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调查报告范文

时间:2022-10-31 15:50:41 作者:网友上传 字数:1309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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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交通调查报告

一、机动车交通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的特点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数量大

道路交通案件的数量大有其多重原因,一方面公民的安全意识不强,不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不看红绿灯,甚至还有翻越隔离栏杆的行为,电动摩托车在马路上随意行驶,造成事故频发。另一方面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淡化了交警部门的调解职能,改变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行政调解为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导致案件大量涌向法院。依某地法院为例,20xx审判年度某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计811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419件,占当年民一类案件51%。20xx审判年度该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计730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362件,占当年民一类案件50%。

(二)案件审理期限长

依某地法院为例,20xx审判年度该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362件,其中需要伤残鉴定以及财产损失鉴定的案件为270件,约占总数的3/4。这类案件从立到审,大都经历较长时间的中止程序来进行鉴定,造成大量案件审理期限过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般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人身受到伤害的,一般应自医疗终结后或者作出鉴定之日起一年内起诉;对于财产受到损害的,一般应在二年内起诉。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又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受害人将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会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事故责任方逃避、隐匿、转移赔偿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当事人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尽管此时受害方尚未医疗终结或作出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会采取中止审理的方式,避免案件超过审理期限。待当事人医疗终结后有些案件还需要经过司法鉴定这一个步骤,也就是说治疗终结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无形中将该项程序纳入了法庭的审理步骤。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是,如果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属于提出反驳证据、相反证据、新的证据范围内的,提出鉴定申请的时间可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另外,对申请鉴定的事项涉及重大利益的,为了解决矛盾、平衡双方利益,提出鉴定申请的时间也可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在审理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的也不计入审限。这自然造成了案件审限过长,因此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在审理时往往会因证据来源的条件显得较为繁琐复杂,由简易转为普通审理。

(三)大部分案件相对简单,但双方不容易达成调解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会根据现场情况作出责任划分明确的交通事故责任报告,此份报告是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且证明力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一方要求尽快得到赔偿救治。事故责任一方以及责任主体之一保险公司则表示在责任划分明确后进行合理赔偿。法院的审理往往就是在理清事故的责任、费用等问题后作出裁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该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书。据此,可以理解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程序选择权,即可以选择申请公安机关调解或向法院起诉。在审判实践中责任主体之一保险公司也不认可调解书,交强险是一种社会性质的保险,它区别于商业保险,不盈利、不亏损是其自身特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事故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虽然调解书在执行上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保险公司根据其自身的业务需要拒绝调解,往往双方当事人拿到的是调解而成的判决文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制度缺陷,致使的现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是明确的侵权案件,机动车保险是典型的合同案件,二者属于两种案由。但为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权利。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追加机动车责任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直接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虽然有法释【20xx】19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但法理依据欠缺。

案件自身特点(在这个链条中涉及到案件当事人、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司法工作人员、鉴定机构、审判组织、以及执行机构的参与其中)及监督制度缺失,造成因交通事故各个环节多又缺乏制度约束,各个环节的机构又很难统筹的达成更高的监督体制。造成部分司法及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法律漏洞(即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而进行牟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目前,一些南方城市(已有向北方城市蔓延趋势)已经出现部分人员通过先行垫付治疗费用而盈利的现象。即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方在未得到赔偿又等不到法院判决执行款的情况下,部分人员提供先行垫付治疗费用,待判决生效后提取赔偿执行款中除治疗费用外更多的利益。

二、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遇到的问题

(一)部分案件较为复杂,需要具有经验的法官加以审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虽然大部分是经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权责明确的案件,但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复杂情形例如:判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买受人、受赠人责任问题;判定车辆挂靠人、承租人、承包经营人责任问题;判定车辆借用人责任问题;判定驾驶员的责任问题;判定车辆被盗抢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判定车辆维修人、保管人的责任问题;判定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发生事故的责任问题;判定道路施工人、道路产权人、维护人责任问题;判定行为人的违法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或者破坏道路及道路配套设施的问题;判定无偿搭乘人责任问题等情况,这需要富有经验的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运用法律加以解决。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大,审判人员短缺,案件审理期限长且不易调解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大,通过数据已经充分显现出来。法院审判人员在未增加的前提下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面临较大压力。虽然有些案件案情相对简单,但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自身特点造成审理期限过长且案件往往不能以调解结案。这样为审判工作带来很大不便,往往案件当年立案不能在当年审理结案变成积案转而给第二年的工作造成负担,影响法院的综合指标。

