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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分两种情形:一种为提前终止,即在合同期内解除合同;另一种是合同期满,租赁合同自然终止。
1、解除合同
承租人有《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有《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合同期未满,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解除租赁合同。
2、自然终止合同
合同期满,不需租赁当事人办理合同终止手续。若当事人需延续租赁关系的,应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提出,在合同终止前十日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租赁期限届满而又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补充协议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
合同解除业务流程
1、当事人提出申请:
(1)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申请人签字的《办理合同解除登记备案申请书》;
②申请人提供的已登记(备案)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及《房屋租赁凭证》(原件);
③当事人须提交已解除租赁合同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以下材料之一:
a、已送达对方当事人的合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b、人民法院解除的租赁合同生效判决书、调解书;
c、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书。
(2)双方(多方)协议解除租赁合同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①租赁双方签字的《办理合同解除登记(备案)申请书》;
②租赁双方的已登记(备案)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及《房屋租赁凭证》(原件);
③租赁双方签章的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
2、受理机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解除合同登记(备案)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3、在被解除的合同封面和登记章旁盖“注销合同登记(备案)专用章 ”长条方章完成办理。
4、合同终止后,停止对税费的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