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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租赁合同
甲乙双方已经签订了《销售合同》,建立了产品经销合作关系,乙方认为经营伊利品牌冷饮产品会有良好的收益,自愿经营伊利品牌冷饮产品。保证食品质量与安全是双方共同的追求,也是双方合作的基础,乙方将尽最大努力,在产品流通领域,保证所经营伊利冷饮产品的质量与安全,甲方将给与指导与协助。消费市场的开拓和品牌的建设对于双方收益至关重要,乙方将在所在市场,尽最大努力展示与宣传伊利冷饮产品的良好形象,积极向消费者推荐伊利冷饮产品。基于以上基础以及双方达成的共识,为树立伊利品牌良好形象,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乙方租赁甲方冰柜,进行甲方产品存放、展示等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赁冰柜的型号、规格、数量、价值、投放地点、押金及其他基本要求
1、基于甲乙双方的长期友好合作,以及租赁冰柜数量大、变更频繁的现状,为简化冰柜租赁手续,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次租赁冰柜的型号、规格、数量、价值、投放地点、押金、及其他基本要求,由甲乙双方依据本合同附件样表(《冰柜租赁情况一览表》)的样式,在租赁冰柜业务实际发生时确认,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租赁冰柜的最终数量以双方实际确认的附件汇总为准。
2、甲乙双方在冰柜租赁实际操作中,应严格依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双方合同履行中确认的合同附件与本合同相关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相关约定为准。
3、甲乙双方同意,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履行的所有冰柜租赁行为,无论是否采用本合同附件样表形式确认,均应被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能被理解为新的合同关系或者事实合同关系。
4、甲乙双方同意,如甲乙双方在冰柜租赁实际操作中,未采用本合同附件样表的样式确认的,除非双方另行盖章确认外,与本合同相关约定不一致的部分无效,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5、本合同附件《冰柜租赁情况一览表》中涉及相关内容解释如下:
5.1 冰柜型号及生产厂家:指乙方租赁的甲方冰柜的生产厂家信息,型号以生产厂家相关标准为准。
5.2 冰柜资产编号:指乙方租赁的甲方冰柜在甲方资产管理中的编号,甲方会为每一台甲方冰柜独立编号。
5.3 冰柜价值:指乙方租赁的甲方冰柜的购买价格,实际购买价格如与附件约定不一致的,以双方确认的附件实际约定为准。
5.4 冰柜押金:指乙方向甲方交纳的现金保证,用于保证甲方出租冰柜的安全可控,乙方实际支付押金数额,以甲方向乙方开具的“收据”为准。乙方同意,乙方将甲方冰柜投放至终端客户时,乙方向终端客户收取的押金标准和押金数额,不能超出附件中约定的乙方向甲方实际支付的押金标准和押金数额,并且,乙方须给投放终端客户开具有效押金凭证。
5.5 冰柜投放地点:指乙方经甲方同意,将租赁冰柜投放到销售终端的具体地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冰柜投放地点。
5.6 冰柜租赁时间: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租赁甲方某台冰柜的具体时间。冰柜租赁时间不得超出本合同有效期,双方确认的附件中约定的冰柜租赁时间超出本合同有效期的,超出部分对双方均无约束力,超出部分已实际履行的,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二、租赁冰柜用途
本合同约定租赁冰柜仅用于以下用途:
1、投放至销售终端(指直接向消费者出售伊利冷饮产品的商铺、商店、超市、售点,下同),保证乙方经销的伊利冷饮产品质量与安全,展示伊利冷饮产品良好形象;
2、甲方书面同意的其他用途。
三、租金
为支持乙方拓展市场,甲方同意不收取乙方冰柜租金,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冰柜的投放
1、冰柜应放置在有利于销售伊利冷饮产品的位置,具体冰柜的放置位置应当经过甲方销售业务管理人员同意。
2、乙方应当建立三级冰柜管理台帐,并及时更新,保证台帐记载信息的准确,乙方应每月将三级冰柜管理台帐提供给甲方销售业务管理人员及区域资产专员。
3、冰柜表面应保持清洁,不得自行随意粘贴物品。
4、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变更冰柜投放地点。经双方书面同意变更冰柜投放地点的,乙方应及时按照附件(《冰柜租赁情况一览表》)样式确认变更信息,并及时更新冰柜投放信息。
5、冰柜如果露天放置的,应该避免阳光直射,同时,应该具备防水防雨设施。
五、冰柜使用及管理
1、租赁期间,乙方及乙方投放终端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妥善管理冰柜。
2、乙方应妥善使用和保养冰柜,使用必须符合冰柜的乙方向甲方交纳的押金少于甲方从投放终端收回的押金数额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支付不足部分金额。
七、合同终止与解除
1、乙方同意,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在提前十五天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可随时终止本合同的履行。甲方依据本款约定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积极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程序,在合同终止后的十五日内返还冰柜,否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1000元/日的违约金,直至乙方将所有冰柜返还完毕为止。
2、其他合同的终止情形:甲乙双方同意,合同履行中,基于本合同约定冰柜用途考虑,出现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合同。
(1)甲乙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约的;
(2)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的甲乙双方终止或解除《销售合同》,终止产品经销合作关系的;
(3)乙方经营情况恶化(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资不抵债,无固定经营场所,资产被查封、扣押,营业执照或资质被注销、吊销,负责人失踪、无法联系及其他甲方认为乙方经营情况恶化的情形),经甲方催告后,15日内不能提供担保(担保价值不低于乙方租赁冰柜价值)的;
(4)《销售合同》虽未终止或解除,但乙方实际不再经销甲方冷饮产品的;
(5)乙方连续两个月未进货或者一年内累计五个月未进货的;
(6)乙方未及时缴纳押金或补足押金的。
3、合同解除:甲乙双方同意,合同履行中,基于本合同约定冰柜用途考虑,出现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冰柜用途的;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3款约定的;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
