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店管理规章制度(优秀范文六篇)

时间:2022-10-20 01:32:32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744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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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化妆品店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1、负责化妆品原材料的测试、开发以及测试方法的建立,并建立化妆品原材料质量标准,对化妆品原料的采购提供技术支持;

2、根据新化妆品开发计划进行新化妆品的配方开发和研制工作,进行新化妆品的功效性评估,配方稳定性、包材相容性测试,微生物竞争测试;

3、总结新化妆品的开发经验,改善老化妆产品配方,提高化妆品品质,持续改进化妆品性能;

4、负责化妆品配制工艺的制定;

5、组织新化妆品试产并制订相关标准操作规范,化妆品检验规范,转移至化妆品生产部门和品保部门,并能根据实际进行修订;

6、负责指定化妆品内控以及化妆品原料的检验指标;

7、协助处理相关化妆品的技术问题,保证化妆品生产正常进行;

8、沟通化妆品的市场部和生产部之间的信息,将市场部要求准确传达到生产中。

第二篇:化妆品店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使本公司员工人事管理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 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 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第二章 任 用

第三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

高级主管――总经理、副总经理、 子公司经理

部门主管――品牌主管、物流主管、销售主管

部门职员――承办员

第四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分为四职等

(一)一等: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二等:子公司经理、部门经理、秘书。

(三)三等:部门主管、助理。

(四)四等:业务、美容师、内勤等办事职员。

(五)试用员、临时雇员、实习生等均不列等级。自过试用期,升任办事职员时为正式职员。

第五条 每一职位均设置“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

第六条 职员之任免、调迁、奖惩等事项,均以正式文书发布。

第七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

第八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九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经理――由总经理任免。

(三)主管及其他人员――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报请总经理任免。

第十条 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新进人员事务处理流程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考选事宜。程序:部门申请单→行政部审核→总经理核准→招募培训。

第十一条 新进人员经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申请表,原则上职员试用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录用;但成绩优秀者,应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至少不得低于一个月。

第十二条 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或服务业绩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应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未满七日者,不给工资。

第十三条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送交下列表件:

(一) 户口复印件及医院体格检查表。

(二) 最后工作单位离职证明。

(三) 保证书及三个半月内半身免冠照片一张。

(四) 试用同意书。

(五) 人事资料卡。

(六) 其他必要的证件。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一) 剥夺政治权力尚未恢复者。

(二) 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 吸食毒品者。

(四) 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五) 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六) 品行恶劣,曾被开除者。

(七) 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八) 与公司员工有血缘关系亲戚关系者。

第十五条 员工一经录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况应与本公司签订“工作协议书或劳务合同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章 保 证

第十六条 凡本公司员工,应一律办理保证手续。

第十七条 填写保证书应注意遵守法律程序。

第十八条 在本公司工作的员工不得担任保证人。

第十九条 被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证人应付赔偿及追缴的责任。

(一) 营私舞弊或有其他一切不法行为,致使本公司蒙受损失者。

(二) 侵占、挪用公款、公物或损坏公物者。

(三) 窃取机密技术资料或财物者。

(四) 拖欠账款不清者。

第二十条 保证人如需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等到被保证人另外找到保证人,办理新的保证手续后,才能解除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并应于下列事情发生后十五天内,另外找到连带保证人。

(一) 保证人死亡或犯案者。

(二) 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

(三) 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

(四) 不欲继续保证者。

第二十二条 被保证人离职三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拖欠公款等情况,保证书即发还其本人。

第四章 工 作

第二十三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通告及公告。

第二十四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 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 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公司的职务。

(三) 全体员工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四) 不得泄露业务或服务上的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未经批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批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六) 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七) 不得携带公物(包括资料及复印件)出公司。

(八) 未经主管或负责人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得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方可离开。

(九) 员工每日应该注意保持工作地点及更衣室、宿舍的环境卫生。

(十) 员工在工作开始时不得怠慢拖延,工作期间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抽烟,以期增进工作效率并防止危险。

(十一)员工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相聊天闲谈、搬弄是非或扰乱秩序。

(十二)全体员工必须了解,只有努力生产,提高品质,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十三)各级主管及各级单位负责人必须注意本身的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满意度水平,使员工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十四)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有重要事情,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可使用。

(十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二十五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七小时为原则,营业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休息另订公布实施。但因特殊情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

第二十六条 经理级(含)以下员工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双方均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二十七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员工考勤管理细则》处理。

第五章 待 遇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依据劳资兼顾互助互惠的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员工待遇分为:

(一)基本工资。视从业人员的学历、经历、技能、体质及其工作性质而定,从业人员的年度工资调整方案由人事部门拟订,呈总经理核定后调整。(通知或公布)

