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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餐饮管理规章制度
1、非本岗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仓库。
2、仓库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仓库。
3、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到岗后巡视仓库,检查物品是否短缺,检查电器安全,检查消防设备,检查有无火患危险及可疑迹象,发现情况马上向上级汇报。
4、检查仓库所有存放的物品是否整齐,数量是否需要补充,保证满足各个使用部门的需求。
5、打扫仓库周围环境卫生,保持消防通道畅顺,保持环境卫生。
6、仓库所存物品摆放必须分类、固定位置整齐摆放,填写货物卡,把货卡挂在显眼处。
7、常用物品存量必需按照最高、最低存量收货及补给,保证满足餐厅营业需要。
8、收货要按质按量验收,收货手续要清楚并尽快发给使用部门,如未能及时发出的,应摆放到指定货架,不能随处摆放,阻塞走火通道。
9、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货物,明确所负责保管物资的`范围。
10、借、发物品手续要清楚,单据要放到指定位置,不能随处乱放。
11、认真填写“工作日报表”,“补给单”和“请购单”,并做好出单的电脑记录。
12、当天帐目当天清理,不得随便涂改帐目,帐面须与实物保持平衡。
13、每月定期进行物品盘查,核对所有数目。
14、检查当天工作,整理好当天的单据,及时交给记帐员。
15、下班前关好门窗,检查仓库一遍,保证没有燃烧物,关闭所有电器设备及照明用电等,锁好仓库门。
16、每月定期进行物品盘点,核对所有数目。
第二篇:餐厅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部门库房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一、库房内严禁吸烟、用火。
二、储存易燃物品库房的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三、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架,货架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1.2米。
四、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五、化学易燃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六、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对可能带有火险隐患的物品,应当存放到观察区,经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准入库或归垛。
七、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应当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八、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房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九、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
十、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果需要安装电器设备,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
十一、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当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
十二、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都应当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应当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库房闷顶架线。
十三、人员在离开库房时要进行安全检查并必须切断电源、发现可疑情况立即上报。
第二节 餐厅安全服务员工守则
1、 搬运重物或运装满物品的托盘时必须注意安全。
2、 为客人服务食品、饮料及倒咖啡和茶时,须事先示意客人。
3、 为客人点烟时,注意避免烫伤客人。
4、 随时检查自助台上主盘的热度,避免烫伤客人。
5、 擦拭餐具及玻璃器皿时,须注意安全。
6、 服务员在餐厅不允许急走,更不允许跑,以免碰撞客人。
7、 进出门时,推门要慢,以免撞门后的人。
8、 为客人服务的餐具不允许有任何破损,以免割伤客人。
9、 不得用瓷器或玻璃器皿从制冰机中取水,以免有破碎物混如水里。
10、 协助客人照顾好他们带的孩子,不要让孩子在餐厅内奔跑,避免跌伤。
11、 提醒客人不要让儿童拿到锋利的餐具,避免割伤。
12、 开酒时掌握好力度,要注意安全。
13、 不要在客人身后整理东西及须超越别人时须先示意被超越的人。
14、 在厨房内取菜时须注意安全,防止地面以外滑到摔伤。
15、 使用服务车运送东西时须将所运送的东西摆放整齐。
16、 及时提醒所有用餐客人的行李和财物要或帮助客人妥善保管好,以免发生丢失现象。
17、 发生意外后,保持冷静,首先引导客人疏散,对于受伤客人须给予周到的照顾。
第三节 餐厅安全生产规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餐厅经营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1、保持餐厅地面的清洁干净,若液体或食物溅落在地板上时,要立即擦拭,在清除前放置一张桌子或凳子于污点处。
2、在湿滑的地板上铺防滑剂或防滑垫以保行走安全。风雨时要留意所有进出口、以防伤人事故。
3、清洗地板时,每次仅弄湿一小块以拖布擦干再清理他处,隔开清洗的地方,以使客人远离此区域。
4、雨天使用门口垫席,要确实铺平,不可褶皱,确保行人安全。
5、进出配餐间,按规定路线进出避免碰到另方来得人。
6、器皿盘碗类,不能草率地叠放盘碗及玻璃容器或放置过高而且参差不齐,否则常会造成不必要的破损和意外。
7、碗碟要妥当放置于托盘上,以免滑落,不可放置过重以免运送不宜,也不可太高遮住视线以免造成以外和损失。
