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公司汽车长期租赁合同(推荐6篇)

时间:2024-06-14 01:52:39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1335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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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汽车长期租赁协议

出租方:

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租赁合同:

一:租赁物:厂房

甲方将自建位于 ,占地 ,厂房 层出租给乙方。

建筑面积约 平方。

二:租赁期限: ,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押金及租金:

1、租厂押金:乙方应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 元,到期结算,多余无息归还。

乙方提前终止承租的押金全部归甲方。

2、租金及交租时间:每月 元,乙方应每个月的2号前付清当月厂租,先付后驻。

第一次乙方应于甲方将厂房交付同时,将厂房租金付给甲方。

四: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

2、乙方必须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行申领相关的证照,并缴纳相关的费用。

甲方只提供协助,不作任何保证其能否领取到相关的证照。

3、甲方提供完好的厂房及供电供水设施、设备。

4、乙方应该注意爱护,不得破坏厂房装修、结构及设备、设施,否则应按价赔偿。

5、如乙方需要增加水、电设施,由甲方聘请有资质的技工施工,一切费用由乙方支付,到期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迁。

6、租赁期间该厂房所产生的水、电、卫生、房产税等费用都由乙方支付。

入住日抄表:水 度,电 度;

工业电 度,所有费用乙方应按时付清。

如不按时付清被停用须重新开通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7、厂房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作非法用途。

8、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厂房,押金不退:

乙方擅自将厂房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乙方利用承租厂房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半个月的。

9、乙方承租期内终止合同的,押金不退。

10、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是4,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合同之日将租赁物内杂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

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1、若承租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周围设立广告牌,需经出租方同意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交纳保证金,保证到期拆除。

12、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提前解除。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如需开具房租发票,因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支付。

13、租赁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再续租的必须在欺瞒日内搬迁完毕。

逾期的需要交纳租金每日原租金的3倍。

甲方原有的一切固定,乙方不得故意损坏,如有故意损坏的负责修复好,其他的可搬动的属于乙方的设施的,乙方自行搬迁。

14、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15、本合同经签字后即时生效。

16、其他约定事项: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有违约情况发生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 元,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须另行追加赔偿。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汽车长期租赁协议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合理利用及有效保护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土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

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区街道社区,面积亩,编号为的土地出租给乙方用于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基本农田使用范围的农作物种植:

1.生产示范;

2.科技创新;

3.休闲生态。

前款所称土地,是指租赁范围内所有土地及水域,主要包括基本农田及其配套的附属设施用地。

基本农田现状。

青苗:。本条所称的青苗主要是指土地上原有的林木或政府投资建设的田间防护林。乙方应当按现状保留及维护本条约定的青苗。

附着物现状。

基础设施包括:。乙方在合同期内有权按基础设施的用途使用基础设施,但乙方不得妨碍甲方及经甲方授权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基础设施的合理使用。

上述土地、基础设施属于国有资产,根据相关规定由甲方代为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权利。乙方对上述土地的现状无任何异议。乙方确认甲方已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交付土地。

附着物位置及分布情况详见附图2:附着物位置及分布;基础设施现状详见附表3:基础设施现状明细表。

第二条租赁期限

土地租赁期限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乙方申请延长租赁期限的,应当在前款约定期限届满前1年向甲方提交延长租赁期限的申请;市政府批准延期的,由双方就延期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

甲方负责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功能分区规划投资建设基础设施,乙方在租赁期限内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基础设施在租赁期间因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造成损坏的,乙方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财政资金进行维修;因其他原因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乙方开展农业生产确有必要对基础设施进行适当改善或增设他物的,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附属设施用地

乙方可以按本合同约定使用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位置及其现状详见附图2。

第五条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

乙方拟建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功能和建设规模等详见附表4:拟建设施情况表。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建设:

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由乙方投资建设和维护,不得用于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项目。

生产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建设,不得硬底化,不得破坏耕作层;附属设施应当按照《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附属设施建设规范》进行建设,并应当力求简易、安全、实用,以易拆除、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为标准。

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方案应当报送甲方批准。

附属设施建设方案经甲方和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的,乙方凭建设方案、租赁合同和审批意见,依法向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后,乙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乙方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用地标准建设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也不得改变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性质,或者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第六条租金、水电费及其支付

