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实践与调查报告(范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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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20xx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20xx年1月的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20xx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xx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xx年5月作出(20xx)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xx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20xx)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20xx)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0xx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xx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四、调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认为:

(一)交通大队事

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合法性

该东风大货车在101国道主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查是由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翻,车上货物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货车司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隐患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尹某等人无能力自行搬运货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组织清运。当时正值深夜,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运,交通堵塞也不允许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间停留。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为的是保证车载货物少受损失。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行人会带来极大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车上装载的800余只箱子随即散落在道路上。当时现场的紧急情况不允许,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搬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赶赴现场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抢救财产"和"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的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现场是101国道,这条路是首都东北部连接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唯一通道。经我局指挥调度中心测算,当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平均每小时的车流量四,五千辆,每天七至八时的高峰时段,每小时的车流量二,三千辆。当日又赶周末,如果该事故车辆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在当时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比"抢救财产"更为重要。交通大队事故科在时间紧急,车,货整体吊装又失败的不得已情况下,紧急征用车辆,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恢复交通,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现场的行为方式也并无不当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这种行为的具体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实施这种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急情况,受事故直接影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所具备的人力物力条件,来决定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个清理过程是在动态变化之中,其间也常常会发生事先不能预料的情况,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客观需要。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不能仅仅以结果定论,而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在车货整体吊装不能的情况下,紧急征用,调用铲车和自卸车,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情况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可以设想若干个最佳方案可以实现的

经验和教训是事后总结的,指挥和决策是现场最需要的现实的交通执法活动中,交通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经常是为了抢救伤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损坏事故车辆的方式来实现;也常常为了清理因违章超高被卡在桥下阻断交通的大货车,经常采取切割车辆的方式以实现恢复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为的结果来评价行为方式的正确与否,那么将会出现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现场的法定职责后,其所属的交通管理机关确因其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当事人角度看是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对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造成一定的误导,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方式应当有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这种标准应当是法治层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正当地履行了法定职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免受损害。

(三)对清理现场过程中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财物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国家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就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行政侵权通常起源于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行为不产生行政侵权。在此种情况下,国家给予受损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补偿属于行政职责或义务范畴,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当确认为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

交通民警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为了抢救伤者有时会造成事故车辆的二次损坏;有时为了道路畅通,不得不采取解体事故车辆的等方法,这当中都不可避免会给当事人的财产带来损失。对这种损失,交通管理机关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了解,我国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将这种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公共利益受损,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清理的,有过错的当事人还要承担清理费用。如果当事人无过错,行政机关对其遭受的损失,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此案中,原告由于自身过错致使车辆发生故障造成侧翻,使其车载财物遭受损失,清理的过程中再次造成损坏,如前所述是不可避免的;清理后的货物存放在停车场,由于原告方的保管不善和下雨,又使货物发生部分丢失和雨淋,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是多因一果。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承担适当行政补偿。

在当今依法行政,国家强调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法治大环境下,如何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调动最快捷,最科学的人力,物力资源清理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当事人的损失,更合理地兼顾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最大社会效益,是交通管理机关不断思考和总结的一个重要课题。

第二篇:大学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一、实践目的:通过对朝阳的调查反映近年来的发展面貌,从而体现出朝阳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在生活和经济方面取得巨大的进步,为朝阳以后的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政策和经验。并为将来的朝阳发展贡献自己的微薄力量。

二、实践过程:

实践安排:①从报纸、新闻、网上查询资料文件;②走访个别乡镇,调查相关部门; 实践时间:20xx年寒假。

实践地点:朝阳各乡镇及相关部门

社会实践内容:

1、五年来家乡取得的成就和发生的巨大变化:20xx年,我们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依靠全市各族人民,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奋进,埋头苦干,圆满完成了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预计地区生产总值完成446亿元,增长20.2%;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31.6亿元,增长45.1%;国地税收入完成67.7亿元,增长45.8%;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68亿元,增长60%,实现了"奋战三年、再造朝阳"的首战告捷。回顾过去五年,面对国家宏观调控常态化的新形势、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新机遇、又好又快发展的新要求、各种要素制约的新考验,我们朝阳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形势,胜利完成了"十五"计划,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的高起点开局和高质量运行,连续三年在省政府工作指标考评中进入前三名,绘就了朝阳历史崭新的篇章。

