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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委托收款协议书
委托方:_________ (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律师法》、《民法典》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收款事宜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 委托事项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事项为:委托收款。
1.甲方委托乙方采取合法手段及措施,妥善解决_________拖欠甲方_________万元的债务问题,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代理方式为:□非风险代理;□风险代理;
第二条 甲方保证
1.其委托乙方的收款事项不得违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向乙方提供委托收款真实、全面的背景情况,以及有效的线索;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再委托第三方,否则视同乙方已履行本协议义务,甲方应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履约费用及佣金;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和被调查人达成任何与本协议目的相悖的协议或安排,否则视同乙方已履行本协议义务,甲方应按协议向已方支付履约费用及佣金;
5.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被调查人泄漏乙方身份及本协议内容;
6.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根据乙方的需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及支持帮助。
第三条 乙方保证
1.自本协议签订日起,在委托收款取得实质性进展时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2.对甲方委托的委托收款及在调查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第三章 费用及支付
第四条 甲方按如下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
1.非风险代理:甲方应于合同签订日向乙方支付前期费用_________元,代理佣金按债权金额的_________%支付。
2.风险代理:甲方应于收到债款后当日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佣金按收回金额的_________%支付。
第四章 合同生效及解除
第五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况,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甲方违反其在第二章中的保证与承诺,使本协议无法或难以继续履行;
2.甲方委托的委托收款难以确认。
第七条如出现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乙方违反其在第三章中的保证与承诺,使本协议无法或难以继续履行;
第五章违约条款
第八条如任一方(“违约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另一方(“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_____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第九条 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第二条中的保证与承诺,无权要求乙方退还佣金,并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条 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第三条中的保证与承诺,乙方应向甲方退还佣金;并应承担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乙方因本协议第六条规定事由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收取的前期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甲方若不能按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佣金,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____‰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都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 如果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
第二篇:委托收款合同书
委托方:_________ (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律师法》、《民法典》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收款事宜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 委托事项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事项为:委托收款。
1.甲方委托乙方采取合法手段及措施,妥善解决_________拖欠甲方_________万元的债务问题,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代理方式为:□非风险代理;□风险代理;
第二条 甲方保证
1.其委托乙方的收款事项不得违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向乙方提供委托收款真实、全面的背景情况,以及有效的线索;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再委托第三方,否则视同乙方已履行本协议义务,甲方应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履约费用及佣金;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和被调查人达成任何与本协议目的相悖的协议或安排,否则视同乙方已履行本协议义务,甲方应按协议向已方支付履约费用及佣金;
5.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向被调查人泄漏乙方身份及本协议内容;
6.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根据乙方的需要及时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及支持帮助。
第三条 乙方保证
1.自本协议签订日起,在委托收款取得实质性进展时应及时向甲方通报;
2.对甲方委托的委托收款及在调查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第三章 费用及支付
第四条 甲方按如下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
1.非风险代理:甲方应于合同签订日向乙方支付前期费用_________元,代理佣金按债权金额的_________%支付。
2.风险代理:甲方应于收到债款后当日向乙方支付代理佣金,佣金按收回金额的_________%支付。
第四章 合同生效及解除
第五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况,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1.甲方违反其在第二章中的保证与承诺,使本协议无法或难以继续履行;
2.甲方委托的委托收款难以确认。
第七条如出现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乙方违反其在第三章中的保证与承诺,使本协议无法或难以继续履行;
第五章违约条款
第八条如任一方(“违约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另一方(“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_____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第九条 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第二条中的保证与承诺,无权要求乙方退还佣金,并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条 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第三条中的保证与承诺,乙方应向甲方退还佣金;并应承担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乙方因本协议第六条规定事由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收取的前期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甲方若不能按规定时间向乙方支付佣金,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____‰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都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十四条 如果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_________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其它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本协议附件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 _________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
第三篇:委托付款书范文
致:__________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__________(以下简称我公司)就购买贵公司配件,与__________签订了合同号为__________的《__________合同》,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现我公司委托__________身份证号为__________和 __________我司向贵公司支付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货款为__________元。按照合同约定,由贵公司向我公司开具合同项下的有效发票。
我公司与__________由此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无关。
被委托方__________不会就该笔款项向贵公司进行追偿。
特此委托。
(授权人)委托人: (被授权人)被委托人:
日期:X年X月X日 日期:X年X月X日
第四篇:公司委托收款文书