(二)津贴:岗位津贴、通讯津贴、工作津贴等。

(三)奖金:效率奖金、目标奖金、全勤奖金、年终奖金。

第三十条 员工待遇,分日薪及月薪人员。月薪人员,每月五日发放一次;日薪人员每月发放两次,本月20日及下月5日发放上半月份及前月下半月份薪资。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记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并按日计算。

第三十一条 临时性、特定性或计件等工作人员的待遇,另按“临时、计件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篇:化妆品店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加强和规范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

第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供应商及相关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或复印件备查,加强台账管理,如实记录购销信息。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第二章 索证索票管理

第五条 生产企业索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内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二)原料、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其他资质证明;

(三)原料、包装材料的检验合格证明;

(四)涉及商标、条形码印刷的供应商印刷许可证和条形码印刷许可证。

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国内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六条 生产企业索票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原料、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原料、包装材料供应商的住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 经营企业索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化妆品行政(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四)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五)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 经营企业索票至少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化妆品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存档,建立电子化档案,提供各连锁经营企业使用,各连锁经营企业应能够通过电子化手段从经营终端进行查询索证索票情况。加盟连锁的,应当由总部提供统一的索证索票复印件并加盖总部公章。

第十条 索证索票应当按供应商名称或者化妆品种类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鼓励有条件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三章 台账管理

第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第十二条 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三条 购货台账按照供应商、供货品种、供货时间顺序等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销售台账应详细记录化妆品的产品流向。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第十五条 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第四篇:美容院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1、总则

营业场所厅面卫生实行“三清洁”制度,即班前小清洁、班中清洁和班后大清洁,另外分区域负责区清洁,每周大清理,每天小检查,每月大检查,每月一次大扫除,每月一次大清洗。

2、每日下班后卫生清洁

(1)清理地毯、沙发等软家具的灰尘。

(2)硬地面的打扫和湿拖。

(3)清理茶几、收银台、咨询台、窗玻璃、灯具、花灯、强面、天花板、电视机、音响、挂钟、毛巾、灯光照明设备、饮水机、器械设备、按摩床、美容床等营业场所的所有设施的灰尘和蜘蛛网。

(4)对各类倒膜碗、粉刺针、毛巾、拖鞋、手术室要进行每日消毒。

(5)使营业场所所有摆设干净、明亮、无污垢、无水迹、无破损、整洁美观,室内空气随时保持清新、干燥、无异味。

(6)做好灭蚊、灭蟑l榔。定期喷洒药物。

(7)如有冰箱,每日彻底清理和整理,对即将过期的美容品、果茶、鸡蛋清面膜要按规定撤换。

(8)掌握消毒柜的使用和清理方法。

(10)主管每天必须对所管理区域的卫生负有最后责任。尤其要注意花草植物及挂图、宣传品的摆放。

(11)注意国个人文卫生、勤换工作服、工作鞋、袜子等。

(12)一般物品消毒可用酒精、新洁尔灭10%浸泡20分钟。此外,还应掌握紫外线灯光、消毒柜的使用方法,掌握清扫的顺序,抹擦的要求,清扫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如何使房间始终保持清洁,怎样使用和保养电器(电视机、空调、音响等)、设备等。

3、卫生大扫除的安排

(1)每天一次营业区域卫生清理,包括:

①美容美发用品、用具、产品设备的加水。

②清理地板、按摩床、浴足沙发、、玻璃,各种毛巾分开洗晒、收、消毒,垃圾每天倒。

(2)每星期一次大扫除,包括:空调风扇页、吊顶、床罩、沙发套、床柜、窗帘、床底、沙发。

第五篇:理发店管理制度

1、遵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卫生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规范美容美发店经营行为,不符合卫生规范要求的.,将立即整改到位;

2、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设有卫生组织机构,并配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经体检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

4、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5、理发、美容公共用具(理发刀具、胡刷、头梳、毛巾、围巾、修手工具、眉钳、美容盆等)消毒设施和制度落实到位,能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美发场所配备的毛巾与座位比大于3:1,美发用品用具所配备的数量能满足清洗消毒周转的要求;

6、理发、染(烫)发分区设置,染(烫)发区分别设置排气通风设施,且运转正常;

7、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病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

美容美发卫生管理制度

美容美发、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场所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场所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场所内可设置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人员和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1、每天营业之前,必须打扫、清洁地面、桌椅、门窗、墙角及工作的灰尘和蜘蛛网,物品摆放整齐、到位,场所内环境干净、整洁、舒适、明亮。

