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欢迎词(范文3篇)

时间:2022-04-05 14:04:23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462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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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导游欢迎词

各位朋友大家好!

首先感谢各位朋友们给我们桂林旅行社这次接待大家的机会。欢迎大家来到桂林。做一下简单的自我介绍:我姓李,叫李茂成,是桂林旅行社的导游,也是我们这个旅游团的导游,大家在桂林的二晚三天由我来给大家做导游讲解。坐我右手边的是我们司机马师傅,马师傅已经有十年的驾驶经验,正所谓“老马识途”啊,咱们马师傅闭着眼都能把带着咱们在桂林游玩啊,你们不信?我也不信!不过马师傅的车技确实没的说,既安全又稳当。

这次次旅行将由我和马师傅为大家全程服务。维护各位游客朋友们的利益,提供优质服务是我们的责任。大家如有要求、建议尽管说,我们一定尽全力满足大家。我会在路途上细细为大家介绍有“山水甲天下”的桂林。

下面我给大家说一下注意事项:

1、安全。避免单独行动,遵守时间,掉队及时与我联系。手号大家记一 下:189****8789。

2、卫生。车厢是我们的临时小家。请大家不要乱扔杂物,自觉爱护车厢内的设施。同时记下我们这量淡蓝色金龙的车牌号GB8xxx。

3、切忌保管好您的贵重物品,谨防丢失。

4、购物时要慎重,防止上当。 好了我就先直说这么多了,好让大家带着满心好奇心去游玩。祝大家旅途愉快!谢谢!

如果谁有什么问题可以示意一下,我会走到您身边。

第二篇:导游欢迎词

各位远道而来的朋友们,大家好!你们一路辛苦了!我是你们这次***游的导游员周峥,大家可以叫我xx,我代表**旅行社欢迎你们的到来。在接下来的几天中我很荣幸能够陪伴大家一起度过,在旅游途中大家有任何问题可以及时告诉我,我会尽我所能帮助大家解决的,如若我有做的不足的地方也请大家及时指出,我会及时的改正。(如果是在旅游车上的话还要介绍下司机)为我们开车的是**旅游公司*师傅,请大家记住车牌号码,我和*师傅会尽力为大家做好服务的。祝愿大家能在这次旅游中玩的开心!

迎着清晨这一屡灿烂的阳光,沐浴着这清凉春风,我们今天的旅行就要在这明媚的春光中拉开序幕。各位来宾,大家早上好。欢迎大家参加XX旅行社XX之旅。我代表公司及我个人对大家的到来表示最热烈的欢迎。我是您此行的导游,我叫XX,大家叫我XX就可以了。(指着司机)这位是司机X师傅。在接下来的行程里,将由我们两位为大家竭诚服务,由我为您提供导游讲解服务。我们会将您的行程安排好,使您此行游的开心、玩的尽兴。

中国有句俗话说的好:有缘千里来相会,无缘对面不相识。今天,我们由不同的地方走到同一个目的地,乘坐在同一辆车里,大家由不相识到相见相知,这真是一种很奇妙而又美好的缘分,那么就让我们将这个美好的缘分进行到底,让我们开心而行,满意而归。

在这次旅行中,如果您有什么事需要我们为您服务,请您一定要告诉我们,让我知道,我们会为您服务,让您满意。因为您的满意就是我们的追求,您的快乐也就是我们最大的快乐。

最后,预祝大家此行游的开心、玩的尽兴!谢谢!

第三篇:讲解员制度

讲解员工作管理

1、讲解员必须服从讲解所的统一管理,自觉和认真执行讲解所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严禁未经批准随意不假外出或无故连续缺勤和旷工。

2、讲解员应规范保管和使用讲解证,严禁随意转借、涂改、伪造讲解证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讲解证外出从事讲解活动。

3、讲解员应严格服从讲解所的日常工作安排,遵守讲解所关于团队运行中的相关注意事项,自觉维护景区利益,积极以最优质的服务接待各方游客。严禁不服从工作安排,随意挑团、甩客。