2、五年来城乡生态环境发生的变化:

五年来,我们以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为突破口,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迈出了坚实步伐。争创国家环保模范城工作全面展开,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连续两年保持下降态势,空气质量优良率由79%提高到95%。我市还主张还林还草,荒山更是栽上了各种果树,城市的绿化建设更是无以言尽。我市还先后获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国最具魅力金融生态城市、中国和谐可持续发展城市等殊荣。

3、五年来城市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建设情况:新建和完善了44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改扩建医疗服务用房30万平方米,覆盖全市96%以上的街道。市县乡三级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全面提升。

4、五年来农村合作医疗的进展:新农合人均保障标准提高到100元,以村、家庭人口为单位参合率分别达100%和93.5%,25万城镇居民开始享受全民医保。派驻1337位(次)名医进行下乡义诊,4.6万农民群众享受免费医疗服务。

5、五年来人民生活发生了哪些变化:中心城区、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农村非农业人口低保标准分别提高36元、30元和29元。新建农村饮水解困工程436处,彻底结束了重度缺水群众取水远、吃水难的历史。通过项目扶持,有效改善了2万多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就业、社保、扶贫等工作全面完成预定任务,城镇登记失业率下降到4.02%。预计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分别实现10700元、4940元和370亿元,分别增长18.8%、19.6%和16.8%。

6、五年来家乡的教育取得的成就:七是新建九年一贯制寄宿学校17所,新增寄宿学生2.55万名。全部免除了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全部免除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课本费。提高了1.08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补贴标准。全市新建普通高中7所,对原有高中和县级职教中心全部进行了改扩建,基本实现了普通高中教育的城镇化;大力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撤并农村中小学807所,新建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学校78所;新组建了朝阳工程技术学校,职业教育在校生实现倍增;中国民航大学朝阳飞行学院实现招生,朝阳师专迁建一期工程开工建设,教育事业已整体进入全省先进行列。

7、五年来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哪些改变:生活好了,人民的腰包鼓起来了,不会再因为吃不饱穿不暖而发愁了。在这样小康生活的基础上,人们也都开始注重起了精神享受,闲暇的时候打打牌,放长假的时候旅旅游,逛逛街等等一系列非物质的享受。热门的思想变了,他们不再只是追求"面包",而是进入了对快乐生活的追求。

8、家乡养老保险的现状和养老的方式: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标准提高97元,10.3万企业退休人员从中受益。农村非企业退休人员也购买养老保险以保险老年的时候能有个生活保障.

9、五年来人们居住条件改善情况:城镇楼房建设显著增多,城市人口也都搬进了崭新的居民区。在农村,二层小洋房也越来越多,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质的飞跃。

10、城乡业余文化生活变化情况:在城市内,公共健身设施的安装工作已经完成,大量的健身设施都已投入使用。人民公园已经免费向市民开放,而且有更多的公共场所供市民们活动;在农村个乡镇还举办了秧歌表演队,农民朋友们也可以在闲暇的时候出来放松一下。

三、实践结果总结:

改革开放以来,朝阳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不断开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国民经济步入快车道,人民生活蒸蒸日上,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朝阳这个小小的城市在党领导下,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有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从贫困到小康生活,矮平房到高楼大厦,黑白电视变彩电,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除了解决温饱问题,还注重精神生活。

朝阳取得辉煌成就:

1、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产业结构不断优化。

2、农业经济稳步发展,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

3、工业经济迅速崛起,重点产业贡献突出。

4、固定资产投资硕果累累,城市面貌焕然一新。

5、流通市场繁荣活跃,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

6、财政实力显著增强,金融信贷日益活跃。此外,社会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显著,教育事业欣欣向荣,卫生医疗条件显著改善,文化体育事业不断发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加强。我们武平人靠自己勤劳的双手开创出一个美好的新生活。

四、实践总结或体会:

