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范文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多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承诺书(合集)》范文,希望对您的工作学习有帮助,你还可以在无忧范文网可以找到更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承诺书(合集)》。
第一篇:招标代理承诺书
致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本机构接受的招标代理工作,为更好地为提供优质服务,有效地预防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全面落实公开、公平、公正(以下简称“三公”)原则,本机构郑重作出诚信与廉洁承诺。
一、招标代理诚信承诺
l、本机构将完全按照招标公告要求的计费方式承包该项目的代理服务,未经贵单位书面同意不随意增加收费项目。
2、本机构在该项目的招标代理过程中将秉承诚实信用、“三公”原则,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地开展全部招标代理工作。
3、本机构向招标人、招投标监管部门出具的各类书面文件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不伪造变造任何书面文件,出具的任何文件均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
4、本机构在履行招投标职务时,严禁以包括并不限于用任何口头方式、暗示方式向投标人表达有可能影响“三公”原则的行为。
5、本机构发出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等内容均遵循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遵守北京市有关行业规章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都是公平、公正的,不存在偏向性和歧视性内容。
二、招标代理廉洁承诺
1、在招标代理过程中不利用行贿、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2、与投标人进行代理业务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履行自己的职责,不与任何第三方串通进行虚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等活动;与招标人进行的各项代理业务始终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
3、不以任何形式,包括并不限于口头及书面形式,作为及不作为的方式,向投标人泄露招投标秘密。
4、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约束、规范白己行为。
5、在履行自己职责时,与各关系人之间,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本机构人员的行为。
6、不向投标人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其他任何有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礼物,不以任何形式变相收取或间接收受礼品等,包括未来利益。
7、不在投标人和相关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代理机构或个人费用。
8、在职权范围内的各类招投标项目中,不向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的亲属、任何关系人介绍、暗示招投标项目的任何事宜。
本机构若有违反上述任何承诺条款(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后,
完全愿意接受党纪政纪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等依法依规进行的任何处罚与处分,并承担招标人或相关部门在网络上公开我公司“不诚信或不廉洁”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若构成违约,向招标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若造成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触犯刑律,承担刑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项目组负责人签名:
x年x月x日
第二篇: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小编推荐
附件6 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招标代理服务费承诺书
致:(招标代理公司)
我单位在贵司代理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中若获中标,我们保证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原件的同时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以电汇、现金或经贵公司认可的一种方式,向贵公司即(招标代理公司)指定的银行帐号,一次性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计委文件“计价格[2002]1980号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和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的规定标准执行。详见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37款)。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名或盖私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篇:招标代理承诺书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开化县20xx年度廉租住房工程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 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以牟取中标;
六、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七、不出卖资质,让他人挂靠投标;
八、不恶意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九、不扰乱开化县招投标市场秩序;
十、不在开标后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十一、通过资格预审入围,无故不按时领取招标文件、不按时参加标前答疑、不按时递交投标文件,愿意接受取消本投标人在开化县范围内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投标报名资格。
本公司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愿意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愿意接受开化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开化县招投标中心作出的限制交易、停止交易等市场准入与清出的处理。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20xx年 6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