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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建筑工地管理制度汇总
一、从生食品到熟食品实行'四不'制度。
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生食品;保管验收员:不收腐烂变质的食品;烹调服务员:不烧腐烂变质的食品。窗口服务员:不出售腐烂变质的食品,出售时不用手拿食品。
二、食品存放实行隔离制度。
生与熟隔离;熟食品与半熟食品隔离;食品与药物隔离。
三、用具与餐具'四过关'制度。
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蒸气或开水)
四、室内外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制度。
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分工包干负责制。
五、个人卫生制度、'四勤'和'三白'制度。
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服和口罩帽子;上班穿带白的工作衣、口罩帽子,不准带戒子。
第二篇:工地管理制度
1、入住者必须到项目部治保主任处报到,凭身份证登记造册,由项目办理暂住证、上岗证、发放胸卡、床位卡。
2、实行室长负责制,室内严禁__、斗殴、酗酒、男女混居和用具及用具入室。
3、必须爱护生活区内及宿舍内的公用设施及公共财物。
4、外来人员应登记,办理留宿手续,经项目经理同意方可借宿,未经许可可不准随意入室留宿。
防火:
1、室内严禁私拉乱笨电线、电气设备及使用电加热器具。
2、严禁卧床吸烟和乱丢烟蒂。
3、宿舍内严禁烧饭、烧菜。
4、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室内。
卫生:
1、严禁乱倒垃圾、脏水及随地大小便。
2、在规定区域内晒衣、被不得随意乱挂,注意个人卫生。
3、必须建立宿舍值日制度,搞好室内卫生及门前的三包工作。
4、宿舍内的物品堆放必须规范,做到整齐、有序。
以上规定望住宿人员认真执行,违者视情节严重,将作来源理、清退,直至移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篇:仓库管理规章制度
1、负责验收所有采购的物资、材料的质量、数量、价格、金额;并开具物资材料验收入库单,仓库保管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心,严防弄虚作假和缺斤短两,严禁过保质期和“三无”产品进仓库。
2、所有物资、材料必须坚持先验收入库,后发出领用,并按实情填写出库单,出库单要载明货物名称、数量、单位、金额、领用部门、领料人。
3、应根据当餐厅的营业所需,要求各部门预先报备(日领料标准)防止超领,造成不必要浪费,在领用发货时,应在领料单上载明日期、单位、金额、货物名称以及领用部门和领料人签字。仓库库存不可超过三天的量,严格控制叫货,避免造成压货现象。
4、妥善保管好所有购进的物资、材料,做好防潮、防盗、防腐等工作。各种物资要分门别类的存放,采用先进先出法。
5、做好仓库防疫工作,严防食品变质,严禁浪费
6、每月与采购部门配合了解,对比供应商价格差别,并通知采购部。对采购部门提供的新品种及新品牌,应先给使用部门对比质量,品质好坏和征求使用部门意见,再通知采购部门采购。
7、掌握各种物资、材料的进、销、存情况,建立各种物资、材料的收、发、登记账簿制度(严禁弄虚作假)。
8、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物资、材料的每月清仓盘点工作。建立材料明细账,载明货物名称,数量、单位和金额,并用于月底结出材料、物资的实存余额,必须与盘存表核对相符。
第四篇:建筑工地管理制度汇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建筑工地现场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
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原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管理制度《建筑工地现场管理制度》。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履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常
第二十八条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进,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篇:工地仓库管理制度
1、材料入库必须经材料员和库管人员双方验收签字,不合格材料决不入库, 材料员必须及时办理退货手续。
2、保管员对任何材料必须清点后方可入库,登记进帐。填写材料入库单。同时录入电子文档备查。
3、材料帐册必须有日期、入库数、出库数、领用人、存放地点等栏目。
4、仓库内材料应分类存入堆放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管理。并留有足够的通道,便于搬运。
5、油漆、酒精、农药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入危险品仓库。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不得使用明火。
6、大宗材料、设备不能入库的,要点清数量,做好遮盖工作,防止雨淋日晒,避免造成损失。
7、仓库存放的材料必须做好防火、防潮工作,仓库重地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8、材料出库必须填写领料单,由项目经理指明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签字批准,领料人签名。
9、工具设备借用,建立借用物品帐。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及时催收入库。实行谁领用谁保管的原则,如有损坏,及时通知材料员联系维修或更换。
10、保管人员必须随时准确提供现存物资材料的详细情况,库房严谨吸烟,执勤时严谨酗酒。做好防盗。
第六篇:工地管理制度
1、安全色
1.1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等四种颜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意思。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的主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1.2安全色的对比色为白色和黑色。黑色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图形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边框。白色用于安全标志中红、蓝、绿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和图形符号。