作为一名中专生,这是我进入中专后的第一个假期,而这次的社会实践活动也是我第一次真正地进入社会,靠自己的力量做一点事;第一次尝试在去有意识的完成一个课题;第一次去做一些调查,第一次去做自己不熟悉、不了解的事情;第一次体会大家一起用心,劲往一处使,努力完成调查,分析问题所在,并提出解决方案。

总之,参加这次社会实践,这次实践活动让我体会了很多,深深感受到家乡经济发展的巨大变化以及人们生活的日益优越,更感受到了国家政策的优惠对家乡发展提供良好基础。对于自身,不仅丰富了阅历,增加了经验,还有利于我们树立自己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坚信朝阳的美好前途指日可待。

第三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当代大学生是青年中的一个精英群体,是未来社会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推动“依法治国”方略顺利实施的重要力量。然而近年来,却出现了很多对大学生的批判性评议。这主要是因为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乏和法律素养的不足,经常有违法犯罪的事件发生,甚至有些是震惊全国的恶性犯罪行为。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大学生亟需在学校的正确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方针的基本要求,也是大学生自身成才的迫切需要。本人通过一些网上资料和书本知识、老师课堂法律道德知识的讲述,还有通过问卷,对大学生的一些法律意识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基本情况

根据调查结果,发现在被调查的大学生中,平时对于法律方面报以无所谓态度的是少数,但是大部分重视程度明显不足,多数同学都只报以一般关心,同时他们的总体法律意识也只是一般。重视程度不够,总体意识不强,这就是当代大学生对于法律意识最重要的问题。

1、大学生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

承认自己在法律知识方面有缺失的占了45%,虽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却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知识于实践的占了29%,能够掌握并应用法律的仅有少部分人。被调查的同学中,近80%的人对法律援助仅限于听说过,知道并且了解的人少之又少。

2、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来源

大学生了解法律的渠道多样,其中通过课堂和电视新闻获得法律知识和最新资讯占最大的比例。课本上知识过于局限,过于书面化,没有与实际生活很好的联系,并且课堂上课时有限,学生接受法律知识、受法律氛围的熏陶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大多学生只重视专业课的学习,并不重视基础课。而电视上的,虽然有很强的灵活性,但是专业性不够,甚至有可能还有错误,对接收知识的时间和空间有着很大的限制。

3、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

通过调查可知,76%的人都没有维权的经历。由此可购买,当代大学生维权意识较为淡薄在被问及参加勤工俭学或兼职时是否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只有35%的人选择会签订合同,而绝大部分同学认为没必要或者无所谓。这就表示了大学生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意识,也不知道怎样做才是保护自己应有的权益。在大学生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50%的人会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但是还是有不少的大学生会选择沉默而不是去争取他们的利益,甚至有10%的大学生选择用暴力解决问题,这种情况着实令人担忧。法制宣传日是每年的12月4日,但是只有45。45%的同学知道。这就证明,法制的宣传在各大高校中很不到位,很多高校并没有在12月4日得时候开展相应的法制宣传活动,致使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与法律知识缺失。

4、大学生缺少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决心。

调查发现绝大多数的大学生都抱着一种只要自己遵纪守法,不触犯法律就可以了,只要不做损害社会和集体利益的事情就可以了,抱着一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旁观者心理。当大学生面对生活中的违法乱纪的行为时,40%的人选择用沉默面对,有些人说:我们的力量太薄弱,和他们抗衡那就是以卵击石。生活中,部分大学生缺少维护法律的勇气和责任感。在现实的竞争和压力环境下,一些学生开始变得重实{求实用,趋于以实现自我为中心,对有困难的人缺少同情心、对社会集体缺少责任感。

5、大学生对法律的漠视与不关心。

仅有2%的人会选择去关心和了解一些国家的立法和法律报告,这就导致了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欠缺。接近2%的人对于已经触及到法律的行为熟视无睹,没有判断的能力。30%的大学生不懂得如何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利益,并且保护自己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缺乏的原因

1、大学生自身方面的原因

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只是临考应付,根据部分学生反映法律课程太过于乏味,提不起兴趣去学,都只是在学期末的时候背背相关资料以应付考试,因此大学生缺乏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易产生错误的观点,淡薄法制观念。在调查的过程中,也有一部分大学生反映:法律知识好象真的离我们很远,我们在课堂学到的知识长时间不用,缺少实践,很快也就忘记了。学校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讲述了相关的法律知识。然而,理论却没有经实践考验.他们只是学习一些理论知识,却不懂得如何运用,只是流于形式。