(三)案件执行难

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交强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但在实践中往往有很多事故责任者是未参加保险的司机或是摩托车驾驶人员,案件发生后有些人员责任方或逃逸或下落不明,有些人员在事故发生后自身受伤需要治疗,没有能力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往往原告拿着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对责任人不能执行,案件只能中止执行。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固有链条以及审理模式,在法律法规未作改进的情况下很难对案件进行快审快结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依据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固有的模式。在这个链条中涉及到案件当事人、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司法工作人员、鉴定机构、审判组织、以及执行机构的参与,可以说动一发便触动全身。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执行下,这些人员及部门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为保障案件的公正,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质量,即使通过加强管理,调配人员提高某一个环节也难以追赶上这类案件增长的速度。

三、解决问题的办法和一些思考

任何一项好的措施或者制度都是针对问题产生并随着事物的发展而随之变化,应以疏导为主,防治为辅。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随着时代的发展产生新的规律。因此找到这一规律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我们还应大力加强对人民群众对交通安全的意识,完善法律法规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机动车交通案件的审理模式以及这一链条是在处理问题过程中运用法律与实践结合形成的,它已经形成了稳定模式。问题也突显出来,针对法院的实际情况,可以通过优化环节,达到更好的效果。

思考一案件繁简分流,以一个审判庭为例,这个审判庭共9人在面对基数庞大的道路交通事故审理案件中,会遇到案件审理周期平均分摊在这9个人身上,尽管有大部分案件是权责明确极易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与此同时这9个人还负责审理较为复杂的合同及土地纠纷等一系列民事纠纷案件上,每名审判人员都要经过很长审理周期才能将案件审理完毕。这样造成案件无奈的积压,若能根据案件情况,划分出容易和复杂交通事故案件,由1-2名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集中负责这项工作,将审理周期长的交通事故案件由这几名同志负责处理,进而让其余审判员从案件简单且周期长得案件中解放出来审理其他案件,也许会在审判工作中达到很好的效果。但这个办法在实际中也会存在很大的弊端,在整体上看,案件依旧滞留在我院只是将此类转移到几个人员那里去;这样做也会造成权利过于集中,审判工作中会产生带有个人色彩较浓不良的惯性。此法在实际操作中能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还需进一步实践。可以考虑定岗不定员的交流办法加以改进。

思考二案件审理前置,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法院成立机动车交通事故法庭,将此机构直接设立在公安机关的交警部门,这样做会使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久就能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简化了诉讼程序。但这一制度并不适合全部法院,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发生具有多样性、地域性、行政行为先行且分布不均等诸多特点。在操作过程中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以运用。

思考三严控收案范围,为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部分法院采取限制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收案范围,即明确凡此类案件如原告未治疗终结或提出诉前保全便不予立案,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部分案件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就立即立案而在医院接受长时间的治疗,造成案件中止、积压。表面上降低了部分案件的收案数量,但于法无据。造成此类案件社会上的积压,也不利于社会稳定,效果不佳。可以进一步改进为严控收案范围的同时扩大现予执行的受案范围。

思考四加强业务培训。在审判工作中更应加大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应对复杂多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可以加大普通案件简易审理的模式,将双方争议不大且权责明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进行普通案件简化审理,做到案件的快审快结。

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计算设置成如同规范化公式模式上来,并待有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这样可以使案件在审理时更为简便。

思考五完善法律法规。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审判人员适用的主要法律、司法解释是《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法律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强,但取消了调解前置环节,造成大量此类案件涌入法院。《侵权责任法》等部分新法虽然实施,但在审判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改进这一方面的工作。完善交通法规中关于保险规定及执行法规,增强力度。扩大将可能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纳入到强制保险的范围,使得这一社会性质的保险能更大的发挥作用,解决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这一弱势群体的救治。

第二篇:交通调查报告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交通的重要工具。汽车在给我们带来众多交通便捷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痛苦。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造成中小学生意外伤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我们在学校里做了一次关于小学生交通安全的调查。

对周围人群的调查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了问卷调查法。我们在学校范围内发放了问卷调查表100份,收回调查表94份,回收率94%,其中,有效调查表94份,无效调查表0份。

一、选择题

1、你了解交通安全知识吗?

