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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20xx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20xx年1月的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20xx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xx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xx年5月作出(20xx)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xx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20xx)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20xx)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0xx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xx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四、调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认为:
(一)交通大队事
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合法性
该东风大货车在101国道主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查是由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翻,车上货物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货车司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隐患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尹某等人无能力自行搬运货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组织清运。当时正值深夜,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运,交通堵塞也不允许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间停留。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为的是保证车载货物少受损失。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行人会带来极大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车上装载的800余只箱子随即散落在道路上。当时现场的紧急情况不允许,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搬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赶赴现场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抢救财产"和"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的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现场是101国道,这条路是首都东北部连接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唯一通道。经我局指挥调度中心测算,当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平均每小时的车流量四,五千辆,每天七至八时的高峰时段,每小时的车流量二,三千辆。当日又赶周末,如果该事故车辆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在当时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比"抢救财产"更为重要。交通大队事故科在时间紧急,车,货整体吊装又失败的不得已情况下,紧急征用车辆,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恢复交通,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现场的行为方式也并无不当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这种行为的具体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实施这种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急情况,受事故直接影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所具备的人力物力条件,来决定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个清理过程是在动态变化之中,其间也常常会发生事先不能预料的情况,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客观需要。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不能仅仅以结果定论,而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在车货整体吊装不能的情况下,紧急征用,调用铲车和自卸车,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情况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可以设想若干个最佳方案可以实现的
经验和教训是事后总结的,指挥和决策是现场最需要的现实的交通执法活动中,交通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经常是为了抢救伤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损坏事故车辆的方式来实现;也常常为了清理因违章超高被卡在桥下阻断交通的大货车,经常采取切割车辆的方式以实现恢复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为的结果来评价行为方式的正确与否,那么将会出现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现场的法定职责后,其所属的交通管理机关确因其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当事人角度看是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对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造成一定的误导,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方式应当有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这种标准应当是法治层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正当地履行了法定职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免受损害。
