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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工厂房屋出租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厂房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自厂房位于房屋总计约平方米的空房出租给乙方作为生产用房使用。
二、甲方将厂房出租给乙方,租赁期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间乙方仅有该房屋的使用权。
三、房屋租金为每年人民币 元,租金支付方式实行先付款后使用房屋,按年支付,付款时间为每年月方超过二个月未按时支付房租给甲方,在甲方催促下还未支付,甲方有权收连裆裤所出租的厂房,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在承租期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提供证,所有一切审证、办证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五、乙方不得将甲方的厂房进行非法加工活动,及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一切事宜,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济利益等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并赔偿。
六、乙方把以前厂里的化验设备放在甲方实验室内作为实验室使用。
七、甲方在出租厂房给乙方期间,如遇国家征收、征用,甲乙双方的租赁协议自行终止,国家给予的赔偿费属甲方所有,如国家另赔付搬迁费用,搬迁费甲乙双方各得一半,员工待工人员补助费用,甲乙双方按员工人数平均分配。
八、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租用的厂房转租给他人使用,如有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强制收回出租给乙方的厂房,租金、保证金不再退还乙方。
九、合同期满,乙方欲继续租赁,应在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甲方继续将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重新签订合同。同样合同期满,甲方如不再继续将厂房出租给乙方,也需提前六个月通乙方。租赁期满后,如乙方需要继续租赁使用,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继续租用。
十、乙方在承租期内,欲改变厂房内部结构或装修,需征得甲方同意并在安全前提下,进行改造、装修,行将就木用由乙方自已负责。在租赁期内,甲方提供厂房及房屋出租给乙方,乙方仅有使用权,乙方不续租后,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房屋结构,若损坏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全权负责赔偿。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租方)签章:
乙方(承租方)签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篇:工厂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经双方协商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使用的营业执照、公章或合同章必须真实有效,如属仿造和超过时效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自行承担。甲方向乙方提供性能良好、行驶手续完备的 吨叉车 辆。
二、乙方租赁甲方叉车,租期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期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止,共计 ( 天 或 月), (是/否)提供驾驶员, (是/否)提供食宿, (是/否)提供叉车耗油。,价格为:XX元/天或XX元/月)合计结算人民币_______ __元整,;结算方式: 。租赁期间,工作时间按每天8小时计算,晚上如需加班另外算加班费为XX元/时。 租期结束后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全额付款,否则按 %加付违约金。乙方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需双方协商,否则乙方须承担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如乙方自带驾驶员,驾驶员应每日检查车辆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等,并正确使用油料;如发现问题须立即解决,反之由此引起一切后果,乙方要爱护使用车辆及其设施,保证车辆的完好无损。乙方不得将甲方的车辆抵押、倒卖、转租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如发生上述事件,乙方要承担法律责任。车辆若发生被盗,诈骗等刑事案件造成租赁车辆损失、损坏、丢失要照价赔偿;
四、乙方在租赁期内应自觉遵守安全、交通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违法、肇事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甲方不负担任何费用及连带责任。
五、当甲方认为所租车辆的安全及相关权益受到威胁时,有权收回出租车辆。同时,乙方在使用过程中,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收回车辆、终止合同,并向乙方收取相应的赔偿费。
六、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工厂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厂房设备租赁合同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位置、面积、功用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镇号,租赁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厂房类型为________结构。(详见附件1)。
1.2设备一宗(详见附件2)
1.3租赁物业用途
1.乙方承租的厂房用途为:生产和销售企业经营范围的产品及相关生产活动。
2.甲方同意乙方将租赁物业作为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注册或营业地点使用.
3.在租赁期间,乙方按照上述用途使用厂房,甲方不得干预。乙方在使用厂房期间,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包含各合同附件)及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物业租赁期限自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除双方另有约定,租赁开始日即为计租日。
2.2如乙方在租期届满后续租,需在本租期结束前日内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如在本合同期满前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或双方不能就新的租赁合同达成一致,则本合同到期时将自行终止。
2.3本合同租期届满,甲方继续出租该厂房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厂房租赁费用及相关事项
3.1.租金标准为:至年度租金人民币万。
3.2.上述租金标准,还包含所租赁厂房占用的相应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费用、土地使用费、相关公共设施、本合同附件2附属设施使用费用以及全部税费。
3.3.上述租金不包括乙方在租赁物业期间发生的水电通讯等各种能源通讯费用。
3.4本合同期内如果土地使用税上调超过100%以上,则乙方须承担乙方使用面积的上调超出部分的50%税金。
3.5甲方提供的条件:
1.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KVA变压器一台,并于移交时过户至乙方,移交后产生的使用费用由乙方承担(使用权在合同期内归乙方,产权仍归甲方).
