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委托书范本(范文五篇)

时间:2022-07-20 23:35:34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625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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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院伤情鉴定

法院伤情鉴定

2003年4月4日,元宝山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车桂源提起公诉,法院伤情鉴定。5月14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庭审时,车母对公安部门鉴定报告依据的是刘秉宣所做的CT片提出质疑。她认为该CT片不是由公安机关取得的。法庭休庭后,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诉。同年6月24日,检-察-院第二次提起公诉,法院7月开庭。同样因车母对鉴定报告质疑,法庭休庭后直到今年6月1日才第二次开庭审理。

2003年10月,车母申请法院重新鉴定。2004年3月12日,内蒙古高院下达的鉴定书认为刘构成轻伤,且认定该伤势与1999年外伤有关。去年12月,刘秉宣家申请再次鉴定,2005年5月,内蒙古高院的再次鉴定结论,依然认定刘秉宣是轻伤。

被告律师称警方鉴定违规

车桂源的代理律师夏综英和张广丽认为,公安局的鉴定报告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则》等诸多规定:无鉴定委托公函;无送检检材目录,检材来源不明;鉴定报告内容虚假,并且报告书上只有法医孟二伟一人签字。

针对无鉴定委托公函,平庄派出所一负责人说,鉴定是他们用电话委托的。他表示,2001年时,公安机关对委托鉴定还没有一个特别严格的办案程序。

而检材来源不明是刘秉宣到赤峰市第二医院做的双眼眶CT报告及北京同仁医院治疗诊疗报告。车母高彩霞说,CT检查报告单是依据CT片作出的,但此CT片却不是由公安机关取得,案卷中没有。北京同仁医院的诊断证明亦是刘秉宣自行前往开具的,非公安机关要求。

刘母则告诉记者,赤峰市第二医院的眼科实力很强,因此她送刘秉宣到赤峰市第二医院做的双眼眶CT检查。后来,担心孩子眼睛出事就来到了全国眼科有名的北京同仁医院。她说,到这两个医院治疗都是区公安局法医建议的,但确实没有公安机关的委托报告。

此外,记者注意到,公安局的鉴定报告虽然打上了两名法医名字,但是只有孟二伟一人的签名,鉴定材料《法院伤情鉴定》。对此,鉴定报告另一名没有签字的法医赵永柞表示,该公安局就只有两个法医,而鉴定报告必须要两个人,所以通常情况下,只要是鉴定报告,两个人的名字就都打上去。他表示,车桂源的案子他听说了,“不过,我从头到尾都没有参加。

鉴定期不入审理期限 法院称审查后将判决

“鉴定结论不一致,当事人双方都不认可,都在申请鉴定,到底该采信哪家的结论。这些都困扰着法院。”元宝山区法院刑事庭副庭长杨静说。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案件到现在仍没有判决,鉴定结论不一是个很重要的原因。双方当事人都对证据有疑问,都在申请鉴定。而鉴定期间不算入审理期限,加上刘秉宣去年看病治疗花了大半年,等待内蒙古高院的鉴定结论,法院今年4月裁定中止审理本案。她表示,法院对证据和事实部分都在做最后的审查,近期将会判决。

本报记者 廖卫华 文/图

专家说法 鉴定多头管理影响司法公正

专家称,今年10月将实施新规定,司法鉴定将统一管理

对于案件至今未判,元宝山区检-察-院起诉科张科长说:“我们检-察-院也在催促法院,但是又不能干预法院的审理。目前拖延的焦点就是对伤情鉴定的认识。”张科长坦承,现在由于司法鉴定的管理混乱,缺乏统一规范,不同的鉴定机关对同一份材料可能给出的鉴定结论会差别很大。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教研室主任陈卫东教授明确指出,当前司法鉴定多头管理,公检法司都有自己的鉴定机构,相同的检材不同的结论,这种混乱局面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按照新的规定,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届时司法鉴定将统一管理。

伤残鉴定委托书范本

工伤鉴定委托书(共3篇)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

工伤委托书范本(共11篇)

司法鉴定委托书范本(共19篇)

第二篇:伤情等级鉴定

伤情等级鉴定

伤残级别鉴定标准: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伤情等级鉴定。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或无护理依赖。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后可能存在的争议及解决办法

(1)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偏轻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盛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鉴定材料《伤情等级鉴定》。盛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另外,这里有几个问题要强调一下: (1)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过的工伤职工,在鉴定结论作出一段时期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的复查鉴定。 (2)为什么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要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劳动能力鉴定是按照工伤职工当时的伤情和残疾状况程度作出的,而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有可能通过医疗康复得到减轻,也有可能进一步恶化。规定为期1年的观察期,可以防止当事人过于频繁地提出复查鉴定,干扰正常的鉴定工作。 (3)哪些人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经办机构即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第三篇:伤情鉴定程序

伤情鉴定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公安法医伤情检验鉴定工作,保证法医鉴定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厦门市局于10月15日制定下发《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规范法医伤情鉴定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对法医鉴定工作进行细致规范,伤情鉴定程序。

一是明确管辖分工。《规定》明确公安机关承办伤害案件需要进行法医伤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各鉴定机构原则上按照案件管辖原则受理伤检鉴定。各分局的鉴定机构受理本分局承办伤害案件的伤情鉴定。水陆交通分局法医伤情鉴定由分局法医受理检验,市局法医参与鉴定,加盖市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章出具鉴定文书。市局鉴定机构受理市局各业务部门及机场公安分局主办的伤害案件的伤情鉴定、不服分局鉴定机构初次鉴定提出的复核鉴定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的伤情鉴定。