8、破损的玻璃不可放置于水槽或洗碗池内,以免被割伤。破损的玻璃器及瓷器要立即和完整的器皿分开,并且放置于收拾此物的容器内,破碎器皿要尽快清除。
9、以足够的时间安全妥善地服务,不轻易加快,拿刀叉或其他锐利物时,不可掉以轻心注意安全。
10、用过的玩碗盘容易滑落,要小心拿取,拿特热的菜盘子或煲类把柄时,应用服务巾以免烫伤。
11、开闭抽屉柜门时,应保持掌握以免手指被卡住;或免于橱柜门半开致易撞及受伤。
12、如遇不安全之事,桌椅损坏或器材失调,或遇可疑人物兹事,应立即报告当值主管处理。
第四节 餐厅意外情况的预防处理措施
一、员工应了解的意外防范措施
1、酒店的防火及紧急措施。
2、如何通过酒店紧急电话和传呼号码联系紧急求援。
3、最近的走火出口和备用走火通道。
4、最近一处急救箱所处的位置。
5、紧急抢救位置以及何时、如何进行使用。
二、认识窒息的症状
1、通常说话停止。
2、因缺氧面色青灰。
3、用手抓住喉咙说明已窒息。
三、腹部挤压法
1、站在窒息者身后,抱住其腰部。
2、拇指向上有一个拳头轻贴肚脐上、肋骨下部位。
3、倚靠上方应轻轻顶住窒息者肚脐上、肋骨下腹部。
4、快速运力将窒息者按在椅子背上,方法按上述进行。
四、调整方法
1、让同事帮忙把客人从椅子上移开。
2、将窒息者放在椅子后面倚靠在椅背上。
五、排除阻塞呼吸道的异物
施加压力向上压迫胸隔膜,使肺部空气冲出,排除阻塞呼吸道的异物。
六、通知医疗救护:在施行以上方法同时,通知医疗救护迅速对患者进行就近救治,第一时间收取样本进行化验,收集材料并展开调查工作,查明原因,对患者进行安抚、补偿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封闭污染源,销毁有害食品及其原料,对各种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使其达到食品卫生要求。
七、妥善保管客人财物
所有就餐客人的行李和财物须及时提醒或帮助客人妥善保管。
八、疏散客人:发生意外后,保持冷静,首先引导客人疏散。
九、周到照顾:对于受伤的客人须给予周到的照顾。
第五节 对精神病、出丑闹事客人的防范及应急处理
一、观察并判断客人是否神精病及采取措施
1、观察并判断客人是否神精病、及时向上级报告。
2、及时从客人身上了解其亲戚、朋友联系方式 并联络了解客人病情。
3、将客人转移至安静处。
4、经客人同意后及时将客人送往医院。
5、如联系不到客人亲属、朋友须送医院同时通知警察跟进处理
二、观察并了解客人喝醉的程度
1、稍醉:酒精在血液中浓度为0.05%以下,大约为一瓶啤酒,表现为话多。
2、醉酒:酒精在血液中浓度为0.05%-0.1%,大约三瓶啤酒,表现为反应迟钝,说话出现语言障碍。
3、大醉:酒精在血液中的浓度为0.1%-0.3%,大约为4-6瓶啤酒,表现为东倒西歪,重复说同一句话。
4、烂醉:酒精在血液中浓度为0.4%,大约8瓶啤酒,步行困难。
三、对酒醉顾客的处理
为了保持餐厅正常有序的经营,对顾客酒醉的处理应按以下几个原则来执
1、服务人员应对顾客的'行为负责,不可用暴力和言词来侮辱、责骂客人。
2、当客人稍醉时,应技巧的建议客人点无酒精饮料,如茶水、碳酸饮料等。
3、当客人酒醉,应马上停止供应酒类饮料,并为客人提供凉毛巾放在额头,或送上热饮帮助解酒。
4、当客人大醉,或骚扰其他客人时,应在不影响其他客人消费及正常营业程序的情况下,请酒醉者的同伴将其带到其他地方(如住店客人房间)休息,或者送酒醉的客人离开,同时应记下客人所带物品、车号及其所属公司,以保证客人安全。
5、如果客人烂醉,应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直到客人恢复知觉。
有些顾客因教育程度、文化背景、价值观念上的差异,在消费中常出现一些偏离大众消费的正常行为,对这类问题的处理要依具体情况而定。
四、顾客故意侵扰
如大声喧闹,干扰他人,对服务人员无理骚扰,强占或破坏设施。这类行为 不仅影响餐厅的正常营业,干扰他人正常消费,而且会对酒店的声誉造成很坏的影响,因此服务人员应通知主管或保安人员迅速果断劝阻。
五、顾客的不雅行为
顾客井非故意肇事,而是由于个人修养素质不够,如随地吐痰、乱吐口香糖等,影响他人的消费情绪,服务人员应礼貌地加以劝止。
六、顾客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等要求
服务人员应向客人说明有关政策和制度不允许,并向客人表示歉意。同时可根据客人意图的具体情况,服务人员应机智地找借口离开,井通知其他服务人员代班。
第六节 西餐防风、防汛应急措施
1、防风、防汛人员――部门全体男员工、女员工做力所能及的工作,如保持地面的干净不让地板湿滑。
2、物质准备工作:应急灯、电筒、雨衣、胶靴、安全帽、胶纸等。
3、加固门窗
4、检查4b会议区域看有无渗水现象及时报修
5、掌握最新天气预报,准确回答客人询问。
6、安抚客人情绪,保护客人财产。
7、劝阻客人不要站在门窗边避免杂物所伤。
8、如有客人受伤立即向上级上报对客人于与救护。
9、警报解除后清点抗风、防汛物质并妥善保管。
10、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切实做好抗风防涝工作,为将灾害减少盗最低限度,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酒店正常运作做出应有 的贡献。
第七节 西餐劳动安全操作细则
一、 高空作业规定(工程部更换灯泡、天花维修等等)
1、 使用梯子要摆放稳当,搬动要有足够人手,注意不要碰撞物品。
2、 高空作业时正面不要站人以防工具砸落伤人,地面人员要提醒高空中人员注意安全,作好配合。
二、 地面操作规定(拖地、洗地、地面打蜡等等)
1、 操作时要穿鞋以防扎伤。
2、 洗涤地面后,要及时擦干。
3、 提醒路人注意放置小心路滑警示牌。
三、 电器设备操作规定
1、 电器设备使用要符合用电规范,保持用电设施完好。
2、 使用前必须注意机器的核定电压与供电电压是否匹配,严禁超负荷用电。
3、 要随时检查电器插头、插座松动,是否有异响、异味,发现问题要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修。
4、 电器设备拆洗要工程部协助,操作时要轻拿轻放,避免碰坏设备。
第八节 西餐设施、设备使用安全守责
一、洗碗机
1、 做好开机前准备工作,将洗碗机水箱装满水。
2、 开蒸汽机和电源,使用水温达60度以上,消毒水温达80度以上再开机工作。
3、 餐具上机前先用清水冲掉餐具内的杂物。
4、 清洗工作完毕,关好总开关和蒸气阀。
二、冷库、冰柜
1、 经常观察冷库、冰柜的运行情况,确保急冻库常温、保鲜库常温符合规定值。
2、 清洗冷库、冰柜时要切断电源。
3、 进冷库开灯,出冷库关灯。
4、 发现冷库、冰柜运行有异常,及时通知工程部。
三、液化气
1、开炉前要清洗炉胆卫生,点炉时先送气,后开风点火。
2、工作完毕,先关总气阀,后关炉和风机。
3、发现设备故障或管道、阀门有泄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
四、蒸气锅
开蒸气前要检查气压表运行情况,如气压表显示超过额定值时要及时报告。
