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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企业公租房合同
____________号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公租住房管理办法》及团办发 号文件《 公共租用房出租办法》等相关规定,乙方经审核批准,承租甲方提供的公共租用住房,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公共租用住房位于 小区____楼 单元 号房,该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住房使用。
第三条 保证金及租金
(一)乙方承租公共租用住房,需向甲方缴纳租赁保证金 元(大写: ),本合同终止,甲方收回使用权时,如乙方无违约行为,保证金按照《_X公共租用房出租办法》规定退还乙方。
(二) 房屋租金:该房屋每年租金为 元整(大写: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三)租金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房屋租金由甲方根据《_X共租房出租办法》确定。根据租赁房屋的结构系数、楼层系数、配套系数等进行租金调整。
(四)租赁期间,乙方除交纳租金外,还需自行承担水费、电费、取暖费、电视收视费等相关费用,若有剩余补贴资金,则其用于补贴取暖费及电视收视费等固定收费项目。如未按时交纳相关费用而被有关部门处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租赁期满之后
(一)租赁期满,甲方有权利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1个月之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甲方如实报告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甲方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公示。经复核仍符合公租住房规定条件,乙方提出续租的,签订续租合同;经复核不再符合公租住房规定条件或乙方未提出续租的,甲方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用住房。
(二)本协议作为乙方取得房屋使用的凭证。甲、乙双方均有遵守国家房产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义务。
(三)公共租用住房产权归公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老弱病残等特困家庭的住房。其只有承租权,没有继承权。如乙方已不符合公共租用住房承租条件的,甲方依法按规定收回房屋,终止协议。
第五条 租赁期内甲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承租公共租用住房的资格进行检查,有权对乙方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公租住房承租条件、违反房屋使用规定者,有权终止租赁协议,收回房屋。
(二)_X对公共租用住房政策调整,甲方可根据规定要求乙方提供相关的资料、文件等。
(三)甲方为便于房屋功能的使用,可能对房屋及所属设施进行改造,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第六条 租赁期内,乙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乙方享有给予符合公共租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和各项优惠政策的权利,保证其承租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服从甲方的相关检查,如实报告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
(二)按期交纳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不得拖欠、拒交。
(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并配合物业公司的正常工作,按期交纳应自行承担的相关费用(物业费、水电费、暖气费等)。
(四)乙方应正确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将杂物倒入下水道和卫生间,避免堵塞管道;造成堵塞或设备设施损坏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得在墙上和屋顶及其他地方另改烟道;墙面不得蹬踏;不得改变楼梯间、过道、走廊、门道等公用场所的设施,承租人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维护公共利益和合理使用的原则,屋面楼梯间、过道、走廊、及室外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保持公共场所安全畅通;楼道空间和阳台不准乱堆乱放;不得在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等。如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并承担经济赔偿,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如在租期内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房屋。
(五)房屋需要腾出维修时,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按期迁出,若拖延不迁,发生的安全事故和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不得改变房屋及设施、设备状况,如果改变应立 即恢复原状,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的,应承担经济赔偿。
(七)乙方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乙方擅自装修对房屋及邻里造成损害的,应承担全部责任。交还房屋时甲方对乙方装修费用不予赔偿。
(八)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或私自互换承租房屋,不得违反公共租用住房使用规定及进行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九)房屋租赁期满或其他原因收回房屋时,乙方应将承租房屋及设施、设备交还甲方,同时交清房屋租金和其他各项费用。交还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理。拒不交还房屋的,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乙方应当履行团结互助、创建和谐社区的义务。
第七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出租的房屋,追缴欠租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城镇居民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将租住的公共租用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互换的;
(五)房屋闲置三个月以上的;
(六)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改变房屋状况的;
(七)损坏承租房屋及设施、设备,不予修复或不予赔偿的;
(八)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九)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十)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
第八条 其他
(一)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规定,如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三)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合同解释权归_X。
附件:设 施 、设 备 清 单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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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廉租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电话:
乙方:(承租方)电话:
根据平等自愿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____小区____号楼____单元____楼____侧(____号)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包括地下室及库房),屋内水、电、暖设施齐全。
二、租赁期限及租赁费
1、租赁期限为一年,20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
2、租金为____元,一次性交付,交付日为合同生效日。
三、乙方在租赁期内,擅自转租、转让或发生火灾及从事各种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在租赁期间的水、电、暖、有线电视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在承租期间对房屋及供水、取暖设施要加以爱护并保持地面、墙壁及玻璃整洁完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并承担由此引发的连带责任。
六、租赁期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协商租赁合同是否继续。
七、违约责任
违反本合同上述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支付损失费,同时终止合同。
八、争议解决方式,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部门申请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篇:公共租赁住房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范本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甲方):
地址:
委托 机构: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的法定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的法定关系: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与乙方的法定关系: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则基础上,按照公共租赁住房 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本市 区 路 村 栋 号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房屋具体设施见附件)。
第二条 该房屋是甲方通过 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该房屋仅限乙方居住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乙方无权擅自处分该房屋。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该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该房屋现时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人民币 元,月租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合同期内租金标准随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政策变动做适时调整,物业管理费用和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体维修基金)等由 承担。
