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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平安交通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安监〔2018〕100号)及天津海事局关于印发《平安交通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津海安全〔2018〕189号)文件要求,即日起至11月15日开展“平安交通百日行动”。请辖区各港航单位、码头、防污染作业单位、进出港船舶等相关企事业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自查工作,排查梳理安全风险及隐患,确保“平安交通百日行动”平稳顺利开展。
一、防风险
坚持“属地负责、关口前移、分级指导、依法实施、动态管控”,采取针对性措施,实现风险可防可控。
1.摸清风险底数。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各有关单位应全面、系统对所属船舶和设施的航行、停泊、作业等水上交通活动开展风险辨识,建立完善水上交通安全风险清单,确定主要致险因素、可能造成的危害情况,依据《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确定风险等级。
2.依法确定管控措施。各有关单位应针对风险的致险因素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依据公司体系及非体系文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确定风险管控的方法和手段,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按要求建立防控机制,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二、除隐患
坚持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水上交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治理主体责任,推动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齐抓共管的格局。
3.推动隐患治理。水上交通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隐患治理的主体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积极落实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企业领导带头、全员参与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建立隐患清单。
4.督促隐患整改。建立公司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治理监管清单,严格按照判定、登记、告知、跟踪整改、销号、统计分析的流程对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治理进行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落实隐患整改要求,逐项整改销号,隐患清零。
5.严格重大隐患治理。对重大隐患,应及时通报属地政府及相关监管单位;对无法依靠自身力量消除的安全隐患,应通报属地政府或相关监管单位协调解决。
三、强责任
强化水上交通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做到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尽职履责,确保各项责任落到实处。
6.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水上交通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承担“百日行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积极落实“百日行动”各项措施。
四、建机制
认真总结“百日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治本之策。
7.深化“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要持续强化“双重预防”机制的具体落实,推动水上交通安全风险和隐患的分级分类处置和管控。
8.健全安全责任考核机制。按照“职责明确、权责一致、边界清晰”的要求,完善安全监管权责清单和履职行为规范,严格失职追责、推进尽职免责。
五、抓落实
细化任务分工,抓好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加强公司管控,切实提高工作执行力,确保取得实效。
9.细化任务分工。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百日行动”工作部署安排,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部门、落到岗位。
10.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治理。一是继续推进中小型船舶安全管理、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内河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运输等专项活动,强化活动成效;二是突出船员履职能力、涉客类船舶监管、“三无”及内河船舶非法运输、桥区安全监管、小型加油船舶无序停泊、商渔船避碰、极端恶劣天气应急和船籍港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