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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当代大学生是青年中的一个精英群体,是未来社会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推动“依法治国”方略顺利实施的重要力量。然而近年来,却出现了很多对大学生的批判性评议。这主要是因为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乏和法律素养的不足,经常有违法犯罪的事件发生,甚至有些是震惊全国的恶性犯罪行为。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大学生亟需在学校的正确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方针的基本要求,也是大学生自身成才的迫切需要。本人通过一些网上资料和书本知识、老师课堂法律道德知识的讲述,还有通过问卷,对大学生的一些法律意识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基本情况
根据调查结果,发现在被调查的大学生中,平时对于法律方面报以无所谓态度的是少数,但是大部分重视程度明显不足,多数同学都只报以一般关心,同时他们的总体法律意识也只是一般。重视程度不够,总体意识不强,这就是当代大学生对于法律意识最重要的问题。
1、大学生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
承认自己在法律知识方面有缺失的占了45%,虽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却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知识于实践的占了29%,能够掌握并应用法律的仅有少部分人。被调查的同学中,近80%的人对法律援助仅限于听说过,知道并且了解的人少之又少。
2、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来源
大学生了解法律的渠道多样,其中通过课堂和电视新闻获得法律知识和最新资讯占最大的比例。课本上知识过于局限,过于书面化,没有与实际生活很好的联系,并且课堂上课时有限,学生接受法律知识、受法律氛围的熏陶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大多学生只重视专业课的学习,并不重视基础课。而电视上的,虽然有很强的灵活性,但是专业性不够,甚至有可能还有错误,对接收知识的时间和空间有着很大的限制。
3、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
通过调查可知,76%的人都没有维权的经历。由此可购买,当代大学生维权意识较为淡薄在被问及参加勤工俭学或兼职时是否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只有35%的人选择会签订合同,而绝大部分同学认为没必要或者无所谓。这就表示了大学生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意识,也不知道怎样做才是保护自己应有的权益。在大学生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有50%的人会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但是还是有不少的大学生会选择沉默而不是去争取他们的利益,甚至有10%的大学生选择用暴力解决问题,这种情况着实令人担忧。法制宣传日是每年的12月4日,但是只有45。45%的同学知道。这就证明,法制的宣传在各大高校中很不到位,很多高校并没有在12月4日得时候开展相应的法制宣传活动,致使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淡薄与法律知识缺失。
4、大学生缺少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决心。
调查发现绝大多数的大学生都抱着一种只要自己遵纪守法,不触犯法律就可以了,只要不做损害社会和集体利益的事情就可以了,抱着一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旁观者心理。当大学生面对生活中的违法乱纪的行为时,40%的人选择用沉默面对,有些人说:我们的力量太薄弱,和他们抗衡那就是以卵击石。生活中,部分大学生缺少维护法律的勇气和责任感。在现实的竞争和压力环境下,一些学生开始变得重实{求实用,趋于以实现自我为中心,对有困难的人缺少同情心、对社会集体缺少责任感。
5、大学生对法律的漠视与不关心。
仅有2%的人会选择去关心和了解一些国家的立法和法律报告,这就导致了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欠缺。接近2%的人对于已经触及到法律的行为熟视无睹,没有判断的能力。30%的大学生不懂得如何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利益,并且保护自己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缺乏的原因
1、大学生自身方面的原因
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只是临考应付,根据部分学生反映法律课程太过于乏味,提不起兴趣去学,都只是在学期末的时候背背相关资料以应付考试,因此大学生缺乏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易产生错误的观点,淡薄法制观念。在调查的过程中,也有一部分大学生反映:法律知识好象真的离我们很远,我们在课堂学到的知识长时间不用,缺少实践,很快也就忘记了。学校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讲述了相关的法律知识。然而,理论却没有经实践考验.他们只是学习一些理论知识,却不懂得如何运用,只是流于形式。
2、教师与学校方面的原因
除了将法律作为专业课来对待的专业,老师一般不会对学生有过高的要求,只要能够不影响课堂秩序就可以了,因此学生也会在私下做自己的事情。有些老师对此也是不以为意。另外,老师每堂课也只是按照自己的大纲进度,讲述基础知识,课堂气氛乏味,使得学生提不起精神去学习。
学校方面关于大学生法律知识方面的课程也只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课时也不多,说明学校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关注不够。另外,高校的法律教育存在着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现象,学生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造成死读书的现象。
三、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措施
1、学生自身意识的提高