(三)对清理现场过程中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财物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国家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就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行政侵权通常起源于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行为不产生行政侵权。在此种情况下,国家给予受损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补偿属于行政职责或义务范畴,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当确认为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
交通民警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为了抢救伤者有时会造成事故车辆的二次损坏;有时为了道路畅通,不得不采取解体事故车辆的等方法,这当中都不可避免会给当事人的财产带来损失。对这种损失,交通管理机关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了解,我国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将这种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公共利益受损,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清理的,有过错的当事人还要承担清理费用。如果当事人无过错,行政机关对其遭受的损失,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此案中,原告由于自身过错致使车辆发生故障造成侧翻,使其车载财物遭受损失,清理的过程中再次造成损坏,如前所述是不可避免的;清理后的货物存放在停车场,由于原告方的保管不善和下雨,又使货物发生部分丢失和雨淋,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是多因一果。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承担适当行政补偿。
在当今依法行政,国家强调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法治大环境下,如何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调动最快捷,最科学的人力,物力资源清理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当事人的损失,更合理地兼顾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最大社会效益,是交通管理机关不断思考和总结的一个重要课题。
第二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人们免费体检忙碌的时候,午饭就是慈济提供的便当。但是我帮助了别人,我做了对社会有意义的事情,我是快乐的。而且这么多年来在慈济,我更体会到了生命的珍贵,要爱自己,要爱大家。”㈡XXX北京外国语大学
X同学,北京外国语大学挪威语专业。在08年担任过奥运会志愿者,又在今年的上海世博会挪威馆担任志愿者。
在奥运会期间,张同学由于专业的特殊性,被安排在奥运村欧洲运动员居住区服务。每天的工作虽然简单,但重复性强且休息时间短,容易疲惫。在世博会上,张同学在挪威馆中做过好多个工作,比如敲章、人员疏散、信息咨询等等,接触了许多同专业的朋友,熟识很多一同做志愿者的外国友人。
“也许是由于我学的是语言的缘故,所以奥运会、世博会学校几乎都组织学生参加志愿者服务,我也都报名参加了。毕竟奥运会、世博会在身边举办这种事很难再次遇到,能作为其中的志愿者,我感到骄傲和光荣。”
“可以说,我一开始参加志愿者服务是有目的性和功利心的。我相信很多大学生也和我想的一样,毕竟,参加奥运会世博会志愿者这件事,在人生的简历上,无论怎么说,都会是浓墨重彩的一笔。未来就业找工作的时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绝对是我的优势。然后,在经历过志愿者活动之后,我才发现,其实在活动中所接触到的人和事,才是我最宝贵的收获。”
“比如,在7月份的世博工作时,我认识了一位前来参观的名叫Zak的挪威人,他是挪威一所大学的教授,十分喜欢中国文化。我和他交换了MSN,直到现在,我还和他保持着联系,他对我来说亦师亦友,与他交流也对于提高我课业水平有非常大的帮助。”㈢XXX华东理工大学
X同学,华东理工大学法学专业,10年7月参加世博会志愿者活动,负责石油馆前的游客问询。这也是她人生第一次参加的公益志愿者活动,对于这次经历,她觉得“挺好玩的”。
“志愿者工作刚开始的时候觉得非常辛苦,每天6点就要起床,乘学校统一的志愿者车辆前往世博园区,必须赶在第一个游客进场之前做好所有准备工作。每天看到人潮汹涌地向我们石油馆门口涌过来,内心都十分激动。”
“世博工作相当辛苦,夏天上海几乎天天艳阳高照,我们在大太阳底下一站就是3、4个小时,还要面对各种游客各种千奇百怪的问题,口干舌燥,半天下来几乎就累趴了。”
“不过世博工作中还是有许多趣事发生的,为辛苦的‘站岗’平添了几分甜味。整个志愿者过程虽然很辛苦,但是很欢愉。”㈣XXX美国密歇根大学
第三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前言: 信息时代的到来带来了计算机使用周期的革命,一般家用计算机的更新周期从三到五年缩短到了二到三年,硬件的技术发展与家用计算机对硬件的需求呈现出正相关的状态,家用计算机市场表现出了对硬件新技术的追逐态势,同时也有以前的单一需求转变为多元化需求。
实践内容: 本次社会实践将分两部分进行,包括第一部分的公务员小区对计算机的需求调查和需求分析,以及第二部分的针对相应的需求分析进行的技术支持。其中第二部分的实施与否取决与第一部分进行的需求分析的结果。使用状况调查: 主要进行的对计算机使用状况的调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硬件服务与软件服务。
其中硬件服务包括:是否拥有计算机;是否需要购置计算机;是否需要对已有计算机进行硬件升级;是否需要购置计算机周边物品等。软件服务包括:系统服务和功能软件需要两个方面。其一系统服务包括:对现有系统是否满意;对现有计算机的速度是否满意;对病毒的防护是否满意等。其二功能软件需要包括:现有平台上的软件是否可以满足日常需要;现有平台上的软件是否满足个性化需求;是否需要新的软件来满足现有软件还没有实现的功能。
调查分析: 对收集上来的调查报告进行系统的分类整理,初步得出本小区对计算机使用状况的大致需求,并进行相应的准备。 其中,若对硬件需求较大,则考虑下一步进行深入社区的技术支持,包括硬件升级选购建议,帮助购买,及代理购买等。同时与计算机市场联系,成为双方沟通的平台。若对软件需求较大,则进行相应的上门服务,包括上述调查中的一系列技术支持。 若小区整体对计算机需求不大,则分析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并得出相应结论以论证是单个小区的原因还是整个市场的原因,并进一步确定接下来继续选择下一个小区进行调查还是得出结论结束实践。技术支持: 初步进行软件相关技术支持准备,包括系统服务以及相应的功能软件的筛选。简单进行硬件市场的接触等待相应的调查结果。附录:社区调查问题页调查统计页调查结果分析页
第四篇:大学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90后”的大学生如何让将自身所学充分运用于实践,以便更好的就业,充分展现自我价值已引起充分关注。为了了解在校大学生的就业希望,自身素质的评价,学校的就业指导,对就业的形势的看法,只在了解当前的就业形势,对大学生的形象,通过对其调查,更好的调节用人单位与大学生之间的供需的关系,为当代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发展做一个新的描述,帮助大学生尽快认识自我,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引导,使学生能谋取理想的职业,为同学在今后的求职就业过程中提供参考。针对这一社会现象,我们展开了关于大学生就业问题的调查问卷。
调查形式:于XX年3月至4月,随机抽取广州地区14所大学(包括本科学校和专科学校四个年级)的705位学生进行调查,其中男生占46.8%,女生占53.2%。调查问卷回收率100%,有效问卷668张,有效率94.8%。使用spss10.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统计图表用excel来绘制。