A、了解(42) B、基本了解(52) C、不了解(0)

2、你是怎样来上学的?

A、自己走路上学(20) B、家长接送(70) C、自己乘车上学(4)

3、你认为小学生上学路上出现交通事故的原因是:

A、学生和家长不懂交通规则,缺乏安全意识(20)

B、学生和家长不遵守交通规则(51)

C、一些司机不遵守交通规则(23)

4、你会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吗?

A、会(71) B、平常会遵守,有紧急事情时不会(23) C、不会(0)

5、你能说出几句交通安全口号?

A、一句(31) B、两句(45) C、三句(10) D、更多(8)

6、你或你的家人曾经出过交通事故吗?

A、有(10) B、没有(84)

二、问答题

1、你觉得在小学生上学路上还存在着哪些交通隐患?

答案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有这几个方面:

⑴、机动车占道停放,使行驶道变窄。

⑵、极少数学生过马路时没有注意红绿灯发生变化。

⑶、学生在放学路上追逐玩耍,没有注意光顾左右。

⑷、一些非机动车车辆不遵守交通规则。

⑸、单车、机动车太多,太快。

⑹、流动人口多,存在隐患。

⑺、红绿等偶尔发生故障,部分司机和人们会趁此机会不听指挥。

通过以上调查结论,我们可以了解到小学生上学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隐患是多方面的,有来自学生和家长自己的,有来自交通安全设施不完备的,更多的是来自汽车司机和非机动车辆的。

2、请你写出几句交通安全口号

同学们写的交通安全口号五花八门,句句发人深省。

⑴、找点空闲,找点时间,交通法规,经常看看。

⑵、实线、斑马线,都是生命安全线。

⑶、转弯抹角要谨慎,减速慢行记心头。

⑷、驾车头盔要戴好,流汗总比流血好。

⑸、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⑹、交通法规要遵守,行车畅顺乐悠悠。

⑺、生命诚可贵,安全价更高。

⑻、互让半步,处处通途。

⑼、各行其道,平安有靠。

⑽、最大的幸福是平安。

⑾、马路如虎口,行人靠边走。

⑿、不要着急,红灯亮了歇口气。

建 议

1、学校开设安全交通课,通过课堂、专栏和讲座等对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遵守交通安全,同时,有条件可以开设相关活动,例如小交警活

动,在实践中学会遵守交通安全。

2、提醒一、二年级学生上、放学时一定要有家长接送。

3、家长过马路时首先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要对孩子进行安全方面的教育

4、学校路段处再多张贴一些关于交通安全的海报,让大家意识到不遵守交通规则的后果。

5、在学校附近的马路上,多竖立一些让车辆减速的牌子,也挂一些能让小孩子看得懂的危险提示路牌。

6、禁止小学生骑自行车上学。

第三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 车祸致死的首要原因。在这些酒后驾车酿成的惨剧中,有多少是源自于驾驶员的侥幸心理?有多少是源自于驾驶员对酒精的错误认识?

调查显示:驾驶员过高的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

根据来自4538位新浪网友的调查显示,有81.29%的被调查者同意酒后驾驶属于违法行为,但在被问及是否有过酒后驾驶行为时,仅有20.63%的被调查者从未有过酒后驾车的行为。在被问及酒后驾驶人员存在何种心理时,有39.84%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过高的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27.35%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不强。另外,有18.97%的被调查者认为酒后驾驶人员存在侥幸心理。

饮酒与开车――致命的结合

然而事实并非想象中那样简单,来自某国际组织的一项统计数据显示:每33分钟就会有一人死于与饮酒有关的交通事故。尽管有大多数人认为酒后驾车酿成的交通事故永远不可能发生在自己的身上,但专家的统计结果证明:在每个人的一生中卷入与喝酒有关的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为30%。显而易见,饮酒与开车是多么可怕的致命结合,正是由于酒后开车这个“罪魁祸首”使得一幕幕本不该发生的惨剧接连上演,造成一个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支离破碎。