1.3安全色与对比色的相间条纹为等宽条纹,倾斜约45°。红色与白色相间条纹表示禁止或提示消防设备、设施位置的"安全标志。黄色与黑色相间的条纹表示危险位置的安全标记。蓝色与白色条纹表示指令的安全标记,传递必须遵守规定的信息。绿色与白色表示安全环境的标记。
2、安全标志
2.1安全标志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的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的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
2.2安全标志按其功能分类有: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明示标志等。
(1)禁止标志:一般在容易发生不安全行为的,或者一旦出现不安全行为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作业场所、操作岗位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禁止标志。如“禁止合闸”、“禁止抛物”、“禁止烟火”等禁止标志。
(2)警告标志:在存在危险因素的作业现场或作业环境,应设置安全警告标志,以提醒现场作业人员,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如“当心塌方”、“当心落物”、“当心坠落”等警告标志。
(3)指令标志:为保证操作安全、避免发生危险或事故,作业人员或操作人员必须做出某种规定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时,在其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指令标志。如“必须穿防护鞋”、“必须戴安全帽”、“必须戴防护眼镜”等指令标志。
(4)指示标志:在需要向有关人员提示某种安全信息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标志。如“灭火器指示标志”、“灭火设备指示标志”等。
(5)明示标志:在作业现场需要向有关人员明示相关信息,而上述4种标志都不能有效表达时,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明示标志。如“氧气存放处”、“乙炔存放处”、“当日危险源公示牌”等明示标志。
2.3安全标志按其专业分类有:安全生产类、交通安全类、消防安全类、用电安全类、职业危害防治类和文明施工类。
3、安全标语
3.1安全标语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的向全体从业人员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等以及共同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愿景和追求,或从案例正反两方面进行宣传教育,有利于提升全员安全意识和现场安全生产氛围的各类载体。
3.2施工现场安全标语的载体主要有图牌、旗帜、横幅、彩门、灯箱、屏幕、绿化等。安全标语采用的载体形式应与施工场地的环境、条件、特点相协调。
3.3安全标语的内容应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行业安全生产特点、企业安全文化、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各类安全活动主题等相一致。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居安思危,警钟常鸣”、“严是爱,松是害”等。
4、安全标志、标语设置的策划与实施
4.1施工现场安全标志标语设置原则为“安全可靠、技术科学、经济适用”。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行为的场所均应设置相应安全标志,但应尽量用最少的标志把必需的安全信息表达清楚,并避免相互矛盾、信息混乱的现象。
4.2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入出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梯道口、沿线交叉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临空临边、作业场站、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事故易发生的危险部位设置足够、有效、明显的安全标志。具体见《施工现场安全标志设置参考表》。
4.3工程项目开工前,由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施工现场特点,在组织制定项目、年度、月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的同时,组织策划施工现场安全标志、标语的设置工作,经项目经理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物资设备部协助完成设计、购买、外委、加工制作、现场安装等工作。
4.4拟设置的安全标志、标语中,有国家或行业制作标准的,如安全生产、电力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标志,应按其标准加工制作,或到定点经营单位购买、租赁;无国家或行业制作标准的,应根据地方和企业有关规定,采用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加工制作。成品应达到“形式规范、表示明确、安全可靠、规格统一、牢固耐用、美观大方”的基本要求。
4.5安全标志、标语应根据工程规模、地理位置、施工进展、场地变化、季节变化、安全标准化工作要求以及标志标语材质老化等因素,及时做好策划、设置、增补、移动、替换、修复、更新、撤除等工作,同时不应影响正常的施工作业活动。
4.6安全标志、标语的维护工作应坚持“在谁区域、谁维护,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未经项目部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拆除。发现有故意破坏者,项目部应予以严肃处理。
4.7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所设置的安全标识,应在《安全防护设施使用管理台账》上做好登记,具体执行公司《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4.8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常性检查施工现场各类安全标志、标语是否齐全、有效、完好、整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