二是明确职责任务。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应当在受理伤害案件后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并指定单位民-警带领被鉴定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对有体表损伤表现且可能不构成轻伤以上的,应在损伤消失前进行鉴定。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法医出具的鉴定文书仅对经办案单位确认的病历资料有效。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三是细化工作环节。《规定》要求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委托书、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等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材料《伤情鉴定程序》。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对个别案情紧急,需对伤者损伤程度作出初步判定的,法医可根据病历资料和损伤情况出具临时简易的“初步伤情检验意见书”,办案单位可根据该意见书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但不得作为结案的依据。办案单位紧急处置后,应尽早办理正式的委托手续。

四是指导检验鉴定方法。法医受理检验鉴定后,应认真做好各类台帐登记、原始检验记录和阅片记录。对创口、疤痕的长度处于临界值的,应至少有两名法医鉴定人在场,且应加贴不少于原创口长度的比例尺拍照固定。涉及容貌毁损、关节活动功能和视力、听力检验,可能达到轻伤以上的,应在损伤3-6月后进行检验,视力、听力应有相应客观检查记录。法医伤情鉴定依据的标准为“两部两院”颁布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GA/T 146-1996),《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及法医学教科书可作为作出鉴定结论重要的参考依据。法医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鉴定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伤情复杂、伤病共存等疑难鉴定需聘请专科医生讨论会诊的,办案单位应制作《鉴定聘请书》,经分局领导批准后,由市局刑侦支队技术处法医科协助邀请1至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其会诊结果可作为法医作出鉴定结论的重要依据。办案单位承担相应的聘请专家费用。法医受理伤情检验鉴定委托后,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文书。

第四篇:伤情级别鉴定

伤情级别鉴定

如果你问的是刑罚里的伤情鉴定 ,伤情份为轻微伤,轻伤,重伤害,伤害致死,伤情级别鉴定。伤害还要看是故意还是过失 如果故意的轻伤判3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

2 如果是工伤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鉴定 分级原则

4.1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4.2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3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4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4.5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4.6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4.7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4.8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4.9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鉴定材料《伤情级别鉴定》。

4.10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5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5.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5.1.1 智能减退分级

a)极重度智能减退

1)IQ低于25;

2)语言功能缺失;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重度智能减退

1)IQ25~39;

2)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

3)生活不能自理。

c)中度智能减退

1)IQ40~54;

2)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

3)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d)轻度智能减退

1)IQ55~69:

2)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3)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e)边缘智能

1)IQ70~84;

2)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

3)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第五篇:伤情鉴定程序

伤情鉴定程序

1.鉴定的委托:以“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为原则。委托单位办案人持“伤情鉴定委托书”、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与被鉴定人一同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首次伤情鉴定。

2.鉴定的受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和办案人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及时做出受理、补充材料后受理或不能受理的决定,并将理由以书面回执形式告知委托单位的办案人。

3.首次鉴定:做出受理决定后,鉴定人要详细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仔细核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包括案件卷宗、病历复印件、化验单、医学影像片等)的数量和状况;进行法医学检查、摄录像等检验工作;对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各种材料应备份存档。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办案人要及时领取鉴定文书和所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4.补充鉴定: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补充鉴定的书面申请。补充鉴定须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由原鉴定人进行。

5.重新鉴定: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或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重新鉴定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伤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马国仓,男,汉族,住康县城关镇细节103号,身份证号:622625196601132039.联系电话:13919563578.

申请事项:请求康县公安局依法对李佳故意伤害申请人并致申请人受伤的伤情予以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11年3月1日下午六点钟。申请人与李佳等人吃完火锅后,申请人准备回家休息。但李佳的同学打电话去他家喝酒,申请人本不打算去,但在同李佳的劝说之下,无奈去李佳的同学王志伟家喝酒。因我当时已经不胜酒力,故在其他人劝酒的过程中我再没有喝酒。

喝完酒从王志伟家出来之后,李佳因我没有喝酒搅了他的雅兴,故出之后对我辱骂,并把酒瓶从盒子里取出,将其在地上撞碎之后,用拿在手里的剩余部分戳进我的面部,我当场血流如注,昏倒在地。

后经康县人民医院紧急治疗后,将我送往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巩膜裂伤、左眼钝挫伤、双眼屈光不正、左上脸肌裂伤、左提上脸肌损伤、玻璃体积血、球内异物等,并经X线影像报告单诊断为:眼球破裂。在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2011年3月14日,我被转往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视网膜脉络脱离、左眼球破裂伤术后角膜血染。2011年4月28日,再次前往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眼球萎缩(左眼)、角膜血染(左眼)、左眼眼球破裂伤缝合术后、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左眼)、外伤性美罗脱离(左眼)、屈光不正(双眼),并由于左眼的伤情导致左眼失明,在该院行左眼眼球摘除联合义眼植入术。

李佳无视国家法律的故意伤害行为,严重伤害了我的身体健康,给我的身体造成巨大损害,并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制裁李佳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我一个公道,我请求公安机关对我的伤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予以科学、公正、合法的鉴定,并依法将鉴定结论及时向我通知。同时,我希望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排除一切干扰,尊重法律和科学,尊重职业操守和职业良知,真正体现秉公执法、除暴安良的使命。

此致

康县公安局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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