租金:租金按净耕地面积计算并按年度收取,租金标准为每亩每年人民币元,乙方每年应当向甲方支付租金共计人民币元。

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以下银行账户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租金;此后每年租金应当在当年月日前支付。甲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水电费:租赁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等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外,概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办理水费、电费扣缴银行账户变更手续。

乙方逾期不交纳租金的,应按本条第项约定银行账户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日按欠款额3‰的标准计算。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违约金等款项后,应当向甲方出示银行交款证明,甲方核实后向乙方开具收据。

第七条保证金管理

保证金标准及总额:为保证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乙方按一年租金标准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即人民币元。

乙方未交纳保证金之前,不予签订本合同。

保证金存入双方在银行开立的资金共管账户,合同期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有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面扣除保证金。乙方自收到甲方关于扣除保证金的通知后,应当在1个月内补足保证金以保障账户余额满足本条第项约定之标准。

合同终止时,乙方交回土地、青苗及附着物并按甲方要求拆除相关附着物后,退回结余保证金;合同终止时,除甲方依据合同扣除的保证金和支付账户管理费外,结余保证金及其利息由甲方在1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

乙方逾期3个月不交租金的,或者未及时按照本条第项约定及时补足保证金导致保证金余额低于本条第项约定标准的50%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的土地、青苗及附着物,不退还保证金。

第八条合同终止时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青苗处置

甲方青苗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应当按照附表2将原有青苗移交甲方;乙方看护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基础设施、青苗、附着物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向甲方赔偿;

2.甲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或者因乙方违约行为解除合同时,青苗、基础设施及附着物损坏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

乙方青苗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1.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应当自行处理其投资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种植的青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甲方不予补偿或赔偿;逾期未处理的,甲方有权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乙方依法投资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种植的青苗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参照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有关标准,青苗参考同类产品的当期市场价格,经评估后予以补偿;但乙方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未经甲方批准的,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补偿或赔偿;

3.甲方因乙方违约行为解除合同的,甲方无偿收回租赁土地,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期限内自行处理其投资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种植的青苗;逾期未处理的,甲方有权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

1.监督乙方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投标时所作承诺合理使用和保护基本农田;

2.制止乙方损害基本农田的行为;

3.提前收回因公共利益或规划调整需占用的土地;

4.审批乙方因特殊情况需在一定期限内闲置基本农田的申请;

5.以协议方式租赁土地的,甲方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租赁项目考核制度,对项目用地效益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缩短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或提前解除合同;乙方连续三个考核周期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6.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甲方有权将违约情况予以公开;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的义务:

1.维护乙方使用、收益的权利,不得非法变更、解除租赁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合同约定和乙方投标时所作承诺开展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功能分区规划投资建设基础设施;

4.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本合同涉及的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变更和注销等手续。

5.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租赁土地的使用、收益权;

2.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自主组织生产经营;

3.市级以上重大或者重点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乙方租赁的土地,或者因其他原因被依法占用的,或者因公共利益被甲方提前收回土地的,乙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4.按照本合同和有关规定建设和使用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

5.合同期限届满时,甲方重新出租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6.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乙方的义务:

1.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使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将土地全部或部分转租,也不得通过发包、分包等方式将土地全部或部分交给第三人使用;

2.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与员工和其他作业人员和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于依法需取得相关资格资质的岗位和作业,不得允许不具备资格资质的人员开展作业;

保障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机制,通过定期检查和日常抽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用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生产主体承担的其他责任。

3.负责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基础设施现状;

4.不得弃耕抛荒基本农田,因特殊情况确有需要在一定期限内闲置基本农田的,应当经甲方批准;

5.基本农田处于水源保护区内的,乙方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

6.不得污染基本农田,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的,乙方应当及时报告甲方及有关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

7.乙方使用的肥料、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以及农业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

8.承担基本农田维护和保养义务,保持和培肥地力;

9.乙方应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方提交本年度租赁土地的使用情况书面报告;

10.租赁期内,出现违法倾倒余泥渣土或违法排放污染物等异常状况的,乙方应在24小时内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11.租赁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乙方应采取措施对租赁土地和青苗及附着物进行保护;

12.配合甲方及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各项专项检查工作;

13.甲方因公共利益提前收回土地的,乙方应当无条件予以配合;

1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本合同关于变更或解除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相关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过错方要按损失程度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乙方有违法行为的,甲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乙方有违反本合同及以下要求行为的,由甲方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甲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用地:

1.弃耕抛荒的;乙方弃耕抛荒达到6个月的,甲方应当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土地;