酒精对驾驶员身体的影响

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尤其是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下降。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撞车意外的机会越高,受到酒精影响的司机通常会有如下特征:

1.对信号灯反应慢;

2.逆向行驶;

3.摇摆不定、突然转向、飘忽不定或在道路中线驾驶;

4.乱踩刹车;

5.转弯幅度大;

6.蛇行;

7.没有原因就停车;

8.开车速度极慢;

9.突然转弯或违法转弯;

10.天黑时不开前灯。

第四篇:21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随着经济发展,交通更加便利,交通运输等行业更加活跃,人民生活品质进一步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大幅上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越加庞大。但同时,此类案件因争议赔偿项目多,牵涉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种类繁多,成为法院民事审判的重点和难点。为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提升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增强法官办案的专业性,设立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合议庭,并抽取辖区800余件案件进行调研,梳理审判疑难问题,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主要特点

诉讼主体复杂。目前,机动车买卖有的未严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对车辆挂靠、租赁、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亦不够规范,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主体往往牵涉到登记车主、实际车主、借用人或者是承租人、雇佣人等多方人员,且一般还有保险公司参与理赔。而且如果出现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案件当事人涉及多名继承人。经统计,每个案件当事人数量达6人以上的占24%,而3至5人的约占70%。

改判率高,调撤率低。20__年1至9月,重庆一中院改判基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55件,其中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为34件,占改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61.8%。另由于赔偿项目多、责任划分浮动空间较大、死伤者对赔偿期望值过高,受害人一方对肇事方存在怨恨心理,希望能通过诉讼获得其认为合理的赔偿,在心理和感情上均不愿做出较大让步,导致这类案件调解难度大,但这只是影响此类案件调解率的次要原因。更为主要的是保险公司因内部管理产生的原因,到庭的代理人无法对调解作出承诺,导致保险公司参与的案件一般无法达成调解。而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的认可度极低。保险公司认为调解书所确定的赔偿数额系当事人协商达成,并非法院根据法定标准计算而成,可能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不予理赔。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判决760件,占92.8%;调解34件,占4.2%;撤诉25件,占3%(见图一)。这与基层法院总体60%甚至70%的调撤率相比,明显不是审判人员疏于调解,而是因为客观原因致此类案件无法调解,浪费司法资源,应予重视。

农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占比例大。随着农村的富裕,农村道路上的机动车行驶更加频繁,但因交通监管力度较小,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无牌无照驾车、酒后驾车肇事增加,以至于近年来重庆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受理的农村道路上发生的道交事故数量增多,其所占比例已逼近城市道路发生的事故比例。从抽取的案件来看,发生在农村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已占45%。

摩托车肇事引发的道交案件比例较大。摩托车交通肇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道交案件的比例较大,从审理的情况来看,摩托车无牌无照、驾驶员无证驾驶的情况较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和重伤的情况较多。在抽取的案件中,涉及摩托车的交通事故占30.5%,这一特征与重庆的摩托车产业和山地城市的特点有关,可能属特有情况。

挂靠车辆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多。受到营运资格的限制,很多客运和货运实际车主将车辆挂靠在有营运资格的运输公司,由于挂靠关系本身法律性质模糊,挂靠车辆无视安全生产规则,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疏于管理,挂靠车辆肇事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所占比例很大,达28.7%,其中99%认定被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疑难问题

挂靠关系中车主、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的关系认定。

车主个人购买车辆挂靠在公司,以公司名义进行营运,驾驶员由车主个人负责聘请并支付工资,驾驶员驾驶过程中受到损害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害,车主、驾驶员、被挂靠公司的关系及责任分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故不能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宜认定驾驶员与被挂靠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无论驾驶员受害还是第三人受害均应由被挂靠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因被挂靠公司与车主之间往往约定一切责任由车主承担,且被挂靠公司与车主利益共同,对驾驶员和车辆的支配、管理共同,基于这种共同关系,应由车主对被挂靠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贬值费能否主张。