学习法律知识对于大学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无论是对于他们将来的工作亦或是生活都息息相关,学生自身应更加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加强大学生自身道德修养,让道德修养与法律同时进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人生追求。现实中有一些偏激的大学生道德方面的问题已经做出很多骇人听闻的事情,所以大学生要努力提高自身道德修养。同时,利用课余时间多了解些法律的相关报道,阅读参考法律书籍,增强自身的知识储备。
2、学校需加强对法律教育的重视
学校开设法律基础课,并予以重视。通过老师的讲授,让每一个学生都知道遇到问题,纠纷应该采取法律措施,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而不是选择沉默或采取暴力手段解决。在课时的内容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和需要,有针对性地突出重点,在‘少而精’方面作文章,讲授一些发生在学生周围的案例,提高学生的兴趣,适当的对学习方法进行改革,不仅仅采用老师讲授,还要采用课堂讨论,进行案例分析结合录象等多媒体教学,提高学习积极性。同时根据大学校园发生的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以及反省发生的原因,同时适当的进行教育改革,把法律教学作为必修课,让每个学子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多组织专家讲座,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开展一些主题鲜明的法制演讲、辩论赛、讨论会、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活动,以及旁听一些典型案件的庭审,使学生能在自主参与、身临其境中耳濡目染中得到教育和启迪;多组织学生参加与法律有关的活动,让大学生从实际中获得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而且实际生活中获得的法律知识比从课堂中学到的产生的效果会更好。
尽量给学生提供实践的平台,让他们展示自己的才华,增加对法律知识的认识。
3、开设法律咨询室并进行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
学校开设法律咨询室,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服务,专门负责学生的咨询预约接待工作,同时适当安排专业教师为学生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校外主体的侵犯时,可以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为学生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服务和正确引导。解答学生关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加强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宣传和教育作用,引导学生遵纪守法。同时,通过与学生违纪申诉制度相联系,协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缓解各种校内矛盾。
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可以推进高校依法治校的进程,尤其要对学生工作管理干部、专职辅导员、兼职班主任和主要学生干部进行重点培训。
开展法律知识交流会,解读校园法规,交流学法心得,开展法律答疑,分析典型案例,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其中通过加强对法学专业社团的指导,通过社团活动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教育是一个很重要的途径。
建立网络,高校法律咨询室应安排机构成员联系挂点院系,建立专业教师联系班级,各级学生会、班级设立法制委员的制度,在全校形成法律学习、宣传、应用的网络。协助学校各级党团组织开展法律普及教育工作。
第二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前言:
信息时代的到来带来了计算机使用周期的革命,一般家用计算机的更新周期从三到五年缩短到了二到三年,硬件的技术发展与家用计算机对硬件的需求呈现出正相关的状态,家用计算机市场表现出了对硬件新技术的追逐态势,同时也有以前的单一需求转变为多元化需求。
实践内容:
本次社会实践将分两部分进行,包括第一部分的公务员小区对计算机的需求调查和需求分析,以及第二部分的针对相应的需求分析进行的技术支持。其中第二部分的实施与否取决与第一部分进行的需求分析的结果。
使用状况调查:
主要进行的对计算机使用状况的调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硬件服务与软件服务。
其中硬件服务包括:是否拥有计算机;是否需要购置计算机;是否需要对已有计算机进行硬件升级;是否需要购置计算机周边物品等。
软件服务包括:系统服务和功能软件需要两个方面。其一系统服务包括:对现有系统是否满意;对现有计算机的速度是否满意;对病毒的防护是否满意等。
其二功能软件需要包括:现有平台上的软件是否可以满足日常需要;现有平台上的软件是否满足个性化需求;是否需要新的软件来满足现有软件还没有实现的功能。
调查分析:
对收集上来的调查报告进行系统的分类整理,初步得出本小区对计算机使用状况的大致需求,并进行相应的准备。
其中,若对硬件需求较大,则考虑下一步进行深入社区的技术支持,包括硬件升级选购建议,帮助购买,及代理购买等。同时与计算机市场联系,成为双方沟通的平台。若对软件需求较大,则进行相应的上门服务,包括上述调查中的一系列技术支持。
若小区整体对计算机需求不大,则分析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并得出相应结论以论证是单个小区的原因还是整个市场的原因,并进一步确定接下来继续选择下一个小区进行调查还是得出结论结束实践。
技术支持:
初步进行软件相关技术支持准备,包括系统服务以及相应的功能软件的筛选。简单进行硬件市场的接触等待相应的调查结果。
第三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汪同学是美国密歇根大学商学院的高材生,在他大二回国的暑假里,他参加了一个支教活动,前往贵州山区一个半月帮助那里教育设备条件落后的孩子们。同样在美国,他也积极参加各类义工活动。在公益活动这方面,美国大学比中国大学更看重学生参加义工、志愿者活动的情况,认为只有积极参加各类社会活动,对他人对社会有帮助的学生才是好学生。
“我在美国的义工活动主要是去福利院陪伴孩子与老人,偶尔也会去教堂帮忙,或者去政府做一些清洁工作。其实我很欣赏老美在公益这方面的态度,每个人都需要为社会为公众服务,毕竟有了美好互助的社会才会有个人更好的发展。中国现在也在慢慢鼓励大家参加公益类活动,但和老美相比还缺乏经验和系统的服务制度,这也是今后要进步的地方。”
