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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23商铺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住址: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将地址为:
面积为____平方米包括:_________的门面租赁给乙方作为营业用房。
二、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__年__月__日起至20__年__月__日止。
三、该门面前三年即20__年6月1日至20__年5月31日的租金为____元/年;第二个三年即20__年6月1日至20__年5月31日的租金为____元/年;后四年即20__年6月1日至20__年5月31日的租金为_____元/年。
四、租金按年度支付,乙方需提前___天支付下一年度租金。
五、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由乙方负责缴纳。收费标准按政府统一定价或物业公司的收取标准,不另加价。
六、本协议门店的转让费为____万元,合同生效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向乙方及时收取租金;
2、确保出租的门面具有合法的产权手续,如出现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3、房屋如出现结构性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和修缮,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维修修缮不及时,影响乙方使用,应对乙方给予赔偿;
4、合同到期,双方无意续约,及时向乙方退还保证金;
5、乙方若需全部转租或部分转租该门面,甲方无条件给予支持配合。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1、确保按时支付租金,并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壹拾万元¥100,000.00;合同到期或中止时,有权收回保证金。
2、保证合法经营,不得在商铺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自行负责商铺内的人员、财产安全,并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和经营风险。
3、租赁期内,乙方有权转租或部分转租该门面,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
4、乙方在租赁门面内的装修方案应经物业公司批准,且不得损坏房屋的.结构和公共设施。装修采取来修去丢的原则,租赁期满或因乙方原因提前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对乙方的装修无需作任何补偿。但租赁期未满,甲方要求中止和解除本合同,除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外,乙方还有权要求甲方补偿装修费用。
九、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需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征得对方同意,并承担违约责任。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乙方续签合同。
十、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须赔偿对方违约金壹拾万元整。
十一、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标准农村土地租赁合同范本
甲方[出租方]
乙方[接租方]
根据[农村田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田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亩田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从事――生产经营。
二田地转包[出租]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自甲方交付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乙方仍有承租意愿则双方另行协商有关事宜,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三本合同期限内按每年每亩――元,当年――月――日前付清,承租期内,甲方不得将该田地另转包[出租]给第三方,乙方若需转包[出租]应征得甲方同意
四甲方转包[出租]的田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结算方式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获得田地流转收益的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田地。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出租]田地,制止乙方损坏转包田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流转田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田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维护田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合理利用田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田地肥沃,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田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4流转期间田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七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八合同订立,签字后生效。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签证单位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签证单位;
签证人;
年月日
第三篇:办公房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4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下列直管公有住房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租金结算约定
第三条 乙方在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信用卡、 储蓄卡或储蓄存折作为该房屋的租金代扣帐户,乙方授权甲方委托工商银行每月从该帐户中扣划租金。乙方凭工商银行的代收单到房屋所属房管所开具正式缴租发票。
第四条 在授权扣款期间,如租金代扣帐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乙方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代扣帐户,并通知甲方变更扣款帐户。否则,如发生租金代扣不成功,视为乙方逾期不交租金。
第五条 按月结算,乙方必须在每月20日前结清月租金。逾期不存或存入金额不足的,视为逾期不交租金。
第三章 房屋的交付与回收
第六条 房屋交付时,甲方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设施、设备能够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七条 租赁期满一年之日起两个月内,乙方向原受理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通过审批的,依据《年审表》,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长春市直管公有住房年审登记表》上签名盖章,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履行期限为一年;未通过审批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将房屋腾退交还甲方。
第八条 经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乙方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资格的,乙方应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在三十日内交还甲方。交还租赁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能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 房屋维修约定
第九条 租赁期间,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确保该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条件。
第十条 双方约定,因自然损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损坏,由甲方负责维修,具体包括:
(一)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面等承重构件;
(二)房屋共有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配套设施;
(三)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
第十一条 在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中,乙方负责下列项目的维修:
(一) 房屋门窗的玻璃、门框扇、窗框扇等易损易碎物件;
(二) 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笼头、瓷盆、大便器等给、排水设施;
(三) 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供电照明设施;
(四) 乙方装修装饰部分;
(五) 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配套设施等。
第十二条 对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原则上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
第十三条 对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
第五章 房屋安全约定
第十四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 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Z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乙方如需装修房屋,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将其设计方案报甲方备案后方可施工。乙方对承租房屋的装饰装修同时必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0号)的规定。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双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
第十六条 乙方应根据房屋的用途,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 私自拉接电线或使用不合格的电线、插座、开关等设备或超负荷用电;
(二) 在房间内或公共走道等非厨房部位生火煮食;
(三) 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等危险物品;
(四) 在房屋内及公共部位超负荷堆放物品;
(五) 在房屋用地及公共部位范围内乱搭乱盖建(构)筑物。
第十七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租赁期间,如发生火灾、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事故责任人为乙方的,乙方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物业管理约定
第十九条 在有物业管理的小区,乙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城市垃圾处理费。乙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条 甲方负责交纳该房屋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章 合同变更、解除、终止
第二十一条 乙方不得转让、转租、转借或与第三方互换该房屋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有变动时,双方约定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终止合同,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与甲方结清租金,并腾退住房。
(二)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员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继续履行本合同(如承租人死亡的,其家族成员可向甲方申请办理租赁变更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赔损失:
1、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2、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3、乙方转让、转租、转借或互换全部或部分承租房屋的;
4、乙方拆改变动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6、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7、未经批准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含3个月);
8、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含六个月);
9、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10、不按约定安全使用房屋而发生房屋坍塌、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11、 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按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向原受理的街道办事处或
(二)租赁期间,因乙方不具备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经市房产主管部门核定后限期腾退该房的,本合同终止。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乙方可按照《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再次进行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在实物配租未能实现前,可先按规定领取货币补贴。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乙方递交《长春市直管公有住房保障实物配租通知书》30日内不能提供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向市房产主管部门投诉,并有权索赔相当于配租面积租金10倍的赔偿。
第二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乙方有权向房产主管部门投诉,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乙方须按欠租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某一月份的欠租所产生的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
第二十七条 租赁期满乙方不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或乙方不具备廉租住房承租资格而又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腾退房屋的,甲方将按《长春市直管公有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免责事项
第二十八条 租赁期间,如因战争、地震、洪水、非乙方原因的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损坏无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终止,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租赁期间,因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等国家需要而发生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时,本租赁合同自行终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及时搬迁,逾期不搬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条 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收,不满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而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乙方可按照《长春市直管公有住房保障办法》再次进行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轮候,在申请期间,可按规定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市房产主管部门申诉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签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