2、每天营业之中,工作场所及所有的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物品使用后及时归位,地面、桌椅及工作台上有多余的物品随时清理。

3、每天营业之后,必须对地面、工作台进行打扫、清洁、消毒,去除灰尘、污物,及时处理废弃物。同时,用品用具进行分类清洁、消毒。

4、美容美发、场所的通风设施应完备,空气流向合理,保持室内、卫生间、地板无异味。

5、场所内应配有数量充足的毛巾(面巾)等公共用品用具,其配备的数量应当满足消毒周转的要求。

6、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每年年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从业人员患有有碍公众健康疾病者,治愈之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7、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勤剪发、勤修甲、勤洗澡、勤换衣。工作时应着专用工作服装,着装保持整洁。

8、从业人员不宜在工作区域内食、宿,不宜在工作场所摆放私人物品。

理发店卫生消毒制度

(一)总则

美发店营业场所卫生实行“三清洁”制度,即班前小清洁、班中随时随地清洁和班后大清洁,分区域负责清洁,每周大清理,每月一次大扫除、大清洗,每天小检查,每月大检查。

(二)每日下班后卫生清洁

1)地毯、沙发等软设施的灰尘需经常清洁。

2)进行硬地面的打扫和湿拖。

3)茶几、收银台,咨询台、窗玻璃、灯具、天花板、收银机、音响、挂钟、灯光照明、饮水机、器械设备等营业场所的所有物品都需抹尘。

4)使营业场所所有的摆设干净、明壳、无污垢、无水迹,整洁美观,室内空气清洁、干燥、无异味。

5)做好灭蚊、灭蟑螂、灭老鼠工作,定期喷洒药物。

6)如有冰箱,每月进行彻底清理和整理,对即将过期的美发品要按规定撤换。

7)进行消毒柜的使用和清理。

8)对员工更―衣室进行紫外线消毒。

9)部门领班每天必须对所管理区域的卫生负有最后责任,淋水花草植物及挂图、宣传画的摆放要整齐。

10)注意个人卫生,勤换工作服、工作鞋、袜子等。

11)掌握紫外线灯光、消毒柜的使用方法、掌握清扫的顺序、抹擦的要求,使房间始终保持清洁,并了解怎样使用、保养电器(电视机、空调。音响等)设备等。

(三)个人卫生

1)身体清洁――每天洗澡,保持身体清洁,无异味。

2)容光焕发――注意饮食卫生,不要在街边小食店乱吃东西,劳逸结合,保持精神饱满。

3)适当化妆――女员工需化谈妆,化妆应适当而不夸张。

4)头发整洁――经常洗发,避免头屑,保持头发美观。

5)口腔清洁――每天刷牙,保持牙齿洁白,口气清新,饭后用清水漱口,防止蛀牙。

6)双手整洁――勤剪指甲,经常洗手,保持双手卫生。

7)制服整齐――制服常换洗,穿着要整齐,皮鞋要经常擦拭。

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三、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生产经营。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六、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七、对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一、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工作。

二、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三、培训对象包括安全管理人员、门店及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及涉及安全的相关人员。

四、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现场培训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重新培训学习,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六、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从业人员“五病”调离制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工作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健康检

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持证(明)上岗,并按规定定期体检。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做到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100%,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调离情况和应对措施。

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建立“五病”调离人员登记本,做好“五病”调离记录,无调离的,每年“零”记录,记录本保存三年。

六、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健康状况管理应做到专人负责,统筹管理。

第六篇:化妆品店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一、员工带妆上岗(眉毛、眼睛、脸颊、嘴巴,缺少一处罚10元),不私自用店内商品,违者每处/每次罚10元。

二、微笑服务,露出八颗牙齿,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期间不得坐凳子,违者每次罚10元。

三、上班期间不准带手机(放前台),不会客,违者每次各罚10元。

四、各人区域所有商品先进先出,从后填补,不用心,压着临期商品自己购买。

五、货品干净整齐,丰盈饱满,缺货不补,每次20元,货品凌乱不归位,每次20元。

六、一商品一价签(没价签每个罚款20元),卫生从下往上用手平擦,不能有灰尘,头发等脏东西,各人区域地面不能有粘在地面上的脏东西,每一处罚款10元。

七、一个月正常两天假期,当月不用可累计到下个月一起休。节假日、大型活动不准休假,否则1天扣3天工资。

八、店内所有商品(哪怕是袋包或中样,不准私自拿用或带出),发现一次罚100-1000元,并且立即开除,严重者交派出所追究刑事责任。

九、凡泄露店内商业机密者,罚款100-1000元,对店造成严重损失,立即开除,没有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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