第五条 签订合同时,乙方须交纳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押金(按签订合同时的三个月租金标准缴纳)为人民币 元,房屋完好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合同终止后,乙方如果不存在违约事项,甲方应将乙方所缴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原款予以返还。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月收取,乙方须在每月 日前将该房屋的租金存入甲方指定的托收银行,每月划款时间为 日至 日。如因乙方原因致使银行不能正常划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收取滞纳金。乙方欠租超过三个月,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可采取措施追缴拖欠租金和滞纳金。乙方如错过当月的租金划款时间,可直接到双方约定的交款地址补交租金和滞纳金,也可将欠交的租金和滞纳金存入托收银行。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不足半个月退租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满一个月后退租的,租金按照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第八条 甲方确保交付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实现租赁目的,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九条 在使用该房屋过程中,因非乙方过错,该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大;甲方应及时进行维修或委托乙方 维修,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安全消防义务。乙方承诺不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私自改变供电线路,不违规安装电器设备等。甲方 该房屋消防安全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做好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有效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住户的有关资料,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对甲方实施的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甲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约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乙方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 ,并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二)对该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监 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 ;
(三)对乙方的户籍、家庭人 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四)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乙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双方约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对该房屋的 使用权;
(二)依照法定程序,对甲方的日常监督 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发生不可抗力,合同无法履行的,自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二)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该房屋的,自相关政府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三)租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的,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
(四)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自双方达成协议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严重违规、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 本合同(自通知书送达乙方之日起解除),收回出租房屋。合同解除后,乙方交纳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不予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有转租转借行为的,还应向甲方返还转租转借期间的不当得利。
对有关情况,甲方可向乙方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通报,并将有关情况计入乙方不良诚 录:
(一)隐瞒事实,以虚假材料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擅自转租、转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的;
(三)因购置个人房产或家庭收入增长等事实的发生,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却不主动办理退房手续的;
(四)强占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
(五)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六)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
(七)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严重损坏的;
(八)连续六个月内不入住的;
(九)经计划生育 部门查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十)利用该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居住期间的行为有害公共秩序与安全,警告多次仍然不改 ;
(十一)其他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第十六条 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5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共同验房。甲方应在收到预约验房通知后的3日内,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共同验房。甲方经检查发现住房及设施有损坏或丢失,其维修费用从乙方的押金和房屋完好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 乙方应在验房结束后的5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和办理销户手续,携租赁合同、水电燃气结清单、销户单、押金和保证金收据、本人身份证、退房交验单等到双方约定的地点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七条 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退房,或拒不退回该房屋的,甲方将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场指导租金标准计收其逾期期间的租金,并载入其个人诚信不良记录。 乙方强占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乙方在超期居住期间及超期居住退房后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甲方有权采取停水、断电等方式,或法律规定的其它措施收回该房屋。
第十八条 合同期满后如需续租的,乙方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甲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续约承租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自核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续约或不予续约的决定。不予续约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并办理相应的后续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乙方和家庭成员就共同租赁行为承担连带 。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出现违约情形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附页中另行约定;附页之内容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除可通过行政行为依法处理的外,应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人(授权人): 委托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内涵:
(1)信守合同,不擅自毁约的约束力(本文称之为合同的成立效力);
(2)履行合同,不违约的约束力(本文称之为合同的履行效力)。这两层涵义相互联系,统一于有效合同之中,同时存在于合同有效状态之下。后者以前者为前提,当事人失去任一约束,都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同时,这两方面的约束力又有区别的必要,并非同时存在于任一合同效力状态之下。在合同无效的状态下,二者均不存在;在合同未生效的状态下,二者产生分离,只存在合同的成立效力,没有合同的履行效力。合同效力涵义的这种二重性不仅是合同本身的内在要求,也符合国家法律的价值要求。一方面,合同行为过程本身就包括缔结合同与履行合同两个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阶段,并且各阶段的信用要求不同。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求当事人言之属实,不欺骗对方,善意地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要求信守诺言,不随意反言;在合同履行阶段,要求当事人有言必行,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与合同约定,可见合同成立约束力内容与合同履行的约束力内容不同。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此可见,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既有“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即信守合同、不擅自毁约的束;又有“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履行合同、不违约的约束。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生效制度设置于合同成立制度之后,表了法律对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分,也反映了二者之间的关联性。广义上讲,合同生效应包括产生成立效力和履行效力两重含义。由于合同依法成立,即产生成立效力。因此,从逻辑上分析,不难看出,于合同成立后所说的合同生效,显然应解释为履行效力的产生。这样分析不仅具有理论依据,而且可以解决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前与后或期限届满前与后的合同效力关系,以及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前与后的合同效力关系,以及未生效合同的效力关系等一系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