调查内容:广州市大学生对所学专业的满意程度、对自我的认识程度、对就业前景的关注程度、职业期望状况四个方面。调查结果如下:
一、对所学专业的满意程度
学生对本专业的满意与否主要取决于能否择己所爱,该专业能否在将来帮助自己找到好的又喜欢的工作。调查发现,有21.0%的大学生对自己的专业较满意,有66.6%的大学生不清楚,有10.0%的大学生比较不满意,有2.4%的大学生对自己的专业非常不满意,各专业的满意程度没有显著差异。
对专业不满意的直接表现是对本专业的学习动力不足或毕业后不愿从事与专业相关的行业。高考填报志愿时对专业的了解与自身了解的缺乏,可能是导致只有21.0%的学生对所学专业持满意态度的原因之一。因为对大学生活的憧憬,对五花八门的专业的不了解,抱有神秘感,从而选了一个自己以后不喜欢的专业。另外,个人兴趣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也可能是原因之一。比如,某个同学对考古学很有兴趣,但社会需求相对比较少,此时可能会产生心理冲突,也许选了一个自己并不感兴趣的但赚钱的专业,梦想与现实出现落差,从而对所学专业不满意。而专业在一定的程度上决定了职业取向,如果对本专业不满意或态度模糊,势必会影响自身潜能的开发,以及今后的择业。
二、对自我认识程度
自我认识包括个人的兴趣与特长、个人的性格与价值观、个人所选定的目标与需求、个人的情商、个人的工作经验、个人的学历与能力、个人的生理情况等七个方面,是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调查中发现,只有6.7%的被调查者对自己有比较清楚的认识,而52.3%的被调查者对自己的各面能力,兴趣等持含糊态度,41.0%的被调查者完全不了解自己;而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学生对自我认识没有显著性差异。这说明较多的大学生未能很好地关注自身特点,发现自身问题,促进自身发展。那么,这里便牵涉到了大学生就业生涯目标的问题。
职业生涯目标是指可预想到的、有一定实现可能的目标。而职业目标的选择并无定式可言,关键是要依据自我实际,这就要求我们要对自己有所了解。通过个人分析认识自己,估计自己的能力,确认自己的性格,发现自己的兴趣,明确自己的优势,衡量自己的差距,并以此来开发自己塑造自己,使自己的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然而调查表明,大部分大学生对自己的能力、兴趣、职业倾向都缺乏深度了解,自然对职业生涯目标是模糊的。
三、对就业前景的关注程度
对就业情景的关注程度,直接影响了对为所选职业所做的准备程度和将来职业所带来的成就高低。在调查中发现,只有14.5%的被调查者对当前的就业状况有比较清楚的了解。不同年级的学生对就业前景的关注程度没显著性差异,而不同专业的学生对就业前景的关注程度就有显著性差异,冷门专业的学生比热门专业的学生更加关注就业前景。在调查中了解,大学生对就业信息的关注还是比较少,只有很少的一部分表示一直关注就业信息,而大部分则都是偶尔关注一下,在看到是留意一下而对就业情景的关注程度直接影响了对所选职业所作的准备程度和将来职业所带来的成就高低,同学们大都表示对未来工作的担心实际生活中却缺少这种基本的努力,典型的眼高手低表现。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在校园里,舒适、闲逸的生活和父母的绝对经济支持,使很多大学生忘却或暂时忘却了就业压力带来的紧张感,很少去接触外面的世界。有些学生的确是每天都只是读书,缺乏对就业的准确和认识。另一方面,学校提供的就业指导不够。调查中,发现有73.5%的学生认为目前学校提供的就业指导不够,需要更详细具体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四、职业期望状况
影响职业期望因素大致可分为三个方面,声望地位稳定性因素(城市位置与社会地位),内在价值因素(发展空间和兴趣爱好),外在价值因素(薪水高低)。在调查中,被调查者将薪水高低、发展空间、城市位置、兴趣爱好、社会地位按自身在选择工作时所起作用从大到小排序。其中在职业选择中考虑的首要因素的选择情况(见下图),发展空间、兴趣爱好成了大多数被调查者的首选,接下来依次才是薪水高低、城市位置、社会地位,男女生没有显著的差异。在调查中还发现被调查者中有83.3%的被试认为“前途”比“钱途”更为重要,60.3%的被试愿意充当“鸡头”也不愿意当“凤尾”。以上结果表明,多数大学生更注重工作的内在价值。
从上述四个方面的分析表明广州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呈现一下特点:(一)多数大学生对所学专业的满意度较低;(二)广州市大学生对职业生涯的规划还比较模糊,自我认识不够,绝大多数人没有明确目标;(三)广州市大学生对社会人才的需求了解甚少,另外,学校提供的就业信息不足,学生了解就业相关信息的渠道较少;(四)广州市大学生的职业期望更注重发展空间和兴趣爱好。因此,我们认为,根据上述特点,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的指导,大学生应该及早进行职业生涯的规划,为未来做好充分准备。
结论和建议
从调查显示目前大学生对就业的态度表现为:1.对就业形势的关注比较少,2.个人能力存在缺陷,自我认识不足,缺少实战经验是致命因素,没有准确的目标,3.大学生的职业棋王还是表较高。
1.学校要切实做好学生的就业工作,尽快完善就业指导体系。
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工作同等重要,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体系属于就业匹配的促进措施,其核心在解决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向大学生提供就业信息并根据这些信息接受职业指导,帮助他们进行有效的职业政策,这就需要建立职业指导机构等形成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
2.大学生要转变就业观念
首先大学毕业生要认清就业形势,转变就业观念,当前全社会就业形势比较严峻,除了表现就业需求于劳动力供给的矛盾外,城镇和农村就业问题同时出现,新生劳动力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相互交织,这位大学生就业增加了困难,因此大学生要消除“眼高手低,有业不就”的思想。要树立科学的人生观和正确的就业观,调整自己
过高的不切实际的想法,到基层去谋求发展,到艰苦的地方去创业,其次,转变到灵活就业,先就业,后择业的动态就业上来,转变到行行出状元“干一行,爱一行,干好一行”的敬业观念上来,最后认清自身的素质和条件,正确认识自己和他人,不盲目攀比,寻找与自身条件相互适应的,适合自己的用人单位,毕业应当给自己做出正确的评价,自我评价要全面,客观,既要看到自己的长处,又要看到自己的短处,既要对某一方面的特殊素质进行具体的评价,又要对其他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既要考虑全面的整体素质,又要考虑其中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因素。
3.大学生要提高自身的能力,在校期间也可以多参加一些社会活动,如学校安排的社会实践,社团的下乡活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招聘会,也可以在不影响自己学业的前提下去找一份兼职,提前适应社会生活,了解现在社会需要什么样的人才,积累一些社会经验,丰富自己的阅历,这些都是将来找工作的资本,会使自己的人生更顺利。
第五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20xx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县人民法院我参加了社会实践活动,在这期间我参与了一个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引起的诉讼案件,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执法与处理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
下面就交通执法工作中这一原则的适用和把握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一、案情主要内容如下
