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推荐2篇)

时间:2022-03-13 17:16:43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944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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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最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最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

通讯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6层

邮 编: 100039

承租人(乙方): 审核备案编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租金托收银行: 公租卡账号: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通讯地址:

工作单位邮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号)、《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9〕5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公租房项目

房屋坐落于北京市 区 号 号楼 单元 号(以下简称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交付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36 个月。

(二)甲方应于房屋租赁期起始日3日前,即 年 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交付该房屋前,乙方应支付首期租金、押金和其他相关费用。交付房屋时,甲乙双方应现场交验,并移交房门钥匙、购电卡和燃气卡及详见《物品交接清单》等相关物品(属甲方所有),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入住验收表》及《家具租赁清单》(见附件三)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三条 租金

(一)房屋租金标准: 元/建筑平方米•月。

R月 □季 □年房屋租金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甲方可提供家具给乙方使用,R月 □季 □年家具租金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

R月 □季 □年 房屋租金和家具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R月 □季 □年收取,每个缴租期按 R月 □季 □年计算。

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托收银行办理公租卡,并通过公租卡缴纳租金等。

(二)乙方应在每个缴租期最后一个月25日前(如果按月缴纳租金,则为每月25日前)将该房屋的下一缴租期租金存入公租卡内。甲方可委托第三方承担缴期通知及定期催缴工作。乙方退租时,甲方自上一缴租期乙方已缴租金数额中按退租当月实际居住天数核减,剩余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三)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月租金(季、年租金应折合为月租金)的万分之三收取违约金。经甲方确认应缴租金和违约金数额后,乙方应到甲方指定的缴款地点补缴租金和违约金或乙方将租金和违约金直接存入公租卡,由银行划扣。乙方逾期缴纳租金超过3个月或累计三次逾期缴纳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缴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租赁期内,甲方可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政策调整一次租金,并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租金标准及租金总计,乙方应按调整后的租金数额缴纳租金。

(五)乙方如符合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可在入住后按北京市相关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金(不包括家具租金)补贴,并在足额缴纳租金后领取补贴。

第四条 押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前,乙方应按签订合同时的1个月租金(季、年租金应折合为月租金)向甲方缴纳押金。实际押金数额与合同第三条第一款中房屋租金和家具租金合计相同。

(二)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从押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从乙方押金中扣款后,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将押金补足。乙方逾期未补足押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押金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3个月以上仍未补足押金或缴纳违约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缴违约金。

(三)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押金在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租金、相关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后,剩余部分无息返还乙方。

第五条 相关费用

租赁期内涉及房屋使用的各项费用中,物业服务费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由甲方承担;水费、电费、燃气费、供暖费、电话费、上网费、电视收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和甲乙双方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 х 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处于安全和适用的状态,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设备安全,对于乙方装修和增设的其他设施设备等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由甲方承担维修义务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出现损坏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及时通知甲方维修或更换。因乙方未采取适当措施或未及时通知甲方维修致使损失扩大,损失部分应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和内部设施,不得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如乙方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墙体结构,拆改给排水、供电、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改动墙面、地面、天花板,更换橱柜、灶具、卫浴设备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责任,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绝恢复原状或拆改、损坏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三)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对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或维修时,乙方应予以积极协助,不得拒查、拒修。如因乙方拒查、拒修等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造成的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四)乙方须爱护使用、保管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在住房设计及建设标准限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可由甲方负责维修,由乙方承担维修和材料费用或按照市场价由乙方予以赔偿。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

乙方拒不承担相关费用或不予赔偿的,甲方有权从押金中予以扣除。

第七条 日常管理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应执行当地公安消防、市政市容及综合治理等有关规定,并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乙方对所承租房屋内的消防安全负责,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如乙方承租房屋内发生火灾,由引起火灾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租赁期内,乙方应爱护小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乙方损坏共用设施设备的,应按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赔偿,乙方拒不赔偿的,甲方有权从押金中予以扣除。

(三)租赁期内,乙方应爱护小区环境卫生,禁止乱抛垃圾、杂物,不得私自占用或使用楼梯间、走廊通道、大堂、公共门厅、屋顶等共用部位。乙方占用上述共用部位的,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可向乙方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整改期限届满乙方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四)租赁期内,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的入户核查、租户信息登记、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如果乙方故意拖延、拒绝接受核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五)租赁期内,乙方承租房屋只能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居住用途、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将房屋分租、转租、转借他人。

(六)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并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管理规约。违反相关规定和约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乙方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内其承租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在10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八)租赁期内,乙方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乙方应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如实向申请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