车辆贬值费是道交案件中特有的一种损失。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后即使经过修复等措施,其本身的价值会有所贬损,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但是对于这项损失是否予以赔偿,一直存在广泛争议。因为车辆经过修复仍可正常使用,而造成的其交易价值降低很难确定为直接损失,但对财产的侵权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受害方所受直接损失,加之法律对此项损失赔偿缺乏明确规定,所以各地司法实践也比较谨慎,少有主张。但是在交通事故中,常会出现新车、高档车被撞后,受害方车辆交易价值确实贬损严重,不支持贬值费又显失公平。因此,建议如果受害方能证明修理后确实存在性能、安全性降低,在有明确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支持合理的贬值费。待售车辆被撞造成交易价值降低和实际损失的,可以适当主张贬值费。

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是否系对损害后果的重复补偿。

续医费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并支持或者判决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但一个道交案件中通常是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同时主张。赔偿一方当事人认为,经过后续医疗后病情好转,到时受害方的伤残等级较现在情况将有所降低,那么如果主张了续医费就应当降低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否则存在对损害后果重复补偿的可能。所以在同时主张续医费和伤残赔偿金时,应注意医嘱或鉴定对后续治疗后伤残等级的变化情况,准确计算赔偿金额。

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1)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需要适当对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主张数额应确立一定的原则,通常按精神损害赔偿与伤残等级的关系予以确定。构成伤残的一般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根据当地的司法实践,按照当地死亡标准,十级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一级为100%,且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做调整。

(2)交通事故中涉及交通肇事罪,但在刑事部分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驾驶员(机动车所有人)已被判决承担了刑事责任,受害人一方单独起诉,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自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明确,并且条件是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即可主张,应按此执行。而就被挂靠公司而言,若判定其承担连带责任则应当连带所有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强险份额分配问题。

(1)同一交通事故中,一车伤多人,仅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金的,对未起诉的赔偿权利人的权益处理:法院通知未起诉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或为未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预留份额都不具有可操作性,交强险是对于受害人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障,并不能代替全部的赔偿,未能起诉者并不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只是失去了获得赔偿的保障,故宜按照谁先起诉谁先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方式处理。

(2)同一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相撞致第三人受伤,如两车或多车均向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且在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的事故责任大小明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其应承担的交强险保险金的赔付: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就是让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救济,既然多车已投保多份交强险,受害人就可以获得多份交强险的赔偿。

交强险与商业险能否同时受理、同时审理的问题。

因交强险与商业险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且商业险涉及内容较为复杂,故在当事人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同一案件中进行诉讼时,案件当事人扩大为受害人、车方、强制险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险公司,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包括侵权法律关系、强制险合同关系和商业险合同关系,是否合并审理有较大争论。较多的做法是在商业险合同关系较为简单、约定明确、争议不大时,与交强险一并审理,否则即当事人就商业险合同关系另案起诉。基于20__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上要求尽量一次性解决纠纷,建议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并审理。

化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对策建议

多措并举,加强调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撤率已经严重影响到此类纠纷的妥善化解。为提高此类案件的调解率,除法官加大调解力度以外,更重要的是与保险公司沟通联系甚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保险公司对内部管理机制进行调整,授予出庭代理人调解权限,以利于案件案结事了。同时,对于事故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经审查,协议内容未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保险公司应认可调解协议,并应依照法律和合同积极理赔。

管理宣传,促进规范。农村交通事故的增长应引起高度重视,农村居民法律意识不强,农村交通管理不严与农村交通日益发展、机动车迅猛增长相矛盾。一是加强农村道路和机动车管理,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事故发生,如晾晒谷物占用道路、堆放物未及时清除等引发的交通事故。同时加强农村机动车管理,及时办理牌照、购买保险,以利于安全管理和事故发生后及时足额赔偿。二是加强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强向农村居民宣传交通事故法律法规、机动车辆管理法律法规,加强行车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三是对上路摩托车加强检查,对无牌无照无证驾驶和违章驾驶等要严查严处,有效督促其上牌照、买保险、规范行驶。

