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律实践报告(合集)

时间:2022-10-14 01:21:54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1114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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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大学生法院实践报告

我于XX年1月末至2月初在家乡唐朝侗寨进行寒假社会实践,组织唐朝地方文化传承发扬侗族戏曲文化,并于1月31日举办唐朝XX年春节文艺晚会。后于2月1日组织带唐朝文艺队往唐朝寨之归滚寨举行“为也”的文化交流活动。现将本人组织的“新春为也”实践活动总结汇报如下:

唐朝侗寨是一个地处湘黔桂三省交界侗乡腹地之偏远高寒山区中的古侗寨,自古是侗乡一个重要关道,有“唐朝古道”之说,居住着1300多户侗族、苗族人家近5000人,为侗乡人口密度最大的村寨之一。唐朝侗寨自古以来民族和谐,文化繁荣,侗族歌舞源远流长,戏曲文化灿烂,并盛产文艺能人,历史上曾扬名百里侗乡,被史书记载“千户唐朝”,民间流传“千户唐朝”之说。

唐朝侗族民歌中,有侗族大歌、侗族长歌(又称侗族河边情歌)、侗族山歌、侗族琵琶歌、耶歌、侗族笛子歌、礼俗歌、劳动歌、儿歌等等,另有芦笙踩堂、芦笙曲、侗族戏曲,可谓品种齐全,琳琅满目,涵盖侗族文化之精华于一体。

唐朝侗族戏曲自古有名。自从侗戏流传入唐(光绪十年,即公元1875年)以来,唐朝侗戏班代代相传,多出能人,每届戏班都颇受大众欢迎,美名响誉百里侗乡。20世纪90年代以前,唐朝地方有7个戏班,即大寨戏班、上楼戏班、中楼戏班、下楼戏班、知了戏班、归滚戏班、良拜戏班,90年代后,三楼戏班与大寨戏班合并为大寨戏班,更名为“唐朝文艺队”。唐朝大寨80年代经历一场火灾后兴修大寨戏台(1992年新修,XX年维修),一直以来大力发展侗戏。十年间,唐朝大寨戏班走遍周边黔桂边境数十个侗寨进行“为也”(侗音weex yeek)演出(黔东南黎平的`中潮区黄堡wangcbuc、田坝头gaosbianv、林掌ullemc、山兰sanhlanc、兴隆nanldongl、金田湾、湖南的大坝dalbal、gaosjeenx等寨)不下一百场,场场赢得xxxx。唐朝大寨文艺队为侗族戏曲文化宣传、发扬和发展作出了贡献,也赢得了黎平东部、湖南南部、桂北三江侗族自治县西北各寨人民的一致好评和普遍赞誉。

在唐朝大寨,侗戏的老祖宗在侗族杨家(清代的杨凤元为第一代侗戏师傅),随后各楼都出现戏班,各戏班又产生几位师傅。通过笔者社会调查,如今唐朝文艺队侗戏师傅为上楼的公杨念(杨定藩)、甫杨念(杨庆益)、公杨可(杨庆怀)、中楼的公仕美(杨财宝,已故)、下楼的阳甫果、阳甫求、公绍兰(龙云光)、甫绍兰(龙群升)、甫清云(杨日光)等人。侗戏班(文艺队)乐器队为甫杨娅、甫兰利、阳甫姑、阳甫满,男演员为甫岁凤、杨甫妮、甫杨氏、阳增玉、阳甫聪、杨甫念、阳甫刷、杨平山、杨甫慧、杨甫拥军(侗戏演员兼琵琶歌大师)等,女演员为杨奶凯、杨奶可、吴奶雨清、吴奶映利、吴奶锦洋、杨计群、吴群众等人。过去三楼戏班各届演员合起来一百多人,加上良拜、知了、归滚戏班,总数不下200人。

队伍庞大,演艺精湛,业绩辉煌。可以说,唐朝侗寨在侗戏方面一直很繁荣,发展势头良好。但到新世纪,伴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唐朝寨实现两通(通电、通公路)以后,尤其XX年唐朝山林公路改修四级路后,唐朝地方越来越多的青年、中年选择外出打工(多数下广东),村里学习传统侗歌、侗戏的人越来越少。原来的大寨戏班演员(1998届,即现届戏班)也从XX年开始停练、停演、停唱,多数演员下广东打工,成家立业,无心表演和组织,或碍于一些非议,许多文艺才子才女被困窘的显示生活淹没xxxx。