第八条 房屋腾退

(一)租赁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承租,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甲方与乙方按新的租金标准等条件约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乙方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暂时不能腾退的,经甲方同意,可给予乙方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甲方有权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测定的同区域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乙方仍不腾退该房屋的,按本合同约定租金的2倍收取房屋使用费。甲乙双方其他权利义务仍按本合同执行。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10日内,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并腾退。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家具家电、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现场交验,结清租金、押金、其他费用及违约金和赔偿金,同时乙方向甲方移交房门钥匙、购电卡和燃气卡等相关物品,双方确认无误后在《退房验收表》及《家具租赁清单》上签字盖章。

甲乙双方在《退房验收表》及《家具租赁清单》上签字盖章后,视为乙方腾退其承租房屋,如该房屋内有未经甲方同意而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租赁期内,乙方可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解除租赁合同,但应提前2个月告知甲方。乙方退房后,如再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重新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办理。

(四)乙方在租赁期间死亡的,本合同自行解除。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的,可在重新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后,继续承租该房屋。

(五)租赁期满前,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的,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或规划设计用途的;

2.将房屋分租、转租、转借他人的;

3.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

4.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5.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6.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天的;

7.家庭成员在本市获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或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8.被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

9.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0. х 。

(七)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十条 违约责任处理

(一)甲方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从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之日起至甲方履行维修义务后每日按月租金(季、年租金应折合为月租金)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交付的房屋严重影响乙方安全、健康或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三)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追缴乙方拖欠租金、押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1.通报乙方及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从乙方或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2.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乙方或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补贴账户中直接划扣;

(四)租赁期满、合同解除或过渡期满后,甲方收回房屋,乙方拒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有权收回购电卡、燃气卡或通知电力公司、燃气公司暂停购电卡、燃气卡的有效期。

(五)乙方拖欠租金、押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或拒不腾退房屋的,甲方可将乙方及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不良行为通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或乙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民政等政府部门,也可通过有关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六) х 。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抽油烟机、灶具在租期内的清洁维护由承租人自行负责。燕保·京原家园项目采暖是采用燃气壁挂炉采暖;燕保·青秀家园项目采用的是集中供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二、三)一式 2 份,其中甲方执 1 份,乙方执 1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通讯地址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因乙方原因致使相关文件不能邮寄送达的,文件退回之日视为该文件已经送达。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承诺书

承 诺 书一

本人及共同承租家庭成员承诺:

保证在租赁期间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如逾期支付:

1. 甲方通报乙方及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后,乙方本人及其共同承租家庭成员同意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应缴的租金、违约金等各种费用。

2. 甲方通报住房公积金中心后,乙方本人及共同承租家庭成员同意从其公积金账户和住房补贴账户中扣除应缴的租金、违约金等各种费用。

本人及共同承租家庭成员愿意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承 诺 书二

乙方本人承诺:

租赁期满、合同解除或过渡期满后,乙方及时腾退房屋,乙方拒不腾退房屋的,甲方有权通知电力公司、燃气公司,暂停购电卡、燃气卡的有效期。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银行扣收协议

公共租赁住房租户委托扣收协议

为满足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缴纳租金的需求,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乙双方基于签订的本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代扣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应提供甲方指定的银行借记卡作为租金代扣的银行介质。乙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应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应遵守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管理规定。乙方提供的银行卡账户户名应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户名保持一致。乙方持有的银行卡受银行相应的银行卡的管理制度的约束。

第二条 乙方同意甲方采用银行代扣的方式扣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等款项。扣收的款项总额种类包括三部分:租金、押金、违约金。其中,租金是按R月 □季 □年扣收,每个缴租期按 R月 □季 □年计算,乙方须在每个缴租期25日前(如果按月缴纳租金,则为每月25日前),按照本租赁合同的要求,将租金足额存入乙方扣款账户;押金及违约金均按照甲方提供的扣款信息进行代扣。乙方若对扣收的金额、方式等有异议,应联系甲方进行处理。

第三条 在每个租金扣收日,乙方应保证代扣的银行账户的可用余额充足且账户状态正常,如果出现账户状态不正常或账户变更,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于乙方自身的原因导致的代扣的银行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或者账户状态非正常而造成的扣收失败,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乙方若因自身原因需要变更代扣的银行卡(账户),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与甲方重新签订本协议。由于乙方未及时通知而导致的代扣失败,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如乙方因甲方或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的不当利益,甲方有追索相应金额的权利。

