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摩托车买卖合同(范文六篇)

时间:2022-06-28 00:51:19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94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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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摩托车买卖合同

篇一:

出卖人:

买受人:

一、摩托车金额:

摩托车品牌型号颜*价格备注

二、交车方式:

交车地点:交车时间:

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三、质量维修: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摩托车,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摩托车质量标准。

2、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摩托车,必须是在《全国摩托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上备案的摩托车。

3、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摩托车时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车辆的基本情况。

5、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件、手续是否齐全。

6、买受人在购车时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7、摩托车在购买后,由出卖人负责与生产厂家的维修站联系、解决。

8、如属于在摩托车售出前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出卖人未向买受人时示的,依法承担责任。

9、如买受人使用、保管或保养不当造成的问题,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七、合同效力: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签章):出卖人(签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

篇二:

二手摩托车转让协议书

出卖人:

买受人:

出卖人现将______________车转让于买受人。该车车牌__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____________,车架号为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1、该摩托车转让后出现的一切问题(维护修理或被盗等)与出卖人(行驶[摩托车买卖合同(共2篇)]*登记人)无关。

2、该摩托车转让后,买受人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而产生的本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与出卖人(行驶*登记人)无关。

3、该摩托车转让前,出卖人(行驶*登记人)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与买受人无关。

4、协议规定该摩托车只能买受人本人及直系亲属使用,买受人不得转卖(转借)他人,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5、转让日期为:

6、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7、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

日期:

日期:

第二篇:机动车买卖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将车辆发动机号为: 车架号为: 的机动车出售给乙方,出售价格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二、甲方保证该车合格证等手续齐全,车辆能够正常办理登记注册,且甲方有权处分该车辆。

三、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将该车辆及车辆相关手续交付给乙方,该车辆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且甲方保证该车辆不涉及任何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非盗抢及诈骗车辆,如有上述情形,甲方负全部责任,甲方退回乙方全部购车款,并赔偿乙方损失及购车款30%的违约金。

四、甲方将该车辆交付给乙方后,甲方在 天内无条件提供该车辆登记注册的一切相关手续并协助乙方办理登记注册,如在以上期限内因该车辆手续不全导致该车辆无法完成登记注册的,甲方需退回乙方全部购车款,并赔偿乙方损失及购车款30%的违约金。

五、从该车辆正式登记注册在乙方名下之日起,即乙方取得该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 后,该车辆无论发生任何事宜,包括债权、债务、交通事故、违章等都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按手印后成立并生效,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不得反悔。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中证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篇:摩托车分销协议书

摩 托 车 分 销 协 议 书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中国 台州

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代理商):(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丙方(分销商):(以下简称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原则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签订,三方必须严格遵守。

债权债务

第二条 甲方讲货物销售给乙方、乙方再将货物分销给丙方,双方按照甲方建议销售货物。因甲乙之间《销

售合同协议》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与丙方无关,因乙方、丙方之间签订的任何协议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第三条 本协议履行期间及期满后,乙方、丙方为销售管理产品而发生的广告费、促销费等任何费用,凡事

先未与甲方另行签订书面盖章的有效协议的,均为乙方、丙方行为,甲方不予担负。

第四条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丙方不得向甲方销售人员个人支付或借付现金等款项。如有损失,甲方

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区域

第五条 甲方、乙方授权丙方为省市县镇(乡)的摩托车指定中终端销售经销商。

第六条 协议期限内丙方销售摩托车台。

三方权利及义务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为乙方、丙方提供常规的促销活动及相关的赠品等销售支持。

2、监督乙方在销售区域内进行的销售活动,否则有权按与乙方达成的协议对乙方进行处罚。

3、甲方指定区域市场的指导零售价。

4、甲方售后服务网络及时跟进,为该区域内的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保持销售网络通畅,积极配合甲方销售,努力完成协议销售目标。

2、配合专职人员负责

3、应在区域积极从事销售活动,不断巩固分销网络。乙方在特殊情况下需超上述区域从事

销售活动的,当乙方发生跨区销售(包括跨区项目和普通跨区销售)时,即应当事先向甲方进行书面报备和沟通说明。

4、对丙方价格调整、售后保障、样品车/保障车处理等方面积极进行确认处理。

5、在货源和价格方面对丙方重点支持。保证货源供应,完善货物配送服务体制。

6、若丙方是承担“家电下乡”活动的销售网点,乙方应予以配合甲、丙方做好宣传、推广、服务等

方面的要求。

第九条 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丙方在

2、丙方在经营过程中,按甲方要求摆放样本、布置终端,并保持展台清洁干净,以维持品牌形象。

3、维护甲方公司和产品声誉及形象、不得有任何诋毁甲方品牌、有损于甲方利益的宣传和行为。

4、积极配合甲方产品的推广,努力完成协议目标销售

5、从乙方进货,才能享受乙方提供的各项协议承诺,如被发现从非乙方处进货,则不再享受乙方提供的各项协议承诺中的优惠条件和奖励。

6、可享受甲方常规的促销活动,享受相关赠品、广告等销售支持。具体方案由甲方决定并事先通知乙方、丙方。

7、丙方单次采购量达到台由乙方为丙方提供免费配送,未达标准,乙、丙双方协商配送方案。

8、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销售,丙方在特殊情况下需超上诉区域从事情销售活动的,当丙方发生跨区销售(包括跨区项目和普通跨区销售)时,即应当事先向乙方及甲方进行书面报备和沟通说明。

