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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联系电话:15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服务中心,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主任。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按照《解除临时用工协议》第二项的约定支付申请人剩余补助金1300元及利息。
二、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补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的养老、工伤、医疗保险。
三、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于年到XX工商局参加工作,年月与XX工商局办理了招工转正手续,属于XX工商局职工(有档案为证)。20xx年XX工商局脱钩改制,将XX的工作关系转到XX服务中心(档案随同移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形成新的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为申请人解决编制问题,也没有为被申请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
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单方宣布解除脱钩改制转交过来的包括申请人在内的37名员工劳动关系,20xx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解除临时用工协议(以下称协议)。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至协议签订之日计算,每年补助申请人100元,共2600元(元X年),在签订协议时,首付给申请人50%,剩余50%一年后付清。被申请人于签订协议时已支付给申请人50%的补助,但剩余50%的补助金至今仍未支付,申请人多次催要,均遭拒绝。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46条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
社会保险是由政府举办并由法律保证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及其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
被申请人拒绝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一直未间断请求被申请人给他们办理社会保险,还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此事并得到上级部门的重视。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各项社会保险;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并按照解除临时用工协议的约定支付申请人剩余补助金。
此致
X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