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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给外来承租或承包单位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经营环境,明确租赁(承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租赁(承包)单位
出租或发包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或承包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二、甲方的权利
(一)有权进入乙方生产作业场所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冒险作业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有权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乙方立即排除或者对乙方下达整改意见。
三、乙方的权利
(一)依法自主行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有权要求甲方统一协调涉及双方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四、甲方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的生产场地和设备设施。
(二)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五、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一)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擅自将承租或承包标的物转租(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到甲方。
(二)应自觉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主动配合、支持出租或发包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主动配合、支持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的事故和违法行为全面负责。如因承租或承包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或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导致出租或发包单位被地方政府处罚,承租或承包单位应按罚款额赔偿出租或发包单位,当月单项结算,并承担其它相关责任。
(三)应保障《安全生产法》赋予从业人员的权利,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事宜;保障《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四)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六条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地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五)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包括用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消除隐患、治理有害作业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等,应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六)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特种经营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照规定由政府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七)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八)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
(九)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十)应遵守《安全生产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六、约束条件
(一)为有效保证本协议的实施,经双方平等协商,承租或承包单位应向企业每年缴纳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 元。
(二)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由企业安技部根据监督管理情况,按照《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考核规定》的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并返还承租或承包单位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乙方在甲方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双方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约定以下条款:
八、仲裁
如若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执行发生异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若协商无法解决,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协议书经甲方和乙方法人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书1式6份,甲方4份,乙方2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
发包单位:
施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尊重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擎天柱广告牌基础撼沙工程的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根据基坑的设计范围内的全部内容(毛石挤淤、毛石基础、撼沙层)。
1.4工程量:结算时按现场实际工程量计算。
1.5质量目标:基础持力层承载力特征值fak大于160kpa。
第二条合同工期
2.1开工日期:(以实际进场时间为准)XX年6月5日。
2.2竣工日期:(即完工时间)XX年7月5日。
2.3该工程工期不予调整,除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及现场条件以外发包方原因影响,可顺延工期。但必须有发包方签证和盖章。
2.4承包方未在双方约定日期前完成全部承包内容,将在总价中扣除工期违约金,拖延一天罚金1000元,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总价的10%。
第三条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3.1合同价款: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执行XX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
3.2此工程单独结算,不予广告牌工程挂钩。
3.3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工程进度表,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四条双方的工作和义务
4.1甲方的工作义务
(1)甲方派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本工程施工中的一切事宜。
(2)负责对乙方所施工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监督和指导。
(3)负责向乙方进行技术、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的交底。
(4)负责本工程的对外联系工作。
4.2乙方的工作义务
(1)乙方派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承包范围内施工的一切适宜。
(2)保证项目管理成员的完整及至工程竣工不得随意更换上诉人员。
(3)服从甲方管理,执行发包方各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定。
(4)严格按设计图施工,质量技术指标符合工程的各类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5)施工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发包方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五条关于工程验收的约定
5.1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和国家制订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验收标准。
5.2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