9、丙方若是承担“家电下乡”活动的销售网点,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按‘“家电下乡”活动组织部门的要求,配置设备、安排人员,具备上网、录入信息等能力,保证将销售信息及时、正确的录入信息系统。

(2)、在销售活动中,遵守甲方在指定产品品种、销售价格、诚信和服务等方面的要求,配合甲方做好“家电下乡”活动的宣传、推广。

(3)、丙方应针对“家电下乡”活动进一步完善销售、送货上门、免费安装、使用辅导、售后服务等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对“家电下乡”活动优惠对象及广大摩托车用户的服务质量。

(4)、丙方应接受当地“家电下乡”活动组织部门和甲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汇报工作动态,配合解决在活动中补贴对象遇到的各类问题并提供合理化建设。

(5)、在“家电下乡”活动展开过程中,丙方应自觉、自律,严格按规定销售产品和录入信息,尽心服务农村消费者,严禁弄虚作假、骗补窜货等行为,若丙方为受到举报投诉,甲方有权配合当地活动组织部门对丙方进行查处和处罚,并取消销售产品的资格。

保守秘密

第十条任何一方从对方获取的所有商业、技术信息都应向协议以外第四方严格保密,且该义务在本协议

终止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本协议的变更、解除

第十一条本协议的变更、解除需建立在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除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或国家

法律的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解除,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争议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丙三方都同意将交合

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协议效力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本协议须经甲乙丙三方盖章始得生效。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有效期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它约定: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代表签字:

第四篇:机动车买卖协议书

合同编号:

签约地址: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目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二手车买卖和完成其它服务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当事人及车辆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 □□□□□□□□―□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二、乙方基本情况:

1、单位代码证号 □□□□□□□□―□ 经办人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2、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三、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牌号 沪 车辆类别

厂牌型号 颜 色

初次登记时间 登记证号

发动机号码 车架号码

行使里程 km 使用年限至 年 月 日

车辆年检签证有效期至 年 月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号 (征税、免税)。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缴付截止期

车辆养路费交讫截止期 年 月(证号 )

车辆保险险种 1 2 3 4

保险有效期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配置

其它情况

第三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其中包含车辆、备胎以及 等款项。

过户手续费约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由 方负责(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支付)。

第四条 定金和价款的支付、过户手续、车辆交付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时,按车价款 %人民币 元(大写 元)作为定金支付给甲方。

2、 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拾日内,将本车办理(过户□/转籍□)所需的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交付给 方,由 方负责办理手续; 方为二手车经营单位时,由 方负责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3、自过户、转籍手续完成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车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支付方式(现金□/转帐□)。

4、自甲方收到全部车价款之日起 日内,应将过户、转籍后的有关证件及车辆交给乙方;同时, 方支付清 方过户手续费。

第五条 双方的责任

1、甲方应承诺出卖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和各类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应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2、甲方属二手车经营企业的,还应向乙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3、乙方应了解、确认买受车辆能在落籍所在地办理落籍手续。

4、双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转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甲方违约的,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乙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2、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乙方应按延期天数每天人民币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 延期交付的违约方应按延期交付天数每天人民币 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延误期内的风险责任。

4、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本合同解除,甲方应无条件接受退回的车辆并退回乙方全部车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5、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出卖车辆价款 %(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并继续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

6、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本合同解除,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甲方相应经济损失。

7、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4款,致使出让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给守约方,守约方另有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 风险承担

二手车交易及办理过户、转籍手续过程中约定车辆保管责任的,风险责任由车辆保管人承担;未约定车辆保管责任的,风险责任由车辆使用人承担。

第八条 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按以下第( )项解决。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它

1、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2、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提供的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和二手车交易市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甲 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自然人:(签章)

开户银行:

帐 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 方: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自然人:(签章)

开户银行:

帐 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五篇:机动车买卖协议书

摘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车辆登记是准予上道行驶的行政管理措施,非所有权登记。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以占有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公示方式存在很多弊端,建议人大常委会尽快做出立法解释。

关键词: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建议立法

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机动车保险合同案件及有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均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决定着当事人对车辆风险的承担或利益的得失。而对机动车买卖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理论与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买卖双方当事人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后,车辆所有权方为转移。第二种意见认为:车辆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意见的分歧造成各地的判决结果迥异。

