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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77号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已经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年七月八日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七条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救助准备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四)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六)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第十条 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第三章 应急救助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四)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第十四条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第十五条 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第十七条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四章 灾后救助
第十八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二十三条 人民政府采购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紧急抢救、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的紧急采购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第二十六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防灾、抗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资金救助申请书
尊敬的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
你们好!
本人xxx,男,哈尼族,19xx年xx月生,系墨江县龙潭乡人。19xx年xx月在龙潭小学参加教育教学工作,至今教龄已有31年。
本人家庭基本情况:现有人口3人:即我、妻子和一个女儿。妻子无正当职业,女儿大学刚毕业,还处于待业状态。过去,我们一家仅靠我这点微薄的工资来维持全家人的生活。后来女儿考取了云南财经大学艺术类专业,我们全家人省吃俭用,供女儿上大学。现在,女儿大学毕业了,却给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欠下了很多债务。更令人伤心的是我们辛辛苦苦供出来的女儿还没有找到工作。
如今,我又遇到了全所未有的困难,生活举步维艰。不幸的原因是:20xx年7月28日,我妻子得了子宫内疾病,我把她送到昆明云大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其病还没康复,更不幸的事又发生在我的身上了,8月4日,我的妻子又被检查出肺部感染,需要做右肺切除手术,于是我又把她第二次送进了昆明云大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两次手术共花去将近6万多元。因供女儿上大学,我已身无分文了,这些钱都是从亲朋好友和同事之间借来的。
这一切在我的生活中无疑是雪上加霜。这真是“屋漏偏遭连夜雨,船迟又遇打头风”。在这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真心的希望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伸出援助友爱之手拉我们全家一把,特恳请你们给予困难补助资金以度过我们家目前的艰难时日。我深信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会帮助我们这个家庭,解决我们这个家庭的生活危机,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我们全家期待着你们的佳音。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年*月*日
第三篇:慈善救助申请书格式
慈善救助申请书格式
慈善救助申请书是困难家庭向慈善机构书面提出救助请求的专用文书,在格式和内容上有一定的要求。 那么项目补助资金申请书如何撰写呢?
1、标题应写明“慈善救助申请书”,抬头应写明“xx市慈善总会”,这样一看标题和抬头就知道是向xx市慈善总会申请慈善救助。
2、正文开头应写明申请人(困难家庭的户主)的基本状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通讯联系方式等。
3、其次应写明申请救助的理由,即家庭困难的状况及造成困难的原因。包括家庭人员以及经济收入情况,是否属低保家庭(低保证号码);申请慈善医疗救助的要写明患何种疾病,是否参加医保或合作医疗,自负医疗费数额;申请慈善助学金的要写明就读大学名称,是否属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证号码,期末成绩及在校表现状况等。
4、最后是落款,即申请人姓名及申请日期。
尊敬的慈善总会,政府,社会各界人士:
我叫xxx,家住xxx,农民,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今年18岁,学习成绩很好但因供应不起读完初中就辍学了,二儿子今年15岁,自幼体弱多病,读完小学因为身体不好就不能在读下去了。幸福的家庭大致相同,而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多年来,我的家庭就遭遇了重重灾难,困难和不幸总是缠绕着我的家庭。首先是20XX年春季我的妻子卜二秋右眼视网膜脱落,虽经多方诊治耗尽家庭所有,最终仍是右眼失明,左眼受此影响视力只有妻子的病还没治好,20XX年7月二儿子郝兴波又突患肾病,经河南省人民医院确诊为“神经性膀胱结核”“梗阻性肾病”“肾性贫血”,三年在省人民医院进行了“膀胱造瘘术”。欠下了6万多元的债。20XX年11月孩子再次发病,入院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为“梗阻性肾病”“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入院一周就花掉了凑来的几万元,使原本就困难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医院建议手术治疗,因为这是能救孩子命的唯一方法,但高昂的医疗费用我们根本付不起,无奈之下,只得转回夏邑县人民医院,在亲朋好友的资助下进行化疗。这种保守的治疗方法,治标不治本,只能暂时延缓孩子的生命。医生说,因为不能及时治疗,孩子的各个器官都在逐步衰竭,使原本就不容乐观的生命更加脆弱,孩子随时都可能有生命危险。眼看着孩子鲜活的生命在慢慢靠近终点,我们身为父母深感无奈与无助。能借钱的亲戚朋友都借了几遍,村里的父老乡亲家家户户也都给予了救助,是在没有一点办法了,深切恳求慈善机构,社会各界人士,政府能给予救助,伸出您的援助之手,救救我们可怜的孩子!
我们一家将不胜感激!诚心期待您的佳音!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时间:
一、申请对象持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石家庄市慈善紧急救助申请表》,由社区居(村)委会人员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生活状况和有关灾种、病情等进行核实并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接到申请材料后,要及时对申请对象家庭情况进行复查,符合慈善紧急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或慈善协会。
三、县(市)区民政局或慈善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后,要及时对申请对象家庭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建立申请对象家庭档案和相关信息登记汇总工作,并以县(市)区为单位每季度末上报一次,并附相关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汇总表。
四、如遇特殊情况的家庭,县(市)区民政局或慈善机构要责成相关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后写出书面材料,及时上报市慈善总会。
五、申请对象需提供的相关材料:(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2)县(市)区民政局灾情证明,县级以上医院本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用收据(个人自费3万元以上,发票姓名和申请人姓名需一致)。(3)书面申请《石家庄市慈善紧急救助申请表》等必要的材料。
六、市慈善总会将联合相关媒体对申请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市慈善总会网站上进行公布,并给予慈善救助。救助资金一般统一下拨到县(市)区民政局或慈善机构,如遇特殊情况的可直接发放到申请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