为侗戏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保存和发扬,增强人们在现代化工业社会中的民族意识、群族记忆和民族文化关怀意识,为复兴唐朝侗戏文化,为加强村寨民族文化交流,促进文化的发展,恢复唐朝大寨当年情景,也为充分发挥唐朝大寨盛产文艺能人、文化资源丰富的优势,以带动唐朝地方经济发展,笔者特意利用这个珍贵的寒假时间,将唐朝文艺队所有成员召集起来,趁新春佳节众人打工回家过年之机,在唐朝迎春节文艺晚会之后组织唐朝文艺队于2月1日往唐朝寨之归滚寨举行“为也”的文化交流活动。

“为也”(侗语称weex yeek,唐朝土语称/wε31 xhε354/)活动是侗族地区特有的文化习俗,是基于侗族社会传统“款”文化之上的民间村寨文化、情感交流方式。在侗族地区,从形式和内容分,有民歌“为也”、戏曲“为也”、芦笙“为也”、斗牛“为也”、篮球赛“为也”等等方式。

村寨之间“为也”既是村寨情感交流,加强村寨沟通和团结,又是地域文化差异的村寨的文化交流、互相学习,彼此增进了解,发展自己村寨传统文化。唐朝侗寨就是因为在“为也”文化方面表现突出,尤其以侗戏“为也”、民歌“为也”繁荣为由著称于侗乡。

XX年新春侗族戏曲“为也”归滚。

寨晚会由笔者组织和主持,总共分两部分:一部分是侗戏演出,曲目是《助郎娘妹》全剧和《毛红与玉英》选段(从“毛红与玉英玩山对歌、相识相恋”到“媒婆与爪半凯说媒、敛财”)。演员全部是1998届,年龄在30-40岁之间。片段用时190分钟;另一部分是青少年学生现代歌舞表演和民歌演唱,含文艺队老牌经典花扇舞《采茶舞曲》和侗族大歌《五月蝉歌》《高山井水》两首。该部分主要是为展现唐朝文艺新人风采,让他们多学侗族文艺文化,耳濡目染,慢慢成长为唐朝侗戏文艺队新一代。该部分用时30分钟。整个晚会用时220分钟。

在组织老届戏班演员往归滚寨“为也”过程中,笔者观察到几个现象:

1、闻听大寨要到归滚寨“为也”唱戏,归滚寨、知了寨、良拜寨许多文艺爱好人士纷纷自发组织侗戏“为也”、芦笙“为也”、举办芦笙比赛、举行斗牛活动,丰富乡村文化生活,活跃民族村寨文化;

2、许多人闻听要唱戏闹元宵,十分兴奋,十分支持组织者和老演员演出,并为组织者提供所需的帮助;

3、老演员中多数热心不减,兴趣颇浓,自主克服种种困难、陈旧观念束缚,前来商议、排练、预演,积极配合组织者工作;

4、通过与老演员交流调查,了解到演员们不仅在侗戏方面表现优秀,而且在乐器演奏、侗歌演唱等方面有所造诣。每个演员都是才华横溢。

6、归滚寨民看戏十分专注,人们在看戏中再次体验了昔日侗族戏曲文化的魅力。同时,这也表明了侗族人民当年的侗戏情结并未有一丝减少。这对我们今后继续发扬、发展侗戏文化,还有“为也”文化的继续非常有利。

笔者开始这项实践活动于XX年1月27日,当天完成所有的联系任务;28日。侗戏班子集中于大寨戏台,商议剧目和选段;29日晚于大寨戏台温习、排练;30日晚预演;31日晚正式演出。2月1日收尾。

通过本次社会实践,我从收获、效果两方面来归纳总结,并谈谈心得:

从收获来看:

1、成功举办一个民族村寨的新春文化交流晚会,活跃了村寨文化,为家乡送上了一个美好的节日礼物,成为家乡人民最真的一份子和亲切的朋友,得到了家乡父老的喜爱和孩子们的拥戴。

2、侗戏的恢复让我从中也学会了一些传统民歌戏曲,同时也自学了侗戏的二胡曲,这些都让我更好地理解侗戏文化的精髓和精神的内核,让我更加生动地感受自己民族的脉搏跳动,感受民间文化的魅力,感受田间地头文化的生动和如此的贴切人生。

3、在看戏过程中,我更深刻地理解了侗族人民的民族审美心理特点和理想追求。同时更加懂得了怎么样才能创造出适合侗族审美心理的文艺作品;

4、在本次社会实践中,我搜集到了不少珍贵的第一手资料,为将来事业发展做了相关准备。

5、在整个社会实践中,我更加真实地反观了自己民族的处境,更加明白了我对于我的民族该做哪些努力,我的民族的未来出路有了更多的认识。

从效果上来看:

