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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租赁变更要符合下列条件: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申请办理变更、解除或终止的房屋租赁合同必须是已经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规定在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同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依据合同约定条件或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二、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日内到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或《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当事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委托代理的提交合法委托书。
三、管理服务中心审查登记备案:
(一)审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有下列情形须办理变更手续的:
⑴在租赁期内发生房屋产权转让须变更出租人的,须提交产权资料、现在的出租人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并且现在的和原来的出租人须同时在《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上签章;
⑵原由个人承租,现需变更为由承租人组建的公司承租的,须提交公司的合法资格证明,并且现在的和原来的承租人须同时在《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上签章;
⑶租赁当事人因单位名称变更或出现合并、分立、转制等情形的,须提交有关批文和新单位的合法资格证明,并且现在的和原来的出租人或承租人须同时在《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上签章。
2.有下列情形须办理解除、终止手续的: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提前解除合同或租赁期满须终止合同的,只须填写《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
⑵承租人死亡后无合法同住人承租的,由出租人单方申请办理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合同的,须提交公安部门已注销户口的户口登记表;
⑶承租人自行迁出无法联系等原因,由出租人单方申请办理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合同的,须提交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证明。
(二)经审查符合办理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1.变更合同的,经办人在《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上加具审查意见,并加盖“XX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后,将两份申请表及合同退回给租赁当事人。
2.解除、终止合同的,经办人在《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上加具审查意见和加盖“XX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并在合同上加盖了“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终XX号予以注销登记备案”的条形章和“XX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后,将两份申请表及合同退回给租赁当事人。
四、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程序完成后,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在10日内将其资料整理、归档,并将有关变动资料抄送相关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