(4)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2款约定,不能提供准确冰柜投放信息,导致丢失冰柜达到或超过20台,乙方不能及时赔偿甲方损失的;
(5)乙方将冰柜用于存放清真禁忌品的。
4、本合同不可被理解为甲方与乙方有直接的冷饮产品买卖合同关系,仅为冰柜租赁合同关系,如果甲乙双方未实际签订书面《销售合同》,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5、本合同其他条款另行约定关于合同终止或解除条款的,依照其他条款约定执行。
八、违约责任
1、无论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乙方应及时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程序,在合同终止后的十五日内返还冰柜,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所有冰柜押金,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1000元/日的违约金,直至乙方将所有冰柜返还完毕为止。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六条任何约定,甲方不选择终止和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5000元/次的违约金,具体支付违约金数额,乙方同意,由甲方根据乙方违约程度选择确定。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时,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的15日内向甲方支付,乙方逾期未支付的,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押金中直接扣除。
4、合同期内,因乙方违约,扣除押金,致乙方的押金不足的,乙方应在三日内向甲方补足差额,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补齐的,乙方按未补足押金金额的1%/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能按约定将冰柜退回甲方的,押金作为违约金向甲方支付,甲方不再退还,同时,乙方需照冰柜原价(本合同附件约定冰柜价值)赔偿甲方损失。
九、争议解决
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
十、合同有效期限
有效期为 20____年__6__月__1__日至___20____年___5___月__30___日。
十一、特别约定
鉴于双方已签订产品《销售合同》,且乙方向甲方交付的冰柜押金数额小于甲方冰柜实际价值,乙方在此不可撤销的承诺如下:
乙方如违反本租赁合同相关约定,需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其他赔偿责任时,乙方应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承担支付相关赔偿费用,并同意甲方有权从乙方基于双方产品《销售合同》中留存甲方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货款、销售折让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中直接扣除或暂缓支付,且无需承担不支付或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十二、阳光条款
1、乙方承诺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规范经营,不参加任何不正当竞争活动、组织或协会,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反舞弊规定,不进行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不与甲方业务人员进行任何不正当往来,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甲方有权将案件提交相关司法机关查处。以上所称“不正当往来”是指以金钱、实物、消费(服务)或者其他方式贿赂甲方的业务人员、管理人员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人员,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商业惯例的行为,并且,不以甲方受有实际损害为限。
十三、合同生效及其他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篇:城镇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证件号码:
乙方:证件号码: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定本合同,希共同遵守。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乙方因需要租用甲方,房产证号。
2、租期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租金每月元,按个月付一次,以后每次付租金应提前15天,否则甲方有权不予继续租用。如租期满后乙方是否继续租用甲方房屋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同时甲方在租赁期满后是否继续将房屋租予乙方使用也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租用甲方房屋。
4、在租赁期内所产生的以下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以下设备也租予乙方使用:,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5、乙方需付甲方水、电费设施押金元,抄见数:水度,电度,煤气度,租期满时乙方付清一切费用后甲方退还乙方押金,中介费元由乙方支付。合同生效后中介费不予退还。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或损坏房屋结构或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房屋损坏应照价赔偿(自然灾害所造成可以不予赔偿:如地震、台风、海啸等)。
7、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遵纪守法,如有违法行为以及治安事故,则一切责任自负。
8、甲、乙双方未经对方同意不能终止合同,如有违反按违约处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对方违约金元。在租赁期内乙方如要转租他人应经甲方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
9、未尽事宜:
10、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签字:电话:
乙方签字:电话: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长期合作的愿望,就甲方向乙方租赁植物、草花事宜,签定合同如下:
一、租赁植物区域
二、租赁植物项目
三、租赁植物标准
1、乙方提供给甲、丙方的绿色植物应生长茂盛、株型完美、叶面整洁、无病虫害。乙方根据甲、丙方要求提供多元化植物种类。
2、乙方将绿色植物装饰到位,配足辅助材料,盆栽植物的盆面应有覆盖 , 材料(如:鹅卵石、树皮、青苔等),避免黄土裸露,不得套盆,甲方提供的不锈钢花盆覆盖材料由乙方配辅助材料,花盆和盆托选配 (由甲方提出意见) ,大堂门前等主要场所应根据甲、丙方要求设计特殊配置。
