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理赔申请书

时间:2022-09-28 06:56:24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149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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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保险理赔申请书

尊敬的客服部经理:

您好!

我是客服部保险理赔员,主要负责××市寿险理赔工作,下面是我的辞职报告。

作为一名理赔员,主要的日常工作内容,

1、调查取证,收集、整理并审核查勘定损资料;

2、接到查勘定损通知后,组织客户及有关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核定保险事故的损失;

3、接见客户,检查确定财产权利的有效性,查找警察和医院记录,确定责任;

4、检查索赔形式和其他记录确定承保范围,对职责范围内所有赔案、代理算赔案进行赔款理算;

5、向客户及代理人合理地解释理赔结论,处理客户反馈的有关查勘定损意见和理赔意见;

6、理赔文件整理归档,建立、维护理赔业务数据库和客户风险档案,分析客户风险分布状况,提出风险管理对策,确保理赔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

7、研究理赔有关政策、管理制度和实务流程,提出拟定以及修改意见,不断提高赔付的质量和效率。

工作内容很多吧,可是我的待遇却不能跟我的工作内容相匹配,也向公司提过了很多次,然而总是未果。还有就是经常加班,应付各类的检查是,享受不到应有的五天八小时,法定节假日。

第二篇:保险理赔申请书

申请赔偿人:吴清岛,男,19xx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办事处福溪村中甲127号。身份证号:xxxxxxxx,电话:xxxxx。

被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南安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庄文斌。

事实和理由:

2xxx年,南安市福溪村被南安市列入拟建“南安市行政中心”,后改名“市民中心”。同时,对福溪村中甲、新山村民集体土地进行征用,村民吴清岛拥有的一口日常生活饮用水机井也在征用范围内。(该机井是村民吴清岛自费雇佣地质勘测队工人对水源处进行挖钻形成机井,并购买电机等饮水设施将该水源引为日常生活饮用水。)2xxx年6月间,由于征地需要,该机井被征用,福溪村村委会委派村干部陈文殿及村民吴家财到吴清岛家中与吴清岛协商机井补偿事宜。经协商,双方同意村委会对吴清岛被征用的机井补偿人民币9000元,并当场拟立补偿协议书一份,吴清岛签名后协议书被陈文殿以村委会存档为由带走。

2xxx年8月间至2xxx年1月间,福溪村村委会要征用吴清岛的房屋,遭到吴清岛的拒绝。福溪村村委会为了教训吴清岛,伪造材料向南安市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吴清岛诈骗福溪村村委会9000元。2xxx年7月28日,吴清岛被公安机关强行带走并进行刑事拘留,理由是吴清岛于2xxx年向福溪村村委会敲诈勒索了机井补偿款9000元。事实上2xxx年吴清岛领取的9000元是村委会与吴清岛协商后自愿做出的机井征用补偿款,协商当日,吴家财受村委会委派与村干部陈文殿一同在场,并不存在吴清岛敲诈勒索、诈骗村委会一事。

申请事项:

南安市公安局于2xxx年7月28日对美林街道办事处福溪村村民吴清岛以诈骗罪为由进行错误刑事拘留于南安市看所守,并于2xxx年8月5日至2xxx年8月1日办理取保候审监居。致吴清岛失去人身自由的权利,无法参与社会日常事务工作,让吴清岛一家失去主要的。经济来源。南安市公安局8日的.错误刑事拘留及361日取保候审监居给吴清岛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及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针对本案赔偿事实,吴清岛为本案受害公民,有权向南安市公安局申请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一节第十五条第一款,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人的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吴清岛被南安市公安局错误拘留8日(每日拘留24小时),因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故每拘留一日应按三日计算共24日,以及取保候审监居361日,两者共计385日。根据《国家赔偿法》,南安市公安局(赔偿义务机关)应予正视事实,赔偿吴清岛误工损失费每天162。25元/日×385日(共62466元),赔偿吴清岛精神损失抚慰金10万元,名誉损失费5万元,南安市公安局应予赔偿吴清岛总计212466元。

此致

南安市公安局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医疗保险理赔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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