五、烘炉
1、使用烘炉前,应根据烘烤食品的性质严格控制温度和时间。
1、工作完毕后以及人员离开岗位时,必须切断电源。
3、清洗烘炉时要关好电源,每使用一次,就要清洗一次。
六、打面机
1、打面机通电源后,要检查打面机运行是否正常。
2、投放面团时,手和打面机要保持在安全距离之外。
3、打面机运行时,禁止用手翻动机内的面团;用后关好电源,清洗打面机。
七、肉片机
1、使用肉片机时,先接通电源,检查肉片机运行是否正常。
2、工作时,注意手和刀片要保持一定距离;工作完毕,关闭电源再清洗肉片机。
八、绞肉机
1、使用绞肉机前,要将各种配件装好。
2、接通电源后,检查绞肉机运行是否正常。
3、投放食品时,手不能放入机孔内。
4、工作完毕,关闭电源再清洗绞肉机。
九、消防设备管理规定
1、餐厅内一切消防设备,各班要加强管理。
2、消防器材严禁移作他用,经常检查,确保完好。
3、每个员工必须熟练使用岗位范围内的消防设备及消防器材。
4、必须严格按照操做规程使用电炉、液化器炉。
第九节 西餐厅环境卫生安全管理规定
1、保持餐厅地面的清洁干净,若液体或食物溅落在地板上时,要立即擦拭,定期对大理石地面托擦、清洗、抛。每天收市后定时对地毯吸尘、清洗干净工作。
2、保持餐厅墙壁的洁净,每天清洁1.8米以下的墙壁一次,每月定期安排清洁1.8米以上的墙壁和天花一次。
3、保持餐厅门窗及玻璃的清洁,每天要清洁门窗玻璃一次,雨天和风天要及时擦拭。
4、每月定期清洁餐厅的各类灯饰和通风口一次。
5、每餐后认真清洁餐厅的餐台、餐椅、操作台和餐车。
6、每餐桌客人用餐离开后要及时认真清洁餐桌、餐椅的卫生。
7、收市后清洁餐桌的餐牌、花瓶、糖盅;每天一次换新花瓶中的水,以免苍蝇、蚊虫的滋生。
8、每天开市前做好苍蝇、蚊虫的消杀工作,管家部定期对餐厅进行蟑螂消杀。
9、管家部要每三天对餐厅做一次室内空气消毒,使用前必须认清其性质、适应范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
第十节 西餐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餐厅经营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1、本部门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各尽其责,认真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火工作方针。
2、根据酒店消防安全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3、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4、本部门员工必须参加酒店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使员工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液化石油气的防火措施及火灾情况下的处置方法。
5、员工应当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6、每位员工要牢记 酒店消防中心电话,要随时听从消防中心人员的指挥,确保安全。
7、发现火情要保持冷静并按程序执行
8、向消防中心报告
报火警人的姓名和身份。
报火情的确切位置。
燃烧物质。
火势情况
9、发现火情切勿大喊大叫也不要做任何可能造成客人恐慌的举动。
10、发生火灾应按火警火灾处置程序积极的组织扑救,迅速疏散宾客。
11、保护现场以待查明起火原因。
第十一节 西餐员工使用清洁剂的安全规定
一、区分性质:清洁剂中有强碱性、强酸性,使用前必须认清其性质、适应范围,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清洁剂。
二、 稀释:根据其说明书按要求进行稀释,稀释后方可使用,切勿将浓度较高的清洁剂直接使用于物品上,造成物品损坏。
三、 使用:使用时,操作人员要戴好胶手套,避免清洁剂对皮肤的损伤。
四、 注意:如不小心弄伤皮肤或眼睛,应急时用水冲洗,情况严重的,除冲洗外应及时送到医务室治疗。
第三篇:餐馆员工管理制度
员工规章制度为了创建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团队服务于每一位客户公司制定了以下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
一基本要求
1.1、全体员工要团结一致,各尽其职,献出真诚服务,做好本职工作。
1.2、全体员工按照本店编排时间表,准时上下班、休息,不得迟到、早退、旷工,病、事假应办理请假手续;上班时间要衣冠整齐干净,穿工作服,佩工作卡,保持整洁。上班前不吃刺激性、有异味的食物,保持口腔卫生。
1.3、上班时间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工作场所;不长时间会客;严禁在工作场所内做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1.4、不准私自带他人进入工作地点,不得私自将本店物品带出或赠予他人。
1.5、保守本店经营机密。
二.工作要求
2.1、敬业,积极进取,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服务质量。
2.2、不因自己心情而影响工作质量。不要把任何不愉快的心情带入本店,不要把不愉快心情强加于顾客、同事身上,给别人带来不愉快。
2.3、切实服从上司的工作安排和督导,按照要求完成本职任务。不得顶撞上司,不得无故拖延、拒绝或终止上司安排的工作,如不满可向上一级投诉,寻求合理的解决途径。
2.4、有合作精神,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为同事创造条件,注重服务质量,使客人对服务无可挑剔。
2.5、工作要认真负责,力求准确无误地完成工作任务,如遇有疑难问题要报告上级,请示处理;因责任心不强,不按服务规范操作而造成的人为错误或影响发型效果,当事人要受到经济处罚。
三.对待顾客
3.1、记住顾客是我们的老板;在店里,顾客是最重要的,不要忽视顾客的需求,不要给顾客出难题;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与顾客发生争执。
3.2、做好客人进来的接送工作,要做到“一带二送三介绍”(即带位、送茶、介绍产品、发质知识)。在顾客进店前应及时把门拉(推)开,侧身喊一声“欢迎光临”,千万注意不要把顾客的路挡住。在带入后,要很小心的问顾客需要什么服务;在服务中要通过拉家常、谈工作、天气等找到顾客感兴趣的话题,多用赞美、佩服的语气与顾客沟通;在介绍服务时注意运用专业语言,当顾客很烦,对你语言过重时,不能露出不满表情,应婉转而得体地把话题引向别处。
3.3、多用礼貌用语,热情接待顾客,面带微笑,耐心回答客人的询问。以真挚的态度为顾客做好接待工作,存放手袋、物品等事宜。
