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委托书范本(大全)

时间:2022-07-20 23:35:21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372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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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伤情鉴定程序

伤情鉴定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公安法医伤情检验鉴定工作,保证法医鉴定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厦门市局于10月15日制定下发《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规范法医伤情鉴定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对法医鉴定工作进行细致规范,伤情鉴定程序。

一是明确管辖分工。《规定》明确公安机关承办伤害案件需要进行法医伤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各鉴定机构原则上按照案件管辖原则受理伤检鉴定。各分局的鉴定机构受理本分局承办伤害案件的伤情鉴定。水陆交通分局法医伤情鉴定由分局法医受理检验,市局法医参与鉴定,加盖市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章出具鉴定文书。市局鉴定机构受理市局各业务部门及机场公安分局主办的伤害案件的伤情鉴定、不服分局鉴定机构初次鉴定提出的复核鉴定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的伤情鉴定。

二是明确职责任务。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应当在受理伤害案件后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并指定单位民-警带领被鉴定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对有体表损伤表现且可能不构成轻伤以上的,应在损伤消失前进行鉴定。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法医出具的鉴定文书仅对经办案单位确认的病历资料有效。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三是细化工作环节。《规定》要求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委托书、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等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材料《伤情鉴定程序》。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对个别案情紧急,需对伤者损伤程度作出初步判定的,法医可根据病历资料和损伤情况出具临时简易的“初步伤情检验意见书”,办案单位可根据该意见书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但不得作为结案的依据。办案单位紧急处置后,应尽早办理正式的委托手续。

四是指导检验鉴定方法。法医受理检验鉴定后,应认真做好各类台帐登记、原始检验记录和阅片记录。对创口、疤痕的长度处于临界值的,应至少有两名法医鉴定人在场,且应加贴不少于原创口长度的比例尺拍照固定。涉及容貌毁损、关节活动功能和视力、听力检验,可能达到轻伤以上的,应在损伤3-6月后进行检验,视力、听力应有相应客观检查记录。法医伤情鉴定依据的标准为“两部两院”颁布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GA/T 146-1996),《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及法医学教科书可作为作出鉴定结论重要的参考依据。法医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鉴定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伤情复杂、伤病共存等疑难鉴定需聘请专科医生讨论会诊的,办案单位应制作《鉴定聘请书》,经分局领导批准后,由市局刑侦支队技术处法医科协助邀请1至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参加,其会诊结果可作为法医作出鉴定结论的重要依据。办案单位承担相应的聘请专家费用。法医受理伤情检验鉴定委托后,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文书。

第二篇:工伤伤情鉴定委托书

本人 ,于 在工作中受伤,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现委托 前往贵局申报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等事宜,请贵局予以方便、支持。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及职务:

经常居住地:

委托权限:申报工伤认定、领取工伤结论书等。

委托人: 日期:年 月 日

受委托人:日期:年 月 日

第三篇:工伤伤情鉴定委托书

委托人(或用人单位):

委托人因(事由)。现委托:姓名:

身份证号:为工伤事务代理人。授权其权限为:

1、负责提出(或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撤销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各种材料、提出(或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等。

2、负责签收各种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法律文书。

委托人(或用人单位):

受委托人(签字盖章):

20xx年x月x日

第四篇:伤情级别鉴定

伤情级别鉴定

如果你问的是刑罚里的伤情鉴定 ,伤情份为轻微伤,轻伤,重伤害,伤害致死,伤情级别鉴定。伤害还要看是故意还是过失 如果故意的轻伤判3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

2 如果是工伤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鉴定 分级原则

4.1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4.2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4.3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4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4.5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4.6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4.7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4.8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4.9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鉴定材料《伤情级别鉴定》。

4.10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5 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5.1 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5.1.1 智能减退分级

a)极重度智能减退

1)IQ低于25;

2)语言功能缺失;

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重度智能减退

1)IQ25~39;

2)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

3)生活不能自理。

c)中度智能减退

1)IQ40~54;

2)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

3)生活能部分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d)轻度智能减退

1)IQ55~69:

2)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

3)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e)边缘智能

1)IQ70~84;

2)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

3)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第五篇:伤情等级鉴定

伤情等级鉴定

伤残级别鉴定标准: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伤情等级鉴定。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或无护理依赖。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后可能存在的争议及解决办法

(1)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偏轻或偏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盛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鉴定材料《伤情等级鉴定》。盛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另外,这里有几个问题要强调一下: (1)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过的工伤职工,在鉴定结论作出一段时期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的复查鉴定。 (2)为什么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要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劳动能力鉴定是按照工伤职工当时的伤情和残疾状况程度作出的,而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有可能通过医疗康复得到减轻,也有可能进一步恶化。规定为期1年的观察期,可以防止当事人过于频繁地提出复查鉴定,干扰正常的鉴定工作。 (3)哪些人有权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经办机构即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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