1、最为主要和最为明显的是――文化的复苏。侗戏的恢复是重要的。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要有文化的存在和运转。让侗戏恢复起来就是最关键的一步。接下来的工作主要是对侗戏的发扬和发展。

2、在文化复苏的基础上,民族主体对自我民族心理与文化的认同得到强化,文化的自觉将得到更进一步的加强,即更为主动。

3、在文化复苏的基础上,民众对文艺的关注得到强化,这对抵御现代不良风气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人们可以在自己生活空间中让文艺占有一定位置。

4、当然,此次实践也有一些不足,比如唐朝经济的限制带来晚会设备的不足,当地一些陈旧保守的落后观念仍然存在于人们脑中,影响人们的行动,从而带来文化复苏的可能性减小,给唐朝文化复兴带来困难。

总之,此次社会实践非常有意义。本着对自己民族的热爱和对文艺的热爱,就自己专业所需,我发挥了自己优势,即是锻炼自己,也是造福民族、家乡。我将继续努力,不断成长为祖国、民族需要的人。

第二篇:国家开放大学法律社会实践报告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xx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xx市中兴建筑公司、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xx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xx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1年5月被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2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02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xx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xx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xx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01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01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xx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xx市xx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a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02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a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01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02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02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02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xx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

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xx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

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第三篇:大学生法院实践报告

夏日里长长的暑期激起了我要在暑假参加社会实践的决心其实自己老早就有这种想法了我想依靠自己的双手和大脑来赚取自己所需的生活费,当然更多的是想通过亲身体验社会实践让我自己更进一步了解和认知这个社会,以前总是在爸妈的庇护下长大不知外界社会如何现实。我也希望自己能在这次实践中增长见识,更为重要的是想检验一下自己是否能够融入这个社会的大家庭并想通过社会实践,找出自己在社会中存在的差距,临近放暑假的时候,我们班开完班会,班长给我们每一个人发了一张大学生暑期实践活动登记表,要求我们利用暑期的时间投身到社会中去,目的是要我们从现在开始积累社会经验,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是学校教育向课堂外的一种延伸也是推进素质教育进程的重要手段,可以有助于大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同时实践也是大学生学习知识锻炼才干的有效途径更是大学生回报社会的一种良好形式。

拿到实践活动登记表的我们兴奋不已,纷纷参与讨论暑假该干什么,有的说去大城市里打一个月的工,他们说这样才叫真正的进入了社会能更快的了解并认知社会,有的说去当家教,这样也可以过一把当老师的瘾同时也可以巩固自己的知识,大家都显现出空前的积极性,其实我们早就对学姐学长们能够利用学习之余的时间去做兼职佩服的五体投地。

首先是找工作。由于社会上有有人利用学生求职心切的心理发布虚假广告骗人骗钱的传言,开始时我选择了一家正规的中介中心注册,这样就可以免去受骗的后顾之忧。本以为暑期工作会非常好找,可一连等了好几天都没有合适的工作,不是单位要求是毕业生就是工作时间跟自己作息时间不符。另外还有一些工作时间长而待遇低的工作也被我排除在外了。

找不到工作的日子里我的心里开始急躁,情绪也变得不稳定,老觉得自己有种想发火的冲动,这时我才明白为什么失业和待业的人情绪那么不稳定。于是自己开始有意识的调理情绪。后来觉得中介信息更新太慢,就去看街上店门前贴的招聘广告,始终也没有合适的。在我开始找工作起的第九天里,终于等到信息再次更新,找到一份加油站里做业务员的工作。至此,我的求职生涯才算告一段落。

紧接着就开始了我的工作。第一天到加油站报到心情是兴奋而忐忑的,兴奋自不必说,忐忑是因为我只有一次的工作经验,也不熟悉加油站的经营方式,更不必说职员的工作范围和要求。在经理简单介绍了我要做的工作后,我就换上工作服开工了。第一次工作,第一次跑业务,一起都是那么陌生,但既然想要经验也就只好硬着头皮上了,反正凡事都有第一次。但理想与现实的差距又一次真实的摆在我面前:第一天我的业务量为“0”!这无疑是一次沉重打击!但我知道这时候退缩是没用的,只有努力去改变这个事实。第二天我期待的第一份订单终于如愿的到手了,我当时是那么激动,但在客人面前我还是克制住了。从此我信心大增,开始虚心向老业务员们请教经验,对自己的方式加以改善,慢慢地我的业务量开始增加,不久也有了自己的一些固定的老客户,他们的支持更给了我莫大的工作动力。虽然到最后仍不能赶上老业务员的水平,但我对自己能做好这份工作有了坚定的信心,对自己的能力有了新的看法,这也是我这次工作得到的最大收获!