四、租赁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壹 年:自 20xx 年 1月 1 日起,至 20xx 年12 月31日止。
五、租赁植物数量、高度及费用
1、丙方租摆绿色植物共计约 高 2M以上 (瓷盆) 27 盆每天0.6元/盆;
高1.5――2M(塑料盆) 5 盆,每天0.42元/盆,(瓷盆) 36 盆每天0.48元/盆; 高1.2――1.5M(塑料盆) 75 盆,每天0.36元/盆,(瓷盆) 18 盆每天0.42元/盆;
高0.6――1.2M(瓷盆) 27盆,每天0.34元/盆;
高 0.6 M以下 72 盆,每天0.33元/盆。 以上植物实际数量按双方核实确认的实数结算,植物数量的增减甲丙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花草租赁费中包含乙方所派操作人员的费用以及因工作产生的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各项社会保险费及国家规定其他各项福利待遇等费用,如因此产生劳动纠纷及引发的相关责任由乙方全权负责。
六、结算方式
绿色植物租赁费经甲丙方考核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合法票据,每月同甲方结算一次。
七、甲方、丙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丙方管理绿色植物租赁事宜。
2、甲方提供植物摆放位置图,乙方须按约定时间免费送货,按图定点摆放。如有变更,乙方根据甲方书面要求,变更自双方签字确认日期按实调整统计。
3、植物租摆期间,甲、丙方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维护植物不发生丢失。
4、草花同比价格较高或提供的草花生长不好,甲方有权另行选购,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八、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更换花卉应避免在营业时间进行,应按甲、丙方指定通道搬运,不得将撤场花卉长时间摆放在甲方通道内。
2、乙方每周不得少于2次派专人负责养护、清洁、浇水、除草、修剪,维护绿色植物常年保持叶片干净、盆面整洁、无死枝枯叶、无病虫害、无干旱萎靡现象,对生长不良的植物在丙方通知后2日内进行更换,浇灌花卉时水不能滴落地面,且工完场清。养护、更换植物后做好书面记录,作为请款附件之一。
a)乙方和丙方确定专人负责监督、考核、质量反馈、交接统计、验收付款等联系事宜。
b)甲、丙方根据节日和活动需增加草花时,乙方须提供方案及报价,经甲或丙方书面确认后24小时内供给,并免费送货上门和摆放。草花及花盆的维护和装饰由乙方负责。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供应权。
c) 如乙方员工在甲、丙方管理区域工作期间发生盗窃及违法行为,经三方查实认可,除照价赔偿外,且从乙方应结算费用中一次扣除1000元。乙方应立即将该员工除名,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d) 乙方员工在甲、丙方物业管理区域工作期间,由于乙方工作不到位给甲方及客人等造成的损失,经甲乙丙三方共同查实后,由乙方在二十四小时内照价赔偿。
e) 乙方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劳动纠纷、安全责任及由此引发的其他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为维护甲乙双方权益,乙方及相关人员不得在甲方、丙方管理区域范围内私下承接业务,如有违反,甲方或丙方可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f) 乙方到甲方现场服务员工,在工作期间必须统一穿规定的工作服,佩戴工作牌,整体形象要整洁大方。
g) 在重大节假日(元旦、中秋、国庆、春节)期间,乙方免费为我中心六楼客服前台和八楼前台提供适当盆栽、盆景点缀。
3、违约责任
a) 合同到期,如甲乙丙三方其中一方不准备再续约,必须提前通知对方。
b) 乙方服务质量由甲丙方提出考核标准并经乙方确认,每月按优秀(95分以上)良好(94分―90分)合格(89分―80分)不合格(80分以下不含80分)四个档次评分考核。总得分80(含80)分以上全额付款;总得分80(不含80)至70(含70)分,按照每比80分少1分扣除当月服务费1%的标准扣款;总得分不足70(不含70),付款总额不得超过当月服务费的40%,并有权无偿解除合同。
c) 乙方如有违约,甲方有权拒付当月费用。如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服务,甲方有权另行安排其他公司服务,此期间产生费用由甲方在上述合同款项中扣除。
4、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5、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二份。
6、其他条款:
以上条款请不要随意更改,如对以上条款有不同意见或有另需说明的问题和要求请写在本条款内。
附件:《绿化外包服务评估表》
(本页无正文)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第四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年12月10日审判委员会第40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因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而产生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承租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以及转租该公有住房产生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提供资金在出租人的土地上建设房屋,房屋产权归出租人所有,并由承租人以较低租金或免交租金等方式租赁使用该房屋20年以上的,由此产生的纠纷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以租赁房屋系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房屋超过批准期限为由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在一审庭审终结前出租人仍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以租赁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无法领取产权证书的除外。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不生效,但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的除外。
第五条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经过消防验收的房屋,当事人以租赁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出租给两个以上的承租人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的房屋租赁权:
(一)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
(二)最先支付租金的承租人;
(三)生效在先合同的承租人。
