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

时间:2022-05-06 00:55:16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210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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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离婚协议书

汤xx (以下简称男方)

张xx(以下简称女方)

双方因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婚姻生活,经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一、 双方协议离婚。

二、 子女监护、抚养:

双方所生之子汤xx(20xx年10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由女方监护,随女方生活。男方同意支付女方抚养子女所需费用每月人民币1400元整,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男方签订本协议书时支付儿子生活费8400元,以后男方应于每年2月28日前支付8400元,于每年8月30日前支付8400元。男方直接支付给女方或直接汇入女方设于中国邮政储蓄账户之内。每次支付需要由女方出具收据或以汇款单为依据。一期迟延或未付者,视为全部到期,男方应一次付清所有子女抚养费。

另,男方支付儿子全部学费,每学期支付给女方办理。

三、 夫妻财产、债权债务处理: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加工厂全部财产归男方所有,全部债权债务归男方享有或承担。

(二)双方确认夫妻无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如有隐瞒,责任自负。

(三)男方同意补偿女方四十万人民币,于签订本协议书时支付十二万元,于20xx年12月30日前支付捌万元,于20xx年12月30日前支付肆万元,于20xx年12月30日前支付肆万元,于20xx年12月30日前支付肆万元,于20xx年12月30日前支付肆万元,于20xx年12月30日前支付肆万元,每次以现金付清,若一期逾期不付者,除应加计惩罚性利息百分之二十以外,还应视为全部到期,男方应一次付清所有补偿费用。

四、 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如有一方违约,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十万元人民币。

五、 双方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宿松县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六、 本协议书于男女双方签字并协同至民政机关办理登记后,正式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 女方:

地址: 地址: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第二篇:帮扶协议书

为进一步推动新市民和谐家园创建工作,更好的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切实为社区困难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提高困难群众生活品质,拓展扶贫帮困送温暖工作平台,丽景社区党支部、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党员、致富能手与困难家庭结对帮扶,开展“情系群众,携手共建和谐家园”活动。为促进帮促活动有效开展,经双方自愿协商,建立结对帮扶关系,达成以下协议:

一、帮扶人要尽自己的能力为结对帮扶家庭努力提供就业岗位,积极寻找就业机会,使他们能有一份相对稳定的收入,让他们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不断改善生活。

二、帮扶人应经常走访、慰问结对帮扶家庭,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主动进行交流与沟通,帮助其转变就业观念,疏导情绪。

三、帮扶人不仅要在工作与生活上为结对帮扶家庭提供帮助,应尽可能的在经济上资助帮扶家庭,逢年过节给予慰问,尽可能解决其生活、医疗、就学等困难。

四、受助群众要“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勇敢走出家门,努力寻岗创业,改善生活状况,回报帮扶人和社区的关心和帮助。

五、结对帮扶双方要定期进行交流沟通,帮扶人要一如既往

地关心结对帮扶家庭的工作和生活;受助群众就改善生活举措等方面,主动与帮扶人联系,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关心和帮助。

六、本协议为期一年,从20xx年4月12日始至20xx年4月1日止。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帮扶人、受助人和社区各执一份,本协议经过双方签字后生效。

帮扶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年 月 日

受助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年 月 日

第三篇:离婚调解协议书例文

当事人:XXX,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家住重庆市忠县白石镇打泉村十一组26号附1号,身份证号码:512223197308268652 (以下简称男方)

当事人:XXX,女,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江陵县人,家住江陵县沙岗镇吴兴渊6组。身份证号码:42242119750518582X (以下简称女方)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查上列男、女双方当事人于1995年11月29日在重庆市忠县白石镇婚姻登记,婚后因性格或感情不和等原因,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自愿申请要求离婚;据此,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双方当事入申请并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依法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自愿签订如下离婚调解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第二条:双方婚生子:王巧云,女,现年16岁,由女方监护抚养,男方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

第三条: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分割。

第四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的财产分割如下:位于白石镇打泉村11组26号附1号一栋老宅归男方所有。

第五条:男、女双方离婚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双方不知道而署名在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任何一方均不对此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第六条:男、女双方自依法领取离婚证书之日起,即为婚姻关系解除,任何一方不得干涉他(她)方的婚姻自由和无故打扰他(她)方的正常生活,否则,对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过错方全部承担。

第七条:本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愿表示,自签订之日起必须全面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并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更不得在财产分割中故意隐瞒、藏匿、抽逃、转移家庭共同财产,若出现上述行为,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据本协议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男、女双方当事人亲笔签名并在婚姻登记机关正式领取“离婚证书”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其它事项:无。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另两份分别由婚姻登记机关和本所存档备查。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主持调解单位:忠县白石镇法律服务所

调 解 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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