2.厂房内属于甲方的设施、设备、装修、装置及物品,应优先由乙方挑选使用经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后开具清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有效附件2,租赁期间,该附件所列物品(以下称附属设施)与厂房一并出租给乙方使用。
3.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须对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进行现场查验详尽了解,双方均确认租赁物业以现状为准进行出租。
4.由于厂房土地等产权问题引起的相关问题,由甲方处理,如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生产,甲方应双倍返还当年租金(如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甲乙双方均不得偷窃对方产品配方工艺,更不可生产与另一方相同档次的产品。
6.甲方所有物业管理人员及相关服务人员人事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3.6定金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向甲方交付定金计人民币万元,本合同生效时记入年度租金。
第四条租赁物业交接
4.1甲方应于在本合同签订且乙方交付定金后将租赁物及相关设施设备交付乙方。
4.2双方在交接时对租赁物及相关设施设备共同进行清点检验,并签字确认、交付厂房钥匙,交付标准以双方在本合同中确定的租赁物业状况为准(详见附件2)。租赁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保管责任自交接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4.3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日内将租赁物内所有甲方物资清离租赁区。
4.4甲方迟延交付租赁物业的,租赁期限相应顺延。
第五条费用的支付
5.1租赁费用支付方式: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具体支付时间为:前一年度12月15-31号.
5.2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负担因其使用厂房设施设备而发生的水、电、电话、网络等各项能源通讯费用,并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如数交纳。
第六条厂房的安装改造及免租期
6.1乙方需对所租厂房进行改造、装修、安装设施设备的,改造装修工程由乙方自行实施。乙方应在施工前征得甲方同意。改造、装修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施工过程中使用甲方材料的相关改造,租赁期满后归甲方所有。
6.2甲方同意将自签订合同且乙方交付定金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的期限作为乙方的装修免租期,无论在该期限内乙方是否完成装修,该期限届满后均开始计算租金。
6.3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对厂房实施的改造、装修归甲方所有,安装的设施设备等,应在向甲方交还房屋之前进行拆除。
第七条房屋的修缮和保养
7.1租赁期内,因房屋自身原因或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坏,由甲方负责修缮,确保乙方正常生产;
7.2乙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房屋进行改造,但不能对主体造成伤害,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7.3应由甲方承担的维修责任事项乙方通知3天后甲方推诿乙方代为维修的,维修费用和因延误维修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并在下一年度租金里扣除。
第八条保险
租赁物内甲方负责购买租赁房屋的保险,乙方负责购买租赁物内乙方的财产保险。若双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产生的所有赔偿和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终止
9.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在租赁物在从事违法行为的。
2.乙方不按约定交付租金经协商无果的
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能及时修复租赁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给乙方生产造成影响的.
2.甲方私自将租赁物或相关设施设备出售、出租、移作他用,影响乙方生产的.
9.3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甲方。
9.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任何一方无需向另一方赔偿或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1.政府决定征收租赁物业所在土地而需拆除租赁物业的;但如该征收获得政府补偿,乙方可按国家规定获得应由乙方享有的补偿。
2.租期届满,乙方未行使续租权或乙方行使续租权但未就续租条件与甲方达成一致的。
3.因发生火灾、爆炸及其他事故导致租赁物业无法继续租赁且3个月内无法修复的。
4.双方达成书面合同,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的。
5.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经对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履行至符合合同约定的,对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且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
6.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双方不能预见并且不能控制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得免除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当尽快协商决定解除合同、部分解除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
7.任何一方违约,而另一方不行使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本合同的权利,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纠正该等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律师费用、装修费用和维修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8.本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约定的违约及赔偿责任的承担。
第十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第十一条其它条款
11.1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双倍当年租金。
11.2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11.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篇:工厂租赁合同
出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就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出租厂房:
1、甲方将座落在_________的所有厂房厂地租赁给乙方使用。
二、租期:
1、厂房租赁期限自_________至_________止,租赁期为_________年。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如乙方需继续租赁或合同延续,应提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同意后重新签合同。
3、因乙方在经营中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租金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赁金额为每年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元)整,租赁金额在合同签定之日起付清后本合同方可生效。
2、乙方每年都应在1月1日当天付清当年的租金。最多可延长10天。如不付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厂房,对乙方不予补偿。
四、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如乙方人为损坏应给予修理赔偿。
2、乙方自建厂房自行维修管理。
3、乙方在租赁期间,甲方的厂内财物代为保管,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在租赁结束后,清理完自建的建筑物,恢复原貌。
5、乙方在租赁期满后,属乙方投资的厂房、机械及其它附属设施属乙方所有。如不租所有财产应清除出厂,否则甲方有权处理。
6、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厂房及附属设施非乙方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甲方承担。
五、厂房的出租及归还:
1、租赁期间,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进行非法经营,如发现,甲方收回厂房,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租赁期间厂房因政策动迁、修路及其它行为,赔偿款属甲方投资的厂房厂地属甲方所有。属乙方投资的厂房机械及生产损失由乙方所有。
3、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不能破坏原貌及主体结构,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应给甲方留出_________间房屋放置机械设备。
六、其它条款:
1、乙方在租赁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2、乙方在租赁期间,任何事故与甲方无关。
3、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以任何甲方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后果,甲方概不负责(如贷款、税费等)。