第六条 在本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满终止且不欠缴租金、违约金等金额的情况下,本合同自动终止。但协议终止并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七条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监管政策;法律或监管政策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第八条 甲乙双方如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北京市公租房新政策

北京市公租房新政策

前言:公共租赁房(简称:公租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5月11日,北京3个公租房项目的490套房源,首次面向全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配租,值得一提的是,外地户籍符合条件的18岁至35岁“职场新人”也纳入本次配租范围。项目区户籍和在项目区工作的申请家庭可优先配租,其中,海淀区的两个公租房项目仅接受城六区户籍及在海淀区工作的非京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申请。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北京市公租房新政策,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北京公租房配租制度改革2016

从北京市住建委了解到,今年北京将改革公租房配租制度,实行老年家庭专项配租,符合条件的老人可与子女同步选房,就近居住。

老人在儿子小区配租公租房

据介绍,按照北京公租房的配租政策,所谓家庭,是指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而子女长大后,如果需要租住公租房,就得自己单独申请公租房。也就是说,可以父母租住一套公租房,子女自己也另租住一套。

而公租房是按照每个项目的建设交用进度,分别组织公开摇号、选房的,由于申请的`时间不同等原因,子女或老人申请的公租房,不一定就能在一个小区,有的可能还不在一个区县,这就造成了子女照顾老人不方便的问题,有的老人要给子女带孩子,不租住在一起也不方便。

目前已有特殊案例的家庭得到照顾。王继明原为东城区的公租房轮候家庭,因东城区此前配租的公租房房源距离儿子所居住的公租房较远,无法相互照料,因此一直选择在市场上租房居住,房租贵,租期也不稳定,老人迫切希望能配租离儿子较近的公租房。

今年1月,通过住保部门的协调,为老人在其子居住的石景山区京原家园公租房小区配租了一套公租房,实现了老人安享晚年、膝下承欢的愿望。

大病老人有望“升档”配租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将出台正式的相关办法,明确老年家庭专项配租制度,符合条件的老年家庭可与子女同步选房,“这样就可以就近居住,比如子女就住在老人隔壁,这样照顾老人也方便,同时也符合当前居家养老的大形势。”

同时,这位负责人说,一些患有大病的老人,往往需要子女或保姆来照顾,而如果是单身的老人,只能配租一居室,这样子女或保姆照顾老人就很不方便,没有地方居住。因此目前也正在研究,对于这类老人,可在其他选房家庭已经满足需求的前提下,给予其“升档”配租,即可以配租一套两居室,方便人员照顾他。

此外,对于“十三五”时期的住房保障,这位负责人表示,北京将继续坚持“以租为主”的住房保障方式,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研究放宽公租房申请准入条件,加大市场租房补贴力度,让住房保障改革发展成果惠及更多住房困难群体。

【申请时间】

5月底前只能选一个项目登记

本次配租项目的登记时间为即日起至5月30日的上午9时至11时,下午2时至5时(周六、日除外),采取现场登记、先到先得的方式,登记顺序号作为选房顺序依据。

申请人需携带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籍簿、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由工作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现场填写并签字的《配租申请表》和《承诺书》。需要注意的是,只能选择一个项目进行登记,登记两个以上项目的,将取消配租资格,登记结果将于6月初在北京市住建委和市投资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

【申请条件】

18至35周岁之间,收入不限

参加本次配租试点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收入上不做限制,仅在年龄、住房及就业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北京户籍,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35周岁,申请家庭成员在北京均无住房;具有外省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35周岁,申请家庭成员在北京均无住房,且按照北京住房限购政策,在北京具有购房资格;申请人工作单位须在京注册,所处行业符合北京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北京市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配租的第一次序为,申请人具项目所在区户籍及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家庭;第二次序为其他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第一次序申请家庭完成配租程序后,房源有剩余的,再面向第二次序申请家庭配租。

【申请流程】

选房不受套型限制,可自主选择

本次配租试点的房源,均为已实行面向北京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公开摇号、先到先得和集体租赁后剩余的房源项目,共计490套,全部是北京市投资中心持有并运营的公租房项目,其中,燕保辛店家园公租房项目180套,朗悦嘉园公租房项目70套,苏家坨公租房项目240套。

本次配租试点申请、分配将采取项目登记制,具体流程为:

意向登记。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在房源配租公告规定时间,到指定项目地点进行意向登记,现场填写申请表及承诺书,同时应提交身份证、户籍簿、婚姻等相关证明材料。