2.不按合同约定擅自建设各类设施或者破坏基本农田相关设施的;

3.擅自将土地全部或部分转租的,或者通过将土地、基本农田生产发包、分包等方式将土地全部或部分交给第三人使用的;

4.违反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5.违规使用国家禁用农业投入品的。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乙方如因不可抗力造成租赁土地内基础设施损毁的,经甲方核实,乙方可以申请财政资金进行维护。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方法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基本农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后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方需向乙方告知有关事宜的,乙方同意甲方通过挂号信函形式送达至本合同所约定的乙方地址,或通过本市媒体公告送达。

本合同以下附件、附表、附图及其他附件均属本合同不可分割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附属设施建设规范

附表1:土地基本情况表

附表2:青苗明细表

附表3:基础设施现状明细表

附表4:拟建设施情况表

附图1:租赁土地平面界址图

附图2:附着物位置及分布

本合同一式捌份,乙方叁份,其余伍份由甲方持有及报送相关部门备案;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中国深圳

第三篇:车辆长期租赁合同

出租商:

地 址:

承租人:

联系电话:

本商场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酒店有关规定,在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制订,租约条款如下:

一、酒店将位于酒店内大堂二楼的商场(约90平方米)租给租户营业使用,租期壹年,从20xx年3月18日至20xx年3月17日止,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其中租金已包括空调费和电费。

二、经营范围:

古今字书、四大名绣、宜兴紫砂、金石雕刻、文房四宝、景德陶瓷、翡翠玉器、木刻雕件、字书装裱及各种工艺美术品

三、租户不得超出以上经营范围,同时不能和酒店经营或出租的商品有抵触,若违反,酒店有权收回经营地点,不另行补偿;酒店有义务保障租户的经营不受侵犯。

四、承租人向酒店承诺以下各项:

1、租户需于每月18日前将当月租金和其他应付费用一次性付给酒店,逾期不付,每逾期一天,酒店将收取3%的滞纳金。

2、如客人用信用卡结算,则由酒店代收,酒店向承租人收取卡面额5%的手续费。

3、营业时间在早上7:00至晚上12:00之间。

4、如承租人要求安装酒店分机电话,酒店则按电信局标准收费。

5、租户如欲更改场地的装修或悬挂对外宣传广告物品时,必须事先得到酒店书面同意后,才可进行,否则按违约处理。

6、承租人必须维持承租区域的整洁和完好,并承担租赁区域的一切维修费用。

7、承租人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服从酒店的.管理,不得将任何非法物品及易燃品带入酒店。

8、租户任何时间都不得在承租范围内制造噪音(包括公共广播、电视机、收音机)。

9、租户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承租范围任何部分从事不合法或不正当行为。

10、租户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酒店相关管理人员的协调管理。

11、该承租范围不得分租或转租。

12、如非因酒店有关人员的人为疏忽而造成租户任何财物损坏或损失,概由租户自行承担。

五、酒店向租户承诺以下各项:

1、酒店为酒店大楼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提供承租范围内持续电力服务。

2、租户每月可在本酒店购买饭票解决员工的膳食问题,饭票价格按每日10元/人执行。

3、酒店可提供制服洗涤服务给租户,收费按酒店对外价格的七折执行。

六、押金:

在该合同签订后的七天内承租人应付给酒店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作为租用押金,合同期满或经双方友好协商提前终止时,如租户已付清所有租金,并遵守合同的规定,酒店将退回押金,但不付任何利息,押金不可以用作租金交付。

七、违约责任:

承租人如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酒店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从押金中扣除损失费用。

八、合同终止:

1、租户如逾期十天不交租金,酒店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由租户所负责的一切经济责任。

2、如酒店或租户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终止此租约时,必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终止方需负责对方的经济损失。

九、续约:

1、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续约权,但租户应于租约届满时提前三个月向酒店发出续约的书面通知。

2、租户如不续签租约,本合同至20xx年3月17日即终止,届时租户必须搬出酒店,逾期不搬届时将按酒店酌情制定的租金标准计算场租,并需赔偿酒店一切有关损失。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商定后另行补充,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其内容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商: 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盖 章: 签字盖章:

日 期: 日 期:

第四篇:租车合同

甲方(出租方):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车辆出租:

甲方自愿将其单位车辆(车牌:_____)出租给乙方做使用。甲方应当于本协议订立之日起日内向乙方交付车辆,同时还应交付行驶证、购置税缴纳证、已付保险凭证、随车工具、备胎一个。