“这次去贵州支教,我感触挺大的。以前在家里觉得一切都很理所应当,但是到了贵州,发现连打水洗脸洗澡都是个大问题。而且刚开始的时候我发现和孩子们交流存在一些障碍,他们与外面世界交流不多,思维观念和我很大差别,我花了2天去熟悉他们的思维模式。不过在条件这么艰苦的条件环境下,还能看到那么多可爱的孩子渴望获得知识的眼神,我真的非常感动。”
“在贵州的一个多月,我衣食住行都很差,但是我用心备课,用他们能理解的方式慢慢讲解给他们听,放学后陪他们玩教他们打球,很快就玩成一片。40天很快就过去了,走的时候孩子们都很舍不得我,很多和我同去的支教志愿者都哭了,我强忍着泪水没哭,但是鼻子酸酸的。”
“这次支教让我学到了很多以前没有学到的东西,也体会到了现在的生活来之不易。那些孩子,在那么艰苦的条件下生活,还能天天开心地笑,有着那么纯粹的笑容,让我以后在面对无论多大困难时都有了奋斗的决心。”调查总结:
结合我采访的几个参加过公益活动的大学生志愿者来看,参加公益类活动越来越成为大学生锻炼自身能力、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随着社会进步,大学生参加有益于社会和谐稳固向前发展的活动,尤其是社会公益活动,愈发获得社会的认可和公众的支持。众多大学生都愿意并且积极参加社会活动,这对大学生认识自身价值、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都大有裨益,许多大学生都希望通过参加社会活动提升自己。
不过,部分大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的目的也不够单纯,比如获得学位加分、增加个人精彩的活动经历、为了方便今后找工作等。
另外,虽然我采访的同学没有提到,但是据我上网了解,有部分组织打着“公益活动”的幌子,骗取大学生信任,让大学生甘愿做“免费”志愿者。而组织自己却暗地里收钱,从中牟利。
针对以上,我个人认为,在活动组织的问题上,社会应形成一个公共意识。
第四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人们免费体检忙碌的时候,午饭就是慈济提供的便当。但是我帮助了别人,我做了对社会有意义的事情,我是快乐的。而且这么多年来在慈济,我更体会到了生命的珍贵,要爱自己,要爱大家。”㈡XXX北京外国语大学
X同学,北京外国语大学挪威语专业。在08年担任过奥运会志愿者,又在今年的上海世博会挪威馆担任志愿者。
在奥运会期间,张同学由于专业的特殊性,被安排在奥运村欧洲运动员居住区服务。每天的工作虽然简单,但重复性强且休息时间短,容易疲惫。在世博会上,张同学在挪威馆中做过好多个工作,比如敲章、人员疏散、信息咨询等等,接触了许多同专业的朋友,熟识很多一同做志愿者的外国友人。
“也许是由于我学的是语言的缘故,所以奥运会、世博会学校几乎都组织学生参加志愿者服务,我也都报名参加了。毕竟奥运会、世博会在身边举办这种事很难再次遇到,能作为其中的志愿者,我感到骄傲和光荣。”
“可以说,我一开始参加志愿者服务是有目的性和功利心的。我相信很多大学生也和我想的一样,毕竟,参加奥运会世博会志愿者这件事,在人生的简历上,无论怎么说,都会是浓墨重彩的一笔。未来就业找工作的时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绝对是我的优势。然后,在经历过志愿者活动之后,我才发现,其实在活动中所接触到的人和事,才是我最宝贵的收获。”
“比如,在7月份的世博工作时,我认识了一位前来参观的名叫Zak的挪威人,他是挪威一所大学的教授,十分喜欢中国文化。我和他交换了MSN,直到现在,我还和他保持着联系,他对我来说亦师亦友,与他交流也对于提高我课业水平有非常大的帮助。”㈢XXX华东理工大学
X同学,华东理工大学法学专业,10年7月参加世博会志愿者活动,负责石油馆前的游客问询。这也是她人生第一次参加的公益志愿者活动,对于这次经历,她觉得“挺好玩的”。
“志愿者工作刚开始的时候觉得非常辛苦,每天6点就要起床,乘学校统一的志愿者车辆前往世博园区,必须赶在第一个游客进场之前做好所有准备工作。每天看到人潮汹涌地向我们石油馆门口涌过来,内心都十分激动。”
“世博工作相当辛苦,夏天上海几乎天天艳阳高照,我们在大太阳底下一站就是3、4个小时,还要面对各种游客各种千奇百怪的问题,口干舌燥,半天下来几乎就累趴了。”
“不过世博工作中还是有许多趣事发生的,为辛苦的‘站岗’平添了几分甜味。整个志愿者过程虽然很辛苦,但是很欢愉。”㈣XXX美国密歇根大学
第五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服装业不仅是我县的主要经济支柱产业,也是出口创汇的主导产业。20xx年xx县服装行业产值约27亿元;20xx年预计达到34亿元,增长30%。20xx年服装行业创建两个税务企业的因素
1、无序竞争。很多企业有小农意识,为了眼前利益竞相压低价格,导致无序竞争,互相残杀。
2、产品档次低。漂亮实用的高科技产品卖的最好,最有发展前景,而我们县生产的衣服往往档次低。不仅技术含量低,而且外观粗糙,有的甚至有很浓的原料味,让人讨厌。
3、规模小。“只求整体,不求大”xx很多服装厂都是从附加车间改造而来,规模小,设备差,缺乏竞争力。
此外,企业存在的问题如下:国内外销售市场尚未建立或完善;品牌和名牌意识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科学规范的行业管理模式尚未形成;“富则安,安于现状”的思想框架没有被打破。
但我们认为,这些问题表现在企业,根源在政府。政府问题是矛盾的主要方面。
发展壮大服装业的建议与对策
针对这些制约我县服装业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我们建议:
一、尽快制定服装行业的特殊优惠政策
鉴于服装行业的特殊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积极争取特殊行业的优惠政策,建立服装行业的激励和奖励机制,至少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重点服装企业的引领效应延伸产业链;二是促进新兴服装企业发展效应,拓展行业;三是有利于企业联合兼并,形成规模化、标准化、集团化的集聚效应;第四,对外商和对外贸易的吸收效应。政府应尽快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和现状的行业规划,引导企业尽快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
二、尽快建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治
行业协会是当今社会任何有国际贸易的行业都必须成立的社会团体,是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它可以发挥政府机构和企业自身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国际贸易中出现争议时,可以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能有效制止行业无序竞争;能代表行业与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建议,成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桥梁;可以组织培训企业主和技术员工,提高行业整体素质;还可以为会员企业提供其他服务,如组织行业内产品的展览和销售,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和名牌产品,组织行业内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收集和发布行业信息,开展咨询服务,开展行业公益事业等。