20xx年1月的一天,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广源贸易货栈(以下简称广源货栈)雇佣司机尹某驾驶载有文具,小百货,小电器等货物的东风牌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我市101国道密云段西大桥上时,由于该车右后轮螺丝断裂发生侧翻,占用了两条机动车道(该路有三条机动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密云交通大队接报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赶赴事故地点,清理现场,疏导交通。为保证道路畅通,需要迅速清理货物。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非常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由于现场系101国道主路,车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货车居多,故民警拒绝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运方式。先后调集,拦截了1辆铲车,5辆自卸车,耗时4个多小时,清运7车次,至清晨8时30分将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事故车及所载货物运至密云县事故停车场,由尹某及随车人员保管。在清运过程中,该车部分货物发生损坏,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气下雨,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也有部分丢失,受损。3天以后,广源货栈在密云县公证处见证下,与6名货主共同对存放在停车场的货物进行清点,后将所有货物拉回赤峰市。20xx年2月,广源货栈向密云交通大队申请国家赔偿。密云交通大队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为不违法确认书。20xx年3月,广源货栈向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事故科的清理行为违法,赔偿损失38万余元。
二争议焦点:
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现场职责中有无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现场时,调来铲车和翻斗车象铲砂石一样将货物铲装到翻斗车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车场,致使货物绝大部分损坏,部分丢失,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8万余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交通大队事故科答辩认为,原告单位的车辆在西大桥上发生故障,造成101国道西大桥由东向西一带主路和辅路严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为保证勤务和交通畅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现场,履行了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构成违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经过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不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亦应符合法律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事故现场的职权,也明确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清理事故现场的原则是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正当履行上述职权。交通民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警察,在处理现场时,应当考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车辆的型号,损坏程度,货物的种类,数量等相关因素,采取适当措施以抢救伤者和财产,尽快恢复交通,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避免因行使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由于被告没有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只是采取了严重不当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现场,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严重损坏,违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清理交通事故现场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已构成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被告因为违法清理事故现场,致使货物严重受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20xx年5月作出(20xx)密行初字第66号行政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20xx年2月在101国道密云西大桥段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方式违法;同年5月作出(I20xx)密行初字第67号行政赔偿判决,判决交通大队事故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余元,诉讼费6497元亦由交通大队事故科承担。
交通大队事故科和原告分别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别作出(20xx)一中行终字第177,180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交通大队事故科不服,于20xx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xx年6月再次申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审。同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确认交通大队事故科清理事故现场行为合法。当日,被告对原告遭受的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补偿人民币19万元。
四、调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认为:
(一)交通大队事
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现场的行为的合法性
