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关系介绍信过期了

时间:2022-10-19 00:53:48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292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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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党员组织关系的凭证以及开具条件

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外出地点、时间相对固定,且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开具介绍信;党员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开具党员证明信;党员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短期外出开会、学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二、 介绍信的填写和使用

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和修订式样的通知》(组通字[2006]45号)规定:

1.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一式三联,每联右上角的序号由转出地党组织填写。

2.党员基本情况及党员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由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负责如实填写;党员原所在基层党委通讯地址等相关信息,由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党委负责填写或刻制固定条章签印;落款处不填写转出地党组织名称,按照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清晰加盖公章即可。

3.回执联仅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和最终接受党员组织

关系所在党支部的上一级基层党委之间使用,不层层回执。转出地党组织在收到接收地党组织的回执联后,将其粘贴在存根联的“贴回执联处”备查。

4.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实行回执制度,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在该党员未到接收地(单位)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

三、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的要求

根据中央组织部1977年下发的《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要求,组织部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使用统一式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应在介绍信上注明有效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必须加盖公章,并在介绍信、证明信及存根连接部位加盖骑缝章。

四、 在全国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的规定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和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

1.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3. 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5. 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6. 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7. 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

8.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

9. 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另外,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有关通知中没有规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党委组织部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直接转移党员组织关系。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组织关系应该根据其归属关系,通过市委组织部或者省委教育工委进行转接。

五、 在本省范围内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的规定

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简化在本省范围内转接党员组织

关系手续的通知》(闽委组通[2004]31号)规定,在本省范围内,各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机关、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党的基层委员会(不含企业、大专院校的分党委),可直接相互转接党员组织关系。

六、 高校毕业生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2005年编印的《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手册》解答如下:

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的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缴纳党费。其他各类学校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可参照此办法管理。

七、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

[2004]13号)要求,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办法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所在部队师、旅级

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往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党员本人携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员报道时,要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对已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就业单位党组织或居住地街道社区党组织;对未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流动性大的党员,可按照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

八、 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可以由人代办吗?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是个严肃的问题,原则上应该由党员本人亲自办理,这也是一个党员党性的体现。但是如果党员因为身在外地或其他的困难,不能亲自办理转接手续的,在实践中,可以委托亲人朋友携带转组织关系党员的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代办人本人身份证,代为办理组织关系转接。

九、 对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怎么处

理?

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意见》(中组[1980] 54号)规定: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该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限期报到。经过教育,如果仍继续把党员

关系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党组织,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视其情况,有的要给予党纪处分,有的要按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十、 如何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丢失的问

题?

党员应妥善保存自己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根据中组部1977年下发的《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的要求,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或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组织应对丢失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不慎丢失,可由最后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予以补转,并立即通知接受单位党组织,原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接转单位在接转时,要对介绍信、证明信进行认真审查核对。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十一、 如何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党员证明信过期的问题?

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接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

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十二、 对违反有关规定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接收单位党组织可以拒收吗?

中央组织部《组工通讯》(1998)第8期的解答是:党组织应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填写或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接收单位党组织可不予接收,并退回开具单位的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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