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范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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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协议法》及国家、当地政府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就租赁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房屋系(本人,共有)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二条出租房屋概况

(包括从落地址、名称、用途、间数、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地面、墙壁质量、家具设备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_______个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_______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_______元(大写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

租金总额为_______元(大写_______万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整)。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五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甲方应承担的费用: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协议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负担。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甲方不得擅自增加本协议未明确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第六条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协议及补充条款中约定外,均由甲方负责(乙方使用不当除外)。

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__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

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房屋,转让后,本协议对新的房屋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3、甲方出售房屋,须在_______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1)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居住。

(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居住的。

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7)拖欠房租累计_______个月以上。

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_______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租赁期满协议自然终止。

6、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的,协议终止。

第九条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_______日内向对方主张。

3、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条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协议的,应支付乙方本协议租金总额_______%的违约金。甲方除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协议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_______倍的滞纳金。甲方还应承担因逾期交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协议总租金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协议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第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协议总租金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协议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_______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协议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_______%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协议总租金_______%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_______倍支付滞纳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_______倍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协议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协议及附件一式_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二篇: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租房位置

甲方将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楼____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二、租期

租期____年,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月___日为止,必须一次性付清租金后使用。

三、租金

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乙方共现金支付(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四、保证金

1、交付租金同时,乙方应另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元人民币)

2、保证金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乙方租用后应注意以下事项

1、乙方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责任。

2、乙方应注意居住和经营安全,自行采取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加强用电安全,不得乱拖、乱接电线;对于防盗、防火、用电安全进行经常检查。

3、乙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不能擅自与人合租、转租或借给他人,也不能改变其用途。电、水、电视、及其它设施由乙方使用,产生的费用(包括治安、政府部门的各项管理费用)由乙方按时、足额缴纳,如有失误,造成麻烦,乙方自行解决,确需甲方出面协助解决时,乙方应支付甲方必要费用。以上缴费收据请乙方自行保存,以备查对。附:电表底数____;水表底数____;电视费____;

4、乙方在租用期内,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设施;乙方装修须合理且费用自理。

六、有关退租、转让的条款

1、协议期内,甲方不得提前擅自收回房屋;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时,必须与甲方协商一致。

2、协议期内,乙方如果出现退租、转让的情况,应提前知会甲方。乙方转让时需向续租方明示本协议内容,转让期为租期内期限。续租方需超出租期时,必须同甲方签订新的租房协议。

3、乙方承租到期应完好归还房屋和所有钥匙及有关物品,如果所租房内的所用设备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者甲方在保证金内扣除相应赔偿金额。

七、有关续租的事项

原租房者在遵守前期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优先续租权,但必须在原租期结束日前一个月与甲方重新签订租房协议,租金在前期协议租金基础上逐年递增,递增幅度根椐当年情况确定。

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签订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期;所有条款必须执行。

九、本租房协议为甲乙双方的正式协议,以原件为准(甲方未盖红印章的不属正式协议,复印件不能作为正式协议使用),;如有转让,则经甲方、乙方(即转让方)和续租方三方同意签名的转让附件应附于正式协议一并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壹式_____份,甲乙各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第三篇: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第二条出租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居住。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四条租金及付款方式。该房屋月租金为(币)__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__个月的____日交付给甲方。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押金(币)____元整。

第五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甲方保证对租赁的房屋拥有完全所有权。

第六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3、供暖费;

4、物业管理费;

第七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八条甲方在下列情形下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

2、故意损坏承租房屋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

3、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第九条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

第十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须交纳违约金____________元

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篇: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

区 路/街(巷、里)116号房号的房地产(粤房地证字)出租给乙方作 办公 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三条

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租赁 期 限 月租金额(种: 人民币)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元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元

注: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金按月(月、季、年)结算,由乙方在每月 (月、季、年)的第10日前按 现金或者转账 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元保证金(可以收取不超过三个月月租金数额),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退回乙方(退回乙方、抵偿租金)

第五条

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现状交楼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3个月(不少于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60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15个工作日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月租金额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应负的修缮责任:自行装修间隔

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60日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八条

其他约定

第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条

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一份给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

