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宅基地买卖合同样本(合集)

时间:2024-05-23 23:31:49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21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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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宅基地买卖合同

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 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商议,就房屋宅基地买卖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潜山县经济开发区拆迁安置的一宗宅基地有偿出售给乙方,位置于 。乙方对甲方所出售的宅基地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宗宅基地(面积 米2)。

二、甲、乙双方共同议定上述基地买卖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三、付款方式与期限

经甲、乙双方共同约定,此宗宅基地买卖成交价款由乙方一次性付清给甲方。具体交付时间与数额为:

1.20xx年5月 日付 元整(¥ 元)。

2.甲方收到乙方购地基款必须当场出具收款凭证,甲方正式移交开发区所批付的`相关手续,开发区宅基地配套费用结算单交给乙方。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必须共守信诺,一经签字不得反悔。如甲方违约:1.不转让 2.涨价 3.推迟交地基或本协议有关细节相违约的问题时,除及时退还乙方购地基款外,并再赔偿乙方 元 整(¥ 元)的违约金.若乙方违约:1.不按协议付款 2.压价 3.不交接宅基地等;从购地基款中扣除 元整 (¥ 元)作违约金归甲方所有,同时甲方有权重新处理自己的宅基地,乙方无权干涉。

五、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开通水电、有线电视等设施(费用乙方自理),如果以后国家按相关政策可办理土地证、房产证;甲方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费用归乙方自理。

六、签订协议后,甲方将开发区有关该宗地基手续的原件或复印件经甲方签字后给乙方所有、保留。

七、甲方同意乙方将该宗地基出售给第三方使用,同时甲方承诺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相同、相关手续。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方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书,甲、乙双签字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其它约定:

十、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一经签字,立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宅基地买卖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转让协议如下:

一、宅基地坐落、面积甲方将拆迁所得的坐落于浏河镇紫薇园三期内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具体位置编号和面积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竞买或摸号后确定,上述宅基地的使用权归乙方享有。

二、转让金额该宗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5万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乙方在甲方原房屋拆除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万元,余款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并交付给乙方后3日内付清。

四、房产归属

1、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由乙方自行出资建造,房产归乙方所有。

2、建房手续由甲方配合办理,所涉费用由乙方承担。

3、房屋建成后,在法律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将土地证和房产证办理到乙方名下,所涉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如甲方反悔应当向乙方全额退还宅基地转让款25万元,并偿付违约金25万元,如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损失(包括建房、装修工程款和房地产增值部分);如乙方反悔,则已付的土地转让款作为违约金偿付给甲方。

六、未尽事宜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七、协议生效条件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八、协议份数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___年___月___日

第三篇:宅基地买卖合同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阶段,特别是在“三农”问题上,中央政府一直将农村问题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在这一进程之中,有一类新的农村问题不断出现并开始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农地建房买卖就是这类问题的具体反映,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流转一直是理论及实务界饱受争议的问题,特别是集中出现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问题,首先说明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自建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权能于事实上开始日益重视,农民个体相较过去更加重视自建房屋的财产属性;其次,因为现行法制及国家政策原则上不允许农地使用权的'自由流......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阶段,特别是在“三农”问题上,中央政府一直将农村问题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在这一进程之中,有一类新的农村问题不断出现并开始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农地建房买卖就是这类问题的具体反映,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流转一直是理论及实务界饱受争议的问题,特别是集中出现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问题,首先说明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自建房屋所有权的处分权能于事实上开始日益重视,农民个体相较过去更加重视自建房屋的财产属性;其次,因为现行法制及国家政策原则上不允许农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但房屋既然属于私有财产,农民的转让其所有权而非土地,对于买卖双方均理所当然,加之交易双方不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制也相当容易产生此类纠纷。除此之外,审判实务方面,法院缺乏对上述“小产权房”买卖合理有效的规范指引,往往导致司法裁判结论不一:本文也已提到多数法院认定此类买卖合同无效,然而部分法院则承认其效力,甚至部分法院会采取“无效认定,有效处理”的方式,虽然各类裁判标准均有其合理之处,但仍需辨明其利弊,选择在法律、政治及经济效果最优的合理方式以达到助推经济秩序稳定及社会秩序和谐的双重效果。

本文在说明此热点问题时,兼采理论阐释及审判实务调研的方式,针对理论热点、问题难点就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及“小产权房”的审判实务观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理论、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无效处理认定及处理方式、合同双方的救济与保障机制进行讨论、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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