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培训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三篇)

时间:2022-10-18 00:13:53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313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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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教师培训心得体会

今天给我们上课的是东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曲正伟教授,上课的题目是《学校事故的归责与安全管理》。

学校安全成为目前社会关注的问题,有多方面的因素,如教育观念的变化、家庭关注度过高、安全问题的频发等。

全国中小学生2亿多,办学点10万个,每年因各种事故非正式死亡1万多人,相当于平均每天死1个班的学生,在实际的调查中,中小学大概平均每校每年发生1起学生伤害事故,调查表明小学高年级、初中的事故发生率最高。

在学生受害事故发生后,或因伤害后果严重,或因关切心理,或因情绪激动,多数家长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纠纷,主要体现在:

第一,80%以上的案件在起诉前或诉讼期间曾到学校纠缠,甚至到有关部门长期闹访,扰乱教育部门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在诉讼请求中,多数家长提出了高额的诉讼请求。某学校损害赔偿案件中,家长就提出高达3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第三,多数家长不能正确厘清责任。在所有的起诉案件中,均要求学校承担100%的责任,即使是在正常的体育竞赛中受到伤害的,也未见任何家长同意承担部分损失。 学校安全问题实际上是学校办学活动中必然要面对的风险,要树立风险意识,然而众多学校因噎废食,采取了一些消极预防手段。主要存在以下现象:第一,多数中小学取消实验课。第二,体育课变成看电视体育比赛课,尽可能减少学生的体育活动。第三,对于学生扰乱课堂秩序、不按时上课等违反纪律的行为,不敢教育或批评,避免学生思想接受不了自杀。第四,取消春游、秋游,尽量不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践或外出活动,以求降低风险。第五,尽量缩短学生在校逗留时间,要求学生准时到校、按时离校。第六,课间不让学生到操场或走廊玩和跑,要求学生除了上厕所就是乖乖坐在教室里。第七,一些学校甚至在组织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时事先和家长签订“生死状”,欲图最大化地免除学校的赔偿责任等。

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成为困扰学校、教师教育实施的重要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责任不清楚、处理程序不规范赔偿经费缺乏必要的保障等。

那么,究竟什么是学校事故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具体分析。

从时间上看,包括:

(1)学生合理的到校时间与合理的离校时间的中间时间;

(2)教师要求学生提前到达学校或延迟离开学校的时间;

(3)教师要求学生补课的时间;

(4)课间休息时间;

(5)体育课、实验课、劳动课等课上时间;

(6)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比赛、演出、参观、旅游、军训等活动的路上或活动期间的时间等。

从空间上看,包括:

学校的教室、走廊、操场、图书馆、游泳池、食堂、宿舍等所有由学校管理的场所,以及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用具、用品、设备、设施等。

从侵犯的客体上看,专指生命健康权,而非其他合法权利。

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两个错误认识

1、学生只要在学校里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是脱不了责任的。

2、家长把学生送到了学校,学校就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

判定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三个。

一是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二是教育部20xx年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范。该《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6章40条。《办法》中的两个重要提法:

1、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第7条第2款)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第5条)

2、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第8条)

三是20xx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四审通过《侵权责任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共分为12章92条。其中,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对学校在学生事故中的责任做了规定。

《侵权责任法》对学校责任的规定:

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

第二篇:教师培训心得体会

忙忙碌碌间,素养大赛结束了,回首参赛过程,几多兴奋,几多感慨。

如果没有经过比赛,还真不知道自己的实力到底有多少,也不会知道自己和别人的差距是什么。在比赛前,就已经对自己的才艺展示和粉笔字不抱任何信心。果然,经过与参加比赛的同事们的对比,自己的缺点就出来了。才艺展示也好,粉笔字毛笔字都明显地与别人差了一大截。这一次素养大赛,给我敲响了警钟。平时总是批评学生字写得不好,想一想,作为他们的语文老师,我都没有写一笔能够令学生折服的好字,学生感受不到美,当然也就写得不是很好了。而且平时在上课时,为了图快,我的字有时就会写得比较潦草,就更谈不上美了。如此不好的示范,于己来说可能没有什么损失,但是对于模仿能力那么高的学生来说,这绝对不是一种好的示范方式,其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吃一堑,长一智”,此次在比赛中虽然脸上无光,但想想,也是一件好事,正好治一治我那不规规范范写字的坏毛病,而且以后也要好好练习粉笔字,毕竟这是当好一名好的语文教师最起码的素质。

另外经过这次比赛,我才发现,我曾引以为傲的语文知识,在时间的流逝中,居然已经忘记了大半。那些耳熟能详的名篇佳句、文章典故,我居然想不起来了。曾几何时,那些可是我信手就可以拈来的东西啊。可在考场上,我居然出现了“舌尖效应”,明明答案就在对岸,可就是如同隔着一层雾,想不起来呀!事后认真地进行反思之后,我想明白了:读书也如同练功一般,要持之以恒。如果长久不练,再好的功夫也会荒废了。这些语文知识也是一样,你要不停地回顾它,用它,才能牢牢地记住它。

不由得感概一声:要想当好一名好的语文老师真的是太难了,除了具备语文知识外,还得上知天文,下知地理,外加琴棋书画,样样精通才行。哎,真是难煞人也!

第三篇:教师培训心得体会

今年暑假,我荣幸地参加了由省继教中心主办、黄山市徽州师范学校承办的“20xx年暑期小学语文省级骨干教师培训”活动。作为一名普通的农村小学语文教师,我深知此次培训机会来之不易,所以我不断地提醒自己要倍加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交流的机会。

7月15日,我怀着无限激动与自豪的心情并充满着期待与护河中心学校汤芸芸老师、大陇中心学校张代芳老师一道踏上了南下的火车,直奔培训地点——黄山市歙县徽州师范学校。刚到培训地点就受到徽师培训部江鸽宾主任和班主任凌青老师热情地接待,将我们安排在风景优美的新安江畔的新安宾馆。夕阳西下,来自全省16个市的80名学员陆续报到、登记、注册,期待着培训的第一节课。

第二天,带着教学实践中的种种问题,我走进了期盼已久的培训课堂,培训的序幕是由高级讲师何瑞芝拉开的,她为我们讲授了《情景教学专题》。课上,何老师注重理论与实际的有机结合,声情并茂地演说让我们领略到情景教学的重要性以及实施方法。

这次培训时间长,前后共22天;培训内容丰富多彩,涉及小学语文教学的方方面面,包括朗读教学、情景教学、作文教学、教学评价、教学案例分析、语文课件制作、徽州文化以及影视作品欣赏等,让我们真正领会到“大语文”深刻内涵与博大精深;培训形式活泼多样,以专题讲座为主、以教育实践考察和学员之间交流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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