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补助申请书(优秀范文六篇)

时间:2022-03-10 23:46:59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75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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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自然灾害补助申请书范文

xxxxx:

我叫xxx,系青阳岔镇陈家砭村三组村民,因我家于2013年8月11日遭到洪水灾害而蒙受巨大损失,毕生财产全被洪水冲走,目前生活相当困难,特向领导申请水灾救助,望政府能伸出援助之手,我们全家将万分感激! 2013年8月连日下雨,引发洪水灾害,洪水将我家两层十间房屋几乎冲塌,门窗、家具、锅碗瓢盆等生活用具及用品全被冲走,二儿子结婚置办的家具、衣服、被褥及二媳妇的金项链等被“洗劫一空”,电焊机、切割机等经营生意用的工具荡然无存,院子里摆放的十多桶柴油、数吨煤炭也消失殆尽。据不完全计算,我家在此次洪水灾害中损失至少达八万元。

这场灾难使我一生辛辛苦苦经营的财产化为乌有、毁于一旦,我家一天内遭到如此重大的变故,让我呼天抢地、撕心裂肺、痛哭流涕,我真不知以后的生活该如何维持下去。眼前,我一无所有、一贫如洗,一家大小十几口人的吃、穿、住都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生活没有了基本保障,上学的女儿的学费也成了巨大的负担。想到这些,我捶胸顿足、心如刀绞、痛不欲生。

灾难发生后,亲戚朋友都闻训赶来,帮我处理善后事宜,他们在为我家的生活现状深感同情的同时相互间开始为我家今后的生计“出谋划策”。从他们的言语中,我无意中得知政府会给予受灾农民一定的'救助,听到这个消息,我如获至宝,在绝境中又看到了希望。我不想麻烦政府,但对眼前的困难,我真的是一筹莫展、毫无他法,我真心的希望政府能够给我家适当的救助,让我度过眼前的难关。

望领导审查、核实、批准,再次真诚地感谢各位领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受灾补助申请书

尊敬的市残联领导:

我叫刘兵,居住福鼎市沙埕镇和平海滨南路9号。由于“苏迪罗”台风的影响和连日来下着暴雨,造成我家住宅多处倒塌,受灾较为严重,为此,特向贵单位申请,请求给予我家一些受灾困难补助,用于后续安置,善后处理及进一步防灾之用。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第三篇:自然灾害贫困补助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招商局领导:

2016年7月17日,无情的暴风雨引起的洪灾,摧毁了我家里无数物资。霎时间,只见家里东西往上漂浮。许多物品随洪水漂走。见此情况,我忙叫村里表兄把牛拉走,剩下一头怀胎3个多月的母猪和两头架子猪只能眼真真看着被淹没, 还有十几只鸡也被冲走。然后我赶忙关门,全家只能在床上过夜,家人连吃的都没有,只能饿着肚子坐到第二天,正准备为父亲逝世百日烧包日子也没有得到尽孝。

在次日6点20分时须,水已经淹平了家里的床铺,我看见情况越来越严重,赶忙打电话给村支书申请救助,虽然村领导离我家不到一里路,可想到怕进水救不了烈火,我赶紧把年老的母亲、年幼的女儿、姐姐及妻子一一背着转移到安全的地方,那时门外的水位已淹到我的肚脐。到了9点许,村副主任到家对面的邻居家门前照了张相就走了,吕支书几次赶到我家询问观察灾情。

到了19日下午,我们给父亲烧百日包回来在邻居家准备吃饭时,村吕支书带领县招商局两位领导,冒着大雨,绕着危险的山路徒步到我家查看受灾情况,可由于水位还深,(连供饭都是在水里了,那是心理的感受是多么的凄凉)无法看到家里的情况。只能在安全处查看。领导的安慰,领导的关心,令我及家人感动不已。真是灾难无情人有情啊!

连续几天的强降雨,导致家里淹了四天五夜水才小消退平家里,家里的浮泥有5厘米左右,外面院坝都还有30厘米左右的水位,也打乱了家里的正常生活。但毕竟还是要生活,我就和家人及叫来两个亲戚帮忙把家里清理。

忙了一整天算是清理了,可看到家里的损失,自己觉得太心寒。家里受灾严重。其中:

电器:一台电脑、一台电视机、一台冰柜、一台平车机、一台饮水机、两台洗衣机、粉碎机一台,电转两套、电磁炉两台、电饭煲两台、报废,预计造成经济损12000元左右。

牲口;母猪一头、鸡十几只无法挽回,架子猪两头受损。预计造成经济损6000元左右。

家具铺盖;沙发四个,茶几一个、电视柜一个、大组合柜一套,席梦思一张,小床四张,被柜两个,橱柜一套,棉被17床。毛毯39床等发霉腐烂,预计造成经济损18000元左右。

粮食;菜籽4300斤左右,谷子7000斤左右,玉米1500斤左右,豆芽黄豆两百斤等,预计造成经济损失9000元左右。

其它;80多个平方的0代天麻繁殖培育种种植绝收,造成经济损13000元左右,1400多个平方的地膜白菜种植绝收,造成经济损6000元左右,两套老木栅子发霉腐烂造成经济损5000元左右,四包尿素,一包复合肥融化,造成经济损610元左右,水稻受灾面积2.6亩,预计减产4成,预计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左右。玉米受灾面积6亩,预计减产8成,预计造成经济损失2600元左右,其他粮食预计造成经济损失500元左右。