号予以登记备案。

经办人: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备

号予以登记备,但该房屋具有《广州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

条第 项情形,或出租人未履行第 条款义务,予以注记。

经办人: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经审查,该房屋的出租人已按照《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规定整改完毕,符合出租条件,注销注记。

经办人: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经审查,该合同以穗租终

号予以注销登记备案。

经办人:

租赁登记备案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第五篇: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房屋租赁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并应当依法纳税.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国土房管局是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人防,税务,工商,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房屋租赁服务站,配备专职协管员,负责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代征相关税费,统计房屋租赁信息,房屋租赁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是指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授权经营管理房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危险房屋;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

第十一条 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房屋的除外.

土地收益收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章 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房屋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交付日期;

(六)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八)房屋转租的约定;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和增添物的处置;

(十)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市国土房管局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考使用;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可以使用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 房屋的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参照房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协商确定.但下列房屋的租金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公有居住房屋;

(二)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三)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其租金和租赁关系的处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期限由房屋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 但不得超过20年.

房屋租赁期届满,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续订房屋租赁合同,但续订合同的房屋租赁期限自合同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五条 房屋出租(转租,预租)应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或房屋租赁服务站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为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出租人登记备案后7日内,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十六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转租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市,区县国土房管局或房屋租赁服务站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出租的,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

对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 向承租人交付房屋.

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未按时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房屋出租前已抵押的,出租人应当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前书面告知承租人.出租人未书面告知出租房屋已抵押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对出租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未及时修缮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属于房屋自然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其中增添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其归属及维修责任.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除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空调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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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以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等方式将租赁房屋转让给他人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故意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六)其他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被委托人应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一)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履行治安责任.

(二)对承租人进行住宿登记.登记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三)督促承租的外地来京人员及时办理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五)对承租人进行经常性的遵纪守法宣传,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隐患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出租的房屋必须具备消防设施,并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第五章 转租

第二十七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以下称转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的房屋全部或者部分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可以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转租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非独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得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第三十条 房屋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转租期间,房屋转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房屋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房屋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

第六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由受让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房屋交换使用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分别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三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三十六条 房屋在租赁期间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重建,致使租赁房屋的面积,部位发生变化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变更租赁合同. 房屋在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租赁关系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末约定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普通楼房地下室出租

第三十七条 楼房地下室(含楼房半地下室)出租作为居住使用的,应当具备上下水,卫生间等必要的生活设施条件,且通风良好,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三平方米.

楼房地下室出租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水,电供应应当有保证,并不得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三十八条 楼房地下室的出租人,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租赁双方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应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在区,县国土房管局或当地房屋租赁服务站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

第三十九条 楼房地下室的出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中规定的准住人数,用途,出租楼房地下室;

(二),定期对出租的楼房地下室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楼房地下室的使用安全.

第四十条 楼房地下室的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申办有关证照;

(二),不得擅自改变楼房地下室的使用性质,不得损坏,擅自拆改承租的楼房地下室,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楼房地下室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三),不得在楼房地下室内生产,储存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的物品.

第八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应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成交额;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形式和标准;

(三)合同的履行期限;

(四)佣金及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并应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办理的手续.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应与产权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出租代理合同,代理合同应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及第四十二条规定相关手续的办理责任方.

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所代理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应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明该房屋的权属情况及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应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银行签订租金委托收付协议,通过指定银行收付租金,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并做好信息统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市国土房管局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出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伪造,涂改《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条 对出租人未与公安机关签定《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对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出租城镇地区国有土地上未经批准自行建设的房屋,经规划部门依法检查处理并同意暂时保留使用的,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出租农民宅基地范围内未经批准自行建设的房屋,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的有效期为一年.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仅为本条第一款所指房屋的租赁备案凭证,不作为房屋权属和拆迁补偿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本市对公有居住房屋和廉租房屋的租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 月 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篇: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

承租方:

身份证:

身份证:

手机:

手机:

邮箱:

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房屋坐落、间数、面积、用途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共年零月,出租方自年月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 月 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三、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四、租赁期间房屋修缮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五、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元。

3、承租方逾期交付违约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元。

4、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六、免责条件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事项十。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份,送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范文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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