工作期间我也曾注意过老板的经营方式,但却不怎么认同。老板也跟我们谈起过他的经历。老板初中学历,初中毕业后就开始经商,他家本来也是做些小买卖,他离开校园后就跟着父亲的方式走,在商场租了个门面做箱包买卖。在做了七八年有了些积蓄后又开起了快餐店,直到现在承包了加油站。或许是思想意识的禁锢,他在乎的只是自己怎么做而不太在乎顾客怎么想,认为自己做的顾客都会喜欢。

在我们这批新业务员工作期间,我们负责的是去外面找客户,让他们到加油站去加油,在同行中我们的优势并不大,这也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我们几个业务员为了能提高业绩就经常去跟客户反馈意见而且对于我们新市场的开发也不利。这里就有了我们业务员跟老板之间看不见的矛盾。老板总希望我们能给他尽量多的交订单,而我们却不能不有自己的打算,一次两次拿到大订单不难办到,只要开发新市场就可以了,但我们必须考虑到我们的现实。想要有进一步的发展就必须要有自己不同于其他人的亮点我想我们必须承认并且接受两代人思想观念之间的差距,单纯作为一个临时的业务员我也应该尊重老板的意见,没有必要去破坏他已有的意愿,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我以前从没接触过如何做生意,因此我的意见也不一定是对的,毕竟没有实践就没有发言权。

通过这次暑期社会实践,我总结了以下几点经验:

一、在社会上要善于与别人沟通。

经过一段时间的寻找工作让我认识更多的人。如何与别人沟通好,这门技术是需要长期的练习。以前工作的机会不多,使我与别人对话时不会应变,会使谈话时有冷场,这是很尴尬的。在欧时力实业公司工作时,因为是服装销售,与别人谈话的时候变多了。如何与顾客沟通,推销服装的款式、颜色、价格与顾客相体配又合适,使顾客接受你的意见和建议。与同事的沟通也同等重要。人在社会中都会融入社会这个团体中,人与人之间合力去做事,使其做事的过程中更加融洽,更事半功倍。别人给你的意见,你要听取、耐心、虚心地接受。

二、在社会中要有自信。

自信不是麻木的自夸,而是对自己的能力做出肯定。在多次的面试中,明白了自信的重要性。你没有社会工作经验没有关系。重要的是你的能力不比别人差。社会工作经验也是积累出来的,没有第一次又何来第二、第三次呢?有自信使你更有活力更有精神。

三、在社会中要克服自己胆怯的心态。

开始放假的时候,知道要打暑期工时,自己就害怕了。自己觉得困难挺多的,自己的社会经验缺乏,学历不足等种种原因使自己觉得很渺小,自己懦弱就这样表露出来。几次的尝试就是为克服自己内心的恐惧。如工作的领班所说的“在社会中你要学会厚脸皮,不怕别人的态度如何的恶劣,也要轻松应付,大胆与人对话,工作时间长了你自然就不怕了。”其实有谁一生下来就什么都会的,小时候天不怕地不怕,尝试过吃了亏就害怕,当你克服心理的障碍,那一切都变得容易解决了。战胜自我,只有征服自己才能征服世界。有勇气面对是关键,如某个名人所说:“勇气通往天堂,怯懦通往地狱。”

四、工作中不断地丰富知识。

知识犹如人体血液。人缺少了血液,身体就会衰弱,人缺少了知识,头脑就要枯竭。我工作中也体会到,因为我们特卖场收款处是用电脑进行,如果电脑停止运作真的会变成一团糟。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因为公司的电脑主管不在,就需要自己解决。正因我在学校学过电脑知识,被人推去对其电脑进行检查。幸好我学的知识用得着,最后才得到解决。

总之,自己不去接触社会就永远不会知道社会的规则,依此类推,任何东西不去接触就永远不会了解它。在学生阶段的我们需要了解的东西太多了,我们不能只靠书本去认识它们,这样的认识太浅薄了,不能算是真正的认识。我们需要尽可能多的去接触这个社会上的东西,俗话说人是社会的主人,我们要享有主人的权力就必须先了解社会,不然的话就很可能会被社会所左右,那样的生活不会幸福安乐的,只会是痛苦和无奈的。

以上即为我本次社会实践的过程和感受。与社会更多的接触会给我们带来更多的认识和启发,多参加社会实践对我们有百益而无害,我是这么认为的。

《大学生法律实践报告(合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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