资格审核。根据意向登记顺序,按照登记家庭与房源2:1的比例确定资格审核名单,由市住建委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结果在市住建委和市投资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签约入住。市投资中心负责组织资格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办理选房、签约及入住手续。选房结束后,相应选房资格及顺序自动终止。

特别要说明的是,此次选房不设房源套型限制,申请人可按照居住意愿和承受能力,在可选房源内,自主选择需要的套型。

【注意事项】

租赁合同期限3年,只能自住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配租采用经专业机构评估测定的相对应的市场租金单价,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主要是为了解决这些家庭的过渡性、阶段性住房需求。

在后期管理方面,公租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转租、经营、转借、擅自调换房屋。承租家庭承租期间获得其他住房,应当按规定退出。申请家庭或承租家庭弄虚作假、隐瞒住房、职业状况等情况的,经查属实,收回承租住房,申请家庭5年内不得再申请保障房。

北京市大兴区684套公租房面向无房职工租赁

京市保障房建设投资中心日前发布消息,位于大兴区的燕保高米店家园公租房项目剩余房源面向社会单位集体租赁,最终确定的集体租赁单位,本市户籍的无房职工将能享受这一福利。

去年12月,北京公租房首次面向社会单位集体租赁,7个项目的近2000套公租房源面向全市社会单位开展集体租赁,可以分配给本单位符合无房等条件的职工。

市保障房建设投资中心公布的信息显示,燕保高米店家园项目剩余房源面向社会单位集体租赁。此项目位于大兴区景明路8号院,现可供配租剩余房源684套。其中,668套为住宅,全部为大套型两居室,面积约为58、03至61、95平方米;16套为宿舍(其中,两居室2套,面积约为58、46平方米;一居室8套,面积约为50、68至50、94平方米;零居室6套,面积约为32、61平方米)。租金标准为35元/建筑平方米/月。也就是说,面积最大的两居室,月租金只需2168元;零居室月租金则为1141元。

可以提出申请的社会单位须为在京注册单位,且所处行业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需要。配租对象则需为本单位正式在职且为本市城镇户籍的无房职工

北京公租房试点向无房新职工配租啦

配租房源

本次租试点的房源共计490套,均为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持有并运营的公租房,且为公开要好后剩余房源。具体包括如下:

1、燕保辛店家园公租房项目

位于海淀区西北旺镇,本次配租房源共计180套,建筑面积31、17平方米―57、92平方米。租金标准为39元/平方米月。

2、朗月家园公租房项目

位于房山区长阳镇,本次配租房源共计70套,建筑面积58、23平方米―68、89平方米。租金标准为31元/平方米月。

3、苏家坨公租房项目

位于海淀区苏家坨镇,本次配租房源共计240套,建筑面积36、65平方米―68、89平方米。租金标准为31元/平方米月。

配租对象

参加本次配租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市户籍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35周岁,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2、非本市户籍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35周岁,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且按照住房限购政策,具有购房资格。申请人工作单位需在京注册,所处行业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燕保辛店家园公租房项目和苏家坨公租房项目仅接受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和石景山区户籍及在海淀区工作的非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申请。

每个家庭只能配租一套公租房,已经签约配租、配售其他保障房的家庭,不得参加此次配租。

配租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配租次序第一次序

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或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申请人。

第二次序

其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第一次序申请人全部完成配租程序后,房源仍有剩余的,再面向第二次序申请人进行配租。同一次序内按照申请时间先后实施配租。

配租程序

意向登记

1、登记时间:2016年5月12日―2016年5月30日上午9点―11点,下午2点―5点。

2、登记方式:本次配租采取现场登记、先到先得的方式。登记顺序号作为选房顺序依据。申请人只能选择一个项目进行登记,登记两个以上项目的,将取消配租资格。

3、登记所需材料:申请人需携带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有工作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原件。现场填写并签字的《配租申请表》和《承诺书》、

4、登记地点:燕保辛店家园公租房项目管理处,地址:海淀区西北旺镇北清路燕保辛店家园

苏家坨公租房项目管理处,地址:海淀区苏家坨镇后沙涧路同泽园西里小区。

5、登记结果公示:意向登记结束后,登记结果将于6月初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投资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

资格审核

市投资中心根据意向登记顺序,按照登记家庭与房源2:1的比例确定资格审核名单,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进行资格审核。资格审核结果于6月下旬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投资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

选房入住

市投资中心与2016年7月陆续组织资格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办理选房、签约及入住手续。

《最新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推荐2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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