5.3双方应及时办理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按时参加中间工程的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5.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或人员事故,其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5.5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3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5.6工程竣工后,乙方提出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3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若因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1000违约金。
6.2乙方除自然力(台风、龙卷风、地震、冰雹、大雨等)、政府、战争、火灾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外,应按本协议约定之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6.3如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付款,使乙方不能及时开展各项工作,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工作延误或影响,乙方不承担任何损失或责任,乙方保留单方面终止合作和追讨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七条争议或纠纷处理
7.1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7.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附则
8.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在合作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并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发包方: 承包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篇:安全协议书
为保证观众、演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中心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特签订本协议:
甲方:X保利艺术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租场单位
一、租赁、使用河南艺术中心的单位或个人在租赁和使用期间,应遵守以下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除演出特殊需要外,请勿在观众厅内增加座位或设备设施。
三、请将演出布景、道具、景片等物品堆放在舞台指定区域,保持舞台和场门通道的畅通,请勿插锁场门。
四、演出单位应设专人负责演出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使用中心车转台、升降台时,请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对中心提出的要求及整改意见,演出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传达和监督落实。
五、演出期间,演出单位工作人员应佩带工作证件,坚守工作岗位,演出结束后应有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安全检查,切断设备的电源。
六、所有道具、布景、景片在进入中心之前,需要做防火处理。
七、演出单位在演出中,如需动用明火、电气焊等作业时,请提前在演出消防安全协议书注明,并写出安全措施、负责人、联系电话,经保安部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八、请勿在中心内留宿。请勿在中心内吸烟。
九、因演出布景架设电气设备请遵守中心电气技术人员的安排,所用电源应采用橡胶电缆线安装布置,请勿使用塑料线。
十、采光灯与电气导线、幕布及可燃物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不能保证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十一、化妆间内请勿使用电热器具和私自加装、使用电气设施。
十二、请勿擅自挪用和遮挡中心内配备的消防器材。
十三、请勿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中心。
十四、演职人员进入中心前,由演出团体负责人对演职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确保演职人员进入中心后的安全。
十五、演职人员进入中心后,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和损坏有演出单位自己负责与中心无关。
十六、遇有大型活动或遇有一级以上重大警卫活动时,乙方负责联系专业电器检测人员做电气防火安全检测,以确保中心设备设施的全面安全。
十七、遇有紧急情况发生时,请服从中心工作人员安排,按照河南艺术中心紧急疏散示意图疏散在场演职人员。
以上协议一经制定,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乙方负责将以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向演出团体的每位演职人员进行传达,凡发生违反本协议且拒绝执行消防监督机关改进意见的现象,甲方可责令立即停止演出活动(其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权利。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篇:安全协议书
为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此安全协议:
一、寄递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条例》、《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制度,严格执行收货验视等制度,确保寄递行业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二、快递、物流、货运站、客运站和邮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寄递业务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并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认真落实各项法律法规。
三、寄递企业负责收寄物品时核查登记相关人员身份证件和物品信息,如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收寄时间、寄件人收件人姓名地址等详细信息,登记信息要留存备案不少于1年,以备有关部门查询。
四、寄递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收货验收制度,对邮寄的物品必须要执行开箱、开包检查制度,发现违禁物品按照《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的规定,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处理。
五、公安机关负责对寄递企业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禁物品进行调查处理,同时制定责任追究倒查制度,凡在侦办案件中发现托运违禁物品的,逐件追查到具体物流、寄递企业及其收、寄人员,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寄递企业必须认真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检查以及调查取证工作。
派出所(签字盖章): 寄递企业(签字盖章)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第五篇: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
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和乙方就 (以下称“本工程”) 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项目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范围:。
4. 工程数量:详见工程量清单及设计变更等。
第二条:工程期限
1. 开工日期:按业主规定执行 ;
2. 竣工日期:按业主规定执行 ;
3. 总 工 期:最终以业主批复工期为准。
第三条:工程质量等级及评定依据
工程质量等级 按甲方与业主总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评定依据 按甲方与业主总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总则
本协议的实施基础前提条件是本项目投资人向甲方出具有关本项目由乙方实施的所有风险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信用承诺书。
乙方按中标单价承担本合同工程(桩号)段的全部施工(包括工程的缺陷修复),并完成该工程包括合同图纸所标明的和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乙方对外的合作队伍合同价格须考虑合作单位一定的法定利润。
2.按单价承包的方式,由乙方对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和包管理工作等项目管理目标,并在甲方派驻人员监督指导下,自行组织施工、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无论何时何地甲方概不负责由于乙方或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引起的对外的工程材料、劳务、设备租赁等相关费用和债务。