行业协会虽然是行业企业内部事务,但鉴于目前xx的客观实际情况,“政府搭建舞台,企业唱戏”由政府主要领导人领导的道路已经确立。xx服装行业联合融资领导小组”,落实责任,统一龙头企业的思想认识。根据温州几个成功的行业协会的成立和较少的干预,政府和部门领导应尽量不在协会中兼任职务;第二,不要把行业协会变成政府部门或机构。
第三,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
首先要保证县委、县政府制定的政策能够不折不扣的顺利实施。这就要求政府砍掉不适应新形势或者目前没有必要的单位和部门,彻底转变职能,保证政令畅通。相关职能部门不仅要关注部门的利益,还要把服务企业放在第一位,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其次,要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简化程序。
同时,我们建议服装企业的管理者要虚心,放眼未来,消除小农意识,从大局出发;不断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扩大生产规模(走联合兼并之路),提高产品档次;突破“富则安”、“安于现状”的思想框架,不断发展,勇于创新,与时俱进。
只要找到企业发展的症结所在,对症下药,xx服装行业不仅能在激烈的国内外竞争中站稳脚跟,还能抓住有利时机,进一步发展壮大xx服装行业。
人才使用情况调查
在各服装企业考察期间,了解到各企业对人才的使用情况:吴,女,96年工商管理专业毕业,现任中国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经理,月薪3500元。张卫华,男,本科经济管理专业,1998年毕业,现任新华服装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月薪20xx元。杨洋,男,本科经济管理专业,20xx年毕业,现为春燕羽绒服公司生产部副经理,年薪20xx元。王平,女,1996年工商管理专业大专生,20xx年自考毕业,现任春燕公司生产经理,年薪6万元。张泰(20xx年暑期传单社会实践报告)明,男,20xx年工商管理专业毕业,现任太古服装公司总经理助理,月薪20xx元。
调查中他们说,以前在学校感觉知识好像和现实没有关系,放松了一些课程的学习。但是当他们真正到了工作的时候,突然觉得书本上的很多知识点都掌握不好。现在他们每天下班后都要学习一些新的管理知识。
在谈及高校专业设置时,他们表示,虽然高校普遍开设的课程有了很大的提高,但距离先进的管理水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且,高校学生虽然能很快适应市场和工作要求,但知识面窄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同时不能脚踏实地的从基层做起,工作的时候要高回报。
当被问及他们要对高年级学生说什么时,他们说“希望你先就业,再择业,最后创业,脚踏实地,脚踏实地的完成从学校到社会的转型”。
第六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20xx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20xx年1月的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20xx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xx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xx年5月作出(20xx)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xx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20xx)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20xx)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0xx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xx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四、调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认为:
(一)交通大队事
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合法性
该东风大货车在101国道主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查是由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翻,车上货物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货车司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隐患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尹某等人无能力自行搬运货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组织清运。当时正值深夜,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运,交通堵塞也不允许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间停留。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为的是保证车载货物少受损失。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行人会带来极大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车上装载的800余只箱子随即散落在道路上。当时现场的紧急情况不允许,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搬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赶赴现场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抢救财产"和"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的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现场是101国道,这条路是首都东北部连接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唯一通道。