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

一、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登记的性质为准予上道行驶登记。

XX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亦规定了已经注册的登记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所有权转移证明的证明、凭证。以此规定表明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是不以注册登记为条件的,恰恰相反机动车准予上道行驶登记需提交所有权转移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在先,上道行驶登记在后。

事实上XX年6月,《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就确认根据现行机动车机动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与机动车上道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现行的车辆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二、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以交付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

机动车在民法上是动产的一种。目前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汽车的买卖中所有权何时转移没有特殊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条规定,表明财产(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依合同法,所谓买卖合同就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完全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同。该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目前的法律涉及动产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两项:一是海商法,二是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用航空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对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做出了更为明确的答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XX年4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关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请示》。该请示中涉及的案件大致情节是: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前,被告就其所有的汽车与第三人达成了买卖协议,并且在第三人支付款项后将汽车交付给第三人,虽然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但第三人接受该车后在工商管理的汽车交易市场上办理了交易手续,并将该车投入运营,原告起诉后,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扣押被告以卖掉的汽车。对法院是否可以对该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被告与第三人就该车达成了买卖协议并且被告交付了车辆,但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买卖行为无效,车辆仍属于被告所有,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措施有道理,法院应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目前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车辆管理部门的登记是机动车买卖行为生效的必然条件,既然被告收受了第三人支付的车款并将汽车交付给第三人,该车的财产所有权应当已转移到第三人,如果法院扣押第三人的汽车,就属于扣押案外人的财产,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法院不应当支持原告的财产保全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答复: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后才能做出规定,但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王治平在《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指出:虽然法研[XX]121号认为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但由于请示中涉及的案件并没有特殊性,因而发研[XX]121号的结论并非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则是对当事人约定认可,该批复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故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和《批复》的精神,我们认为: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以交付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

三、澄清一些模糊的认识

机动车买卖的登记过户为生效要件,未登记过户的买卖行为,合同未生效,车辆所有权的没有转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即持这种观点。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处所称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债权与物权是民法中反映财产关系的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是从不同角度对财产关系的折射。物权反映了静的财产关系,债权反映着商品的交换关系。因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是涉及产权变动的民事基本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1条第七款的规定,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仅是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特别规定。没有法律约束力,故我们认为在法律作出规定以前,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

四、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尽快立法或作出立法解释。

目前对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间讨论较多,而对机动车所有权以何种方式作为公示方式更科学、更合理讨论较少,对前者研究关系到现有问题的解决,对后者的讨论则有利于立法者今后立法的参考。我们认为:

(一)在民法上机动车是动产,但并非一般动产具有特殊性。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仅关系到机动车车身灭失风险的转移更为主要的是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车身是一种危险源,随时能给他人带来人身财产的损害。在发生损害时,涉及到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般动产所不具有的特点。机动车作为一种危险源,国家有责任掌握其所有权状况。以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在连环购车合同中,车辆已交付,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该车发生交通肇事;在审理时会涉及到买卖合同是成立或有效认定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和审理的难度。

(二)现在不动产(主要是房屋)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已经被人们普遍接受,作为动产的汽车有时其价值并不亚于一般房屋的价值,以占有作为公示方式缺乏社会公信力。

(三)在人们较为普遍的认识中,机动车行车证是一种所有权凭证过户手续是一种变更所有权的登记。虽然这是对法律的一种误解,但其影响会长期普遍存在,我们认为有必要以登记作为机动车所有权公示方式。

基于以上原因,建议有关机关、专家、学者对机动车所有权以何种公示方式更科学与合理进行多方面的进一步研究,尽快做出立法解释。

第六篇:机动车买卖协议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提示:本合同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旧机动车买卖交易。签订合同前,当事人请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并根据自身情况如实填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旧机动车买卖的有关事宜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注:批量交易车辆请填写合同附件)

车主名称:___________;号牌号码:__________;厂牌型号:________;养路费缴付有效期至________;初次登记日期:______;行驶公里数:___________。

车辆使用性质:□客运、□货运、□出租、□租赁、□非营运、□其他。

车辆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车辆成交价格及交验车

车辆成交价格为(不含税费)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为□买方负责、□卖方负责、□___________

买方应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_(地点)同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自验收、审验无误起_______日内向卖方支付车价款。

卖方应在收到车价款后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并在______日内协助买方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注:双方约定分期付款的,可就付款时间及车辆交付等问题在第六条中约定。)

相关文件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证明、税讫证明、车辆年检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___________。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1.卖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该车符合相关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卖方应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3.买方应按约定时间、地点与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相关文件,并按约定支付车价款。

4.卖方收取车价款后,应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5.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使用发生的问题由___________负责。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卖方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车价款的,应每日按未交车价款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卖方未按约定交付车辆及相关文件的,应每日按车价款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4.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第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或按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提起仲裁。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三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备案部门一份。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买方(章):______卖方(章):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证照号码:________证照号码: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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