二、租赁期限: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共_______个月。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数额为每年_______万元,共计__年_____万元。

乙方应于接车时向甲方支付前两年租金_______万元,以后租金采用先交后使用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即应在上年的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清下年的租金或于第年全额支付租金万元。

四、甲方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车辆手续齐全,包括行驶证、购置税缴纳证、养路费交付等等各种行车手续;如因甲方办理手续不全导致使用车辆过程中被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此耽误乙方使用车辆,应根据实际误工时间按每天元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用途使用车辆。在乙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车辆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地址:_______地址:_______

电话:_______电话:_______

签字:_______签字:_______

日期:_______日期:_______

第五篇:汽车场地租赁合同范文

出租方:(简称甲方)

承租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合同内容

一、甲方同意出租位于xxxxxxxxxxx车城内五号场地,面积8.59亩(5726.1㎡),具体面积以实量为准,供乙方作为建盖汽车4S店经营使用。

二、租赁期限:租期为壹拾年,自20xx年6月01日至20xx年5月31日止。

三、租金:经双方协商,每三年为一期计算(其中20xx年6月01日至20xx年5月31日止单列作为一期),第一期租金为¥7.8万元/年/亩(每年每亩柒万捌仟元正),从第二期起,每期租金以上一期租金为基数递增18%,依次类推。

四、付款方式:乙方按每三年一次支付租金给甲方,具体支付时间及金额为:

1、第一次支付时间及金额:在本合同签定之日的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支付甲方三年(20xx年6月01日至20xx年5月31日)的场地租金总额¥2,010,06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零壹万零陆拾元整);

2、第二次支付时间及金额:

20xxxx年5月30日前支付,乙方支付甲方三年(即20xx年6月01日至20xx年5月31日)的场地租金总额¥2,371,870.8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叁拾柒万壹仟捌佰柒拾元零捌角整);

3、第三次支付时间及金额:

20xxxx年5月30日前支付,乙方支付甲方三年(即20xx年6月01日至20xx年5月31日)的场地租金总额¥2,798,807.50元(大写人民币贰佰柒拾玖万捌仟捌佰零柒元伍角整);

4、第四次支付时间及金额:

20xxxx年5月30日前支付,乙方向甲方支付20xx年6月01日至20xx年5月31日的场地租金总额¥1,100,864.3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万零捌佰陆拾肆元叁角整)。

五、特别约定

1、壹拾年租赁期限结束后,甲乙双方根据当时地价决定租赁价格;

2、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租赁期限可为甲方对租赁用地的剩余使用期限;

六、其它费用:管理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第二章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该出租场地的合法性,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建设该场地上的建筑物及设施的相关手续,申报的相关资料由乙方提供,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向乙方收取租金;

3、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租金后一周内将出租的场地移交给乙方使用;

4、甲方负责协助乙方解决用水、用电、排污等相关事宜,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若遇国家相关政策变更,导致以上费用变化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对汽车市场的公共配套设施作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市场公共配套设施正常运转;

6、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各项设施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甲方视为存在安全隐患的事项可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

7、甲方在租赁期内不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内有权自主经营管理,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在租赁期限内,对承租的场地及新建后的房屋有使用、管理权;

3、乙方应办理正常经营所需要的证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缴纳税费;

4、乙方建盖汽车4S店的设计图纸必须得到甲方的确认,设计建盖标准必须达到国家相关的抗震、防风、消防、环保排放等要求,建筑物的标高、檐高、坡水、坡向等符合甲方对市场的统一要求;

5、乙方应对其承租场地内新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内的所有财产物资、人身安全负责,并预先作必要的防范措施及准备。若由于乙方新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的自身设计建筑不合理而引发导致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事故,甲方不予承担;

6、乙方在合同签订完毕取得场地使用权后三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否则视为违约,乙方每延期一天施工需按日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给甲方,乙方半年内仍不开工建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场地;

7、保密条款:乙方不得对外泄露本合同及合同附件相关的任何内容及信息,否则对造成的损失及影响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及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租赁期满,本合同即终止,对租赁场地上由乙方投资建设的建筑物按照“来时建,去时留”的原则,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损毁。

二、租赁期满,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二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申请,租赁优先权见第一章第五条的特别约定。

三、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变更和解除合同,需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场地用途;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场地、房屋进行转租或将场地、房屋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

