以达成婚姻保证效果。而重归于好的情况屡见不鲜。此时的婚姻保证书中会就夫妻相互之间的忠贞、家庭责任、孩子问题及惩罚措施进行约定。这类婚姻保证书的效力需要酌情而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由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婚姻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若签署此类保证书时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亲”等条款是否有效力针对这类保证条款,法律的态度很明确,此类约定概属无效。因为涉及到子女的探望权及子女与离异父母的关系属身份关系,当事人不能约定予以排除相关当事人的权利。

现实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认为非得要找公家评理,例如,向法院起诉。在法官的见证下,一方当事人书写的保证书会抚平对方的心理伤痕,也会促使对方反思自己的行为,其便以不伤和气的方式化解了婚姻危机。此种情形下的婚姻保证书多是一方给对方一次改过机会的书面见证,法官往往也会积极地调解促成当事人和好,此种方式当事人一般也乐于接受,在法官的见证下,其法律效力当然也有所保证。

婚姻关系的稳定对于社会的安定有序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婚姻保证书对于维护家庭稳定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一般而言,婚姻保证书效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是具备的。婚姻保证书能够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矛盾,抚慰社会的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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