上列情形下,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租赁权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返还租金及利息、赔偿损失。
第七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以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承租人要求按第三人购买房屋的同等条件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出租人没有通知承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承租人要求撤销租赁房屋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没有通知承租人,将租赁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承租人要求撤销租赁房屋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租人能够证明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存在租赁关系且未到期,出租人出卖房屋未通知承租人的除外。
第九条承租人对出租人出卖的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主要是指价格、价款支付方式等,但出租人有证据证明其与第三人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且该关系对其是否出卖房屋或出卖房屋的条件确有重大影响的除外。
第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人本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出租人以在租赁房屋处张贴告示、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公告等方式告知的,不发生通知的法律后果,但出租人有证据证明无法通知承租人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的除外。
第十一条出租人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人时,应当告知出卖租赁房屋的事实、时间及相关条件。
出租人虽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事实,但未告知具体出卖条件或告知内容不真实、不全面或者在出卖条件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告知承租人的,应当认定为未履行通知义务。
第十二条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自收到出租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的合理期限内作出是否购买的书面意思表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出租人整体出卖租赁房屋,该房屋为不可分割或分割明显降低其整体价值的,承租人要求对承租的部分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出租人以拍卖方式出卖租赁房屋的,除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外,出租人同时应
当在拍卖日七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人参加拍卖。承租人收到出租人的书面通知后未参加竞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未尽通知义务导致承租人未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要求撤销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
第十五条出租人以承租人未经其同意转租为由,要求确认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租人以承租人未经其同意转租为由,要求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租赁合同解除造成次承租人损失,次承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次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除外。
第十六条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将其承租的房屋部分转租他人的,出租人要求解除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但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
第十八条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要求承租人返还向第三人收取的超出出租人应收租金部分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次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或者次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租赁房屋被转租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租赁房屋转租合同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一条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装饰装修而未提出异议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或者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或者次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后,其无法回收的物品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出租人接受的,应当按照重置折旧价对承租人或者次承租人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整体或者部分转租的;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房屋,或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纠正或恢复原状的;
(三)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