3.4、工作时面带微笑、有礼貌、负责任、诚实、细致、讲效率、说到做到,对工作不推诿,不拖拉;接待客人要善始善终,交接工作要清楚。
3.5、在工作岗位服务要热情、礼貌、周到,接待客人或与客人和同事交谈要用敬语,上班要按本店要求的标准进行服务,接送客人要有道谢声,工作出现差错和失误要有致歉声。
3.6、多学沟通技巧,不勉强顾客作其它消费或勉强其购买产品。
3.7、结账时要礼貌待客,对客人应付的现金清点后要复述一遍,防止出错单,跑单现象。
3.8、及时处理客人或同事遗留的物品,并向店长报告。
3.9、掌握顾客情况,对异常顾客要留心观察,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四篇:餐饮管理制度
一、餐饮业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方可上岗工作。
二、组织从业人员到卫生监督部门确认的`资质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上岗前和在岗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四、从业人员发生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症状时,应暂停接触食品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五、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坚持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工作衣帽;上岗不带戒指、耳环,男不留长发,女不披发,化装淡而大方;在岗不吸烟等。
六、餐饮单位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卫生操作技能、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从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七、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组织培训基本情况、培训教材、考试考核资料及时归档,以备查验。
第五篇:餐饮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销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
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含加工,下同)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食品生产销售者的一般责任)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当生产、销售、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承担责任。
第六条 (食品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侵害食品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因购买、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不购买、不食用已经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
第七条 (科学技术支持)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八条 (宣传教育)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学校、新闻媒体有义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社会参与)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开展诚信建设,实行行业自律。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发挥维护食品安全的`作用,参与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 (标准体系)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查询平台。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意见。
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备案)企业生产没有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地级以上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审查合格并准予备案的企业标准方可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本条例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可以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生产、销售食品。
第二节 食品召回
第十三条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及时召回其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承担召回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主动召回)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记录召回的具体情况,包括召回的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及时向原负责审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强制召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时,应当责令该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及时向其报告召回的具体行动情况。