2、教师与学校方面的原因

除了将法律作为专业课来对待的专业,老师一般不会对学生有过高的要求,只要能够不影响课堂秩序就可以了,因此学生也会在私下做自己的事情。有些老师对此也是不以为意。另外,老师每堂课也只是按照自己的大纲进度,讲述基础知识,课堂气氛乏味,使得学生提不起精神去学习。

学校方面关于大学生法律知识方面的课程也只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课时也不多,说明学校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关注不够。另外,高校的法律教育存在着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现象,学生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造成死读书的现象。

三、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措施

1、学生自身意识的提高

学习法律知识对于大学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无论是对于他们将来的工作亦或是生活都息息相关,学生自身应更加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加强大学生自身道德修养,让道德修养与法律同时进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人生追求。现实中有一些偏激的大学生道德方面的问题已经做出很多骇人听闻的事情,所以大学生要努力提高自身道德修养。同时,利用课余时间多了解些法律的相关报道,阅读参考法律书籍,增强自身的知识储备。

2、学校需加强对法律教育的重视

学校开设法律基础课,并予以重视。通过老师的讲授,让每一个学生都知道遇到问题,纠纷应该采取法律措施,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选择沉默或采取暴力手段解决。在课时的内容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需要,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在‘少而精’方面作文章,讲授一些发生在学生周围的案例,提高学生的兴趣,适当的对学习方法进行改革,不仅仅采用老师讲授,还要采用课堂讨论,进行案例分析结合录象等多媒体教学,提高学习积极性。同时根据大学校园发生的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以及反省发生的原因,同时适当的进行教育改革,把法律教学作为必修课,让每个学子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多组织专家讲座,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开展一些主题鲜明的法制演讲、辩论赛、讨论会、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活动,以及旁听一些典型案件的庭审,使学生能在自主参与、身临其境中耳濡目染中得到教育和启迪;多组织学生参加与法律有关的活动,让大学生从实际中获得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而且实际生活中获得的法律知识比从课堂中学到的产生的效果会更好。

尽量给学生提供实践的平台,让他们展示自己的才华,增加对法律知识的认识。

3、开设法律咨询室并进行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开设法律咨询室,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服务,专门负责学生的咨询预约接待工作,同时适当安排专业教师为学生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校外主体的侵犯时,可以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为学生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正确引导。解答学生关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加强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宣传和教育作用,引导学生遵纪守法。同时,通过与学生违纪申诉制度相联系,协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缓解各种校内矛盾。

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可以推进高校依法治校的进程,尤其要对学生工作管理干部、专职辅导员、兼职班主任和主要学生干部进行重点培训。

开展法律知识交流会,解读校园法规,交流学法心得,开展法律答疑,分析典型案例,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其中通过加强对法学专业社团的指导,通过社团活动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教育是一个很重要的途径。

建立网络,高校法律咨询室应安排机构成员联系挂点院系,建立专业教师联系班级,各级学生会、班级设立法制委员的制度,在全校形成法律学习、宣传、应用的网络。协助学校各级党团组织开展法律普及教育工作。

第四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一、导言

20xx年起,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大量企业出现了歇业和倒闭的结果,导致就业压力增大,特别是农民工就业面临近更大的挑战,相当数量的农民工选择了返乡。农民工转移难,就业难的状况,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困扰农民收入增加,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一大难题。针对此问题,我们在本校针对来自农村的学生,采用一对一谈话的方式对其当地农民就业问题展开调查。

调查对象:本校来自农村的学生。

调查地点:

调查经过:我们通过询问方式对来自农村的学生一对一谈话,询问有关问题。

二、正文

经过调查发现返乡农民工存在以下几方面特点:

1、从农民工的返乡情况看,一是农民工群体庞大。二是农民工返乡后大量滞留。三是返乡时间提前。

2、从返乡农民工的结构看,一是返乡农民工男性多于女性。二是高年龄段的返乡农民工成主体,29岁以下占总数的27.6%,30到40岁占31.2%,40岁以上占总数的41.2%。三是低文化程度的返乡农民工明显较多,返乡农民工小学及以下学历占37.3%,初中40.9%,高中及以上占21.8%。

3、从返乡农民工的影响看,一是影响了农民收入增长。其次,影响农村消费市场的开拓。第三,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农民工失去工作、收入减少,这本身就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而且,不少农民工在心理上已经认同了城市工人的身份,返回家乡后可能因为缺乏必要的农业生产技能和无法重新适应农村生活而产生失落情绪、出现各种问题,进而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而制约农民工就业的因素主要有:

第一,国际上对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口下降,出口生产企业订单减少,企业遭遇困难,不得不裁员,被解雇的农民工大部分选择返乡。长期以来,中国被称为“世界制造工厂”,而从事加工制造的劳动力供给中以农民工为主。中国大多数企业是加工制造业,因此,我国经济的对外依存度很高。全球经济环境的变化给我国经济运行带来巨大压力,这也是导致我国大量农民工失去工作的原因。

第二,有很大一部分农民工选择工地等需要体力活的工作,然而受楼市低迷影响,建筑业、搬运业等务工的民工大都失业返乡。

第三,现代企业对当代农民工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现代化大潮中,随着社会对经济发展要求的逐步提高,传统那种只靠力气吃饭的“旧式农民工”已经无法适应现代企业的技术要求和管理理念。由于农民工大部分文化素质偏低,技术能力较差,无法快速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出现了“有人没活干,有活没人干”的尴尬局面。所以,农民工的自身素质和就业技能成为影响其就业的重要内在因素。

第四,受自身能力及文化素质的制约,不少农民工的工资较为低下,由于物价上涨,尤其是医疗成本、教育成本和住房成本等的上涨,导致农民工生活成本成倍增长,除去生活开支后,其实际收入增长十分有限,生活水平改善并不大。受待遇低下的打击,不少民工在城里居无定所,职业稳定性差,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生活压力加大,萌发回乡念头。

第五,受惠农支农政策影响,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提高,面对就业压力,许多农民工选择返乡从事农业。还有一些农民工经过数年拼搏,积累了一定规模的资金,掌握了一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重返家乡进行二次创业。

第六,就业供求信息不对称。他们获取就业信息的主要渠道是通过朋友或熟人介绍,很少参加招聘会或者上网搜索有关招工信息。但是在当今信息社会,大量用人单位要么在网上发布人才需求信息,要么在大中型城市组织专场招聘会。这种招聘途径和农村的现实状况很不对称,以至出现了有些用人单位招不到符合自己需求的人,而大量待业农民工却无法获知相关的招聘信息。

第七,政府及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就业服务水平 。由于长期以来,政府及社会中介人才机构中介服务,诸如就业培训、职业介绍、供需见面会等,多聚焦于本地本市居民,或者有大学以上学历者,所以,大量高中以下学历的外籍农民工群体,其就业指导问题一直被忽略。

第八,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缺乏。近年来,我国在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仍显不足,大多数农民工依然无法享受到基本社会保障。

三、对策与建议

1、建立农民工就业促进组织,达到就业供求平衡机制。城镇人员失业以后可以在社会保险机构或相关的部门进行登记,也可以找工会等组织寻求再就业;大学生群体就业中也有相关的学校、教育机构等部门进行就业促进;而农民工失业以后不但享受不了各种保障,即使再就业也是十分困难的。

2、政府做好“红娘”,促进农民工就业。政府以其特殊地位组织有关用人单位直接到劳务输出大的地区进行面对面的招聘,直接挑选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劳动力;另外,各级政府或民政部门可以带领农民工参与到县、市乃至区组织的各种招聘会,为农民工就业牵线搭桥。

3、健全人才中介服务平台 。进一步健全劳动力中介服务机构信息披露机制,形成企业与当地就业服务机构信息的强制报送,将岗位需求信息统一梳理至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并及时发布,供择业农民工参考。