(四)经营用房承租人累计六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支付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承租人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经营用房在两个月内仍未交付的,住宅用房在十五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约定的使用条件,无法使用或者严重影响经营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因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请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补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因出租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且该装饰装修系经出租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装饰装修未经出租人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而未提出异议的除外。
因出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赔偿其租金差价损失及相关费用。租赁房屋用于商业用途的,承租人还可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合理期间内的经营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解除、确认无效后,承租人拆卸装饰装修材料以及
其他添附物品,造成租赁房屋损坏,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被拆迁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终止履行。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租赁房屋将被拆迁,出租该房屋时未将租赁房屋拆迁事实告知承租人,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承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出租人不知道租赁房屋将被拆迁,出租的租赁房屋被拆迁后,出租人应当在拆迁补偿范围内对承租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条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租人应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出租人。出租人请求承租人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其使用房屋期间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届满、解除、确认无效后,承租人逾期退房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并赔偿损失。租赁房屋被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并赔偿损失,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间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必须给予承租人合理的准备期间。
第三十三条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房屋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出租人将已抵押的房屋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房屋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出租人出租房屋时,未将房屋抵押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的,应对承租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已经书面告知的,该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后订立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本意见施行后受理和正在审理的第
一、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在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本院以前的有关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本意见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第五篇:租赁合同
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有关内容由双方共同信守。使用。
二、租期为一年,由20xx年7月1日只20xx年6月30日止,如续租另行协商。
三、每月租金为2200元,每季租金为6600元,交款方式为每季度支付一次, 押金3000元整,水、电、物管、有线费由乙方承担,房屋租金应提前半个月支付,若延期支付,乙方须按应支付数额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支 付延迟履行金。
四、房屋内的一切现有设施,退房时,房屋无损坏,押金如数退还给乙方,如 有损坏,由乙方负责修理、赔偿。
五、承租方不得将房屋转租或在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一经发现,甲方不负责任, 并可解除本协议,所付未到房屋租金以及押金概不退还。
六、房屋承租人:入住时须注意水电安全,厕所的畅通,如有使用不当,由承 租人负责维修及赔偿。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签字 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第六篇:租赁合同
出租方:xxxxxx客运有限公司__(甲方)
承租方:xxxxxxxxxx有限公司(乙方)
甲方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客运资质并在xxxxxxxxxx市注册的公司,乙方为坐落于xxxxxxxxxx市xxxxxxxxxx区内的企业。现就乙方向甲方承租xxxxx座客车作为班车服务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特制定《班车租赁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车辆租金、租赁期限与运行路线
1.运行路线: 1号车: AM:
PM:
2号车: AM:
PM:
乙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线路、时间等,但需提前一天告知甲方。
2.租赁费用:每车每日xx00元(含税);乙方每月应按照甲方实际为乙方服务的天数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用。
3.租赁费用内包含因车辆使用而产生的车辆燃油费、车辆维修保养费、空调暖风费、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保险、税费等,乙方不再承担除租赁费之外的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4.甲乙双方应于每月5日前进行上月租赁费用对账。乙方在双方对账确认后且收到甲方开具的相应发票的10个工作日向甲方支付班车租赁费用。