4、乙方在租赁结束后,应将厂房完好无损无条件的交给甲方,不可抗力除外。
5、乙方不得在租赁期间进行转租,否则本合同中止,甲方予以收回。
6、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7、乙方使用甲方的物品详见清单。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篇:工厂租赁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订立合同双方: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及其合伙人,以下简称承租人。
第二条 根据出租人的公开招标和承租人的投标与答辩,经过评标委员会的最后评标, 及其合伙人被确定为中标承租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依据招标标底所确定的基本内容,特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 厂租赁经营后,仍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不改变原来的政、税收渠道。
第四条 厂租赁经营后,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法令。
第五条 厂的经营范围和产品方向,原则上应符合 行业的点和发展规划。
第六条 厂租赁经营后,应成为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负盈亏、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法人。
第二章 租赁期限、财产和租金
第七条 厂租赁经营期限为XX年,即从XX年 月日起,至XX20XX年XX月XX日止。
第八条 厂共有财产XX元,其中:固定资产XX元,流动资金XX元。租给承租人自主经营。
第九条 租金定为XX元,分XX年缴纳。
其中:
年度XX元;
年度XX元;
年度XX元;
第十条 租金于应交年度的年后三十日内,由银行划拨,一次付清。
第十一条 出租人为了 厂发展需要,将租金收入返回承租人,作为扩大生产的资金,应当相应增加租金。承租人应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承租人对租赁的固定资产,应提取不低于 %的折旧基金和%的大修理基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厂租赁经营前的债务,由出租人清偿。
第十四条 承租人用个人所得对 厂投资,产权归承租人所有,租赁期满后,可以带走,也可以折价给下一个承租人。
第三章 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承租人的权利
第十五条 承租人是 厂租赁经营期间的法定代表人和当然厂长,合伙租赁的承租代表人为法人代表和副厂长。
第十六条 承租人对租赁的财产有完全的使用权。
第十七条 承租人对 厂的经营有完全的自主权。
第十八条 承租人对 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1.机构设置权;
2.人事任免权;
3.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权;
4.奖惩、招用和辞退职工权;
5.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和奖金分配权。
第十九条 厂纳税后剩余的利润,由承租人自主支配,分配的办法,承租人可以和职工商量决定。
第二十条 承租人从租赁之月开始,停发工资、奖金、但保留原工资级别,并享受国家统一的晋级权。档案工资允许计入成本。
承租人的生活费用,可以按月预支,预支的标准不超过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剩余部分留作承租人的风险保证金,待租赁期满后一次(或分期)提取。
预支每年结算一次,如果预支总额大于承租人收入时,用扣减下年度预支额度弥补。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对租赁的设备中闲置无用、技术性能落后的旧设备,可以提出处理意见,经出租人同意,办理手续,进行更新改造。
第二节 承租人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其中包括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如数缴纳税金。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必须保证租赁的厂房、设备的完好,按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不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转租、转包他人经营。
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的固定资产净值不减少。
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的厂房、设备进行财产保险。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必须保障 厂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当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不断提高职工的平均收入,不断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有价值XX元的财产作抵押,抵押物在租赁经营期间只有使用权,无处分权。抵押物应申请家庭财产保险。抵押金应交出租方存入银行,利息归承租人所有。
第四章 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出租人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有权按时如数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第二十八条 出租人有权监督租赁财产不受损害。
第二十九条 出租人有权监督 厂的产品方向。
第三十条 出租人对 厂有财务监督、审计权。
第三十一条 出租人对 厂的产品质量有检查权。
第三十二条 出租人有权维护 厂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出租人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出租人应根据承租人的请求,积极协助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四条 出租人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干涉承租人的经营自主权,干扰承人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五条 出租人不得平调 厂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七条 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十八条 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国家政策与合同签订时发生较大变化时(指国家与企业分配方面的变化,影响企业留利比例的变化),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条 因承租人经营管理不善,或者重大决策失误,给工厂造成连续一年以上亏损或重大损失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保留向承租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四十条 由于出租人违反合同规定,干扰承租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租人无法继续经营,或者承租人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租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者无法履行的时候,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条 租赁期满,合同自行终止。
租赁期满三十日,承租人将 厂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评估表和债权、债务平衡表交出租人审核,出租人会同财政、税务、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经租赁双方代表签字后,承租人可以离职。
第四十三条 租赁期满后, 厂仍要租赁经营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租赁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负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不能按期缴纳租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当年租金%的违约金,并按每日万分之 支付滞纳金。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的,应当用风险保证金支付,风险保证金不足缴纳租金的,承租人应用抵押物或抵押金(保证人的保证金)折抵租金。合伙承租的合伙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七条 承租期满,承租人不能按质量交还租赁的财产,承租人应赔偿损失并支付缺少数量价值 %的违约金。
第四十八条 出租人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直接损失,并支付当年租金 %的违约金。
第四十九条 租赁双方发生纠纷以后,应当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承租人代表发生意外事故,由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另行推选承租代表人。
第五十一条 出租人的《租赁经营方案》、《招标书》和承租人的《投标书》、《答辩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与合同
正文有矛盾之处,以合同正文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由出租方代表、承租方代表签字并经 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三份,出租人、承租人、 市公证处各执一份。
副本若干份,报 市经济委员会、 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劳动局、税务局、审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 市分行有关部门备案。
出租人代表: (签字)
承租人代表: (签字)
签约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