原告杨林,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晏家塘115号。
委托代理人陈晖,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蔡锷中路2号12栋2405房。
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维多利广场a座1803号。
法定代表人朱芙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__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过伟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雷达、人民陪审员 傅旭光参加的合议庭,于__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艳辉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杨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林诉称: 年 月 日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根据约定,原告于7月10日当天通过工商银行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确认了与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并对原告开具了《授权书》,授权原告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潭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原告回到湘潭后,依合同和加盟经营的需要完成了全部筹备工作,包括依《授权书》通过代理人有偿取得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后,却突然接到步步高华隆店通知:被告正式通知步步高华隆店取消对原告的授权,并授权另一加盟商与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原告询问被告,被告承认了上述行为,却没有给原告终止加盟关系的理由。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杨林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 被告单位注册登记资料,证实被告主体资格;
2、 年 月 日原、被告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加盟合作关系;
3、被告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实原告汇款的依据;
4、工商银行汇款单,证实原告依证据2的约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
5、 年 月 日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证实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
6、被告开具的《授权书》,证实被告确认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确定了加盟经营的位置;
7、原告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百货专柜合同新签审批表》,证实原告依证据2、6已经完成了基本筹备工作;
8、被告开具的另一份《授权书》,证实被告无故终止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又授权另一加盟商与步步高华隆店洽谈合作事宜。
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书面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不符合实际。答辩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还原告即可。
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没有到庭质证,因被告在向法庭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认可原告陈述的事实经过,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认定的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年 月 日,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一份,原告依《确认单》之规定向被告账户汇入100 000元,被告对原告开具了《收款收据》,随即被告对原告又开具了《授权书》。原告持被告公司的《授权书》办理了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货专柜审批手续。但此后,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原告,被告又下了另外一份《授权书》给另一加盟商,终止了原告所持有的《授权书》的法律效力。经原告到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核实,了解到被告在没有和原告解除加盟关系的前提下,单方取消了对原告的授权,终止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关系,重新对另一加盟商出具了《授权书》,原告对此向被告提出异议,但被告拒不理睬。原告遂于__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诉,提出如诉称之请求。
本院认为, 年 月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虽然没有标明合同的名称,但该《确认单》能确定当事人名称、标的和数量,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同时《确认单》是被告一方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原告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确认单》可以认定为格式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该合同应该认定为生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00 000元,被告认可了双方的加盟关系,且原告为履行合同完成了基本准备工作,应当认定为要约不得撤销;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是一个合作意向书,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与本案实际情况不符,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存在上述五种情形情况的存在。第九十六条规定,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被告辩称其依据《确认单》中的约定,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将原告的首批货款无息退还原告即可。经本院审查,《确认单》中对此约定的内容为:“在签订此合作确认单后一个月,被告若无法与原告确认最终合作事宜,则无条件全额无息退还首批货款给原告。”该条款是被告免除其责任、加重原告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与《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相悖,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对原告没有约束力,故对被告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无正当理由终止加盟合作关系、撤销授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林与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条件确认单》为格式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合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银曼古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过 伟 国
审 判 员 雷 达
人民陪审员 傅 旭 光
年 月 日
代理书记员 ___
第五篇:委托收款合同范本
甲 方:____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 方:
住所地:
丙 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鉴于:一、甲方与乙方已签订相关合同;
二、丙方具有可靠的信誉;
三、因乙方为自然人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银行账号,故委托丙方代为收款和转账,为保障甲乙双方权益和经济安全,甲乙丙三方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交易流程
1、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或其他业务款项时,需提前通知丙方详细付款情
况;
2、乙方经征求甲方和丙方同意后,甲方可以向丙方账户汇款;
3、丙方确认甲方付款到帐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甲乙双方;
4、丙方无条件在任意时间将代收款项支付给乙方。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买卖的真实性、合法性;;
2、根据丙方通知及时采用适当汇款方式将款项划入丙方账户;
3、承诺与乙方之间任何经济纠纷不得牵涉丙方。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买卖的真实性、合法性;
2、有义务提供与甲方经济往来的详细情况,并承诺与甲方之间任何经济
纠纷不得牵涉丙方。
(三)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收到甲方款项后三日内向甲乙双方发出款项到账通知;
2、及时按照乙方要求支付款项;
3、有权向乙方要求有偿服务,服务费用另行商议。
第三条: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甲方与乙方没有及时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按照双方买卖合同约定处理,
任何纠纷与丙方无关;
2、丙方不对其他任何事项承担任何责任,丙方也不对买卖合同的真实性、甲乙双方的资质提供任何担保,与买卖合同有关的一切责任由甲乙双方承担。
第四条:其他条款
1、本协议一式三分,甲、乙、丙各执一份,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协议履行中产生的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有权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
甲方:
(签章)
年 月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丙方: (签章)年 月 日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