5.租赁期限自 20xx 年__8__月_1 日至 20xx 年_7_月_31_日止,为期三年。合同终止时,若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未有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行为以及重大事故存在,乙方优先承诺再行租赁该车辆两年,但租赁价格双方可另行商议。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金龙客车(47人座)两辆为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班车服务。(补充内容:车况应明确包括行车证、产权登记证等)
2.甲方提供的车辆应具备能够证明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道路上行驶的客运资质和条件。另,甲方提供的车辆不得对外设Z担保、质押等。
3.甲方拥有提供班车服务之车辆的所有权,须承担对班车进行保护、管理、维修、养护等义务,甲方须为班车配备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班车驾驶员,其与乙方不具有任何直接劳动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如果提供班车服务之车辆在任何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甲方须作为当事方负责及时处理相关交通事故,承担相关交通事故之赔偿责任,乙方不对班车发生的任何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4.如果提供班车服务之车辆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及自燃、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或相关乘坐班车之人员财产损失及人身损害,甲方须对全部相关财产损失及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应按规定缴纳车辆各种保险,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保险凭证及文件予以证明。甲方必须保证所有保险合法有效。乙方有权随时要求甲方提供保险资料予以检查。如因甲方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保险,而导致的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6.甲方有权依照合同向乙方计收租赁费用。但甲方须在每月对账后5日内向乙方提供符合财税规定的正式发票。如因甲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合法有效发票而导致乙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其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7.在本合同期限内,若因燃油价格上下浮动超过本合同生效时的价格10%以上(由于季节变化而造成的油料价格变动不属本条约定),甲乙双方均有权提出修改合同价格的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8.在合同租赁期间内,如遇提供班车服务的车辆发生机械故障、交通事故、被盗等意外情况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及时调拨其它型号、规格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车辆为乙方提供正常班车服务。
9.甲方应保证车辆安全、清洁,并提供安全优质、准时的服务。若车辆维护保养需要更换车辆,应提前2小时向乙方报告,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若甲方不能提供给乙方满意的服务,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如甲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0.甲方因故不能正点接送乙方员工通勤,超过双方约定发车时间15分钟(具体发车时间见班车租赁合同附件),乙方员工可自行搭乘其他车辆通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租赁有效期内的车辆使用权。
2.乙方租赁车辆仅为客运,不得要求甲方使用租赁车辆运输易燃易爆等化学物品或国家违禁物品。
3.乙方应保证在合同期内,甲方未有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以及严重事故或恶劣服务,乙方不得无故解除租赁合同。
4.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车辆租赁费用。 乙方应保证所属员工乘坐车辆时不得人为破坏车内设施,否则造价赔偿。 由于乙方乘坐人员增加,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随意要求甲方更换车辆。 乙方除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其他费用概不负责。 乙方有权对甲方不称职的驾驶员进行教育、批评,并有权向甲方提出更换。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前提下,乙方应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每月按30天计)的百分之一支付甲方滞纳金。如逾期30日未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六个月租金(每
月按30天计)的违约金。但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延迟付款的除外。
2.甲方应每天按时出车,不得无故延误或擅自停运。如果甲方在未经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停运,甲方除承担乙方员工搭车上下班费用外,还应向乙方支付每日每车2600元作为违约金。擅自停运累计三日或累计停运6次的,即视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六个月租金(每月按30天计)的违约金。
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非因对方违约行为而提出解除合同,均应向对方支付相当六个月租金(每月按30天计)的违约金。
4.因法定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经有关部门做出证明后,可免除相应违约责任。
第五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加盖公司印章,并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补充,加盖甲、乙双方印章并经双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若补充合同约定与本合同约定不同,以补充合同约定为准。
第七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执行本合同所产生之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申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日 期: 乙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