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变更申请书范文(范文3篇)

时间:2024-06-14 01:28:56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213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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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族别变更申请书

XX县XX派出所:

申请人:,女,X族,20xx年X月X日生,现住 :

XX镇XX村委会XX村号,我儿子,男,20xx年XX月XX日生,现在的民族成份是随父亲为汉族,由于我的民族是X族,现请求将我儿子的民族成份随我更改为X族,望贵所给予办理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第二篇:变更申请书

篇一:变更申请书

××市××区公安局:

本 人现用名×××,男,汉族,×××年×月××日生于××市××××医院。×××是本人原名,自出生时起一直沿用至今,申请人现在所有的身份证明文件、学历 证书、银行帐号和社会保险登记等均使用这一名字,申请人在使用现用名期间没有进行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不良的社会记录。只因在日常的生活、工 作中,经常遇到重名的情况,给正常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不便,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十八 条的规定,特向贵局提请将本人的现用名×××更改为×××,望同意为切!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二:变更申请书

XXX派出所:

本人的女儿现用名梅春玲,女,汉族,2000年5月6日出生于XX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附《出生证》XX妇幼[2000]产2892号影印件)。现在,正式以文本形式向贵所提出更改我女儿姓名为梅芷洋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第1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所以我现为女儿提出书面申请。改名理由:由于当时起名草率,用字简单,没有注意到与姑母的名字梅纯婷读音接近(“纯”与“春”相同、“玲”与“婷”音接近),以至于在后来的生活中带来了不便,特别是在亲戚聚会时,大家纷纷指责我对长辈不尊敬,所以为了避免乱辈份而产生的误解,今特此提出书面申请。我清楚地知道,这一个人行为会给贵所带来额外的工作,甚至影响到其他公民更为急迫的需求,但望贵所应该充分理解一个公民的意愿为感!特此申请。

申请人:

父亲:梅**

母亲:艾**

**年**月**五

篇三:变更申请书

尊敬的宣风派出所所长:

我儿易骞,出生于2005年10月13日下午,现已五岁多了,系学龄前儿童。家住宣风镇红桥村74号,本人在宣风镇中学工作,妻子务工务农,.儿子出生时本人给他取名易骞,但在出生后至今的五年多时间里,使用“ 易骞”一名,带来了诸多不便,因为骞字是不太常用字,也很少在日常交际和书面语中出现,为人们所不熟悉之生僻字,笔划笔形多,书写也不方便,屡次在就医入托签名银行记帐等等情况下使用“ 易骞一名”时,为人们所误读误写,不熟悉该字的人见到这个生僻难写字时,总要打听“骞”读什么音。是什么意思。这些情形都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引来诸多的烦恼。正因为“易骞”一名难认难写易误读,现决定将“易骞”更名为“易坚”,通俗易写,一目了然,响亮动听,涵意深刻,我和我的家人寄希望于儿子在健康成长的氛围中,能有坚强的意志,坚定的信念入学即始就能一步一步打下坚实基础,成长为响当当的新一代坚强坚定型男子汉。

以上所诉,本人申请将“易骞”更名为“易坚”,以方便进入小学就读后,为易坚的入学第一步开个好头。谢谢合作。

**年**月**日

第三篇:申请民族变更申请书模板

申请民族变更申请书模板范本

现代同一个民族可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同一个民族也可有不同的历史渊源,不同的民族也可用相同的语言。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申请民族变更申请书模板,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申请民族变更申请书模板

__县民宗局:

我是__村一组村民___,我妻子是__乡街道办居民,我俩均系_族,我儿子___于___年_月_日出生,上户时误上成_族,现申请依据父母族别更改为_族。

特此申请,请于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身份证上的民族能改吗

身份证上的民族可以更改一次。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如下: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更改民族须符合哪些条件

(1)居民民族成分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2)居民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3)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分在满十八周岁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

(4)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分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5)是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6)是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分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符合条件的凭本人或父母提出的书面申请报告、市级以上民族事务委员会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经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指导处审批才可办理。

你可以具体咨询下当地公安部门户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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