4、讲解员应将资格证、上岗培训费上交讲解所进行统一管理。

5、讲解员应自觉遵守讲解所工作作息时间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病假、事假须事先具备书面手续,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请假(迟到超过30分钟后再临时请假的将一律不予准假,并视同旷工处理),病假三天以上需持医院证明和医院收费收据,如无医院收费收据视同事假处理。

6、讲解员如要带实习讲解员跟团学习时,必须经中心主要领导批准,禁止讲解员在带团过程中将团交给实习讲解员讲解。

7、讲解员在带团开展讲解活动前,应认真遵守和执行以下规定:

(1)、讲解活动必须经单位委派。讲解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或借口直接承揽导游、讲解业务。如确因游客临时需要讲解服务的,讲解员应事先告知单位并经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洽谈和服务。

(2)、讲解员应向旅游者讲明景区的环保须知。同时在服务全程中,讲解员应始终自觉当好“景区卫生宣传员、保洁员”,用实际行动影响、带动每一位旅游者自觉遵守景区环保卫生规定。

8、讲解员在带团开展讲解活动时,应认真遵守和执行以下规定:

(1)、讲解员应遵守职业道德,着装统一整洁,用语文明、礼貌待人、热情服务,自觉维护景区荣誉。

(2)、讲解员必须当佩戴贴有照片,载明姓名、性别、编号、服务旅游景区景点的讲解证进行讲解服务。

(3)、讲解员应当在讲解证载明的两大景区景点范围内进行讲解活动,不得超越两大旅游景区景点范围服务。

(4)、讲解员应向游客发放胸卡,便于区别、寻找。10人以上团队,需持话筒向游客进行讲解,并持导游旗引领游客参观。

(5)、讲解员应尊重旅游者的民族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6)、讲解员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景区景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讲解内容及语言应规范准确、健康文明;不得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及其他不健康内容。

(7)、讲解员应对涉嫌欺诈经营的行为和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明确警示。

(8)、讲解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游览线路和游览内容进行讲解服务,不得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中途终止讲解活动。若旅游者中途自愿减少游览内容或终止讲解服务的,讲解员应请旅游者以书面形式确认。

(9)、讲解员应充分照顾到每位游客,协调好游览速度,保证每位旅游者都能顺利进行游览,完整听到讲解。不得使游览速度过快,让旅游者无法清楚了解景区。若因游客要求延长讲解时间的,讲解员应及时与单位取得联系。若旅游者游览时间有限,要求加快游览速度的,讲解员应请旅游者书面确认。

(10)、讲解员不得无故离团或自行乘坐观光车或缆车在前方等候游客,如团队中有部分人乘坐,讲解员应陪同未乘坐观光车或缆车的游客步行至前方汇合。

(11)、讲解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和索要小费、礼品,不得串通摊主、店主、车主欺骗、胁迫、敲诈旅游者消费。

(12)、讲解员讲解服务费由讲解所统一收取,定期结算,公务接待讲解费由游客中心据实向景区管理局申请报帐。讲解服务收费实行定额限价管理,严禁讲解员擅自违规收费。

(13)、讲解员必须严格遵守景区景点旅游门票管理规定,严禁带客偷逃旅游门票。

(14)、讲解员有权拒绝旅游者下列无理要求: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违反其职业道德的要求;与我国民族风俗习惯不符的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9、旅游者对讲解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景区管理局、游客中心和讲解所进行投诉。

景区管理局、游客中心、讲解所对讲解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进行及时调查和据实严肃处理。同时,将调查和处理的结果及时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讲解员服务质量巡查管理

1、讲解所应每天指派专人对讲解员带团的相关程序和手续是否规范执行进行检查,对讲解员的讲解服务活动进行综合检验,以此来分析、评价讲解员服务质量,及时改进和加强讲解员的管理。

2、讲解所检查人员应每天对巡查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分析、信息返馈。同时,讲解所将把讲解员服务质量巡查记录结果作为对讲解员进行奖惩考核的重要依据。

3、讲解所服务质量巡查人员应严格按照“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开展工作,并重点根据有关讲解员的管理规定和以下巡查内容要求,全面加强对讲解员带团行为的及时跟踪监督:

(1)、讲解员是否领到《服务质量跟踪表》,在带团结束后,是否请游客在质量跟踪表上签上意见、建议; (2)、讲解员是否佩带讲解证、统一着装、使用导游旗; (3)、讲解员是否甩点,是否按照规定的线路带客参观; (4)、讲解员是否详细对游客进行景点讲解。

(5)、讲解员在带团是否有下列违规行为:未按规定时间到岗;10人以上团队未持话筒进行讲解;仪表或着装不整洁;讲解中吸烟或吃东西;私自带人随团游览;无故不随团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欺骗或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物品;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私自涂改、转借讲解证供他人使用;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救助;拒绝或逃避检查或者欺骗检查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中止导游活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或迷信内容;未经讲解所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讲解服务活动。

4、讲解队管理所应切实加强对讲解员带团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并将讲解员的工作情况按月向游客中心进行汇报。

讲解员奖惩管理

一、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即对凡在开展讲解服务工作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游客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讲解员给予100—500元奖励,具体奖励由游客中心据实审核、上报批准后执行。

1、对单位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被采纳,并使单位综合效益提升明显改观,成绩突出者;

2、顾全大局、自觉遵章守纪、服从统一管理,敬业爱岗,钻研业务,团结互助,认真负责,工作成绩突出者;

3、在事故预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4、见义勇为,奋不顾身保护单位利益,抢救集体财产,表现突出者;

5、在一年内,收到旅游者表扬信三封或新闻单位表扬一次者。

二、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或处罚,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对讲解员未经批准,随意不假外出或无故连续缺勤(随意不假外出或无故连续缺勤视同旷工处理)和旷工15天及无特殊原因连续事假30天以上的,将予以暂扣讲解证和除名处理,同时报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吊扣、吊销其讲解证。

2、对讲解员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讲解证外出违规从事讲解活动的,将予以暂扣讲解证和除名处理,同时报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吊扣、吊销其讲解证。

3、对讲解员不服从工作安排,随意挑团、甩客的,将对第一次不服从安排者处罚100—300元,第二次不服从安排者将予以停团整顿、暂扣讲解证,直至除名处理,并报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吊扣、吊销其讲解证。

4、对讲解员擅自离团或自行乘坐观光车或缆车在前方等候游客的,将处罚每次50元。同时对造成游客投诉或重大影响的,将责令停团整顿,暂扣讲解证和深刻检查,并经学习合格后方可重返讲解岗位。

5、对讲解员不遵守工作作息时间规定,无故迟到、早退、病假的,将按照迟到15分钟以内,每次扣5元;迟到15—30分钟,每次扣10元;迟到30分钟以上,每次扣20元时;早退一次扣20元;脱岗30分钟以上,每次扣20元;旷工一次扣50元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事假每月累计超过四天以上的,将每天处罚20元。

6、对讲解员因麻痹大意,不按安全规则操作,造成游客发生安全事故的,将责令停职反省,暂扣讲解员证,并由当事讲解员个人承担单位赔偿游客总金额的20%—50%。

7、对讲解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每次30元以上300元以下处罚,同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可根据情节责令停团整顿、暂扣讲解证,直至除名,并报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吊扣、吊销其讲解证:

第六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专职导游讲解员实行轮岗制,即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轮流为旅游团队和散客提供景区导游讲解服务。

第七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对散客实行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有偿收费服务,向客人收取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服务费。游客聘请石林风景名胜区专职导游讲解员,普通话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收费标准为60元/位,外语专职导游讲解员收费标准为80元/位。

第八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对持有行程单的旅游团队实行奖励政策,根据旅游团队人数免费提供导游讲解服务:20人以上的旅游团队委派一名石林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40人以上的旅游团队委派二名石林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提供普通话、英语景区专职导游讲解员)。

第九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专职导游讲解员的劳动酬劳,按出导次数,发放补贴:带旅游团队的景区讲解员,按出团次数发放劳动酬劳,每出团一次发放25元;带散客的景区讲解员按收取的服务费提成比例发放酬劳。

第十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专职导游讲解员必须服从景区管理,遵守景区规章制度,履行义务和劳动合同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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