3、擅自改变场地房屋的结构给甲方造成损失;

4、利用租赁场地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5、在市场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违法经营;

6、逾期十五天以上支付租金或水电费、管理费。

五、租赁期内,若遇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征用土地,视为合同提前到期,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国家给予的补偿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土地征用补偿和公共设施赔偿归甲方所有,乙方投入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赔偿归乙方所有,本协议即终止。已支付甲方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出部分退还乙方。

第四章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出现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如违约,除赔偿对方造成的损失外,按照年租金30%支付违约金。

二、若甲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时间移交场地,每延误壹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正。

三、若乙方不能按时交纳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如数补交所欠金额,并承担所欠金额50%的违约金。逾期十五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本合同未到期,由于甲方违约致使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甲方将已收取的租金按乙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出部份,退还乙方,并承担乙方所建房屋折旧残值的等额补偿金。由于乙方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不属于甲方违约,甲方不予补偿。

五、由于乙方泄露本合同及附件相关信息、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支付相当于当年租金50%的违约金,造成其他影响及损失的,由乙方弥补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五章法律适用于争议解决手段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时,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一、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补充协议系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二、甲乙双方还应遵守双方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另拟)及各项市场的规章制度。

三、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持三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六篇:长期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方:

地址:

承租方: 地址: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租期及租金

出租方同意将 [品牌、车型]型,色,生产年份,发动机号,车架号,车牌号的车辆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同意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租赁出租方提供的车辆,租期为年,合同起始日期以具体发车日为准。每月车辆租金为人民币元(含投保下列保险的费用元/月)

如出租方未能按时将上述车辆交承租方使用,则出租方有义务向承租方提供相同级别的车辆用于承租方于新车采购期间的替代用车,否则承租方可按元/天相应免于承担延误期间的租金。

二、出租方权利和义务

1. 出租方应保证所提供车辆为全新、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提供车辆之行驶证、年检合格证、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等有效证件和缴费、完税证明,确保所有与本合同履行相关之税费已缴清,证件齐全有效,在相关证件有效期到期前须及时通知出租方并负责办理更换并承担所有费用。

2. 免费提供或负责每行驶公里的常规保养、车辆年检(指由出租方负责办理出租车辆的年检并承担所有年检费用)和非人为造成故障的维修或保修,承担市行政区域内全年每天24小时租赁车辆抛锚救助和抢修的责任及费用。若因承租方使用不当(使用不当指在机油烧干、水箱漏水等类似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或没有按规定保养引起的故障,出租方将不提供免费服务。

3. 协助承租方处理在租赁期内的车辆保险事故及车辆维修工作。

4. 除前述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以外,出租车辆在修理期间,若承租方需要替代车,出租方将按元/天的标准提供。若是由于非人为因素或承租方无责交通事故引起的修理,出租方将免费提供同等级别的替代用车。

5. 出租方对车辆本身质量缺陷引起的一系列损失不承担责任。

6. 出租方按双方约定每月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7. 为方便承租方用车,出租方提供以下有偿上门服务,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包括.

8. 出租方提供1套车辆钥匙共把,若承租方需要额外钥匙,需签订钥匙借用/加配承诺书,并支付相应费用.

三、承租方权利和义务

1. 交车验车时须仔细检查各种随车证件,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须及时要求出租方办理更换或盖章手续;承租方如不遵守出租方的通知规定,在出市境时被有关部门查处罚款,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 应定期检查车辆的机油、制动液、冷却水、电瓶液和轮胎气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3. 自行承担租期内租赁车辆的过路、过桥、停车和油费等费用。

4. 租赁期内按时参加每行驶公里的保养和每年年检(年检时间以出租方的书面通知为准),承担因延迟参加年检或保养而引起的一切罚金和法律责任。汽车供应商制定的保养公里数必需遵守,上下相差1000公里以内可以作为正常范围予以执行。若承租方不能按规定公里数参加保养,并超过前述的上下限公里数,承租方每超过1000公里需支付元额外费用。

5. 在租赁期内遗失车牌或其他由出租方提供的证件,由出租方负责补办,承租方将承担所有补办费用和停驶期间的租金。 6. 租赁车辆时,应如实提供出租方要求的相应证件、证明和信息。承租方变更相关信息,应在3个工作日以内通知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车辆。