经我局指挥调度中心测算,当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平均每小时的车流量四,五千辆,每天七至八时的高峰时段,每小时的车流量二,三千辆。当日又赶周末,如果该事故车辆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在当时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比"抢救财产"更为重要。交通大队事故科在时间紧急,车,货整体吊装又失败的不得已情况下,紧急征用车辆,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恢复交通,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现场的行为方式也并无不当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这种行为的具体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实施这种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急情况,受事故直接影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所具备的人力物力条件,来决定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个清理过程是在动态变化之中,其间也常常会发生事先不能预料的情况,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客观需要。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不能仅仅以结果定论,而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在车货整体吊装不能的情况下,紧急征用,调用铲车和自卸车,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情况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可以设想若干个最佳方案可以实现的
经验和教训是事后总结的,指挥和决策是现场最需要的现实的交通执法活动中,交通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经常是为了抢救伤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损坏事故车辆的方式来实现;也常常为了清理因违章超高被卡在桥下阻断交通的大货车,经常采取切割车辆的方式以实现恢复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为的结果来评价行为方式的正确与否,那么将会出现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现场的法定职责后,其所属的交通管理机关确因其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当事人角度看是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对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造成一定的误导,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方式应当有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这种标准应当是法治层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正当地履行了法定职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免受损害。
(三)对清理现场过程中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财物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国家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就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行政侵权通常起源于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行为不产生行政侵权。在此种情况下,国家给予受损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补偿属于行政职责或义务范畴,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当确认为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
交通民警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为了抢救伤者有时会造成事故车辆的二次损坏;有时为了道路畅通,不得不采取解体事故车辆的等方法,这当中都不可避免会给当事人的财产带来损失。对这种损失,交通管理机关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了解,我国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将这种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公共利益受损,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清理的,有过错的当事人还要承担清理费用。如果当事人无过错,行政机关对其遭受的损失,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此案中,原告由于自身过错致使车辆发生故障造成侧翻,使其车载财物遭受损失,清理的过程中再次造成损坏,如前所述是不可避免的;清理后的货物存放在停车场,由于原告方的保管不善和下雨,又使货物发生部分丢失和雨淋,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是多因一果。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承担适当行政补偿。
在当今依法行政,国家强调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法治大环境下,如何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调动最快捷,最科学的人力,物力资源清理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当事人的损失,更合理地兼顾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最大社会效益,是交通管理机关不断思考和总结的一个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