联系走访,改善管理。对于交通事故中涉及挂靠关系多的情况,加强走访运管部门,深入了解车辆运营行政规定,对于挂靠这种较为特殊的法律关系,要深入分析,以利于纠纷的解决。同时,向运管部门提出建议,加强挂靠公司及挂靠公司的车辆管理,加强检查规范,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五篇:交通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介绍

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受交通运输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机动车保有量和机动车驾驶员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递增,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急剧增长给原本捉襟见肘的交通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也乘虚而入。据公安部交管局公布:20xx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50254起,死亡98738人人,伤残469911人,直接经济损失18.8亿元,万车死亡率为7.6,居世界首位,比交通高度发达的美国还高出2%之多。据有关部门统计,20xx年度,我县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544起,死亡136人,伤残881人,直接经济损失163.992万元,与2004年事故四项指数相比,分别上升了58.68%、下降8.11%、上升27.5%、下降9.7%,占全县所有安全事故四项指数的98%、92%、96%、95%,居各类型安全事故第1位。道路交通事故已经严重危及我县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引发了一些社会不安定因素,将直接影响到我县招商引资的软环境建设,甚至有可能制约我县经济的进一步高速持续发展。

二、调查内容与分析

(一)、宁强县道路交通安全概况:

宁强县的道路交通事业已初步建立起一个以一条高速路(宁宿徐高速)、一条国道(G104线)、三条省道(S121线、S251线、S234线)为主干线,各类县乡道路为分支的公路交通网络,具有一定规模的通行条件。据笔者调查统计,截止20xx年,我县拥有高速路里程达80公里,国道里程达70公里,省道里程达130公里,县乡道路32条650公里,乡村道路已达56条890公里,桥梁98座,有效地缓解了县乡道路拥挤的混乱局面,大大提高了通行能力,为我县的经济跨跃式发展提供了有利的交通安全运行保障。道路的迅速发展,我县各类机动车保有量也呈大幅度上升趋势。截止20xx年12月底,我县拥有各类机动车89927辆,仅20xx年一年我县各类机动车登记达7500辆;机动车驾驶员也呈高速增长态势,现我县拥有各类机动车驾驶员45000名,20xx年新增驾驶员11000名,以25%的速度增长。 人口的增加,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驾驶员人数的增多,乡村道路里程的延伸,导致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日益严峻,现有的路面有效警力和交通安全管理模式远不能适应迅速发展的形势需要。据笔者调查,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如下薄弱环节:

1、从道路现状看,我县一、二级国、省道路段较多,立体隔离设施、标志标牌相对齐全;随着“村村通”工程的实施,乡村道路不断延伸,但乡村道路交通标志的严重缺失给乡村道路的交通安全提出严峻考验。

2、我县城区道路多为平直、平行路段,有平交路口35处,其中灯控路口12个,电子监控路口3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路面警力的不足;但因资金投入和警力上的不足,仍有较多路口处于管理失控状态。

3、从警力分布看,我县公安交巡警大队现有干警99名,辅警220名。除去机关办公人员,路面执勤中队警力不到总警力的50%,人均管理公路达35公里,路面警力的严重不足,执勤交巡警整日高负荷运转,致使路面安全管理的效能大打折扣。

4、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单一,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不高。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措施有明确规定,但交通安全靠交警的思想根深蒂固,致使很多相关职能部门不能或充分发挥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以至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达不到预期效果。

(二)、当前影响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

虽然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使道路交通流量迅速增长,但是现有的交通安全管理模式和管理水平还不适应迅速发展的人、车、路的'需求。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影响我县道路交通安全主要有以下原因:

1、人的因素直接影响我县道路交通安全。

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等一切交通参与者,是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据笔者调查分析,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原因是人的因素,20xx年我县共发生此类人为因素起主导作用道路交通事故820起,死亡95人,伤残550人,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分别占我县交通事故四项指数的53.11%、69.85%、62.43%、67.08%。 首先是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无证驾驶、驾无牌车、驾车吸烟、拨打移动电话以及道路行驶中超员、超载、超速、逆向行驶、酒后驾车、货运机动车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现象普遍。占全县驾驶人总数63.1%以上的二、三轮摩托车驾驶员,每年除了年度审验或车辆检验能见到一面外,其它时间很难见到他们,长时间的不学法,致使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在道路行驶中主观随意性大,违法行为突出,上路随意调头、拐弯,不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证、车辆多年不审、不检,特别是部分三轮载货摩托车,受利益驱使用于拉客,此类现象我县睢桃路上最为多见,虽经多次取缔,仍屡禁不止。