以上灾情;已造成经济损失七万余元。

此次受灾我家在猫营镇最为严重,物资损失较多较大,由于地质环境因素,排水沟出现严重性人为破坏,每年的水灾都要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房屋安全结构受到严重性的损伤,墙面出现裂缝漏水,屋面出现炸裂漏水,瓦房木梁断裂几根,墙面出现偏移。需要重新维修,我无力及时解决。特写此报告,希望上级领导伸出援助之手,解决我的燃眉之急、救于为难之中。我及家人将感激不尽。

第四篇:自然灾害补助申请书范文

xxxxx:

我叫xxx,系青阳岔镇陈家砭村三组村民,因我家于20**年8月11日遭到洪水灾害而蒙受巨大损失,毕生财产全被洪水冲走,目前生活相当困难,特向领导申请水灾救助,望政府能伸出援助之手,我们全家将万分感激! 20**年8月连日下雨,引发洪水灾害,洪水将我家两层十间房屋几乎冲塌,门窗、家具、锅碗瓢盆等生活用具及用品全被冲走,二儿子结婚置办的家具、衣服、被褥及二媳妇的金项链等被“洗劫一空”,电焊机、切割机等经营生意用的工具荡然无存,院子里摆放的十多桶柴油、数吨煤炭也消失殆尽。据不完全计算,我家在此次洪水灾害中损失至少达八万元。

这场灾难使我一生辛辛苦苦经营的财产化为乌有、毁于一旦,我家一天内遭到如此重大的变故,让我呼天抢地、撕心裂肺、痛哭流涕,我真不知以后的生活该如何维持下去。眼前,我一无所有、一贫如洗,一家大小十几口人的吃、穿、住都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生活没有了基本保障,上学的女儿的学费也成了巨大的负担。想到这些,我捶胸顿足、心如刀绞、痛不欲生。

灾难发生后,亲戚朋友都闻训赶来,帮我处理善后事宜,他们在为我家的生活现状深感同情的同时相互间开始为我家今后的生计“出谋划策”。从他们的言语中,我无意中得知政府会给予受灾农民一定的救助,听到这个消息,我如获至宝,在绝境中又看到了希望。我不想麻烦政府,但对眼前的困难,我真的是一筹莫展、毫无他法,我真心的希望政府能够给我家适当的救助,让我度过眼前的难关。

望领导审查、核实、批准,再次真诚地感谢各位领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五篇:自然灾害补助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xxx局领导:

我和老伴都是xxx局的退休干部,中共党员,家住江南市上湾社区xxx局家属小区2栋5单元二楼202室。今天,我们怀着无比沉重的心情向您们反映我们家的不幸遭遇,希望引起局领导的关注和同情,进而帮助两位风烛残年的老人度过难关。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今年3月31日晚上7时40分左右,我家阳台突然起火(起火原因消防部门正在调查),当时子女们都不在身边,我和老伴被突如其来的火情吓得手足无措,恐慌之中或是被火烧伤或是被烟呛伤,其状惨不忍睹。令人欣慰的是,院内邻居们在第一时间自发开展了火灾自救,他们有的拨打报警电话,有的跑去关掉电源,有的打开消防栓箱,有的拿着灭火器冲入火灾现场……然而,由于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火灾未在第一时间被扑灭。更为不幸的是,当晚8时左右,前来执行灭火任务的消防车辆也被乱停乱放的机动车堵在上窑湾内,无法前行。上述情况,不仅延误了火灾救援时间,而且扩大了火灾损害后果。据初步统计,这次火灾不仅给我们家庭造成了高达30多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且还给一楼和三楼的住户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水火无情人有情。火灾发生后,xxx局有关部门领导以及街道办的领导都及时前来探望慰问;亲朋好友以及昔日同事都在第一时间向我们伸出了援助之手,嘘寒问暖关爱有加,捐款捐物提供住房,确实解决了我们的燃眉之急。对此,我和老伴及其子女心存感激,终身不忘。

然而,面对下一步的火灾善后处理,面对今后的房屋维修和损害赔偿所需要的巨额资金,我们依然忧心忡忡,寝食难安。因为,我们心里清楚,虽然我们对此次火灾负有不可推卸的过失责任,但若要我们独自承担全部的火灾责任,我们从内心感到冤屈,感到无能为力。虽然我们有4个儿女,但两个儿子(包括儿媳)都下岗在家,没有正式工作,生活十分困难;两个女儿(包括女婿)都是靠工资养家糊口,生活也不富裕。思前想后,万般无奈之下,我们惟有向局领导倾吐苦衷,向单位和组织申请援助,恳请局领导能够考虑我们家庭目前面临的实际困难,在危难之际向我们提供火灾救助资金。在此,本人携全家老小不胜感激!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第六篇: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77号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已经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年七月八日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七条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救助准备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四)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六)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第十条 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第三章 应急救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四)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第十五条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第十七条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四章 灾后救助

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二十三条 人民政府采购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紧急抢救、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的紧急采购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第二十六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防灾、抗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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