第十六条 (召回行动的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安全食品召回行动的监督,并向社会发布召回的有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节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销售者和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各级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应当定期对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会同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接到报告或者通报的地方政府应当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发出食品安全预警或指引。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报、谎报、缓报。
收到报告的部门,确认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两个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对事故予以处理,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采取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外,还应当查明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第四节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制度。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和综合性信息的发布工作。
各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工作。
食品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信息平台)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上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四条 (信息通报、报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送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检结果前,应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新闻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重大活动或重大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和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应当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组织统一发布。
第二十六条 (信息发布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价、预警和食品抽查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四)不安全食品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及查处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
第一节 食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持证生产及其一般生产条件) 食品生产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按标准组织生产)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无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管理体系)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食品生产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三十一条 (原料验收)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食品原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禁止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
第三十二条 (生产记录)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内容包括:
(一)食品原料进货验收记录,载明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者、购货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或者保管条件要求;
(二)食品生产记录,载明投料情况、生产工艺参数和生产数量等;
(三)食品检验记录,载明食品及原料检验情况和相关检验数据;
(四)食品销售记录,载明食品销售对象、数量和日期;
(五)不合格食品处理记录,载明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原因和处理措施。
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不得伪造生产档案。
第三十三条 (出厂检验)食品生产者生产的每批食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不具备检验条件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 (食品标识)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使用涉及疾病治疗、诊断功能的用语。
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明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