4、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服务体系。劳动力流出地政府要大力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信息渠道,免费为外出就业的农民发放相关资料,提供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劳动力流入地政府就业服务机构要普遍向农民工开放,免费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等基本服务,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收集岗位信息,开发针对农民工的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5、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完善工会组织,使农民工可以通过集体谈判以及组织化的渠道表达意愿、维护合法权益;要建立面向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制度,并严格执行《劳动法》;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职业中介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为幌子骗取农民工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结语

有效解决农民工就业的问题,应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的原则,把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就业共同谋划,纳入各级政府保增长、促就业、保稳定的工作大局。经济上同报酬,政治上同权同责,享有平等的待遇和权益。清理整理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切实改善他们的就业环境。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既定方针不动摇,既要积极引导农民工进城务工,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城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就近转移就业,确保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实现充分就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总之,有效解决农民工就业问题,短期内应依靠国家和地方经济刺激计划,长远主要通过以破解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为主要内容的体制机制改革,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推动城市化进城,让大量的农民彻底脱离土地,进入城镇安居乐业才是治本之策。

第五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学校,是学习的乐园,成才的摇蓝。拥有三千余名学生的人民路学校,校园的环境真是太美丽了!走进校门,首先映入眼帘的是软绵绵、绿茸茸、翠色欲滴的草坪;往前走,“希望楼”巍然屹立,是那么端庄高大;楼前两旁的塔柏,迎风斗雪,苍翠挺拔,花圃里的奇花异草,姹紫嫣红,芳香四溢;南北教学楼前,那一排排梧桐树,绿荫似伞,高大伟岸,好像守卫在校园里的哨兵。学校里处处欢声笑语,书声琅琅。学生们在这里无忧无虑地学习,茁壮成长。

但就在这环境优美,洒满阳光的校园里,我却发现学校周围环境,对同学们的学习影响越来越大。“五・一”放假期间,我专门做了一次有意义的环保调查。

经过调查,找到了影响校园环境的几个污染源:①学校和南边的河东剧院,北边的水利局等单位,就有四个高大的烟囱,一到冬天,黑色、黄色的浓烟滚滚升腾,笼罩在校园的上空,学校到处不时地落下雨点般的烟尘,造成学校环境空气的严重污染;②与学校仅隔一条街的西南方,是个垃圾中转场,这个垃圾场,集中了红旗东街、人民南路和河东广场附近的所有机关、团体和市民的生产、生活垃圾。夏天,苍蝇、蚊子满天飞,发霉、腐烂的物品,释放出各种异味,臭气熏天;刮风天,五颜六色的废纸、塑料薄膜,随风飘舞,挂在学校附近的大、小树杈上,看起来大煞风景;③河东广场和学校仅一墙之隔,运城市、盐湖区各种大型集会、游行、活动,都要在这里举行,经常是爆竹声、礼炮声,“咚啦”响个不停;高音喇叭的刺耳吼叫声,不绝于耳。各种嘈杂的声音,袭扰着校园的上空,同学们常常竖起耳朵,也听不清楚老师的讲课;④学校位于繁华闹市的人民路,校门前整日各种车辆南来北往,川流不息。每当车辆疾驰过后,腾空而起一阵烟雾,汽车排放的废气,随烟雾冲向校园,严重地污染到校园的空气。

根据调查的情况,我又在网上、图书馆查阅了有关资料,知道了空气中n2为98.08%,o2为xx年儿童和学校周围居民的身心健康,尽快将集中供暖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取消各单位污染环境的采暖锅炉,或者对各单位的锅炉进行科学改造,使之成为环保锅炉;②城建局应对学校附近的垃圾场,迁到郊区人烟稀少的偏僻地方,并建立垃圾合理利用的处理工厂,变废为宝,造福人类;③交通警察应加强对车辆的管理,让车辆经过学校路段时,要减速行驶,不要鸣放高音喇叭;④建议有关部门的各种集会、游行、大型活动,如必须举行,最好安排在“双休日”,不要滥放爆竹、礼炮,高音喇叭要适当控制音量;⑤环境保护部门,应大力加强环保知识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

全面奔小康,环保不能忘。我相信:不久的明天,人民路学校的上空,将是一片蔚蓝;校园的空气,一定会清澈新鲜;周边的环境,一定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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