其次是机动车责任人(车主、单位负责人)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管理和车辆维修保养义务。据调查,多数车主交通安全法制淡薄,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为儿戏,甚至指使教唆驾驶员多拉快跑,对路面执勤交巡警的安全检查视而不见。另外,还有部分车主(负责人)受利益和金钱的驱使,为提高车辆的营运效率,与驾驶人定口头协议,多拉多挣,多劳多得,致使车辆早出晚归,人歇车不歇,“小车不倒只管推”,车况极差,病车上路是家常便饭,试想这样的车辆上路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能有什么保障?

再次是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严重。因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多未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日常的道路交通活动中,违反交通标志标线的行为异常突出。行人闯红灯、在机动车道内行走、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或随意穿插行驶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之间,行驶路线不定,导致路面交通险象环生,另外,非机动车载人、载物等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对我县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

2、影响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二大因素,车的因素。车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我县近年来各类机动车保有量呈逐年增长的发展趋势(如前所述),然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中不难看到,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中,有较大比例的脱检车、报废车正与我们擦身而过。例如农用运输车,可谓农民致富的“多用途车”,在城乡结合部和农村,这部分车深受农民喜爱,既可农作,又可搞运输,还时常充当“客运”、“货运”两大功效的运输工具。但因为保险费、车购税等问题影响,农用车注册登记率不足60%,年检率不足50%,安全设施普遍不全,安全性能普遍不高,农用车问题已成为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关注的焦点、治理的重点。

3、道路条件和道路环境是制约我县经济发展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三大因素。人多、车多、路少,高峰拥挤已成不争的事实。近几年我县的道路状况虽大有改观,但局部路段在交通高峰时段仍不能适应交通需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例如我县城区的元府路、八一东路、人民东街等路段。城区人、车混行,多车一道的状况尤为突出,县乡道路里程的不断增加而安全标志的严重缺失依然严重,交通安全设施不能满足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的要求,这些都是影响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和发展,导致我县道路交通事故高发的重要因素。

三、调查建议

从笔者本次调查结果来看,当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在人多、车多、路况复杂而路面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要想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切实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车辆的安全行车性能,完善道路的基础设施,笔者认为必须想方设法走出一条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之路。

走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之路,就要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要认真依法履行职责,及时研究、探索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长效机制,为保障社会和谐稳定,道路安全畅通,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在此,笔者就推进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提

出几点初步建议:

1、完善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要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对本行政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统筹协调,同时,制定交通安全的中长期战略规划,分析交通安全形势,协调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汽车产业、交通运输、道路交通基础建设等工作。

2、建立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一是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二是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三是建立群防群管工作机制。只有责任明确,机制科学,才能做到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3、建立科学的交通安全宣传模式。《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措施有明确规定,要实现由交警一家唱独角戏向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宣传教育的转变,使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真正做到实处。

4、建立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监督机制。要把各级政府、各个部门保障交通安全的情况纳入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对于交通安全措施不得力,安全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道路交通事故多发,事故隐患突出的的单位,要实行“一票否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和法律责任。

5、建立交通管理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自治。为强化对驾驶员的自我安全教育管理,应成立了机动车驾驶员协会,主要由机务、安全部门负责人组成,承担驾驶员的日常安全学习教育,协助交警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行车竞赛活动。

四、结论

通过对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现状的调查,我们不难看到我县的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道路交通事故依然是影响并制约我县经济发展的重要社会因素。为缓解我县的交通压力,提高全县人民的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全县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创造安定和谐的经济发展环境,就必须改善我县严峻的交通安全形势。只有坚定不移地实施交通安全的社会化管理战略,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我县的道路交通环境,才能维护经济发展所必须的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才能保证我县经济进一步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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