该东风大货车在101国道主路发生的交通事故,经查是由于该车右后轮两条螺丝陈旧性断裂致使车辆失控导致侧翻,车上货物随车厢一同翻倒并损坏,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货车司机行车前对车况疏于检查,没有及时发现车辆存在隐患造成的事故发生后,尹某等人无能力自行搬运货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组织清运。当时正值深夜,现场无法组织人工清运,交通堵塞也不允许事故车辆在此地长时间停留。现场民警紧急调来吊车和拖板车,试将事故车辆连同货物整体吊装到拖板车上,为的是保证车载货物少受损失。但试了几次均不成功,加之货车翻在桥上,从桥上整体吊装,货物一旦散落到桥下对辅路的车辆,行人会带来极大危险。只能先卸下货物,车,货分别吊装清运。尹某及随车装卸工将捆绑货物的绳子锯断卸下货物,车上装载的800余只箱子随即散落在道路上。当时现场的紧急情况不允许,也没有条件组织人工搬运。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赶赴现场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抢救财产"和"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的法定职责对他们来说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现场是101国道,这条路是首都东北部连接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的唯一通道。经我局指挥调度中心测算,当时机动车日平均流量十一万辆,平均每小时的车流量四,五千辆,每天七至八时的高峰时段,每小时的车流量二,三千辆。当日又赶周末,如果该事故车辆造成长时间的交通堵塞,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更大的损失。在当时情况下,"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比"抢救财产"更为重要。交通大队事故科在时间紧急,车,货整体吊装又失败的不得已情况下,紧急征用车辆,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恢复交通,兼顾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因此,这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队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现场的行为方式也并无不当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现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是依行政职权作出的,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这种行为的具体方式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实施这种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急情况,受事故直接影响的道路状况和车辆通行情况及所具备的人力物力条件,来决定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个清理过程是在动态变化之中,其间也常常会发生事先不能预料的情况,从而使这种方式也会随之变化,以适应客观需要。对这种行为方式的客观评价,不能仅仅以结果定论,而更应当实事求是地评价其选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交通民警在车货整体吊装不能的情况下,紧急征用,调用铲车和自卸车,用了四个多小时,运了七车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当时的特定时间,地点和情况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们坐在房间里可以设想若干个最佳方案可以实现的
经验和教训是事后总结的,指挥和决策是现场最需要的现实的交通执法活动中,交通民警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经常是为了抢救伤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损坏事故车辆的方式来实现;也常常为了清理因违章超高被卡在桥下阻断交通的大货车,经常采取切割车辆的方式以实现恢复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为的结果来评价行为方式的正确与否,那么将会出现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现场的法定职责后,其所属的交通管理机关确因其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而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从当事人角度看是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但对行政机关依法正确行使行政管理权造成一定的误导,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审判对行政机关执法的行为方式应当有统一,客观的评判标准,这种标准应当是法治层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正当地履行了法定职责,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免受损害。
(三)对清理现场过程中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财物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国家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中无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就不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行政侵权通常起源于行政机关或公务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行政机关适用法律行为不产生行政侵权。在此种情况下,国家给予受损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补偿属于行政职责或义务范畴,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出于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不应当确认为滥用职权。"滥用职权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的行为"。
交通民警处置交通事故现场,为了抢救伤者有时会造成事故车辆的二次损坏;有时为了道路畅通,不得不采取解体事故车辆的等方法,这当中都不可避免会给当事人的财产带来损失。对这种损失,交通管理机关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据了解,我国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将这种由于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公共利益受损,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清理的,有过错的当事人还要承担清理费用。如果当事人无过错,行政机关对其遭受的损失,可以给予适当行政补偿。此案中,原告由于自身过错致使车辆发生故障造成侧翻,使其车载财物遭受损失,清理的过程中再次造成损坏,如前所述是不可避免的;清理后的货物存放在停车场,由于原告方的保管不善和下雨,又使货物发生部分丢失和雨淋,因此,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是多因一果。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承担适当行政补偿。
在当今依法行政,国家强调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法治大环境下,如何在处理交通事故中调动最快捷,最科学的人力,物力资源清理事故现场,减少事故当事人的损失,更合理地兼顾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利益,追求最大社会效益,是交通管理机关不断思考和总结的一个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