3. 该价格是为完成主合同图纸或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的综合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期内物价上涨因素、施工中因业主工程款不到位所承担的垫资费用、乙方机械管理人员的进退场、地场清理、环境保护、安全设施标示和其他辅助工作而使乙方增加的资金投入的所有因素而导致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负责委派包括项目经理在内的主要技术与管理人员,代表甲方依据总包合同及本协议对该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控制目标进行监控,并对项目部的项目现场管理、项目合同管理、项目信息管理、项目生产要素管理及项目组织协调进行监督和指导;甲方委派人员应服从项目部统一管理,定岗定责,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2. 有权监督项目部日常工作和施工生产的总体管理工作,并根据项目部管理运行情况予以指导;并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不规范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的权利,处罚以项目部管理制度为基础,以经济处罚为手段;
3. 有权指令乙方按总包合同要求,及时组织施工技术和管理人员、作业队、机械设备和材料进场,并随着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履约能力的管理控制;
4. 协助乙方对项目部所需的劳务作业队、机械供应商和材料供应商进行选择,并对其合同条款进行审查把关,督促乙方按规定抓好分包商和劳务作业队的具体管理工作,重点放在双方支付兑现的管理;对于施工质量控制较差,不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安全生产隐患众多,发生安全事故、施工进度严重滞后
的队伍,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撤换或清除出场,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和队伍承担;
5. 协助乙方办理变更事宜;负责监督检查与协助项目部进行技术资料的整理,审核批准工程的竣工资料;
6. 负责在业主工程款到位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并有权监督乙方是否及时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向机械租赁商和向材料供应商支付费用。若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甲方发现上述问题时,有权从任何一期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暂扣该项费用,并按实进行处理,直到各方按合同执行直至未发生经济、法律纠纷为止;
7. 甲方收取本工程项目管理费%,以工程计量支付款为基数,按期收取。甲方收取的工程管理费包含工程缺陷责任期间的管理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对甲方负责,其对甲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应不低于总包合同中甲方对业主和本协议书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2. 乙方委派项目常务副经理 (身份证号码: )全权代表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全面管理并作为该项目部的经营、生产负责人。该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相关的标准规范、总包合同以及本合同的要求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对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负全部责任;
3. 依据总包合同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规定要求,并结合工程实际,乙方为完成本项目的具体实施,必须选派有一定职称和实际施工经验的人员参与项目部的管理工作,牵头组建项目部组织机构,并进行合理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制定项目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整个项目组织机构正常有效运行,承担项目部的所有运营费用;具体委派人员须经甲方项目经理批准备案,具体委派人员名单见附件五。
4. 在工程开工前,负责组织协调包括业主、监理、质监及工程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内的各种外围关系,弄清办事程序、规则,以确保工程顺利地按计划开工;
5. 根据甲方总包合同的有关要求,乙方负责按时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并报业主、监理等相关部门审批;并严格按所批复的计划,做好人、财、物的准备工作;及时组织满足工程需要的施工技术和管理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材料、作业队伍进场;
6. 在工程施工管理和经营过程中,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为其提供的技术和管理文件,并做好保密工作;要自觉地以维护甲方信誉、形象为己任,不允许在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方面及施工组织、对外经营、分包支付等事务中损害甲方的信誉与形象;
7.根据合同统一格式和规定及时、准确、安全上报进度、质量、安全和财务等各类报表;
8.按总包合同、甲方有关文件档案管理的规定和甲方质量体系的有关要求,自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编制竣工文件(资料份数应比业主规定的多一份交由甲方存档)。
9、承担甲方委派人员的人力资源费用(含工资、补助、效益奖金等,费用标准见附表)、正常差旅费、交通费以及项目部范畴内管理费用开支。同时承担因各种检查造成的除委派人员以外甲方履约人员因履约造成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
10、乙方必须按照甲方信息化系统的要求,提供相应网络条件和本项目的相关数据。
11、乙方在现场管理中的公告牌匾、标语等对外告示物不得出现乙方名称。
12、无论何时何地乙方有义务负责所施工项目对外往来账务清算,并承担所有责任。
13、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其下属单位对项目的检查和督察,乙方有义务认真对待,并进行必要的公关工作,对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通报和处罚负全责,并赔偿因此甲方造成的经济和声誉损失。
14、甲方因承担本项目而负担的所有税费(须扣除 %管理费所可能产生的甲方企业所得税),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城建及教育附件,均由乙方承担。
15、乙方应保证所属人员的工资发放及保险缴纳,乙方与所属人员有关的纠纷由乙方自己负责解决。乙方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否则,甲方有权在应付乙方款项中直接代扣代付。
16、乙方必须处理好与第三方的有关帐务,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在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从应付乙方款项中直接代扣代付;如司法机关判决或裁定甲方承担责任的,乙方承诺予以全部赔偿,并
不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甲方可在应付乙方款项中直接扣除赔偿金额。
第六条:计量、结算支付及财务管理
1. 结算用工程数量与单价:
工程数量及单价见本协议的附件二“《工程量清单》。 ”
清单中的工程数量为名义工程数量,实际结算的工程数量以业主批准计量的工程数量为准。
2. 支付申报与工程款使用:
2.1 乙方将实施完成的本合同工程的工程量计量基础资料整理后,向监理和业主申请工程款的支付,最终数量以业主审批数额(并经国家审计后确定的数额)为准。待业主计量款到项目经理部帐户,在扣除第六条2.4款费用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部分支付给乙方。乙方所属劳务施工队伍、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的计量支付由乙方委托甲方代付、代扣或三方共同确认支付,委托支付对应的款项甲方不需再支付给乙方。
在甲方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前,乙方必须提前向甲方提供对应的发票,否则,甲方可以拒付,甲方也可以在以后的应付款项中直接扣付开具发票对应的税金,直至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发票,甲方也可以根据本协议的约定集中开具发票。乙方对此表示充分理解,并承诺不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
2.2 乙方使用业主供应材料,须执行业主制定的相关程序。
2.3 开工预付款使用约定:(转载于:工程合作协议范本)
2.3.1 如甲方按主合同规定获得该款项后,采取分批次或一次性的借款方式支付乙方预付款(须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并按本协议第四条“合作总则”的约定,由乙方出具欠条,并签署还款协议,
2.3.2 预付款的扣回遵照甲方与业主总包同规定执行。
2.4 费用扣除: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时,甲方扣除下列费用:
2.4.1 工程之营业税及其附加、有关合同契税以及其他与该工程实施过程有关的税赋。
2.4.2 工程质量保证金: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
2.4.3 开工预付款:根据业主在当期支付证书中扣除的比例进行扣除(如乙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