7. 车辆租赁期满后,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车辆及其装备(若有)和原由出租方提供的各种证件(以本合同附件《车辆交接单》为准)交还出租方;还车时车辆的车况、工具、随车证件、附件和设施应处于正常状态(不包括车辆过度使用造成的磨损,如轮胎、刹车片等损耗件的磨损),车况的确认以本合同附件《车辆交接单》为准;如有新的碰撞,擦痕等损坏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支付维修或重置和其他相应的费用。

8. 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承担车辆还回以前因交通违章、违法肇事、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罚款或费用等全部责任;造成出租方损失的,应全额赔偿。

9. 车辆仅限于承租方已告知出租方的持有中国有效驾证一年以上的人员驾驶(外籍人士因国际驾照转国内驾照除外),否则出租方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10. 不得将租赁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倒卖及从事营利性营运,不得从事有违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活动,不得利用车辆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

11. 不得拆动车辆里程表,如发现有拆动现象,应支付总租赁期规定里程的三倍里程数的超公里金额。

12. 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承租方不得擅自修理租赁车辆,或改动租赁车辆的任何部件、零件、内饰、外观。承租方违反本条,应赔偿出租方损失。

四、押金及费用支付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生效后,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押金人民币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结束,若承租方无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出租方将向承租方不计息一次性退还押金。承租方若确已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出租方有权从押金中抵扣承租方应支付给出租方的款项,并不计息一次性退还余款(如有) 1. 月租车费用已包括:

(1) 在租赁期限内的车辆租费、保险费;

(2) 定期保养、年检的材料及人工费及年间机构可能收取的相关其他费用;

(3) 国家或地方对车辆征收的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有关税费。

2. 本合同按每个自然月为1个付款周期,先付租车费用后用车辆,月租车费用在每个

自然月的1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支付,每月10 日前由出租方开出相应租金发票交承租方。逾期支付,按逾期天数每天收取逾期金额的1‰作为滞纳金。出租方逾期提供当期租金发票的,承租方得相应顺延下期租金支付。

3. 若由于承租方发生车辆违章和/或事故,造成下一年度保险费用上升的,出租方将向承租方一次性收取保险费上涨部分的费用。

4. 若由于国家政策调整,造成租车成本变化,出租方将就成本变动部分与承租方协商租金调整。

五、行驶里程约定

1. 租赁期限内行使里程限额为公里/月,超公里按元/公里计费,超公里费在合同结束时结算。

六、车辆保险约定

1. 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本合同约定车辆已投保了以承租方为受益人的车辆损失险(赔付车辆购车发票价格的80%)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0万元人民币)和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额12万元人民币),不计免赔险(保额50万元人民币)盗抢险、玻璃险、划痕险、车上人员险(每人保险金额为10万元) .保险有效期为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前述保险所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月租金中。 2. 发生交通事故后,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若有人员受伤应及时施救,车辆须在出租方指定的地点修理;承租方应一次性付清修理费、承担车辆加速折旧费(计算基准为该次事故车辆维修费总额扣除该次事故更换的配件费用后的余额的10%)和其他与事故相关的处理费用(如施救费、车损评估费、停车费、医药费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车辆停驶期间的全额租金。

3. 出租方将协助承租方处理交通事故并向保险公司索赔。承租方须在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如实提供事故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修理发票和修理清单等单据。涉及人员伤亡的,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应单据。如果承租方在前述规定时间内不向出租方提交所有必要单证,则视作为承租方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4. 若涉及第三方责任,承租方须协助出租方及保险公司追讨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费用。

5. 在租赁期间发生车辆损坏,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支付保险理赔(若有)以外的维修或重置和其他相应的费用。

6. 在承租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被抢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承担保险理赔(若有)以外的重置车辆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费用结清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7. 由于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免赔及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8. 本合同所购买保险不包括:除以上加保的其它保险等险种。若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需追加保险险种,由承租方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七、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

1. 若任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重要义务,则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2. 若承租方未能履行其在第四条项下的付款义务超过十日并在收到出租方书面催告后超过十日仍未付款,出租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 除上述规定之情形外,承租过程中如果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一方不能提前解除合同。

如果未经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其应当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租金20%的违约金。

4. 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应返还车辆。如有延迟,出租方可按元/天收取租金。

5. 合同即将到期时,如承租方有需要续签合同,请提前1个月用书面形式通知出租方;

现合同内容包括相关租金继续有效,直到新合同签署完毕,除非双方届时另有书面约定。

八、全部合同

附件《车辆交接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只有通过双方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才有效。

九、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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